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科技支撑功能及其实现

2021-07-29 12:18:08付鉴宇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治主体科技

付鉴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现代科技进步不仅带来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法治建设创设新的机遇,在社会治理中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因而,研究科技如何应用于法治社会建设成为当下面临的新课题。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新目标来看,“科技”如何与“法治”相结合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理论成果尚不够充分,研究层次较浅。因此,本文着力阐明科技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结合点”以及科技对法治社会支撑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法治社会建设与现代科技的价值关联

(一)科技作为一种新兴社会治理手段

21世纪是新一轮的科技革命产生和繁荣的时代。科技是“科学技术”的简称,“科学”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则泛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生产实践经验,为某一实际目的而协同组成的各种工具、设备、技术和工艺体系。科技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基本范畴,不包括社会科学中的技术内容。科技发展为社会生产力带来至少三方面的变化:一是劳动对象由物质资料转变为海量数据;二是生产工具由机器系统到信息物理系统;三是劳动力由产业工人转向数字劳工[1]。现代科技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包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所形成的技术链条。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今后重要的发展方向。科技的发展正在发挥着推动社会治理转型的正向作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逐步开放,使得许多社会问题转换成可供算法操作的数字语言。科学技术在社会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如通信技术、生命科学、区块链和量子计算等多种科技都逐渐融入精准医疗、金融和预测性执法等社会各个领域。现代自动和高效的运算技术可以通过其传感器获得距离远、体量大的数据,利用计算机和云存储技术来分析和处理数据,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断。总体上,科技在社会治理中备受青睐主要是因为其富有如下特征:第一,精准化。科学技术可及时、准确感知社会外在形态变化和社会成员的认知心理变化,对社会运行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进行预测预警,以能动方式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使社会治理辐射范围更加精细。第二,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发展,数据的流动性和可用性得到很大的提升,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大降低。探测器、处理器、数据储存器大量出现,以微电子为核心的微小型集成电路系统的重新设计等,都孕育着三大趋势:一是新的数字化设备融通了技术与物理社会的交互边界,信息数据总量大幅增长;二是信息通信手段通过反复的迭代改进,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输效率[2];三是科技促使生产组织和社会分工更加倾向于社会化、网络化、平台化和扁平化。第三,快速化。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数据体量成倍增长,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搜集、整合并提炼最完备的有效信息成为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功能主义视角观察,科技利用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根据输入内容自主完成数据分析工作并即时输出结果,相比纯粹的人力运算可节约大量的时间。

(二)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

法治社会即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社会治理”是一个描述性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如何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活动和方法,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法治社会则是基于社会治理体系运作能力所意图实现的理想状态,是一个应然价值命题。就法治社会内容而言,其应当是一个“以法律制度来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一系列法治运行环节建构和维系”的“公平、有序、稳定、规范”的社会状态[3]。

社会真正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概念源自黑格尔,他通过“市民社会”一词指代一种众人生活的独立概念。而后,伴随着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理论的不断深入,人们发觉国家并非全能,公共权力应当向社会让渡,从而使得各个社会主体有机会参与其中。法治社会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产生的,其并不是一个由公权力机关利用法律进行自上而下管理的治理状态,与之相反,法治社会更强调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内含各个社会主体经由法律和自治规范自下而上地进行自治,更注重“发掘社会潜力、激发社会活力、健全社会组织、发展社会事业”[4]。由此可见,法治社会整体建设不能脱离社会环境作孤立理解,法治社会的建设场域是社会整体,主体则是社会中的个人与组织。“价值”意味着客体对主体需求的可满足性,当法治建设在社会的场域中被提出时,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就指称为其对作为社会主体——“人民”需求的满足。从这个角度看,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纬度至少包含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治社会应是各主体自觉遵守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秩序社会。秩序是指生成一种人们在群体交往过程中所呈现出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状态[5]。秩序需要一定的媒介方可得以实现,相比一般社会治理,法治社会关键在于经由“法”充当社会治理的基本工具和评价社会秩序的基本衡量。诚如洛克所言,法治社会中法律角色的至高无上性表现为“任何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6],即落实国家权力需借由法律约束不规范的社会行为。而社会是一个私域的集合,个人和组织等各个社会主体拥有独特的物质、精神资源和话语权,正因如此,对法治社会中的“法”要作扩大解释,除国家制定的法律外,还应包括社会主体在生活交往中产生出的各种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等。也就是说,实现法治社会秩序要依托国家法律和社会自治规则等形成的完备、融贯、科学的外在规则系统[7]。但良好的外部规则不必然产生良好的法治结果,法治社会理想秩序的实现还有赖于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的心理态度。自觉守法表现为自主、自治、自律,积极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只有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提升,法的实施才可获得有效保障。

其二,法治社会应是各主体权益获得保障的权利社会。法治社会仅靠外部秩序的稳定不足以实现,社会内部的广大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也要获得及时、充分的保障。潘恩指出:“人进入社会并不是要使自己的处境比以前更坏,也不是要使自己具有的权利比以前更少,而是要让那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8]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权利保障问题应包含三方面:一是各主体权利平等,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英国法治论者中的宗师——戴雪(Albert Venn Diecy)认为,法治要义的关键命题之一就是“平等”,他指出“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治下”[9]。二是需要关注权利救济的效率。戴雪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从来政府以一纸公文宣布人身自由应有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最难之事是在如何能见诸实行”[10]。法治社会国家机构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出入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协调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及时修复公民的受损权利。三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关照。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只有补足权利“短板”才能维护权利体系的整体均衡。

(三)现代科技与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耦合

秩序与权利双重要素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宏观指引,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表达了对实现路径的有效性需求,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必须予以细化。而社会作为一个极其宽广和复杂的场域,各类主体交织成一张宏大的关系网络,个体诉求多样化和社会环境复杂性大大提高治理难度。为此,有必要积极探索更加精细化的建设方法,强化治理效果,助力法治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法治社会范畴衍生的所有问题都围绕“法”而展开,科学适合于在给定目的的前提下寻求实现目的的最佳手段,但它本身无法帮助人们思考何种目的才是值得追求的。要在这样一个时代将科技引向为人类造福的方向,而不是强化碎片化的认知,尤其需要打破学科藩篱[11]。马克斯·韦伯在其理性选择理论中将合理性分为两种,即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相信的是一定行为的无条件价值,强调以纯正动机和正确手段去实现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而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只由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行动借助理性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二者的基本关系是:价值理性的实现,必须以工具理性为前提。具体来讲,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的成功,取决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比如,在政治学里,民主政治必须先有形式上的民主(如投票规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民主。运用这一分析工具,科技和法律在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工具理性,而法治则是一种价值理性。

科技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精细化特质,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手段能够迅速整理、提炼和整合个体信息,形成数据样本库,并以“点对点”或“定点式”的模式精准作用于治理对象。法治社会是在一般的社会治理基础上的更高层次要求,社会环境复杂化、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规则多样化和治理对象碎片化凸显出对精准、便捷治理手段的现实需求,吸纳科技手段不失为一种优质选择。科学技术在改变人类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改变着上层建筑,“算力正在成为与政治权力竞争的新的权力形态,算法正在侵蚀法律的领地”[12]。科技的工具性价值将法治社会中的各个要素转化成可供计算的数字语言,相当于在现有法律规范工具层面上叠加了一套技术工具,可在不影响其本身运作逻辑的前提下加强其实际效果,助力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秩序”与“权利”双重价值的实现,因此法治与科技间形成的是一种“价值耦合”。与此同时,科技在嵌入法治社会过程中,还要注意与法治社会的一般工具——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融合,科技方法与法律规范在本质上都是“条件设定+结果输出”①在法律规范中,条件假设是对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违反或符合行为模式的具体行为或事件的预设,后果归结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针对条件假设的否定式或肯定式的处理措施。的行为模式,两种工具能够通过相互叠加而形成“合力”(见图1)。

图1 法治社会中规范工具和技术工具“合力”示意图

二、科技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信息支撑、心理支撑与方法支撑

2017年7月由国务院印发并实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设定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三步走”战略目标:第一步,到2020年人工智能总体技术和应用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第二步,到2025年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实现重大突破,部分技术与应用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第三步,到2030年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可见,在我国发展规划中,科学技术已经超越纯粹的技术手段意义,更具有一种整体布局式的宏观战略意义。单一社会规范不足以促成法治社会建设,科技自身的发展特点决定其能够对法治社会建设中暴露出的不足起到补强作用,以增强其实效。“科技支撑”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概念,如果将“科技支撑”上升到战略意义理解,势必要突破局限于某些社会治理领域的个别技术应用,而将科技视为一个整体重新审视其功能。按照建筑学语义,支撑功能意指以搭建方式“保证稳定性并传递纵向水平力”,科技也应建构起一套综合性的功能平台,方能实现其在法治社会中的功用。这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一)信息支撑功能

从法治社会制度规范建设的实效角度看,科技的信息支撑功能首先反映在其能够高效率地对社会信息资源进行获取、分析及处理。法治社会的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建设是否有效。然而,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不断推出,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泛化带来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文本规则天然滞后于社会发展,再加上制定程序所耗时间成本较多,难以迅速回应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对制度规范的理解能力有限、运用能力不足,复杂的多重规则体系难以在短时间内为普通公民所掌握,反而成为其依法行动和维权的负担。评价法治社会建设中制度规范有效性的首要标准是其回应社会需求的速度和实效,但充分获取民情民意并非易事,在这过程中会耗损大量的时间,或难以反映现实全貌,这就需要借助科技工具的精准特性来弥补。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可以广泛吸纳并提炼民情民意,自动化分析并揭示社会内部发展规律,甚至能够快速形成应对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能够为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信息补给,缩短制度建设周期。

从社会主体的角度看,科技的信息支撑功能还体现在其横向上将整个社会联结成一张“信息网”上,使各个社会主体可以通过这张网即时获知各类信息并交流互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的目标表明法治社会治理格局——各方社会主体协同共治。对于如何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不同领域的治理主体协同在同一场域并进行信息的交流与置换,科技已经给出解答。最典型表现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社会网络设置一个“去中心化”的共同区域,使社会逐渐获取同国家对话并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即时场地[13]。大众传媒令人人都成为可以自由发声的自媒体,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间的空间距离被迅速消弭。随着信息流动性的增强,公共议题从政府机关下沉至社会,各主体均有机会就网络空间内的公共议题交流互通。从治理的角度看,这一发展无疑推动着社会结构向扁平化延伸,一方面,民众可以更快捷地获取社会信息,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并提出对社会治理的需求,更有利于培育社会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政府机关也可以通过这一手段向社会传递治理信息,让多元社会主体在交互活动中凝聚社会共识,有助于建构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心理支撑功能

法治价值的实现还依赖社会主体心理层面的确信,即形成“法之认同”——相信法治的实际功用并自发愿意使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和重要保障。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14]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关系对现代社会的人际交往仍有重要影响,在法治社会发展道路上公共理性欠缺、法治观念单薄是不可忽略的问题。以上访为例,相比诉讼、申诉等一般法治化方式,群体性上访者更倾向认为以营造外部压力倒逼政府履行职责的途径能更快实现其权益救济,这是一种典型法治观念缺失造成的意识困境。要让社会不同个体在思想观念上对法治理念与精神形成普遍认同并不容易,关键在于引导思想统合的“诱因”是否奏效。诱因是与个体需要有关的、推动个体去行动的刺激物。国外有关守法心理动机的研究表明,公民守法的正向诱因有理性文化理念、宗教信仰、行为习惯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恐惧等。而个人不愿亲近法律的反向诱因则主要在于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压制手段,在个体自由受限的情况下反而可能失去更多的权益。如何扩大正向诱因的积极作用,抑制反向诱因滋生是当下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科技则可以发挥从外部渗透至社会主体内心,从而增强其法治认同感的正向诱因功能。第一,科技中立可以增强人们对法治权威的信任,让社会主体自觉、自愿信任法治权威。科技算法进入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会减少因掺杂个人情感影响产出结果的可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民对因贪腐和权力运作不透明、不规范等人为主观运作引发的天然不信任感。第二,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者的精准处置,如以大数据征信系统,将违法者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精准记录和追踪,有助于反向推动社会主体积极守法。第三,利用科技手段扩大与提高对社会主体的权益保护的范围和效率。尤其是在社会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科技实现精准救济和帮助,有助于培育社会主体的守法思维和守法习惯。第四,科技手段让法治社会建设中各个环境的“开放式参与”成为可能,增强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阶段性成果的可接受性。在新兴通信技术普及和发展的潮流之下,个体生活快速现代化呈现出不可逆的互动性与自主性[15],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多种价值的竞争性,科技大大提高了多种不同意见论辩信息的流通和交互速度,有助于营造谨慎且周全的法治氛围。

(三)方法支撑功能

法治社会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成员等;在治理方法上,包括政府对社会的治理、社会自治以及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在治理领域上,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社会组织管理等多个领域。因此,法治社会建设整体上体量巨大、建设维度广。为防止法治社会建设的失序,科技手段以革新治理的方法,逐渐生成“共治+精准”的新型治理模式。

“共治”强调经由多元主体之互动拓展共同治理格局的广度。科技以其独特的“跨空间式”治理方法将法治社会各主体联结起来。一方面,法治社会建设不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而是需要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建设,统合不同的社会声音、社会规范和社会群体。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都通过互联网进行,海量数据为科技手段打破信息壁垒、留存资源。另一方面,社会活动经过数据整合变得可以追踪,现实中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场景经由科技手段变成可以量化数据置换,趋向于扁平化的治理格局。“精准”则侧重治理深度,注重治理方法、治理效果上的精密和细致。以算法为例,其特定的运算规则可在社会系统内实现内化,如网络平台为用户设定人际互动行为规则,形成实时监测、自动评价和处罚行为失范用户。这种有的放矢的以数据为驱动力的方式可以迅速地发现并处理社会问题。并且,其精准特质还体现在其可以提升社会对政府机关监督权行使的针对性。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以行政为中心,组织和开展工作较为封闭,而现代科技令公共政策制定、推行以及政府活动方式都变得透明,公民监督权得以更加有效地行使。比如,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精准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防止政府行政行为的随意变更。在特定范围内,每个个体都可在区块链技术下成为一个节点,而在后续过程中只允许添加新的区块,而不被允许修改原有时间顺序中被验证、执行并记录的数据库。在此意义上,区块链类似一个执行法律的机器,待特定条件满足时,准确记录条件发生的时间和状态,并加盖时间戳。在法律责任方面,可以通过追踪数据痕迹对各个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精确划分责任人和责任内容。

总体上,科技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支撑功能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科技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信息资源,包括自下而上的社会信息广泛搜集帮助形成政府决策,也包括自上而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二,科技中立补足“经济人理性”的人力短板,增强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信任度;第三,科技手段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共治+精准”的新型治理模式,有助于科技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形成全方位渗透、从个别领域应用转向社会整体范围内“丝丝入扣”的战略指引。

三、法治社会建设中科技支撑功能实现的具体路径

现代科技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的支撑功能是宏观指引性的概略阐述,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应当进一步落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实处。党中央提出的“四位一体”法治社会建设内容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守法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整地揭示法治社会建设的丰富意涵。科技如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不同环节和方面发挥其功能,需要具体铺设其实现路径。

(一)科技推动全社会树立守法意识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社会运行中的违法乱象不胜枚举,如市场关系中的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中介组织的背义谋利行为、舆论参与主体造谣行为等,根源上都源于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淡薄。这些违法行为构成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质性阻碍,亟须进行治理。传统上,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是以强制性国家力量惩戒违法行为,相比之下,科技手段则更侧重应用柔性手段,引导社会主体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解决问题,提升自律水平。

具体来说,科技手段在推动树立法治意识方面有三种具体路径:一是预判式监管,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介入进行干预和法律教育。比如,利用电子监控和数据分析对某一区域内(如违法行为频发地)、某些行为人(如惯犯)等进行监控,同时对相关社会主体进行风险提示。二是完善第三方信用生态系统征信系统数据库,利用信用记录查询、联合奖惩、异议处理、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对人的行为进行预测、监控。当社会公众出现违法行为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公民信用信息记录进行信用评级,下调相关的信用指标,以联合惩戒等方式限制享受性消费,迫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倒逼社会主体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三是将法治教育同科技手段相结合,在大数据分析计算个体差异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技术对社会主体进行“点对点”式精准普法。公众守法意识与法治认同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需要长时间的积极培育。科技通过分析个体的日常偏好、行为习惯和法律基础,精准性地对个人进行匹配性普法,能够大大提升普法的实际效用。

(二)科技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系统性地开展,包括建立健全立法和相关社会规范,完善社会主体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强化行政主体对社会的引导、约束和保护等多个方面。

1.科技手段提升法律和社会规范制定的精准化程度。法律和社会规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外在保障。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不断涌现新问题和新状况,需要相应提高规范制定的速度和质量。复杂的社会情况和多元的社会主体要求制定规范必须精准可靠,即具有针对性地积极回应社会多元化需求。科技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算法将分散的数据进行整合并自动分析。在规范制定方面,可利用大数据汇总、分析零散的社会需求和社会意见,并输出结果,为立法或社会规范制定提供辅助性决策。此外,规范制定还需要充分关切不同社会主体的差异性,避免“一刀切”的整体建设,科技则可以发现、统计不同社会区域的惯例,搜集特定区域内社会主体的特殊需求,提升自治性规范契合本地现实情况的精确程度,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立法风险。科技运算必须依托完整的数据信息平台,否则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及时上传并公布立法和规范制定的相关信息,让各个领域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立法和规范制定工作,是现阶段要完成的重要工作。

2.利用科技实现广泛社会监督。法治社会建设的要义之一是确保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以实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而这要建诸于透明的国家权力运作上。传统上,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系统十分封闭,公众与政府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欠缺充足的诉求表达空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对政务公开透明作出“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面公开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决策各个环节做到信息透明。科技可通过信息和数据公开等形式让民众、媒体等社会主体对政府监督更加系统化、全面化。同时,大数据和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让信息流动更加联通、扁平,这为社会主体意见直接流向决策制定者提供了场域,社会主体话语权能够在政府政策中获得更加实质和充分的彰显。因此,要充分开发适用于政府服务、信息公开与政府决策的人工智能平台,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并精准预测公共需求,畅通政府与公众的交互渠道,以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格局。

3.利用科技推进预测性执法。执法在全方位多领域的法治社会建设中起到关键作用,在实践中,科技手段已经应用于我国一般执法过程中,并且成效显著。如贵州推出的智慧执法模式:贵州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托集交通运行监测、安全风险研判、应急指挥调度等功能为一体的省市县三级指挥中心,推行数据警务模式,对“两客一危”车辆GPS数据进行毫秒级运算,对过往车辆图片进行分析,依托缉查布控系统和交警执法站,采用交通违法即时预警、动态违法精确干预、执法站点定点拦截等手段,实现对重点车辆和动态交通违法行为的精确预警、精确制导、精确打击[16]。执法领域中应用科技的基本原理是将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后果等进行数据化处理,输入违法事实,便可通过自动产生结果。但这种方式仍是一种在违法结果已经发生后的“事后控制”,如果要从根本上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应预防式阻断不利结果发生的可能。未来,还可以进一步拓展科技在“预测性执法”范围内的应用空间。美国的实证研究表明,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是小部分惯犯所致,因此对这一小部分人的行为进行预测监管可以大大减少犯罪率。“有针对性地剥夺犯罪能力(Selective Incapacitation)”理论指出,其旨在使用客观的精算证据来提升既有系统识别和羁押那些对社会构成最严重威胁的人物[17]。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对惯犯居住地点和行为方式的精准算法,推算出需要着重监测的犯罪率高的地点和有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加派警力,同时动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小心提防。

(三)利用科技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法律服务

为社会成员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是政府工作重心从“管理”到“服务”转型的主要任务,关系到对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广义上,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应包含从立法、执法再到救助的系统性内容,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教育等多个领域。由于科技应用于立法和执法的内容在上文已有谈及,以下重点阐述科技如何与法律救助相结合为社会成员提供法律服务。

科技手段应用于法律救助已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如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利用科技资源做到联勤联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科技手段在这里的应用旨在实现法律救助信息上的“交互”和效率上的“加速”。未来,在法律救助领域还可以完善发展的方向有:一是利用科技为社会成员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援助范围。例如,开发能准确理解人需求的法律服务智能助理,帮助权益受损公民及时获知应当法律援助信息、分析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文并草拟法律文书等。二是利用科技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维持社会安定有序的外部环境是法治社会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18]。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作为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能够有效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并对一些社会安全问题作出预见性规定。目前,我国在公共安全领域相对成熟的技术应用主要以人脸识别和指纹识别为代表,辅之身份证人口集中库,可随时对各个出入节点的人口进行比对。例如,上海市在全市上千个小区里安装70余万套件智能安防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研判,即时向小区保安、居委会干部或公安民警手机推送各类风险隐患预警信息。未来还可以持续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围绕社会安全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新需求,研发集成多种“探测传感技术”和“视频图像信息分析识别技术”等智能产品。还要特别注重食品安全、自然灾害和疫情防控等关涉公民基本人身权益的领域,如加强人工智能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围绕食品分类设置预警登记,建立能够评估食品安全的智能预警系统;加强人工智能对自然灾害和疫情信息等突发性紧急情况的监控,围绕疾病疫情等可能传播的范围方式等建立智能预警和综合响应平台。

(四)利用科技手段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现代社会发展迅速,每个社会主体都是一个信息集合,社会关系的处理类似一个信息置换的过程,其间各类纠纷矛盾错综复杂。维护社会成员受侵害的权益、化解社会纠纷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矛盾的发现阶段,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预警。大数据时代,舆论动向、群体行为、社会态度、公众情绪、社会认知等都成为可以数字化的信息要素。比如,各类电商平台软件对用户活动轨迹、行为方式和消费能力都有数据存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再如,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的互动和内容数据则反映出不同群体对社会领域与主题的关注倾向,能够评测公众情感、社会认知和心态变化方向。总体上,通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可以实现对社会风险的早期发现及预防。

理想化的纠纷化解模式应当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19],在矛盾纠纷化解阶段一般包括非诉和诉讼两条途径。第一,在非诉途径中,可利用网络信访、网络问政、网上政策咨询来实践“网上群众路线”,以处理和解决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例如,在海南三亚市天涯区建立的联合指挥中心,与三亚市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平台相连,可以实时监控路障情况,并集成电话热线平台、网络舆情平台和视频监控指挥平台,将问题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第二,在诉讼途径中,目前“互联网+司法”的智慧法院模式正在迎来发展热潮。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路径主要包含四个维度:一是优化诉讼流程方式,大力建设智慧法院,实现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司法”;二是重塑司法运行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流程无缝衔接、深度嵌套、集成整合,实现司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的整体变革和重塑;三是建构电子诉讼制度;四是确立网络治理规则。科技手段应用于司法领域可缓解司法需求与供给间的矛盾,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除互联网信息技术外,区块链技术以其“不可被篡改”的属性也被视为一种司法领域的新工具,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推行的“雨山链”模式即属此列。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打破“信息孤岛”,通过区块链技术与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金融机构、企业等各社会主体联结在同一条“链”上,构建囊括链上调解、链上服务、链上协作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服务新模式。

猜你喜欢
法治主体科技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今日农业(2021年9期)2021-11-26 07:41:24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南大法学(2021年3期)2021-08-13 09:22:32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人大建设(2018年3期)2018-06-06 03:11:01
科技助我来看云
科技在线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科技在线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科技在线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