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承租了一处半地下室的商业门脸房。承租后,李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排雨管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承租期间,因排雨管破损,造成门脸房地面被淹、墙皮剥落等损坏。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因物业公司未就公共管道破损尽到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装修损失6万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排雨管属楼体公共管道,属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属本案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内容。在本案中,因物业公司未达到合同对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标准,李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破损的排雨管限期予以维修,并对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