后民法典时代“理”与“立”

2021-09-27 06:02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0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规范性民法典

本社记者 李天琪

时光飞逝。回望新中国首部民法典通过时雷鸣般的掌声响彻人民大会堂的那一天,时间已过去一年之久。过去的一年里,举国瞩目的法治焦点,莫过于民法典的正式实施。

实际上,民法典诞生的那一刻,已奏响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的进行曲。法典编纂仅仅是打开民法时代的第一扇门,为把纸面上的法律化为行动中的法律,必须借助更为精细、具体的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如何在忠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前提下,构建多方参与、体量庞大的配套制度建设,是一门不小学问……

贯彻实施,势在必行

2021年2月4日,家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某小区的朱先生通过“烟台民意通”提出他的质疑——“中国哪条法律限制欠物业费的业主不能报名业委会?”

不怪朱先生的提问充满怨气,以他为代表的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因为后者服务问题算得上是“积怨已久”。小区物业公司服务差到什么程度呢?按朱先生的表述,小区里面监控坏了没人修,路灯不亮没人管。业主的车被划了、剐了,地下室进小偷被撬了,报警后因为没有监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和破案。

于是,很多业主在遭遇物业公司不作为后,选择拒交物业费做应对。2021年1月,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在未经业主和业委会同意下,物业公司安装门禁,限制车辆进出小区,并收取停车费。尤其是物业公司把门禁卡和物业费绑定,逼迫业主缴清物业费。

业主集体找居委会面谈过一次后,才得知小区的业委会自2014年成立后再没有改选过,已经“过期”两年多。业主们遂向居委会提出了尽快改选业委会的请求,不过隔天收到的通知却是:对欠物业费的小区业主禁止报名参选。对于这种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回复,朱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此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并附上街道居委会的书面通知和民法典法条的相关照片,以求讨个公道。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首次提出了“业主大会”概念。2007年物权法出台,从法律高度确立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我们发现,相比于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比例并不高。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但是地方在各自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高门槛,如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成为很大一部分原因。

就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就地方立法将“必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作出审查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性法规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众所周知,民法典具有高度凝练、抽象原则的法律属性,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落地也意味着需要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撑。

因此,实施路上,上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下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现有制度体系比照民法典原则、精神以及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成为重要方向。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定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规范。不过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也规定了行政确认、行政协议、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调查、行政监管等条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特色之一。

拿地方性法规为例,首先,同民法典中这些涉及行政机关行为的条款不一致的,成为予以清理的对象。其次,同民法典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亦属于清理对象。这不难理解,我国民商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原则,以民法典为基础性法律,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为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地方性法规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也要予以清理。最后,同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不一致的内容,也均属于清理对象。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之前立法过程中,依据这些民事单行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及时对标对表,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立法后评估,展开全面系统的专项清理,该修改修改,该废止废止。

专项清理,适时而为

据悉,自2020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截至2021年年初,专项清理工作已完成。

2020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向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 个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请他们对各自制定及批准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行开展清理,对其中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工作计划。对需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的,及时启动制定工作。

通知一出,各有关方面给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从各方面反馈的情况看,此次专项清理工作重点针对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展开:一是与民法典精神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二是与民法典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分编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三是涉及民法典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四是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规定的主要内容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在查找出问题的基础上,各有关方面贯彻民法典的绿色发展等新理念,落实民法典的新制度新规定,废止已明显过时或实际失效的规定,对与民法典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新制定配套文件与民法典同步实施。

据统计,此次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 件,其中行政法规31 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 件、地方性法规543 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 件、司法解释233 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257 件、废止449 件。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了7 件司法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情况,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共清理各类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38 件。清理过程中,有关地区和部门还对31 部行政法规和5 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

根据地方人大提交的清理报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 个经济特区制定及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均存在与民法典不一致、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况,共涉及543 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地方性法规479 件、自治条例7 件、单行条例41 件、经济特区法规16 件。目前,各地方已完成对69 件地方性法规和3 件经济特区法规的修改工作,同时已废止地方性法规11 件、单行条例1 件。下一步,拟修改地方性法规355 件、自治条例7 件、单行条例32 件、经济特区法规11 件,拟废止地方性法规44 件、单行条例7 件、经济特区法规2 件,还有1 件单行条例待立法评估论证后再决定修改或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有效的591 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展开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修改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1件。最高人民法院还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7 件司法解释,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 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 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有效的单独或联合制发的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5 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 件。

“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是保证民法典顺利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覆盖面广、影响深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已对各有关方面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和研究。下一步,将从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度,督促各有关方面持续落实清理计划,推动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同时,加强对各有关方面在清理工作中制定、修改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处理同民法典规定及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民法典得到正确实施。

民法典已颁布实施,但有关民法典的故事却刚刚开始。立法只是序章,民法典的施行才是大幕的开启。多地、多部门紧锣密鼓的相关清理行动,体现的正是为民法典扫清实施障碍的努力,值得点赞。

>>视觉中国供图

立法完善,拭目以待

相信没人会对此产生异议:法典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完善立法、统一司法和依法行政。

在人们的殷切期盼下,民法典表决通过那天,实现了几代法律人的夙愿。不过,民法典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所有问题,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补充和细化还需要继续进行。

>>视觉中国供图

民法典共七编、1260 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共106600 余字。不仅系统整合了我国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亦回应了新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但同时,如前所述,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对很多内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一部分是授权立法机关另行立法,作具体规定。

如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公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再一次引发广泛关注。其实自2012年起,我国便已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的颁布,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突出了新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视。

肯定的是,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立法日程,也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补强。作为全国规制个人信息处理的单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特别法属性,对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作出了大量的具体规定。

从此角度,民法典所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别法人资格,所确认的数据、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为实现“平稳落地”,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民事特别法或单行法规,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同时意味着开启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时代,给地方立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后者必须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既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将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提炼为相关法规,又要创造性扎根于本地区发展现状,对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回应,进行立法指引。

比如说,现如今城市住宅老化、基础设施出现问题后,遭遇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存在限制,这种现象绝非个例。维修资金长期“沉睡”的问题,一度成了业主和物业之间解不开的“结”。实践中业主想要维权,想要获得共有部分的收益,常常遇到各种障碍。

于是,民法典新增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考虑到全国范围内,小区业委会缺失导致维修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小区不在少数。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做了一定的松绑,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不过,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业主的权益切实“落地”,还需要制定进一步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下一步,宜针对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目前,司法部已明确建议修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兰州等全国多地已完成对于物业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的修改。

当然,不论是具体落实民法典新制度、新规定,还是与民法典衔接调整相关表述,抑或是明确废止历史久远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过时规定,落实民法典实施的工作如火如荼进行。

一方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专项清理活动,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并不多见的大规模的民事立法清理活动;另一层面,多层级构造、立改废释并举的民法典配套制度建设,亦堪称史上最繁重的制度工程。

为保证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民法典生效后,相关民事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立改废不仅是有必要的,更为全面实施民法典夯实了基础。

造就法典时代美好愿景的宏伟蓝图已落笔,配套制度工程虽任重道远也未来可期。审慎对待法典实施,厘清立法建制权限、引入多元监督方式等,防止越权立法、制度异化等危险,确保民法典统摄下的制度协调和对接。

是“大考”,亦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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