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颖
【摘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指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小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面临着放弃惩戒权、惩戒标准难以把握以及教育惩戒实施不完整等问题,这与缺乏保障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法规、社会舆论的偏向以及教师惩戒能力不足有关。对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师惩戒权;惩戒立法;惩戒能力.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2020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什么情况下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等问题详细地进行了阐述,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教师管教学生,让教育变得更加完整。
如果在此之前教师由于分不清行使教育惩戒权与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区别,导致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缺乏可操作性,教师不敢管教学生,教师失去了教育惩戒权,那么《规则》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教师可以顺利地实施教育惩戒权?《规则》确实能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带来底气和勇气,但是在实践层面,教师进行教育惩戒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我们应该有这种假设,如此才能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做好万全准备。
一、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现实困境
依据《规则》,中小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章可循,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理应较为顺畅,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一)教师放弃教育惩戒权
从教育科学的角度来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缺失的教育,跪着教的教师教不出顶天立地的学生。因此,教师应当享有惩戒权,可以对违规学生适当惩戒。再者,“教育”本身就含有惩戒的意蕴。“教”在甲骨文中写作,从甲骨文的字形中可以看出,右边是一只手拿着一支教鞭(攴);左下方是个“子”字,表示年青一代;左上方上是两个交叉符号(爻),表示教育的内容。“教”是一个会意字,内容就是一个人手持教鞭在教育年青一代。可见,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自古有之,《规则》的颁布推动了教师惩戒权的复归。
然而,受所谓“新教育理念”的影响以及担心对学生实施惩戒后对教师自身造成不利影响,不少教师甚至学校和教育主管机构都放弃了教育惩戒权,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则希望“稳定不出事”。从各种媒体中得知,教师惩戒学生,被学生报复、被家长举报、被学校处罚的情况实在太多,教师因惩戒违规学生而受到学校、教育主管機构一系列严重处罚,同时还得面临家长和社会媒体舆论的指责,一时间让教师们战战兢兢,面对违规的学生不知所措。因此,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即使《规则》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有的教师也会主动放弃惩戒权利的行使。
(二)惩戒标准难以把握
《规则》对不同情形违规违纪的惩戒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对违规违纪情节较轻的学生,给予“点名批评”“课后教导”等惩戒;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的学生,给予“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等惩戒;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等惩戒。这似乎已经非常清晰地对不同程度违规的学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教师在实际执行中仍出现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比如点名批评中的语言如何把握?课后教导到什么程度?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的量和度是多少?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到底是多长时间?似乎没有一个完全确切的标准,只能“视情况而定”。这种“视情况而定”直接导致教师很难把握惩戒的标准,要么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力度不足,要么过度惩戒。惩戒不足达不到警示的作用,惩戒过度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都不能实现教育惩戒的教育功能。
(三)教育惩戒权实施不完整
《规则》还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的相关问题,如教师应该及时与接受惩戒的学生沟通并给予帮助,对改正错误的学生要表扬、鼓励;对学生实施较严重的惩戒措施时,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能够及时认错并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教师还应该与家长充分沟通,使家长能够理解、支持并配合实施教育惩戒。这就意味着,教师并不是仅仅做出教育惩戒的决定并实施就是已经行使了教育惩戒权,而是要完整地实施教育惩戒,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存在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不完整的问题,有的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但没有及时予以关心和帮助,让学生在心理上遭遇创伤;有的教师在学生及时纠正自身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保留着对学生不该有的惩戒措施;有的教师缺乏与家长的有效沟通,导致家长不能配合与理解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正确教育管理,甚至会因观念、对惩戒认知不到位等原因与教师、学校产生冲突。
二、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困境的原因分析
在《规则》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较明确指导的情况下,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仍然存在着以上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的。
(一)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法规未建立
现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规定,即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借惩戒之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旨在约束教师的惩戒行为,却缺少保护教师惩戒权实施的条目。正是因为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教师对学生施加的任何惩戒措施,都可能被学生、家长和社会媒体舆论看作是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这是导致教师主动放弃教育惩戒权的根本原因。
自古以来,教师即理所当然应有惩戒权,但是这种权利在当前无法被充分保护,教师对犯错的学生加以惩戒本是正当行为,由于没有法律保障,让教育惩戒遇到“法不在,不敢惩”的尴尬。尤其有些教育惩戒事故的错误不在教师,但遇到学生编造事实或是家长无理取闹,教师则“跳进黄河也洗不清”[1]。
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还需要更加专业、细化、标准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章来界定与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教师教育惩戒的顺利实施,让教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行,也让教育惩戒的效果更加明显。
(二)社会舆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存有偏见
社会舆论对学校教育教学也会产生影响,舆论导向左右着教师、学校的行为,包括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现代教育理念主张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事实上教师和学生在年龄、学识、人生阅历、教育中的位置等方面却不是平等的,一般认为教师是支配者,处于优势地位,学生是被支配者,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当师生之间出现矛盾、对抗时,外界舆论首先“理所当然”地质疑教师“任意妄为”,侵害了学生权益。
当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外界将此视为教师“欺负”“体罚”学生,加之别有用心和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对事实的扭曲,将本是正当的教育惩戒行为宣传为教师体罚、侵犯学生,社会大众心理受错误舆论误导,将矛头对准学校和教师,对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口诛笔伐,由此形成不利于教师行驶教育惩戒权的舆论环境。教师迫于舆论压力,对本是正当的教育惩戒进行检讨,其他教师也会“引以为戒”,规避教学以外的不必要麻烦,在教育教学中主动放弃行使惩戒权。
(三)教师驾驭教育惩戒权的能力不足
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自身原因,即教师自身素养缺失,驾驭教育惩戒权的能力不足。不可否认,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并不是所有教师都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个别缺乏专业素养的教师不仅在教学中受困,而且在管理中遇到障碍,比如在教育惩戒中不能完整惩戒、惩戒标准把握不准以及惩戒后相关行为的缺失。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能力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教育”的意识,部分教师认为教育工作就是教书,忽视了育人,对学生进行惩戒也仅仅是为了维护教师威严,维持课堂纪律,因此作出教育惩戒措施后就不再关心学生是否改正,是否成长[2];二是缺乏惩戒智慧,不能根据学生、事件灵活应用《规则》中列举的惩戒措施,让教育惩戒变得机械呆板,无法达到应有的惩戒教育效果。
三、破解中小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困境的对策
针对《规则》颁布后中小学教师在运用教育惩戒权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从法律保障、外部环境优化和教师自身专业修养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建立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法规
从学理上来说,虽然教师天然拥有教育惩戒权,可以对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学生适当予以惩戒,但在现实社会中缺失重要法律保障,让教师的教育惩戒变得“名不正,言不顺,行不畅”,缺乏法律法规作后盾,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仍存戒备,不敢轻易惩戒犯错学生,导致教育的不完整性。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大都支持教师应该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但由于立法缺失,教师惩戒权缺位的现象仍然普遍,可见,为教师惩戒权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者应该积极呼吁、倡导制定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教师在惩戒学生时能有法可依,当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恶意报复、不公正对待时,相关法律能够维护教师的权益,让中小学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没有后顾之忧[3]。
(二)营造公正合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当前我国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大众媒体替代发挥了监督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的作用。在当前信息社会,以自媒体为代表的大众媒体对社会各界的影响既广泛又深远,大众媒体的报道甚至会影响到社会舆论导向。近些年来,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眼球,扩大自身影响力,或为达到某些私利,故意對事实歪曲捏造,恶意炒作,以偏概全,煽动社会各界的不良情绪,形成糟糕的教育惩戒的社会舆论和氛围,让社会大众对教育惩戒产生抵触心理。普通民众对教育惩戒的认识非常浅薄和片面,在此情况下,大众媒体的不实报道就会直接产生消极的社会舆论。
因此,各级政府和新闻出版部门应该加大对大众媒体的规范力度,确保大众媒体能够客观、公正地报道教育惩戒的事件。同时,大众媒体还要向社会各界普及教育惩戒的相关知识,正确引导人们认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为教育惩戒权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培养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能力
从教师方面来说,中小学教师应当提升自身专业素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技能和教育艺术,如此才能形成教育惩戒的能力。
具体而言,首先,中小学教师要加强教师专业知识的学习。教师专业知识包括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原理知识、教育心理学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其中,对教师惩戒能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是教育心理学知识,此类知识是形成教师教育惩戒能力的基础。了解和认识中小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合理把握和利用教育心理学开展惩戒教育,将会让惩戒教育变得更有意义和成效。
其次,正确把握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教育惩戒要注重公平公正,不可因个人喜好、情绪而随意更改惩戒标准、程序和内容等;灵活掌握和运用各种教育措施,熟练开展惩戒教育的技巧;教育惩戒要及时进行,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且教育惩戒后要及时对学生提供关心、帮助。
再次,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品性[4]。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中小学教师日常言行对学生的影响较大,教师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更有利于管理学生,教师的教育惩戒也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即使在教育惩戒中有点滴偏差,也不会影响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崇高形象。
【参考文献】
穆姝含.小学教育中的教育惩戒问题及对策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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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雅风,杜佳欣,李美仪.“慎用”与“滥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困境与反思[J].中小学管理,2020(12):51-53.
张继明,王梦超.教育惩戒:内涵阐释、价值分析与实施策略[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01):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