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梓铭 侯宇晴
摘 要:在公司运营以及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公司契约理论是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化发展,公司契约理论也得到了全面的创新以及科学的变革。为此,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公司契约理论新发展趋势,同时精准有效地把握好它的缺陷,进一步推动它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司契约理论;新发展;缺陷;反思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也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保障个人权利继而发挥契约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实践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公司契约理论的新发展,同时有效分析以及研判它的整体发展缺陷,更好地推动公司的持续快速运行。可以说,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公司契约理论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以及不足,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及漏洞,这些都不利于它的持续发展,也难以优化它的应用实效。在新时代背景下,为更好地推动公司理论的发展,应该深入把握其中突出存在的缺陷,积极深入地进行反思。
一、公司契约理论的缺陷
公司契约理论观点占据着法学学术界的主流,但依然有小部分学者从自身的研究出发,以不同的理由和论据来推敲和质疑该理论的合理性。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好公司契约理论的缺陷,以此来更好地指导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可以说,在实践过程中,公司契约理论中的缺陷还比较明显,这也是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事项之一。
1.公司契约基础理论方面的缺陷
在公司的运营以及发展的实践过程中,深入全面把握好契约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作用。当前阶段下,在公司契约基础理论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契约论的定义较为模糊。虽然公司契约论的概述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认知,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不可否认,从总体层面来看,公司契约理论的定义仍较为模糊,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以及精准化的研判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着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也必然会影响其实际使用成效。公司契约论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强调自由、平等和减少国家管制,这对于我国公司摆脱权力束缚,寻求自我解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一味将这种研究方法纳入法学研究并使其起到支配作用,则显然是不可取的。公司契约论的基本定义不够准确,在现实与隐喻、描述与规范之间,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可以说,公司契约理论从单一个体层面来看,它是一种科学化的理论内容,能够为公司的运营发展提供关键性的参考。但从整体上来看,公司契约理论在应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以及不足,这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契約理论的发展,也会使得公司契约理论面临着较大的批判声音。与此同时,在公司的快速发展实践中,科学且高效地提升公司契约理论的应用实效,更好地夯实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水平,还应该精准全面地把握好企业的发展特点,更重要是要发挥好国家的作用。但当前阶段下,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建设以及应用过程中,忽视了国家在创设中的作用,契约论对公司实质的解说不符合历史和现实,公司在历史上是作为一种特许权出现的,政府为了鼓励某些团体从事特定的事业而赋予了其垄断特权。
公司契约理论否认公司的主体地位。公司契约理论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但在现行的契约理论中,企业的主体性地位并没有得到太好的体现。从公司契约论的形成到发展等过程中,都明显缺乏对公司主体地位的清晰化描述以及精准化认知,这就容易形成模棱两可的问题。对于批判者而言,公司契约理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明显忽略了企业的价值,也没有将企业摆在关键的中心位置上,这无疑会否认公司本身的利益,也可能会出现违背事实的问题出现。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好企业的主体地位,同时还应该更好优化企业的发展利益。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应用过程中,它在相关的解释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及缺陷。可以说,公司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某种程度上它的确是存在着契约关联的,比如公司的章程、运行法则、股东协议等等,都是一种契约精神的直接体现。但事实上,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它是具备一定的自由意志的。比如在公司具体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并不会完全按照契约来进行,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持续有效发展。在具体的解释过程中,公司契约论能够比较好地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而对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则容易出现解释无力等问题。
公司契约的立约机制不完善,缔约成本过高。在企业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公司契约能够为其提供夯实的理论指导。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则可能会出现立约机制不够完善和科学,缔约成本过高等现实问题,这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难以推动企业的高质量进步。比如在缔约的过程中,信息沟通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及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信息的整体利用效率,也难以保障信息数据的高效全面应用,不利于缔约工作的深入。同时,在缔约的过程中,陌生投资人也可能会出现难以缔约的问题。可以说,在公司契约论的发展过程中,相对不完善的立约机制,以及相对偏高的缔约成本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司的长效发展,也影响着公司的有序运行。特别是在缔约的过程中,因未考虑合同外的相对方,可能就会出现其利益受损的问题,这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化运行。在市场环境下,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事实上面临着较大的困境以及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多元化的发展挑战。为切实有效地提升公司的发展实效,同时也为了更好优化其运行水平,应该按照公司契约理论来科学缔造完善的契约。在契约理论的应用过程中,可能就会存在着长期缔约风险。企业的发展环境等是瞬息万变的,若不兼顾考量内外的影响因素,不进行关键性的缔约,则必然会滋生不同程度的风险。
2.公司契约论具体制度解释层面的缺陷
可以说,公司契约论是公司运行以及发展的重要指导。只有保障这一理论的科学全面性,不断提升这一理论建设的整体成效,才能够更好指导公司的运营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公司契约论的应用中,在具体制度的解释层面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
缺乏对公司特征的精准把握。在公司契约论的应用中,在把握公司特征方面,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和永久存续。但公司契约论在应用过程中,明显排斥这些说辞,并且提出了一大批反驳的理由和借口。在公司契约论看来,它的反驳理由冠冕堂皇,每一条理由都能够驳斥上述特征。事实上,公司契约论的这种错误的偏见,才是它的缺陷之一,也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它的高效发展以及科学应用。可以说,正是因为公司契约论在具体的制度解释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及不足,才使得公司契约论的具体应用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及不足。为行之有效地予以规避以及防范,应该从整体来进行科学的优化以及高效化的变革,以此来更好地提升其应用实效。
在实践过程中,公司契约论的科学且高效化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之所以它存在着缺陷,而且被大多数反对,这就在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尤其是一些制度解释层面的问题,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司法的科学实施。首先,从应用方面看,若将契约法推向极致,那么公司组织中涉及的所有问题均应当由当事人以契约关系(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来解决,公司法都不当介入。据此,公司法中应当充斥着任意性规定,而不应存有强行性规定,这样的推论显然与目前主流公司法的现状不同。其次,在实践运行的过程中,大部分反对者认为,公司法是具有强制性的,在实施以及应用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强制性。正因为如此,才会使得其与公司契约论相互矛盾。特别是在公司法的实施过程中,它本身就具备着较强的强制性,当通过法律条款或者相关规范来引导该程序的实施以及该法律的贯彻,可能就无需再采用公司契约论的理论等来指导实践。因此,从整体上来分析,公司契约论对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则的解释是相对无力的。当然,强制性与契约性到底能不能共存,如何共存,是摆在现阶段的一个重要的命题。对于部分学者而言,即便公司法的强制性,在某种程度上冲抵了契约性,但契约性同样可以在强制性的范畴内来发挥作用。
公司契约理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它的主要缺陷还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主体,企业或者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全面地履行好自身的主体性责任,应该深入全面地提升自身的发展实效,更好地推动自身的持续快速发展,以此来真正为社会谋福祉。这点在公司法中也得到了相对应的体现。但在公司契约理论中,公司在不断演进以及变化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解释公司为什么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部分契约主义的追随者认为,企业或者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在他们看来,若企业或者公司承担了社会责任,那么就相当于履行了一部分政治功能,这就容易将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混为一谈,不利于公司的长效持续发展,也难以提升公司的整体发展质量以及核心竞争力。可以说,在公司契约论中,并没有就公司该不该承担社会责任做出清晰的判断,不少学者在对契约论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就容易得出相悖的结论。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应用过程中,它的缺陷还在于同有限责任公司是相违背的,甚至是相互排斥的。但有限责任理论上是反公司契约论的:“有限责任特别重要,因为不像其他的公司特征,合伙企业并不能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通过约定设立该制度,将公司的债权人纳入公司契约安排中来。”可以说,从有限公司的特征来分析,可以看出它与公司契约论的认知是存在相互矛盾的。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份额非常广泛,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发展前景也非常可观。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体系下,人们仅仅需要承担有限的责任而已,而且这种模式较为灵活自由。但它的兴起与公司契约理论是相互违背的。
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形成以及发展的过程中,它的缺陷是相对比较多元化的。为切实有效地提升公司的发展质量,同时也为了更好優化它们的发展水平,应该审慎科学地分析公司契约理论。可以说,公司契约理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解释是无力的。章程对于公司而言,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也为了更好地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有必要充分全面地把握自身的发展动态,科学全面地做好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工作。但契约型理论对于章程的修改与现阶段公司对章程的修改是存在矛盾的,前者无法为章程修改“背书”,自然难以精准全面地指导实践。为此,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应用实践中,应该深入全面剖析公司契约理论的深刻内涵,审慎全面剖析它的主要缺陷,积极采用高效化的举措,科学全面地提升其发展实效。
二、公司契约理论的新发展
作为一套理论体系,公司契约理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确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也为公司的持续化经营与发展奠定了夯实的根基。但伴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变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契约理论在实践应用过程中,越发凸显出较大的弊端以及不足,越发凸显出理论指导方面的局限性。为此,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好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趋势,更好地弥补它自身的缺陷以及不足,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夯实的力量。
1.明确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突出公司自身的价值
在公司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契约理论的确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以及认知不足。为不断推动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及变革,为更好地提升它的时代价值以及现实意义,应该充分全面地明确利益最大化,同时不断突出公司自身的价值。一方面,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变革过程中,应该始终明确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谁。可以说,在应用中,公司契约论无法理清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哪一方,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它饱受人们的诟病。基于此,在实践过程中,应该率先明确利益主体,然后再结合具体发展来进行科学的变革以及创新。另一方面,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还应该充分全面地突出公司主体的价值所在,不断维护好公司的整体利益。对于公司而言,无论是采用哪一类型的结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公司契约论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公司主体的价值以及利益,这也使得该理论体系常常被人诟病。为推动这一理论体系的发展,应该在理论架构的过程中,将企业主体的整体利益摆在重要的位置上,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进行理论体系的创建,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2.注重视角选择的科学性,全面优化发展水平
在公司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契约理论的科学且高效化应用,应该实现它的创新以及变革。在实践应用中,公司契约论所选择的视角相对比较单一,这就使得很多公司内部的流程或者具体业务等无法在公司契约论中找到解释。可以说,正因为它单向化的观察视角等,使得公司契约论的整体内涵是较为薄弱的,难以精准全面地指导公司的发展实践。为此,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好视角,切实有效地提升视角选择的整体科学性以及规范性,更好地指导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实践中,还应该注重公司内部章程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强制规范的科学性等,以及层次化的管理模式等。為此,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深入把握公司契约论的缺陷,积极采用高效的优化对策,确保这一理论体系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以及提升,能够更好地发挥实践指导作用。
3.实现与其他理论的互补,科学发挥比较优势
在公司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公司契约理论是一种理论指导体系,但并不是唯一的指导体系。为此,在推动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及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剖析它内在的缺陷以及不足,应该精准全面地把握它的发展状态,行之有效地将其与其他理论指导等有效互补起来,真正发挥它们之间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规范以及指导企业的发展。在实践过程中,公司契约论和经济效率分析可以作为研究的补充。在经济学、法学的交叉研究中可以看出,最初科斯也曾主张公司具有双重性质,认为企业内部是权力(权威)关系,而外部才是契约关系,随后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内外都属于契约关系,最终才由詹森和麦克林提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这一学说。为此,在实践过程中,科学精准地推动这一理论体系的完善,应该在保持自身的优势以及特色的基础上,积极整合其他理论指导体系的优势和作用,切实搭建完善化、科学化、全新的理论体系,进一步指导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该理论的成熟。
三、结论
在公司运营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契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具备着一定的指导以及揭示的作用。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公司契约理论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以及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该理论的发展以及应用。为此,在实践过程中,有必要深入全面地推动它的创新以及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诗鸿.公司契约理论新发展及其缺陷的反思[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2]陈群峰.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J].中外法学,2013(4):831-846.
作者简介:李梓铭(1994.02- ),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财经学院金融学院金融系,助教,研究方向:公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