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一个政策研究的新领域

2021-08-03 09:28钟裕民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概念政策

钟裕民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引言

在资源稀缺的社会中,每一个个体对资源的占有就意味着别人所用资源的减少,因此,难免会产生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个人和群体与政府之间在某种利益上的矛盾或冲突。为解决这一矛盾或冲突,决策者就需要运用政策手段对不同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利益和利益要求进行区分和选择。以排斥角度观之,这种区分和选择体现为将部分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排斥出政策受益范围,以维护某些群体或某些阶层的利益,为实现决策者的最终价值目标服务。因此,就本质而言,制定与执行一项公共政策,即是把某些社会成员、群体或区域排斥在政策受益范围之外,或是否定、遏止、排斥某些社会成员的价值和行为,以实现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或再分配。可见,排斥性是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在《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一书中揭示了公共政策排斥的本质,“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1](P.123)。然而,由于该书是探讨如何建立政治学理论体系的专著,并没有提出政策排斥的概念,更没有对政策排斥的相关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建构。虽然西方学界对政策导致的社会排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政策性排斥、制度性排斥等概念,但是,这些概念都是建立在社会排斥分析范式上的,缺乏公共政策的分析视角。本文尝试从公共政策的分析视角系统梳理公共政策排斥的概念体系,明确公共政策排斥的研究对象,厘定公共政策排斥的研究范畴,进而探索公共政策排斥的研究路向。

一、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一个区别于传统的概念

(一)传统研究视角中的“排斥”观念

传统的“排斥”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学领域,排斥常常指个体或群体所遭受的不利状况。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在其著作LesExclus,unFrancaissurDix中指出,1974年的法国“被排斥”人口占法国总人口的1/10。这里的“Les Exclus”(被排斥者)一词指的就是那些不受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的人。为了揭示制度在排斥中的作用,学者们把“制度”与“排斥”两个概念连接在一起。罗杰斯(Rodgers)认为,介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制度性安排决定着接纳和排斥这两个完全不同模式的形成。[2](PP.39~55)阿马蒂亚·森强调,有些政策导致的剥夺可能不会直接给受剥夺人造成损失,但会间接地导致其他一些严重的后果,如某些人因没有抵押物而无法利用信贷市场。[3]可见,虽然国外学者高度关注政策导致的“排斥”问题,但他们将这种“排斥”置于社会排斥分析框架内进行研究,认为“排斥”具有负向的含义。我国学者延续国外学者的传统,从社会排斥视角揭示了“排斥”的含义。唐钧(2002)认为,所谓的“社会排斥”最早体现为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歧视和偏见往往是建立在社会达成的政策基础之上的。[4]周林刚(2004)指出,社会政策造成的排斥是农民工等一些社会群体处于不公平状态的主要原因。[5]总之,国内外学者对“排斥”议题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社会排斥视角,把“排斥”一词当成贬义词来运用。这种研究取向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物质层面的缺陷,关注特定社会阶层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政策性根源,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人们对社会排斥的研究,无疑为当今世界的社会公正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照。然而,这种研究取向中的“排斥”观念偏离了“排斥”一词的本意。《新华词典》对“排斥”一词有明确的解释,即“不相容而使离开自己这方”[6](P.733)。可见,从感情色彩上看,“排斥”一词为中性词,既可以指排除好的物品或某一物品好的部分所带来的不良结果,也可以指排除坏的物品或某一物品坏的部分所带来的良性结果。从意识形态意义上讲,这种研究取向不利于促进社会融合,“如果我们使用的语言被意识形态化甚至是情绪化,那么在价值判断上具有倾向性的社会排斥概念就可能人为地制造情感或认知上的对立”[4]。

除了社会学之外,哲学、经济学、医学也常常用“排斥”一词来描述其研究对象。在哲学语境中,排斥体现为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运动形式,如相互批评、相互否定、相互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等。在经济学语境中,“排斥”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如多生产一个单位产品A,就可能少生产若干单位产品B。医学上常常使用急性排斥、慢性排斥、药物排斥、移植排斥和免疫排斥等词汇来描述某种医学状态。综上,在哲学、经济学、医学等学科中,“排斥”表示互相分离的不相容状态。这种定义取向体现了“排斥”一词的本来意涵,但这种取向中的“排斥”一词只描述了“排斥”作为“状态”的静态属性,不能很好地揭示“排斥”作为“过程”的动态属性。显然,哲学、经济学、医学等语境中的“排斥”不能准确地揭示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概念。正确界定公共政策学语境中的“排斥”概念既要立足于“排斥”一词的本然意蕴,又要体现政策作为利益分配工具的本质属性。

(二)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概念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排斥的中性意蕴(即“排斥性”)揭示了政策的本质,即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作为社会资源的重要分配主体,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运用政策手段将部分社会成员或群体排除在政策利益范围之外,以更好地实现政府的执政目标。可见,政策排斥性深刻地体现了政策作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工具的内在本质。具体而言,以下三个因素决定公共政策具有排斥性。

其一,资源稀缺性。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作为社会价值分配主体的政府需要在区分“应当得利”和“不应得利”的基础上,将某些社会成员或群体的利益与利益要求纳入到政策的受益范围,而将“不应得利”的社会成员和群体的利益与利益要求排斥在政策受益范围之外,以有效实现“应当得利”的社会成员和群体的利益,增进和维护社会公正。

其二,社会的复杂性。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人类社会正变得越来越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受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受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价值观日益侵蚀着大众生活,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宗派主义依然根深蒂固。此外,在市场经济大潮面前,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见利忘义和徇私行贿等不良行为屡见不鲜。在复杂的社会条件下,迫切需要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在区分“正当价值”和“不当价值”的基础上,将社会生活中的不当价值和不当行为纳入政策排斥的范围,以促进社会公共生活的良性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其三,政策受众需求的增长变化。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包括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他指出,人们的需要是按照重要性和等级性排列的,当人们的低一级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去追求更高一级的需求。[7](PP.105~106)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说明了人类需求的递增性与内在性。纵览古今中外,由于受到历史、经济、社会等条件的限制,政府对于满足民众的需求常常力不从心。在政策受众需求的增长变化和政府能力有限的悖论面前,政府需要运用政策手段来限制或排斥民众的不合理需求,以期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来满足民众的合理需求,从而不断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综上,公共政策学中的“排斥”可界定为政策主导者通过显性或隐性的政策安排,或将某些个人、群体、阶层排除在政策的受益范围之外,或遏止、排斥某些社会成员的价值、行为,依据一定的政策目标实现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的过程或结果。可见,公共政策排斥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价值分配方式。当权威机构通过公正原则而将被排斥对象排除在政策受益范围之外时,这种“排斥”是“失其应所失”,就是正向的政策排斥;反之,则是负向的政策排斥。换言之,是否公正关系到政策排斥的根本性质,是政策正排斥与政策负排斥的根本区分标准。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公正应包含“基本权利保障”“一视同仁”“得所当得”“差别原则”四个方面[8](PP.231~292),公共政策排斥的划分标准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了政策保障;二是社会成员是否得到了“公平的机会平等”;三是社会成员所得(报酬与奖惩)与付出(贡献与功过)是否相称;四是弱势群体是否得到了政策的有效补偿。政策正向排斥要符合四项标准的肯定性意义,反之,只要政策四项标准中出现一项为否定意义,就属于政策负向排斥。为了实现、增进和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公共生活良性运行的需要,国家有必要运用公共政策正向排斥工具,或把某些“不应享受”某种政策利益的社会成员、群体、阶层排斥在政策受益范围之外,或遏止、排斥民众的某种不当价值或行为。

二、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具有特殊研究对象和话语体系的新领域

与政策排斥相似的分析概念主要有社会排斥、政策分配、政策歧视等。虽然公共政策排斥这一概念是西方学者在研究社会排斥问题的过程中引申出来的,并且通常把政策性排斥作为社会排斥的一个重要面向来理解,但是,公共政策排斥与社会排斥存在明显区别。

其一,感情色彩不同。社会排斥是贬义词,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指出的,社会排斥是在社会制度和价值架构的社会标准中,某些个人及团体被系统地排除在社会主流范围之外[9](PP.142~189);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分配方式,公共政策排斥包括正向排斥和负向排斥,是中性词。其二,分析对象不同。作为社会问题的分析工具,社会排斥的关注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时任戴高乐政府社会行动处国务大臣的勒努瓦提出了社会排斥的概念,并将社会排斥对象归为那些处于被增长所遗忘的边缘人: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行动不便的老人、自杀者、受虐待的儿童、吸毒者、犯罪者、单身父母(特别是单身母亲)、居住困难者、边缘人、反社会的人以及其他‘社会格格不入者’”[10];公共政策排斥所着眼的被排斥对象既可能是社会弱势群体,也可能是优势人群,如社会救助政策排斥的是社会优势人群。其三,性质不同。从本质上讲,公共政策排斥是公共政策分配功能的集中体现,指向决策主体按照具体的标准、机制和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与结果,是政策学术语。社会排斥是社会学者用于解释个体或群体所遭受的不利状况及其原因的分析工具,是社会学术语。

政策排斥研究与政策分配研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政策分配主要研究如何依据政策主导者的价值取向来区分和配置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利益、权益,而政策排斥主要研究如何把竞争对手从权力范围、利益分配系统中排斥出去,或使之处于较低的位置。可见,政策排斥与政策分配都是社会价值的分配方式,都聚焦于利益分配问题。正如伊斯顿所言,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11](P.129)。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政策排斥理念的提出开辟了政策排斥研究与政策分配研究关联性的新通道。但是,传统的政策分配概念主要关注的是“谁得到”“怎样得到”“应不应当得到”三个基本问题,即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否公正地获得社会财富的问题;而公共政策排斥分析概念则把研究对象指向被排斥对象,研究“谁失去”“怎样失去”“应不应当失去”等基本命题。政策分配研究主要聚焦于权力资源、制度资源、物质资源、社会资源、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资源等综合性资源的界定、获取、培育与配置,而政策排斥研究主要关注社会资源、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资源等与经济社会发展运行相关资源的区分、获取、建构与配置。

虽然政策排斥和政策歧视的分析框架都高度聚焦于利益受损群体,但政策排斥和政策歧视的分析概念存在显著区别。其一,政策歧视分析概念主要从静态视角考察性别、宗教、种族、社群、文化等因素对利益受损群体的影响,而政策排斥分析概念以动态视角考察政策机制对利益受损群体的影响;其二,政策歧视分析概念主要关注的是结果,主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政策排斥分析概念不仅关注结果,而且关注政策排斥的形成过程,主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其三,政策歧视分析概念主要关注遭受非公正政策待遇的被排斥对象,而政策排斥分析概念不仅关注不应当遭受排斥的被排斥对象,如户籍政策负排斥关注遭受户籍政策排斥的外来务工人员,而且关注应当被排斥的对象,如把哪些人群纳入个人所得税免征的排斥范围。

总之,公共政策排斥是一个既从属于政策科学体系又具有独特研究对象和话语体系的学术新视域。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与相似分析框架的区别详见表1。

表1 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与相似分析框架的区别

公共政策排斥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是公共政策排斥分析框架的研究主线。换言之,公共政策排斥是研究公共政策排斥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的概念。公共政策排斥的运行机制指向政策排斥运动的类型结构、功能特性、形成过程与形成机理等。公共政策排斥的基本规律具有共时(微观)和历时(宏观)两层含义。从共时角度讲,公共政策排斥是指具体公共政策排斥在其起因、执行、终止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和规律;从历时角度讲,公共政策排斥是指公共政策排斥模式在国家治理发展历史进程中的演变轨迹与基本规律。把公共政策排斥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作为公共政策排斥论的研究对象,能够更好地体现并突出政策科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作为研究“谁被排斥、怎样被排斥”等基本命题的科学,公共政策排斥提倡以被排斥对象为中心,以公正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探究政策正排斥与负排斥的区分标准、过程机理为研究主线,从而促进政策负排斥向政策正排斥转化。

一个研究对象的具体化最终要落实到厘清其锁定的研究内容上。公共政策排斥分析概念的研究内容可从五个方面概括。

第一,概念建构。概念建构就是要界定公共政策排斥分析概念中的核心概念,建立公共政策排斥分析概念的概念群。拥有规范统一、界定明晰、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是分析概念成熟的标志。政策排斥论的概念体系由两级子系统构成(见图1)。

第二,要素分析。要素指向影响制约政策排斥的生成、排斥向度与强度、排斥性政策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各个主要因素。需要分析的要素包括政策排斥的主客体、产生排斥的制度背景与政策环境、正排斥与负排斥的作用机理及其效应等。

第三,价值研判。任何一种政策排斥向度与强度的生成都是某种价值导向作用的结果。对政策排斥的价值研判就是要研究一项具体的政策基于何种价值偏好来制定和实施,以及为什么这样的价值能够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动力机制。从根本上说,无论是政策的正向排斥还是负向排斥,都是政策主导者之间、利益相关者之间、政策主导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政策博弈的结果。动力机制主要关注为什么在某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某项政策会产生正向或负向的排斥以及不同的排斥强度,政策博弈的力量对比、博弈方式对之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第五,影响评估。研究政策排斥的影响评估既需要探究如何从宏观上考察一项政策排斥对社会产生的总体性影响,又需要从微观上探究如何评估政策排斥对相关社会成员、阶层或群体所造成的具体影响。因此,影响评估主要研究进行政策排斥性结果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

图1 公共政策排斥论的概念体系

三、负向排斥与正向排斥:深化公共政策视野中“排斥”研究的双重理路

政策排斥概念具有与社会排斥分析概念不同的政策学思维,有着与政策分配、政策歧视分析概念不同的研究对象,开拓了公共政策研究的新领域。虽然有学者提出了政策正排斥与政策负排斥的双重维度(1)参见黄健荣、钟裕民《公共政策排斥论:政策认知的新探索》,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钟裕民《政策排斥分析框架及其应用:以保障性住房管理为例》,载《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5期。,但是,对于在实践中应如何促进社会公正的正向排斥政策体系,通过促进政策正排斥、建立治理政策负排斥的路径以改善国家治理,学界仍需深入研究。

(一)深入剖析公共政策负排斥的本质:深化“排斥”研究的传统路向

公共政策导致的社会排斥(政策负排斥)在现实中呈现什么样的形态或者“负排斥”应以什么标准进行判断,这既是当前研究的薄弱之处,也是公共政策负排斥所应当弄清楚的首要问题。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化对公共政策负排斥的本质的认识。如前所述,是否公正是区分政策正向排斥与负向排斥的界标。据此,公共政策负排斥的本质体现为背离了公正的社会价值分配。借鉴罗尔斯的公正标准,公共政策负排斥体现在四个方面。

1.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差序格局 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享有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一国宪法确认的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平等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者至少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2](P.480)公正价值要求政策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政策负排斥则意味着政策导致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呈差序格局,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利的差序格局。例如,在当下中国,虽然公民具有平等的法定政治权利,但实然政治权利依然存在差序问题。以流动人口选举权为例,《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31条规定,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其他省市也有相似的规定。可见,虽然法律赋予流动人口以选举权,但均加入了具有本地户籍的“属地”条件,这造成了流动人口参与选举活动的“两难”困境。一方面,由于受到工作、时间、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大多数流动人口往往不愿意回到原籍参加选举[13];另一方面,由于获得居住地选民资格的程序比较繁琐(如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等),很多流动人口不愿意为获得居住地的选举资格而做出努力。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很难实现,因而基本上与城镇和农村的选举活动无缘。[14]综上,从实然选举权获得的角度讲,无论是与城市居民还是与农村居民相比,流动人口都处于不利地位。二是经济权利的差序格局。经济权利主要包含参与市场竞争权、获得物质报酬权与帮助权、私有财产权等。以市场准入为例,有些行业允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但却限制和禁止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或是通过抬高市场准入门槛的方式使非公有制企业无法与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15]三是公民社会权利的差序格局。例如,在退休政策中,退休职工的待遇分为三个档次,公务员最高、事业单位次之、企业职工最低,其中,同级别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相差一倍以上。在某些政策安排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按身份享有,而不是按同一标准的“公民”享有,可以因身份不同而不同,实际上反映了政策负排斥的本质,即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未得到国家的平等保障,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或群体的基本权利缺失或实现不足。

2.社会机会获得的双重标准 对于公民而言,即使其基本权利得到了平等对待,还需要有机会争取并运用这些权利,这一点对于公民能否有效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罗尔斯提出了“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6](P.56)的机会平等原则。在同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当公共政策使用双重标准来限制某一个社会成员或群体的某一种社会机会时,如限制某一个社会成员或群体获得学习或就业的机会、限制民企进入非国家安全行业、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某地方市场等,公共政策负排斥就已经出现了。以公务员考试为例,虽然公务员考试被喻为最公平的考试,但其受到的地域限制仍然有迹可循。例如,《重庆市2018年上半年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第1条规定:“本次招录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在报名开始日(2018年3月23日,下同)前已取得或者能够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报名开始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三)重庆市外生源在重庆市内高校就读以及重庆市生源在重庆市内外高校就读且能够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2018年毕业生。”[17]该规定把不在重庆市高校就读的外地专科考生排斥在参加考试的机会之外,这实际上对户籍身份不同的专科考生施行了双重标准,对他们构成了政策负排斥。

3.贡献与报酬的不相匹配 哲学家们普遍认为,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当按照贡献分配,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即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18](P.136)虽然非基本权利应按比例原则进行分配(即贡献与报酬应相匹配)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要真正实现这一原则并不容易。当下,中国不同行业存在的收入差距就反映了这一现实。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1352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3459元,金融业131405元,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8倍、1.47倍和1.4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类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9340元,住宿和餐饮业5034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232元,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3%、56%和67%。[19]最高与最低的行业平均工资之比约为4︰1。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实质上体现为当前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体系对某些社会群体的排斥,以至于某些社会成员未能获得与其贡献相一致的报酬,从而造成了对某些社会成员与社会群体获得工作报酬权的负排斥。

4.特殊保护或实质平等缺失 机会公平原则包括差别对待原则,即对禀赋不同的社会成员给予差别对待。罗尔斯指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为其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较不利的人们,“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16](P.97)。特殊保护缺失所产生的负排斥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例如,对小微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保护与扶持,使得那些弱势企业在与国有大企业的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处境;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特殊保护机制的缺乏导致这些群体在享受公共交通、公共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机会被排斥;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缺失导致其表达机会被排斥;等等。

尽管以上四个方面能够为鉴别公共政策负排斥现象提供基本标准,但对于一项负排斥性政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被排斥对象的生存状态,则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政策排斥结果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加强教育、社保、住房、就业、医疗等领域的典型政策排斥研究,特别是要深入开展某些具体政策的正排斥效应和负排斥程度的评估研究,为具体政策的负排斥治理、促进社会公正提出对策;二是加强对某一个社会群体的政策负排斥状况的针对性研究,开展某些针对具体社会群体的负排斥程度的评估研究;三是引入定量研究方法,加强政策的正排斥效应与负排斥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研究。

(二)推动公共政策正向排斥:拓展“排斥”研究的新路向

维护、增进和实现社会公正是政府的应尽职责,也是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公共政策正向排斥理应成为必要的、合理的公共治理方略。因此,如何推动公共政策正向排斥应当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这一研究命题在国内外研究中尚未涉及,可以成为“排斥”研究的新方向。

首先,“排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利益排斥功能,以实现最适当的利益诉求者在国家主导的价值框架下“得其所应得”。发挥公共政策的利益排斥功能的关键是科学地制定排斥标准。对于国家救助政策而言,可依据收入、财富或能力等排斥基准建立以优势人群或特定对象为目标的政策排斥清单,确立不应当享受政策利益的个人、群体、阶层、地区的范围,把已达小康生活水平者、竞争能力较强者排斥出国家相关政策扶助的范畴。例如,我们可把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水平或持有土地、汽车、投资类资产珍贵收藏品和银行存款等大件财物作为社会救助政策排斥的考量门槛。

其次,“排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行为排斥功能,以实现社会有机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为了防范和遏制某些社会成员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公共政策应研究将不当行为纳入排斥范围,可重点将以下三个方面纳入排斥范围。一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是公共政策的应然目标,那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行为都应当列入公共政策排斥的范围。例如,对于渗透、煽动和制造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以及低俗、庸俗、媚俗等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必须实施政策予以排斥或遏制。二是,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发展是公共政策的应然使命,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不当的企业行为(如落后产能、落后的生产方式、落后的管理模式等)有序纳入公共政策排斥的范围,如对“僵尸企业”必须施行政策整合转型或逐步清出市场。三是,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是公共政策应实现的目标,所有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的行为都应纳入公共政策排斥的范围,包括偷抢劫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酒驾醉驾、闯红灯、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大声喧嚣等。

最后,“排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价值排斥功能,以保障国家的文化安全和长治久安。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价值观是国家与社会的价值信仰、理想、标准和规范,是决定国家等社会共同体发展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如果一个国家崇尚的是先进的价值观,那么,这个国家必将永葆青春活力、健康发展;反之,这个国家必将消亡。研究发挥公共政策的价值排斥功能,一方面要牢固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鼓吹西方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主张实行多党制、议会制、普选制、三权分立制,提倡完全的“自由化”“私有化”,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明确地纳入政策批判范围;另一方面,要坚决排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价值理念。在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坚决排斥贫穷、专制、低俗、蛮横等错误的价值观;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坚决摒弃奴役、特权、歧视、人治等错误的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应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坚决抵制弃国求荣、懒惰散漫、不讲诚信、勾心斗角等错误的价值观。总体上,应当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摈弃迷信、愚昧、颓废、庸俗等文化糟粕。

此外,研究还要从政策思维的树立、政策体系的构建、政策环境的营造等方面探讨推进公共政策正向排斥之对策。

结语

公共政策正向排斥作为实现社会公正、推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进步的重要路径和强大动力,理应成为必要和合理的公共治理方略。然而,公共政策负向排斥背离公共政策之公正性铁律,将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破坏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学术界对公共政策排斥议题却鲜有研究,难以对现实中的公共政策排斥问题做出理论解释。因此,开展公共政策学视野中的“排斥”议题研究,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的重要议题。

与传统政策研究强调“谁得到”的话语体系不同,公共政策排斥分析概念反其道而行,从“谁失去”的话语体系进行研究,提出排斥性是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之一。该分析概念提出了政策排斥性议题,区分了政策正向排斥与负向排斥,使促进政策正排斥、治理政策负排斥议题进入公共政策研究的视线。尤为重要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政策科学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致力于探讨“谁获得、如何获得”的问题,但对政策排斥的核心问题(即谁没有得到,为什么没有得到)却疏于关注。进一步推进公共政策学视野中“排斥”研究需要深入剖析政策负向排斥的本质并推动政策正向排斥的双重理路。

处于经济社会急剧转型期的当下中国,许多领域尚存在必要的公共政策正排斥未到位或缺位的现象,且政策负排斥现象仍大量存在,因而应当充分认知公共政策排斥性问题,从促进政策正排斥、治理政策负排斥路径改善国家治理,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确立政策排斥分析概念的根本目的在于,在有效区分政策正排斥与政策负排斥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负排斥的遏制与治理,促进政策负排斥转化为政策正排斥,以充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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