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荡百年的农村变革强音

2021-09-07 08:30苑体强邹承东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城乡农民

苑体强 徐 刚 徐 明 周 嵘 陈 娜 付 姓 邹承东

嘉兴烟雨楼前,一条小船静静停泊。“此间曾著星星火”,100年前,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在这条小船上宣告成立。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南湖启航,历经百年风雨沧桑,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

百年恰是风华正茂。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这一百年来开辟的伟大道路、创造的伟大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必将载入中华民族发展史册、人类文明发展史册!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要坚持用大历史观来看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只有深刻理解了‘三农’问题,才能更好理解我们这个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也是中国农业农村的伟大变革史。一百年来,我们党始终把为亿万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顺应农民期盼,遵循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和深化农村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国家、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断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翻身解放、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抓住三农发展根本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自1921年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便深刻意识到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核心利益就是土地。伟大领袖毛泽东曾经说过,“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

回顾百年党史,从“分田分地”“耕者有其田”到“三权分置”“长久不变”,土地制度变迁背后是为人民谋利益、为民族谋复兴的不变初心。

在国民大革命失败,国民党发动反革命政变的风雨飘摇时刻,192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成了百年党史浓墨重彩的组成部分。

风吹麦浪遍地黄,颗粒归仓丰收忙。正是“三夏”时节,肥沃大地承载着丰收的喜悦。然而,“粮满仓,国兴旺”的动人丰收景象在百年前的中国大地上却是奢望。

在江西井冈山革命博物馆里,展窗里泛黄的纸页上,“土地法”三个大字依旧清晰可见,让人不禁驻足观看。这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颁布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这部1928年颁布的法律源于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根据地的革命实践。

“种了万担粮,农民饿断肠”,这是百年前流传在湘赣边界的民谣,真实反映了当时土地的高度集中导致民不聊生的悲惨情况。据井冈山革命博物馆讲解员龙艳介绍,当时,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了70%—80%的耕地,湘赣边界地区的农民最迫切的愿望就是获得属于自己的土地。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竖起“分田分地”的革命旗帜,在湘赣边界的革命根据地开始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相继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等土地法律政策。随着波澜壮阔的土地革命在赣南、闽西大地上掀起风暴,千千万万的农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队伍,真正实现了“唤起工农千万,分田分地真忙”。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联合一切可联合的力量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党中央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促进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为抗日战争胜利奠定了基础。抗战胜利后,中央提出将土地政策由“减租减息”变为“耕者有其田”。随着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施行,土地改革在解放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冲击着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让亿万农民迸发出了难以估量的革命热情。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土地改革法》公布施行,全面开启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约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中国农民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与发展,农民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局限性也越来越凸显,为解决农民经营困难问题和支持国家工业化发展,1951年中央制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年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在农村实施农业合作化运动。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阶段,到1958年,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全面建立。然而,长期的高度统一集体经营,虽然有力推动了我国工业化进程,却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束缚了农村生产力发展。

1978年冬天的一个黑夜,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的18户村民聚在了一起,决定将土地、耕牛、农具等按人头分到各家各户搞“大包干”,小岗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完全激发出来,勉强维持温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1982年—1986年,从党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开始,中央连续出台5个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向全国。其中,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87年,全国98%的农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长久以来困扰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

1993年,中央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同年,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第一次从根本上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始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越来越多农民有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创造性地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大理论和制度创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2014年,中央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2016年,中央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三权分置”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

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党中央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作出系列部署。2014年,中央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现场代表掌声经久不断,场外农民欢欣鼓舞。2019年,中央出台《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对“长久不变”作出制度安排。目前,全国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了2亿农户,颁证率已超过96%,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试点正有序开展。

改革步履铿锵。《农村土地承包法》完成修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得到法律确认。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启动,同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全面扎实推进。

“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将进一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激活农村资源要素,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处理好农民与集体的关系,承载共同富裕梦想

农村集体经济是党组织农民的历史性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载体。回顾百年党史,农村集体所有制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承载了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富裕的梦想。

早在1943年,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指出:“(分散的个体生产)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奠定了思想基础。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发端于上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1951年,中央制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1953年12月,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重点发展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颁布的《宪法》,明确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一次明确提出逐步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的农村所有制变革目标,并将农业生产合作社明确界定为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央的推动下,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到1956年底,全国共成立75.6万个农业合作社,入社社员占全国农户总数96.3%,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经济。1958年,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人民公社在全国迅速发展。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共成立了26000多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以上。此后,中央不断调整人民公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也在这一时期形成。人民公社制度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0世纪70年代末,一些地方开始出现了包产到户的自发探索。1980年5月,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支持包产到户。他说,“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责任制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开,如何定位和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成为一个重大课题。1983年、1984年、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和“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肯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

在实践中,伴随着广大农村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设置也引发各方关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政社分设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87年,中央印发《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明确规定,“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以增强为农户服务和发展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

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人民公社解体后,社队兴办的集体企业转型为乡镇企业,并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1998年,乡镇企业营业收入38284.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945.8亿元,并吸纳员工就业4828.6万人。但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开始向民营经济转型。

改革深化也是个理论不断升华、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要求,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第八条第一款相关内容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9年修改《宪法》时,第八条第一款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此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央也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199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提出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2004年,中办、国办又发布《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广大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迎来了新机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步稳蹄急,成果显著。至2020年8月,全国共有43.8万个村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共确认集体成员6亿多人,资源性资产总面积65.5亿亩,集体成员累计分红超过3800亿元,超过41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到了登记证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集体经济焕发澎湃活力,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融入市场经济,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成为迫切需要。2017年—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

步入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三农工作重心,农村集体经济被赋予新要求。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和发展,共同富裕的根基必将进一步夯实。

处理好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践行为民初心使命

在现代建筑鳞次栉比的广州市,有一座典雅古朴的古建筑坐落于中山四路。1926年,毛泽东在此举办第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讲习所内,一面写有“农为党本”的红旗鲜明夺目。如果按照现代人习惯从左往右阅读,则是“本党为农”。无论是正读还是反读,都恰好是一个意思。

回首百年,中国共产党永远与农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始终把依靠农民、为亿万农民谋幸福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翻身做主人,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成为了历史的书写者,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大大提升。

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在“三座大山”疯狂压榨下,农村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农民苦不堪言。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给陷入苦难深渊的农民带来了希望。我们党把解决农民问题与解决革命出路问题相结合,土地革命时、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都注重减轻农民身上的税费负担。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暂行税则》,废除一切苛捐杂税,施行统一的累进税,农民负担大大减轻。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实行“减租减息”政策,贫雇农收入增加,生产积极性提高。随着革命形势变化,1946年,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采取比例税的方式征收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建设国家工业体系成为工作重心,为快速完成资金积累,195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村税制,农民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新中国还在解决农民的养老、医疗、教育等问题上进行了初步探索。早在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就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以两个政策文件为依据,初步建立了农村的“五保”制度。1966年起,在中央“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下,农村卫生事业蓬勃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赤脚医生以及农村三级转诊体系成为农村卫生的“三大法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逐步推开,“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形成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新的分配关系,农民负担的规范化管理也提上议事日程。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指出,“水稻地区口粮在四百斤以下的,杂粮地区口粮在三百斤以下的,一律免购。绝对不许购过头粮”“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生产”。1984年中央发出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同时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总体看,这段时间我们党针对农民负担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较好成绩,在1978年—1988年间农民收入高速增长,农民负担体现出逐步规范、稳中有降的特点。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财政“包干制”推行、县乡人员机构膨胀等原因,导致农民不合理负担逐渐加重,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99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取消了37项中央国家机关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基金和收费项目,纠正了一些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要求坚决把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将农村税费改革列为改革的重点内容。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率先在安徽全省开展,2003年在全国推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发展方略,提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努力提高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束了中国农民2600多年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附加在农业税上的一系列地方性收费也一并取消。同时,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先后实施,充分调动了广大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一项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生工程”,增强了农民的幸福感、尊严感和安全感。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脱贫攻坚当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工程,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

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8年来,向深度贫困堡垒发起总攻,啃下了最难啃的“硬骨头”,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贫困人口全面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地区路、电、网、水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贫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到更公平的教育机会。

不断加大对农民“多予”的力度,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接连落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财政支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拓宽;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带动乡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农村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农民收入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十三五”期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前1年实现比2010年翻番目标。截至2020年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131元,5年增加5709元,增速连续11年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19年的2.64∶1缩小到2.56∶1。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随着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央明确了支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农业农村投入保障制度,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业农村力度。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随着政策的落地,广大农村必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农民的生活会更加美好。

处理好城市与乡村的关系 协力发展开创新局

城与乡,是人类生存空间的两大形态。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农业文明大国,城与乡的关系,是必须处理好的基本经济社会关系。回顾百年党史,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始终伴随着正确认识城乡关系、深入总结城乡发展规律、科学指引城乡发展方向的过程。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广大乡村沦为少数畸形发展城市的掠夺对象,城乡严重割裂对立。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深刻认识到城乡关系的重要性,在《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明确提出“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在漫长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更是深刻认识和充分利用了城乡割裂对立的矛盾。依靠土地革命这个法宝,党团结组织起占总人口近80%的农民,走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最终夺取了斗争的全面胜利,结束了城乡严重割裂对立的局面。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在加快建成国家工业体系的同时处理好工农城乡关系,成为党的政策最重要内容之一。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城乡必须兼顾,必须使城市工作和乡村工作,使工业和农业,紧密联系起来。”随着工业化建设越来越急迫,采取农业养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成为了历史必然,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农产品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制度体系下,城乡关系固化为二元结构。农业农村为新中国初步建成工业体系作出了巨大贡献,据统计,在改革开放前,仅统购统销制度形成的价格“剪刀差”,就使农业向工业贡献了6000亿—8000亿元人民币。然而,偏斜的关系导致工农城乡差异持续拉大,农业农村发展明显滞后,城乡关系到了迫切需要调整的时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城乡二元固化结构逐步松动,为调整城乡关系提供了新的历史性机遇。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人民公社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取消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农产品逐渐实现了市场定价和市场化流通,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日渐缩小。同时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政策限制开始“松绑”。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实现转移就业,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党和国家从中国国情出发,将发展小城镇作为城镇化主要思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小城镇管理制度,鼓励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把小城镇发展定位在国家战略的高度。伴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兴起,农村劳动力大规模从乡村迁往城镇地区,实现“离土不离乡”的就业模式。据统计,城镇人口数从1993年的3.31亿人迅速发展到2001年的4.8亿人,城镇化率也从27.99%提高到37.66%。

党对城乡关系变化的认识不断升华,引领实践不断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两个趋向”的论断,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为塑造新型城乡关系打开了新篇章。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行“新农保”“新农合”等制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城乡差距渐渐缩小。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时隔一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成为中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指南,城与乡携手释放出蓬勃的发展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加速向实现国家现代化迈进的征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对根本解决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作出了科学判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不管工业化、城镇化进展到哪一步,城乡将长期共生并存”。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确立了城乡融合发展“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为统筹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按下快进键。

“十三五”期间,一场推动城乡资源要素顺畅流动、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的改革探索热潮已经形成。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门槛不断降低,超过1亿农民进城找到满意的工作、享受便利的服务;各类资源要素在城乡间流动更自由,全国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员达到850万人,在乡创业创新人员达3100万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突破1.6万元,增速连续10年高于城镇居民,提前实现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乡村发展短板不断补齐,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超95%的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20万公里,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65%,行政村光纤和4G网络覆盖率超过98%……城乡经济社会快步走向融合发展,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正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步入新发展阶段,我们党对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出了新的部署。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弊端,加快打通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性通道。”这是落实落细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遵循,更是对中国城乡发展远景目标的描述。

上百载栉风沐雨,九万里风鹏正举。回望过去,伟大成就已经彪炳史册;展望未来,壮丽画卷正徐徐展开。在奋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里,从历史深处走来的中国共产党,必将带领亿万农民,最终抵达梦想彼岸,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必定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现代化建设的亮丽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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