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容 王亚静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1620)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互联网企业的数量正在不断的增长。互联网上市企业公司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方式来增加实际可支配经济收入、获得减少延期补缴纳税的巨大好处,这些都可以大大增强上市企业实体经济经营行为的管理有效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上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但部分上市企业并没有真正正确理解这种税务筹划的实质性和内涵,常常将其单纯的理解成是为延期纳税,甚至故意不惜代价采取各种违规的手段来达到逃税的目的。由此,随着企业的税收激进程度不断增强,税务机关予以惩罚的概率也随之提高。
董事及高管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是一种专为公司董事及高管管理人员量身设计,由保险公司或与会的董事高管共同决定出资进行购买的公司职业责任保险。董责险此举有利于不断提高部分上市企业公司执行董事高管的企业风险治理承担能力水平,同时中国保险公司董事作为第三方保险机构将来还会继续增加对部分上市企业公司执行董事以及高管违规行为的风险监管检查力度,进一步鼓励促进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展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以此方式来不断提高上市企业的风险治理能力水平[2]。然而,由于董责险具有保护董事高管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这可能会增加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
董责险可以为董事和高管决策行为兜底,弥补一定损失。据此,管理者对于风险认识态度将会变得更积极,对于避税费用和成本的衡量也会变得更加乐观,避税的动机就会变得更加强烈。因此,本文认为董责险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避税激进程度,即购买董责险的企业,在其避税上可能会更加激进。
企业在衡量是否采取避税策略需要综合考虑避税成本、避税收益及风险承担水平。企业在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可以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更多的留存于企业,这会增加企业的可支配现金流。
但避税也会同时增加企业的风险成本。税务机关予以违法企业的的罚息大约为预计避税收益的40%,此外还会引发大量非税成本,这可能远远超过税收收益本身。
然而,有学者研究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加剧公司内部的代理冲突。企业为了确保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管理层的董事执业责任风险,为企业风险管理决策人员提供一定的风险保证,会尽量选择为企业管理层自身购买企业董事和高管职业责任保险,这些也是很多企业选择购买董责险的重要风险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管理的道德风险。可以看出,董责险会降低公司内部的治理水平,从而伤害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董责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董责险的引入会负面影响企业的业绩和发展。此外,有学者从银行贷款的角度切入,研究结果表明,董责险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贷款利差。但银行方面设定的合同条款以及银行的监管机制会缓解这种正向关系。此外,由于董责险的引入会易于引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这进一步会加剧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从而做出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的行为,如在职消费等。
H1:相较于其他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企业在避税上更激进。
机构风险投资者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逐渐发展成为支撑我国金融资本管理市场重要的一种投资驱动力量。与其他个人基金投资者群体相比,机构基金投资者一般具有资金持有量大、专业性强的基本特点。基于这类机构外汇投资者的共同特点,他们往往被广泛认为是外汇市场上唯一具有较大信息收集优势的机构交易者。机构企业投资者可以作为内部专业人士在我国资本管理市场上公开传递信息,在一定相当程度上大大提高了其他企业的内部信息公开披露服务质量,有效度地降低了机构投资者与其他企业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潜在风险。机构证券投资者企业持股股数比例规定越高,其财务信息公开获取渠道优势越明显,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综合治理规范程度越高,治理规范效果越明显。控制大规模大型机构企业投资者逃税可以有效控制减少实际权力控制的法人和公司高管的专业逃税违法行为,因为规模机构企业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专业避税能力和较强的企业盈利增长动机并能参与上市公司内部财务治理,对上市公司各级管理层的逃税行为可以进行有效约束和严格监督。与公司董事工会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业公司的外部财务监督治理作用更大相比,机构保险投资者由于依法拥有保险公司的全部股份,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监督范围更广、更深。在公司治理能力效果上,机构二级投资者个人持股股权比例确定越高,机构二级投资者持股拥有的公司股东代表权力越大,治理效果能量越大,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活动会削弱董事责任保险的治理效果。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2:限定其他条件,机构投资者占比越高的企业,董责险对公司避税行为的促进作用更显著。
在税收征管力度较强的地区,税务部门通过审查账目来掌握企业的生产运营等情况,这会使得税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税务问题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为了降低赔偿率,保险公司在接受企业投保前,会对投保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受理保险业务后,对投保企业的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这会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因此董责险有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3:限定其他条件,税收征管强度较低的地区,董责险对公司避税行为的促进效应更明显。
本文以2002年~2019年沪深A股上市互联网公司为初始样本,按照以下步骤对样本进行筛选:(1)剔除ST、PT等财务状况异样的公司;(2)剔除财务数据不全的公司。最后得到22255个公司年度观测值。计算上市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机构投资者占比及税收征管强度的信息主要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数据是通过CSMAR数据库中《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股东信息大会文件详细披露的会议决议内容分析、整理得到,同时查阅上市公司年报及董事会公告手工补充。
(1)税收激进程度(ETR)的度量
本文借鉴吴连生等的方法,采用现金有效税率来衡量企业的避税程度。具体公式如下:
ETR=(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
(2)董事高管责任险(Doi)的度量
Doi是虚拟变量,若上市公司当年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购买决议取1,否则取0。
(3)机构投资者占比(lnv)的度量
本文将一家机构累计投资者实际持股数占比除以企业总股数后用来计算衡量一家企业以上机构实际投资者持股占比。
(4)税收征管(TE)的度量
本文借鉴曾亚敏等的方法,用各地预期实际预计税收收入与各地预期实际税收收入的数量比值关系来准确衡量各地的实际税收征管工作强度。
为了检验假设H1,研究董责险对公司避税的影响,构建以下模型:
在检验模型(1)的检验基础上,引入两个调节税率变量管理机构调节投资者收入占比(lnv)和调节税收征管工作强度(TE),并分别与董责险(Doi)进行交乘,从而分别重新构建检验模型(2)和(3),用以分别检验模型假设中的H2和检验假设中的H3。
为了避免被解释变量收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本文依次设置了如下控制变量财务杠杆(Lev)、盈利能力(Roa)、企业规模(Size)、两职合一(Dual)、董事会规模(Bsize)。同时,模型中控制了年度虚拟变量。
表1列示了主要应用变量的统计描述性质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结果。指标ETR的均值为0.244,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2.807,表明样本公司存在税收规避行为,且不同公司之间的避税程度具有较大差异。Doi的均值约为0.051,意味着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观测值占全样本的5.1%。这说明我国资本市场互联网企业购买董责险的企业较少,覆盖率较低,发展较为缓慢。
表1 描述性统计
(1)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税收激进程度检验
在回归(1)中,未设置控制变量的情况下,董事高管责任险Doi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且系数为正,这初步验证了本文的基本假设;在回归(2)中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后,董事高管责任险Doi仍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如表2,回归(1)和回归(2)表明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会显著改变企业对待避税的态度,导致企业税收激进程度更大,验证假设1。
表2 董责险与税收激进程度的检验
(2)机构投资者占比、董事高管责任险与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检验
本文按照中位数分为机构投资者占比大和机构投资者占比小两组,重新估计模型。从表3中可看到当大型企业董事所处管理地区数与机构管理投资者群体占例相比较小时,Doi在10%平均水平上显著为正,这充分表明企业董事管理高管职业责任保险在机构投资者群体占比较低的大型企业中能有效降低企业管理的董事执业职务风险,使管理层在税收规避方面更激进。
表3 投资机构者占比、董责险与税收激进程度的检验
(3)征管强度、董事高管责任险与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检验
本文用各地当年实际财政税收收入与各地预期财政税收收入总额之比来准确衡量不同经济地区的财政税收征管工作强度,按照收入中位数比例分为两组。表4汇总了基于假设3的实际检验分析结果,可以看到当该征管地区各国税收征管工作强度差距较大时,企业目前对待税收避税的态度与客户是否愿意购买董责险产品无显著正相关关系;当我国企业目前所处的该地区征管工作强度较小时,Doi在1%值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些都表明董责险企业能良好的充分发挥企业风险管理对冲机制作用,为我国上市企业公司的中层高管管理提供企业风险管理兜底保障作用,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容忍度。
表4 征管强度、董责险与税收激进程度的检验
本文借鉴Manzon和Plesko等的方法,采用账面税收差异指标来作为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替代度量变量。
Doi与BTD均呈正相关。在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小的样本组中,Doi与BTD成10%水平下的显著正相关;在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的样本组中,Doi与BTD无显著关系。税收征管强度较小的地区,企业避税激进程度在5%水平下成正相关关系,这些与前文实证结果一致,假设H1,H2,H3均得到支持。
鉴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已正式施行,为了避免本文的研究数据受此变革的影响,本文剔除2008年及之前的数据进行重新检验,结果与本文结果一致。
本文选取2002年~2019年沪深A股上市互联网公司为初始样本,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税收规避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1)相较于其他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企业在避税上更激进。(2)严格限定其他进入条件,投资管理机构进入占比越高的上市企业,董责险对上市公司开展避税投资行为的推动促进作用更显著。(3)限定其他条件,税收征管工作强度较低的试点地区,董责险对上市公司开展避税投资行为的税收促进带动效应更明显。通过更换替代变量和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法变革的情况下进行稳健性检验,发现上述结论仍然可靠。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发现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具有降低风险的作用,这可以降低管理层的执业风险,使得管理者在避税上更激进。在实务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强调了责任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推动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和普及,本文分析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互联网上市公司避税问题中所产生的作用,为上市公司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提供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