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发展和规模化经营逐渐盛行,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发展的一大趋势。相较于传统的分散经营,土地流转对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户家庭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学界对土地流转的研究颇为丰富,主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制度变迁理论、产权交易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威廉姆森交易费用分析范式、网络层次分析法等探讨农村土地流转的特征、模式、现状以及土地流转带来的效率和意义,并从土地流转意愿、租赁期限、生计水平、社会保障等方面作相关性分析,提出从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增强农民主体地位、明晰政府职能、加快土地确权、规范和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与农村金融等方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随着土地流转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学者意识到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土地流转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2],主要包括社会保障风险和失地风险[3],学界遂将“契约风险”(指在双方交易完成后因没有或无法履行约定事项所产生的损失的可能)[4]作为土地流转风险识别的维度来考量[5],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可能存在交易双方需要在刚性契约和柔性契约之间作出选择的行为[6]。既有研究从契约农业视角考察风险偏好与农户技术采纳行为[7],认为风险厌恶程度越高的农户越倾向于参与契约农业以规避风险[8]。由于生产风险的不可控和信息不对称,农民在农业生产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利润最大化,也要考虑风险最小化[9],因而很多农户倾向于选择农作物份额的方式支付地租以期更好地规避风险[10]。
总体上看,土地流转不仅具有重大的意义,其蕴藏的土地风险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合同是防范土地流转风险的重要工具,但却被忽略作为维系土地流转稳固性的合同的具体形态及其给农村外出劳动力带来的保障功能。此外,在土地流转中对合同的研究大多从法学视角分析土地流转合同的困境及法律风险,而我国农村差序格局和人情社会的状态靠法学学理上的合同解释不足以涵盖土地流转中的大部分情况,进而无法较全面地描绘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生活形态。质言之,对土地流转中合同的理解不能仅分析其与风险之间的影响关系,也需要对其具体形态进行细致刻画,以此延展其功能。其一,合同是伴随着农村交易习俗呈现,包含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种具体形态;其二,合同的出现并非只是专门以风险预防为唯一的取向,而是蕴含丰富的形态。因此,本文首先呈现当前农民选择的合同形态,以此概括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其次探究合同形态的生成机制;再次讨论合同为外出劳动力带来的保障功能;最后对土地流转和当前农村发展的演进方向作简要辨析。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湖北省中部的T村,笔者在该村发放250份问卷,就土地流转相关事项进行调研,并在发放调查问卷的过程中对T村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深入访谈。其中回收问卷249份,有效问卷241份,问卷有效率为96%。T村下辖9个村民小组,占地11平方公里,全村人口3200多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占30%左右。T村是典型的江汉平原地形,以水田居多,主要农业经济收入来源为水稻种植。T村从2017年底开始展开土地流转,主要是农民之间的小规模流转和关系较亲密村民的代耕作,还有部分流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承包者。合同在T村土地流转中呈现不同的形态,但采用合同的方式基本上是土地流转中的常态。
合同是当事人对某一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形式,具有极大的自由表达空间。合同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顾名思义是以将文字记载于书面的形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即以说(对)话表达缔约的意思或以说(对)话订立合同[11]。“不论表示的形式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法律的规定还是法律行为的约定,表示都必须通过其所使用的形式来展现其内容,并表明表示已被作为意思表示作出。如果表示以一种令人费解的形式作出,特别是当受领人无法理解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时,则该表示不发生效力”[12],即无论是书面、口头还是其他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取可被受领人理解的行为或动作即可成立。然而,尽管法条将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以并列形式列举,但对于熟人社会中的村庄场域,书面形式往往被视为对对方的不信任,是情感疏离的征兆。因此,农户的收入水平、土地经营方式和流转对象的不同,其在土地流转中选择的合同方式也不尽相同,不同形式呈现的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心态也有差异。在本文的合同含义遵循传统的解释,即当事人为某项事务作出的合意性安排[13]。为较全面深入地刻画土地流转中的合同形态,本文根据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农村的社会环境作出界分,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种形态(见表1)。以上两种合同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农民会根据自己收入的变化和年老回流地的改变来适当调整合同形式。
表1 土地流转中合同形态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合同形态的分类主要基于个案经验与法律文本的归纳,该质性判断虽然在学理上不尽科学,也不能完全适于全国其他地区,但其呈现出的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在机制、衍生逻辑和保障功能依旧具有参考价值。总的来看,T村农民会根据家庭收益情况、土地经营方式和流转对象而选择不同的合同形态,由此形成了合同的差异化形态。无合同形态主要是农民经营土地确权前的抛荒土地,这在土地流转中将很快消失,朝着书面合同或者是口头合同方向发展,将其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作深入研究意义不大,因此无合同形态不在此次讨论范围之内。T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还会根据总体的收益保障和与乡土人情的亲密度不断调整合同形态,由此产生合同的差异化行为方式。由此可见,合同是对农村土地发展方式的灵活应对,也是逐渐适应农村现代化与城镇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书面合同是土地流转当事人在各自表达土地流转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流转事项并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书面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的形式,也是在对方违约情形下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保障。书面合同将土地流转中商议的价格与期限以条款形式确立,确保能够在土地经济方面得到一定的货币或收益支持。此外,书面合同也是当前土地流转中较为成熟的方式,既能够顺利推动土地流转的运行,又尽可能多地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的正常生活与适应。因此,在书面合同方面,农户的土地保障一般是依托明确的法律条款来保障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
合同的正式程度与农户现有和预期的保障状况紧密相关。如果当事人可以有效预测他们未来的收支情况,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这种事先规划能力制定出最优契约[14]。根据当地的收入平均水平来看,一般年收入低于2万元处于低收入水平的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比较看重土地带来的经济收益,而土地流转的价格一般在每亩500~600元不等,这部分的土地收益在缓解农民收入压力上的作用有限。因此,农民往往会在土地流转中以合作入股的方式来流转土地,以土地数量占比参与土地收益的分红,这样土地的附加值在正常情况下远高于土地流转带来的交换价值。T村农户选择合作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无一例外都选择书面合同,因为土地入股分红的收益可以构成自己收入的重要部分,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收入来源。书面合同下的土地流转让农户自身的权益以合同形式确立,不仅保证农户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也为农户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来源提供可靠保障,这也是农村渐趋市场化经济下正式规则所发挥作用的体现。
此外,土地流转的对象不在熟人与半熟人范围之内,双方愈倾向选择书面合同。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在土地流转上表现为对待亲缘和地缘距离不同的交换对象时,在合同形态的选择上也呈现不同。随着土地确权的推进,土地流转对象不再限于本村村民和村集体,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到土地流转的交换中,这对传统的熟人社会来说,陌生的流转对象虽然可以以高于一般流转的价格承包土地,但农民对缺乏共同生活空间与情感维系的陌生人依旧有着众多不确定因素的担忧。因此,在对陌生人的土地流转中,书面合同能够更有力地保障农民土地交换的利益。
口头合同在土地流转中以口头语言约定的形式呈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租金和租期,流转双方的权责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很少提及。农民之间有明确的流转意愿,但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主要是直接口头协议表达双方的流转意愿,这种形式基本上是隔年确认一次,一方若不愿继续流转会提前口头告知对方,以便对方事先做好土地交还准备。
当土地收益明显降低时,土地流转作为家庭收入所占比重下降,农户对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不再像土地入股分红那样具有强烈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一般会选择口头合同。一方面,口头合同一般在具有亲缘或地缘关系的本村村民之间进行,主要是在外务工或者年龄较大者无法亲自完成土地耕作而转让给其他村民。流转土地的经营方式一般是自己耕作,转让农户只获得约定的土地转让金。另一方面,伴随进城务工人口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劳动力离开农村,受工作环境和生活习性等方面的影响,他们在城镇中发展出相对稳定和亲密的社交关系。农户一般只在逢年过节回农村探望父母辈或子女辈,与农村的情感和依赖不像上辈那样强烈,农村社群逐渐向“半熟人社会”[15]转变。这部分农户的常居地主要在城市,但家庭情感的认同和交通的通达使其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往返频率增加,既可以在城市务工获得比在农村务农更多的收益,又可以在传统的节假日回村延续父辈的人情交往,也能够短暂地弥补对留守亲人陪伴的缺失。年轻农民很少参与到家庭的土地流转事宜,家里长辈有土地流转的想法时会跟他们商量,子女一般都会尊重长辈决定或者是通过电话、视频等社交形式表示同意。此外,T村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达三分之一,其中未包含在外求学的年轻人,他们基本上不参与家庭土地流转,主要是父辈和祖辈自由安排,因此此情形的讨论划分到其父辈及祖辈的选择意愿内。
在土地流转中,合同形式并不是固定的,农户会根据自身保障情况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在完全脱离本村生活后,与农村关系空间位置逐渐疏离,村社人情的互助情感变弱,那些原本选择口头合同的农户进而转向书面合同。
总体来看,合同是以稳定保障为目标导向,能够适应农民在城镇化进程和乡村发展中追求发展效益的理性行为:其一,合同以保障有效收益为目标。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流转带来的租金收益或者是分红利润构成农民收入来源的重要部分,土地承载的家庭亲缘或地缘互助关系为进城务工农民带来生活便利和心理保障,从而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满足,实现收益的合理配置。其二,合同以稳定关系为取向而非以盲目追求利益为取向。在合同内容上,当土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收益较大时,农民会倾向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细致的罗列,而当土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收益较小时,农民主要将重心放在维护和巩固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上,通过构建和强化流转双方的关系来保障当前和预期的可得收益。其三,合同围绕农民的生活状况和与农村情感的时空距离而调整形式。其既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关的收益,而收益水平的变化反过来影响其合同形态的调整,又根据与村社的时空距离和情感程度来调整土地流转策略,充分实现以土地为载体的保障条件,保证奋斗在城市与回流到农村的农民都有灵活的调节空间。
而今,花五奇面前的对手,就是善使龙爪手和分筋错骨手的顶尖高手,“铁手揉豆渣”,一旦被秦铁崖的铁手擒住,比试就算结束。花五奇神经绷得紧紧的,他知道,一旦自己招式用老,手臂、肩膀甚至脖子就会被秦铁崖拿住。他可不是张万邦,肩膀厚、膀子粗、力气大,他那么瘦,被秦铁崖拿住,可就惨了。
合同形态选择虽然是土地流转农户在综合各方因素考量后的理性选择,但其一直伴随着城乡发展的融合度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并受到其他社会规则的制约。作为外在环境形塑与内在情感机制结合下形成的合同形态,其不仅是农村土地流转运行的具体实践,也是农户保障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农业发展进程中的基本形态。因而,合同须遵循农户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要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城乡流通体系相适应,并不断根据这些结构性因素作调整,最终调试为能够适应土地流转体系中的常规性形式。
土地流转最早是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在实践中随着进城务工浪潮的兴起,土地流转方式逐渐发展成为农户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但农民之间自发的小规模流转仍占主导。随着农村青年劳动力逐渐流向城市,农村土地的耕作力量主要为留守老人和妇女,农村劳动力的减少使原有的土地耕作效率降低,越来越多的土地减少耕作次数甚至是闲置,逐渐影响到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土地流转在早期主要是熟人之间以口头合同甚至是无合同的形式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的闲置率,但离农村土地集约经营的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推进依旧有较大差距。土地流转制度的逐渐完善激活了农村土地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能。随着农村规模化经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户在政策的指引下逐渐探索适合自身的发展路径,而合同的兴起就是对农村土地流转形态的具体呈现。
合同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个缩影,而土地流转得益于土地确权的推行。早期土地流转之所以在熟人之间进行,很大程度上是农户担心土地流转后自己的土地权益无法收回,而在熟人之间因为面子和人情关系的存在很少发生这种失信行为。土地确权的推进,赋予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权,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农户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土地流转的范围逐渐突破熟人圈子,开始向陌生人圈子扩展;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方式也不再限于传统的小农耕作与独户经营,而是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农村土地的有效运营,农户甚至可以成为土地合作经营的股东或者是发展成为现代农场主。可以说,土地流转合同是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一个缩影。无论农户选择何种合同形式,农户对丧失土地权益的担忧逐渐消解,而具体的合同形式是逐渐适应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过程。一方面,传统的农村交易惯习无法迅速消解;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相关法律在具体的合同实践内容上暂时推行统一模式,农户在顺应土地流转的趋势下逐渐探索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的合理形式。
合同是农民在城乡劳动力流动结构中的合理选择。农民在不断适应城镇化的进程中,始终以自身收益保障为目标,根据务工收入和土地收益及其承载的情感来探索出既能够增加收入又能够保留土地负载的社会关系的方式。
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已不再是制度设置的结果,而是因市场运行而产生的社会性分化。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可能,即农村劳动力流向可以带来高于农业生产收益的城市,使得农村土地面临着无人照管的局面,而土地流转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一方面,流向城镇的农民无暇看管农村土地,需要以既安全又实惠的方式保持土地经营的状态;另一方面,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局面,导致农民无法享有像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待遇,大部分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现实收益基本上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在面临失业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时,基本的生活保障容易陷入紧张,这让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状态处于不稳定中。更为重要的是,大部分进城务工农民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被城市劳动力市场淘汰后,城里基本上没有房子,只能返回农村,此时流转土地或者自己耕作能够带来部分的经济收益,同时延续在土地基础上的乡土人情和生命周期。
合同内涵里的土地不仅在物权意义上是使用权、经营权和承包权,而且衍生出以土地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土地流转合同的保障下,减少了对土地经营的担忧,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非农业生产中,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发展出新的社会圈子,在生产生活方面有助于适应新的环境,有利于加深对城市的融入感。另外,在书面合同中,以文字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更多地发生在与市场经济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这加速了农村的市场化运营,是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在口头合同中,土地作为传统的物质生产资料,附着的人际情感关系依旧不变,即使是农民在返乡重拾土地经营时也有着可靠的情感保障。
总体来看,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合同形式的丰富尤其是书面合同的出现,弥补了因陌生人社会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土地流转的对象选择和渠道,为农民的增收提供来源。此外,在差序格局维系下的农村,熟人之间的土地流转依旧保有其血缘和地缘上的稳固优势,这是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生存的重要空间。因而,合同能够较好地嵌入当前土地流转的运行体系。
镶嵌于土地流转中的合同,不仅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运行、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其所衍生出的丰富的保障功能。合同与土地流转农民的保障性需求紧密契合,包括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直接和间接的收益、丰富的合同形态为农民年老回流到农村重拾土地留有时间和情感预期、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社会流动拓展出新的社会关系、农民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流通为农村注入现代化的气息等。合同是理解当前土地流转中农民个体生活状况、城乡适应情境和城乡交往融合的一个重要概念。
农户在土地流转中不同的合同形态会带来不同层次的收益水平,但最终都可以保障农户能够在土地流转中有所得,为家庭收益增添一份保障。在土地流转中,书面合同可以带来较高的收入水平,主要得益于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方式。在T村,家庭农场主一般掌握着较丰富的资源,将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引入田间,也对土地经营的预期收益抱有较高期望。大部分的土地承包者为迫切希望租到土地的村外人员,使得压缩土地价格的空间有限,土地流转价格在每亩800~1000元之间,远高于本村农民之间和村集体的转让。而农户合作入股,改变了以往分散化的独立经营方式,农业生产作物与市场行情紧密联系,加之团队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使得入股分红收益可观。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书面合同可以归纳为土地流转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土地流转中的口头合同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书面合同具体规范,但依旧可以获得部分的土地收益。在口头合同中,没有稳定和具体的经济数字来衡量土地流转的价值,农民对土地的经济收益并不是很在乎,而是将土地作为增强情感的载体来换取获得更高的非农业生产收益的心理保障。尽管土地流转口头合同无法获得与书面合同相比拟的经济收益,但口头合同主要在熟人与半熟人之间进行,有利于维护传统的乡村情感基础,以保障劳动力在脱离土地经营后可以更加安心地投入到非农业生产中。这是土地流转带来的间接的经济交换,即土地维系的情感纽带和心理安全感。
总体上看,在流转土地经营方式和流转对象的影响下,农户的经济收入相对较稳定。尽管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户在土地流转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无法一一比较,但土地流转负载的间接收益的价值也不容小觑。总之,土地流转都可以构成农户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此外,土地流转合同解除了农户对土地流转带来失地风险的担忧,丰富的土地经营方式打破仅限熟人之间流转的局面,扩展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方式,也巩固着熟人之间的情感依托。
合同中的租期给农民回归土地经营留有明确的时间预期,为流转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安全保障。完成土地流转的农民暂时脱离原属于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一般进城务工或者留在农村成为土地集中经营的一名“员工”。大部分农民因为年龄限制在被城市劳动市场逐渐摒弃后会回流到农村,为了维持返乡后的生活保障和为子代节省经济资源,往往都会重返土地经营。书面合同的租期一般较长,农民对自己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剩余时间有大概的估算,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农民返回农村无法顺利收回土地或者提前收回土地承担违约损失的困境。通过土地流转双方待租期一到要么续租要么重新调整土地的经营方式,农民需要收回土地或者找到租金更高的租户时只需等到租期结束。口头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一样的具体租期,但半熟人或熟人圈的情感默契在农户需要回收时也极为便利。
另外,农村土地附带着农民的保障功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被替代,合同能够为农户提供一种心理安全保障,维系其心理预期。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农民流向城市,他们从事土地耕作的时间相较于父辈较少,有的甚至从没独立在田间劳作,而是作为农业生产的补充性力量下地帮家人完成辅助性的农事活动,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弱。在中青年务工农民中,一部分人会像父辈一样在城市劳动力优势逐渐丧失后返回农村,还有一部分在城镇购房定居,逐渐减少与村社的联系,而土地在维系其与村社关系和原生家庭的联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纽带功能。在合同下,农民依旧保有土地使用的预期,根据自身的劳动周期和家庭状况来调整土地使用策略。此外,土地一般由家里年迈但能胜任土地生产的父辈打理,这样也为家庭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并为其实现自我养老提供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撑。
可以看到,无论是返乡的农民还是落户在村外的农民,合同不仅为农民留有返乡继续从事土地生产的时间预期,而且为定居城镇的农民提供情感预期,提高了家庭成员的经济效益,是农户有序安排生活的重要保证。
土地流转为农村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提供条件,促进城乡之间的融通。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促使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以便将有限的劳动成本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劳动力的老化和土地资源的生产效率下降甚至是土地闲置。有研究认为,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业劳动力投入和农业产出均产生显著负作用[17],老人种田甚至可能会改变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出现粗放经营、撂荒等现象[18]。合同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外出劳动力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供保障,也为农村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提供条件,更多的青年劳动力输入到城市又享有土地带来的基本收益,这反过来加速了农村的土地流转。同时,经营效益不高的老人农业也逐渐倾向土地流转经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为子代提供基本的家庭照顾。这不仅为外出劳动力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也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效率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此外,在合同维系下,农户能够安心在城镇工作,并逐渐适应新的社会惯习。当返回农村时,农民不自觉将当下的兴趣与热点带回农村,并带动农村新的农民群体加入和推广,这样有利于将城镇的生活方式和理念习俗带入农村,为农村注入现代化的活力。在T村,村委和网格员尤其希望在城市生活的村民能够回乡带动乡亲们发挥当下政策上的带头行动作用,比如垃圾分类等。在合同约束的土地流转中,农民向城市流动中有了更多的保障,这对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适应城市节奏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农民在城市培养的社交范围和娱乐活动反过来拉动乡村的改变和发展,形成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力量。此外,农村交通设施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为农产品向外流通和农业技术引进提供了工具性的便利,为农民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提供了更为快捷的硬件设施。
不难看出,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提升外出劳动力资源的效率、促进城乡两地的融合,也为农村带来新的生活方式和发展理念,甚至成为乡村振兴的推动力量。另外,土地流转也将越来越多的农民从自耕农的地位中剥离出来,尽可能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发展,而脱离土地的农民投入到第二、第三产业中,提高了收入水平,也为农村的繁荣带来物质保证。可以说,农村土地流转不仅使城乡流通更为便利,也为农村注入了发展潜力,是乡村振兴发展的推动因素之一。
合同的发生机制表明,当前土地流转能够为外出劳动力提供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由于合同期限的可预见性保留了农民重返土地生产的余地,在脱离土地后发展出新的人际关系和生活习性,这样反过来带动了农村现代化氛围的形成。因此,对土地流转中的合同形态的深刻刻画有助于重新认识土地流转中带来的保障性功能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趋向。
现阶段的土地流转中,既要激活土地以促进规模化经营,又要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因而,合同的具体实践对进一步讨论当前土地流转的图景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土地确权为土地流转提供基础性的保障,从而推动土地流转的普遍现象。土地确权使得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以国家文件形式确立,农民有更强底气探索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对象,这对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调动农民自我探寻的潜力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传统的乡土人情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与陌生人的流转中,书面合同并不是碍于情面的要求,反而是双方都乐于接受的方式。口头合同中,农民未将流转的内容细化,主要是对强大的村落人情的信任,也蕴含着对保障环境变化的调整策略。有着稳定收入或者已居城镇的农民,可能之前选择口头合同,但在与农村的时空距离疏离后,也逐渐向书面合同转变。随着城乡融通的结合,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大,土地流转合同不可避免地面临风险。在书面合同不规范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农业纠纷,有农民因为租金支付方式和土地经营性质而起纷争甚至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在口头合同中也出现因个别农户的蛮横而出现欺凌群殴强占现象,这都是土地流转合同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土地确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基础,合同是在土地流转不断深化推广与农村固有的文化生态之间的适应性结果。在农村规划化发展和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农村的土地流转最终会向书面合同方向发展。因此,国家在土地流转中应尽早规范土地流转中承包合同的形式,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性事宜,对土地流转中的法律事项和规章制度争取落实到每一位农民身上,使农户既能够合理使用土地,又能够保证其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是乡村振兴的内核之一,完善的保障制度是推动土地流转的重要力量。土地流转中不能排除有小农户因为村集体鼓励发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而在资源上受挤压致使被动流转的现象,但农民的就业与生计保障也应该在土地流转的考量之内。虽然村委也会邀请农业专家进村开展培训讲座,但主要是针对农场主或者合作社关于种养殖技能方面的培训,而面向流转小农户的就业技能培训较少。因此,土地流转要稳固农民既有的生存环境,还要为农民拓展新的发展渠道,如开展就业培训、发展失业保险等福利性的措施,以强化土地流转带来的保障功能。不容忽视的是,回流到农村又无新就业机会的大龄农民会重拾土地,以获取部分的收入补助和延长自身的劳动时间,这本质上是对自我养老的担忧。农民在年轻时务工所得收入基本上用来扶持子女入学、结婚、买房等,回乡后积蓄并不多,大部分的农民还要承担起抚养子代的角色,这给老龄农民带来较大挑战。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较完善的环境下,农户因为注重现成效益而忽略社会保险或者因灵活就业而中断保险费缴纳导致很多老龄农民的保障并不合理。尽管我国农村“新农保”已经普及,但农民普遍反映养老金对于老人的保障是杯水车薪,亟须提高农村养老保障金水平。此外,返乡农民因其子代常年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变为“空巢农民”,社交活动主要在本村内,在出现一些紧急情况时,主要靠亲戚邻居和熟人之间的临时帮扶,这也是农民在土地流转中选择无合同形态的担忧现实,根本上是农民社会生活保障的不稳定。
农村土地流转不能单靠农民对各种因素的弹性应对,还需要有政策环境的推动。因此,要为农民创造稳定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农户在年老回村后能够有着维系生活的基本来源,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农户回收土地再次成为大龄自耕农。另外,要加强农村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服务,缓解农民对养老生活的担忧,丰富农民回乡生活的方式和互助形式。完善的保障体系还要考虑到农场主和合作社的发展,如大规模的土地经营一旦遭遇风险,不仅是农场主的损失,也使流转农民的土地分红收益大打折扣。否则,完全靠当前土地制度来推动农村的规模化经营可能会加剧农民生活的两极分化,也不利于土地流转的长期有效发展,进而产生影响农村现代化发展和稳定的农村社区治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