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大数据进入大众的视野,大数据伦理问题也成为大众所关心的焦点。大数据伦理可以从数据的“隐私”与“知悉”视角去关注。在大数据伦理的范围中,隐私保护与知悉应成为大数据伦理研究的关键,而对其数据管理方法则组成大数据伦理的主要内容。当前,“数据”难题被进一步突显,其所具备的实际意义也由技术因素延伸至非技术因素。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隐私与知悉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使大数据伦理难题日趋突显。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隐私权;知悉权;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20-03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是个人是否决定把他们的观念、感情、心态等信息内容传递给别人的一种正当权利。当下,大数据技术所产生的隐私泄露等问题日渐显露。“隐私保护”自身就具备一种规范化蕴意,可以用安全、公平、独立和信赖这四个社會道德标准来规范隐私泄露和歧视难题。斯塔曼的“隐私模型”是隐私保护情境和社会道德标准两种层面的融合,针对解释“在大数据技术中置入哪种伦理使用价值才可以做到保护隐私的目的”具备关键实际意义。黄欣荣教授对互联网大数据自主创新的表达方式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将其梳理为:整体性、多元性、对等性、相关性等特性。他明确提出大数据的一系列表达形式非常好地呈现了科学研究的基础特性,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是科学研究从单一向多维转变的重要体现,这类转变对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1]。
一、大数据技术及其伦理起因
当今,网络生态呈现出信息失调、数据泄漏、传播滞后等问题。在大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机器人、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性伦理问题研究也取得成果。使用人工智能,利用大数据就免不了为此付出泄露隐私的成本。大数据伦理问题也引起政府及学界的普遍关心。“大数据”广泛运用于各个行业,有关“数据”的讨论范畴也愈发开阔。现阶段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深层加快融合发展的基本上,由“数据”所产生的难题进一步突显。在网络时代,数据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保护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大数据伦理问题也日趋突显。
(一)大数据技术
在20世纪的80年代初,著名学者托夫勒就指出“大数据时代”即将到来。他提出,在未来人类社会将进入全方位的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将与大家密不可分,从每个视角、不同层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作[2]19。到了20世纪末,“数据仓库之父”恩门提出了“大数据”一词,他认为原来的数据库构造中所储存的数据是结构型的,而实际社会发展中则多是非结构型数据。对数据进行高效处理是要深思熟虑的难题,另外他还提出了形式多样的数据问题解决的方式[3]21。麦肯锡公司研究室得出的定义是:一种经营大规模获得、储存、管理方法、剖析层面超过传统形式数据库工具,其具备大量的数据经营规模、迅速地数据运转、多样的数据种类和使用价值相对密度低四大特点。大数据,IT制造行业专业名词,简单地说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上用基础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技术。
(二)大数据伦理起因
2013年被称作“中国的大数据元年”。一些专家推测,大数据将引起“一场技术改革”,人们将迈进一个全新的大数据时代。同年,《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一书在中国翻译发行。此书很多案例论述了大数据的独特功能,让大家相信,“大数据带来的转型发展”。一时间,大数据被称作“钻石矿”“金矿石”等,变成大家口口相传的神话。“大数据”作为一项技术可以解决、剖析传统形式数据库工具没法掌控的“多元化、规模性的数据收集”。从认知视角剖析,大数据具备独特的功能,当然是一项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技术。
从技术层面分析。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趋势具备自身的方式特性。总体来说,包含数据信息内容的收集、传送、储存等重要环节是客观性的,不易随着主观转变而转变。根据大数据技术自身的利益取向,务必以自身信息为成本来得到这种权益,也必须承受这一技术所包含的负面作用。大数据技术是把双刃剑,其优点和缺点共存。其次,此项技术是人们探索和适应客观现实的重大实践,并且仍在不断地改进和发展。运用新技术时,其开发中必然会存在许多问题,而且发展具有一定的潜力,这也决定了实际应用效果的可变性。它是由技术的基本特性决定的,因此很难用外力代替它,并且与它所属的环境因素无关。
从非技术层面分析。在目前,政府部门的监督过程中有许多不适当的措施,例如缺乏监督组织、缺乏监督工具和较轻的处罚。社会约束形式(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通常比技术本身发展速度慢,这类迟缓在大数据现实环境下更为明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的缓慢性导致大数据技术危害下产生新的社会活动缺乏法律法规管束,仅根据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难以彻底避免大数据伦理问题的发生。
在现实之中,人的欲望是遭受一定的抑止,因为人在实际社会活动中被尽可能接纳某类规范化的使用价值来管束个体行为。毋庸置疑,也是由于人会出现欲望,才会出现社会发展与个体的发展趋向不相一致的状况,可是人的欲望是随着社会发展而持续增加的,欲望过多地充分释放会导致社会危害,因此尽量以一种规范化的使用价值来规范个体欲望。在大数据时代,如果稍微能“融通”一部分数据信息,就能在数据信息搭建的自然环境中感受到史无前例的“随意”。不断发掘与收集他人信息,用于满足自身在社会现实中被抑制的欲望,具备能随意对数据信息进行善恶区分,从而完全对现实社会价值规范产生了抵触与排斥,最终导致了价值规范在大数据环境下的遗失。
二、大数据中的隐私与知悉
舍恩伯格针对大数据将会引起的隐私保护难题开展了较多地科学研究,而且对这一难题的发展趋向开展了剖析和预测。他明确提出,大数据的普及化将为大家产生更为随意的支配权,但此外也将会产生危害。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将被永久地存储于各个搜索引擎中,并可以对网民的搜索进行剖析和记录,大数据可以存储一些被自身忘掉的信息。“删除”和“储存”便是对有使用价值的信息保存,无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舍弃。只有正确对待大数据的要求,及其做出恰当的分辨,才能够完全掌握“删除”的含意[4]181。
(一)大数据隐私问题
在过去的传统数据时期,数据在运营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数据收集成本较高,所以多以商业盈利为主导。这时候数据结构秩序规范,数据量相对较为有限,对数据的掌握滞留在管理方法层面,并逐渐发展出数据库、数据仓库、数据一体化等技术。该阶段数据遭受的重要难点是安全风险防控,即维护数据不被黑客攻击和不当得利,确保导出结果的精确性和一致性。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收集更为便捷,数据在个人移动智能终端、佩戴式设备、传感技术设备上源源不断地产生,数据构造也随之复杂、繁琐,数据量也随之增多。这时的数据关键以个人数据为主导,具备大采集特点,并逐步发展数据驱动、数据挖掘、云数据库等技术。与此前借助数据进行判断推理不一样,该阶段技术发展趋向的本质是大数据驱动的结果,导致了与此前截然不同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数据作为驱动器优化计算方法的“燃料”,数据个人隐私保护难点繁多,并非标准化算法能促使决策正确,公平难题也备受关注。
(二)“隐私”与“知悉”两维度
大数据技术中两个维度尤为重要,隐私维度与知悉维度就是“个人”与“公共”的界线。隐私保护来自个体对自身信息的管理方法,因而信息也就变成从数据到隐私保护的一个重要的中介。针对网络平台来说,网络客户的个人行为最先是以数据的方式存有的,从而依据一定的权益要求对在其中的信息开展分析,有关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进而造成。
一方面来说,隐私保护被视作一种支配权,一种保护自己不会受到别人或组织行为侵害的方式。隐私保护承重着支配和受到限制浏览的内涵。因而,针对“隐私保护”来讲,“支配”与“受支配”反映着其实质的主观,也就是“隐私保护”的界限具有主观性、谨慎性。针对不同个体来讲,隐私保护存有着界限的抽象性。因为事关个体的个人信息。因此,不论是从“正当性”来讲,还是从“善”来讲,在实际的数据管理方法中,都存有着一定的伦理问题。从数据的发展趋向可以得出,数据不同于生态来自自然当中,它会伴随着人、时间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也有别于文学、专利等由人工造就的精神实质物质。因而,探讨大数据时代的伦理问题时,并不可以简易定义数据的属性。处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数据垄断等难点,进而将数据简单地界定为个人范畴,则不能充分运用其应有的实用价值。现阶段根据数据的独特性是无法处理数据垄断、隐私保护和数据公平等现实伦理问题。
另一方面来说,各种大数据伦理问题现实中相互影响。第一,数据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中存在相关关系,数据垄断的消除将有效阻止较多数据集聚,从而降低挖掘、泄露隐私的危害性;第二,较高的数据隐私保护不利于数据垄断等情况发生。怎样在考虑到所述伦理问题时兼具隐私保护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是数据保护中隐私维度与知悉维度两个重要维度。
三、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
在王前教授的著作《技术伦理通论》一书里对技术性伦理的定义做出了论述并开展了深层次的科学研究,分析了网络和信息科技伦理。强调网络技术给我们造成了网络规范、隐私保护等一系列难题,这种难题是否可以得到有效处理,关系到网络时代是不是能够始终保持健康地发展趋势[5]102。
(一)建立大数据新契约
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平台与用户理应产生有关“支配权利”与“支配权力”的新契约构思,“隐私保护”理应是在智能化时代所遭受的重要科技伦理问题。就从传播角度来讲,客观性地说,“隐私保护”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一切技术标准下,都存在着获得用户信息方式的合理性难题。但在当前技术情况下,因为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中间存有关联,有关“隐私保护”的认识也发生着新的转变。
毋庸置疑的是在网络时代,大家针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方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转变。用户提交数据信息,平台收集数据信息,在网络时代已成常态化。有关数据信息的获得与应用,在用户与平台中间,存有着新的契约。新契约理应创建在用户与平台相互关联的基础之以上。平台可以为用户出示用户觉得有使用价值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以上,用户理应对本人信息的支配权开展一定水平的公开,而平台在为用户出示真正精确信息的基本之上,在用户的许可下,根据一定的社会责任或相关法律使用用户的数据信息。
(二)完善大数据新机制
大数据伦理问题导致的根本原因是大数据应用过程中的不透明性。如今在数据的获得、处理、共享、运用和管理决策等整个过程中都缺乏透明,用户作为数据的“主人”,针对数据被收集、如何收集、谁来收集、搜收去向一无所知。在人工智能的大环境下,个人数据在其所有的周期中,都处于这种情况。这进一步加重了数据泄露、垄断和决策的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建立新的机制使大数据全透明于数据的生命周期之中,提高数据透明度。确保在数据的获得、处理、共享、运用和管理决策全过程中得到充分透明。换句话说,根据数据新机制,数据主体能够得到与自身相关的全部数据信息内容。运用大数据新机制能够对数据的获得、处理、共享、运用和管理决策开展适当的公开和追责,进而推动大数据隐私保护、反垄断、公平等伦理问题的处理。
(三)探索大数据新发展
大众广泛对“隐私”相关法律管理框架感到失望,是由于他们长期被迫对大数据分析的不良影响担负了过多的忧虑因素。大数据伦理研究,尤其是在伦理研究当中,如今早已占有了重要部分。我们期待大数据伦理研究可以作为一种较为完善的方法去处理大数据所带来的社会发展、伦理等问题。但期待大数据伦理研究解决其所有带来的问题也并不现实,并非所有伦理道德层面的数据问题都与其研究有直接关联。
大数据伦理研究也不可以只基于“非技术伦理”层面,而忽视“技术伦理”层面。必须引进科学技术学等理论,去深层次地掌握大数据(技术)的实质内涵,只有那样大数据伦理研究才有牢靠的理论基石。大数据伦理研究不可以只是对于一些伦理缺失做出理论阐释、明确提出职业道德重新构建的防范措施;而应当深刻理解大数据环境下社会现状和人际关系的新转变、新特点,依据伦理学架构,探寻大数据环境下怎么做或如何才是应当的问题。
加强对大数据技术本身的研究,揭示大数据技术内在属性、本质内涵和发展逻辑等,发掘大数据技术发展内在的伦理诉求,用新发展推动大数据伦理研究。
结语
现阶段必须了解技术演变的全过程,是由于当今技术是大家普遍遭遇的一个巨大的难题。我们并不马上了解它的具体内容和深层次转变,虽然不断就当今技术展开管理,可是愈来愈觉得他们的结果是始料未及的。“更进一步说,问题的实质在于弄清楚我们是否能够预见或引导技术的进化——即技术的力量。”[6]23贝尔纳·斯蒂格勒讨论的就是时代所普遍关心的难题。无论是乐观主义者还是悲观主义者来看,技术性的能量都早已抵达前所未有的高度。当下,大数据伦理问题能否得到合理的“限制”,就变为所需解决的难点。对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的思考也应超越其技术发展本身的速度。
正是由于大数据的可变性,所以在對数据管理中,应对数据的获得和运用全过程开展伦理评定。“隐私”是个人与公共之间的难题,因而造成即便数据获取的方式是适合的、正当的,但个人是否接受?这也正是我们应要开展的大数据伦理反思。
参考文献:
[1]黄欣荣.从复杂性科学到大数据技术[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2]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3]比尔·恩门.数据仓库[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4]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5]王前.技术伦理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贝尔纳·斯蒂格勒.技术与时间1·爱比米修斯的过失[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高超(1991—),男,汉族,安徽六安人,单位为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与社会问题。
(责任编辑:御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