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在公园晨练时,看到石凳上放置有一黑色电脑包。姜某四顾不见遗失人,打开包后发现,内有一台贵重的笔记本电脑。姜某在原地等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并询问来往行人,仍无法找到遗失人,便到公园管理处说明缘由,留下电话号码,将包和电脑带回家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一个物品是不是遗失物,应看它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物应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2、原占有人丧失占有非出于故意抛弃;3、该物是动产。
本案中,姜某捡到的电脑可以认定为遗失物,其所有权归遗失人所有。姜某应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等部门通知遗失人领取或在无法通知遗失人时发布招领公告。姜某选择将电脑带回自己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