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产品”:判决书里没有写什么?

2021-07-28 19:09:32刘晗
现代阅读 2021年3期
关键词:彭宇陪审团裁判

刘晗

我们首先从一个故事讲起。

得到App的创始人罗振宇老师曾经在央视担任《经济与法》节目的制片人。谈起这段经历,罗老师说做内容类的节目永远都缺好的选题。那么,罗老师是如何遴选好的社会议题,并将之确定为选题的呢?

他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去法院查阅判决书,从中发现那些判决理由或者判决结果反常识的案子——由此而来的选题,自然是既有深度也有热度。不得不说,作为一个非法律人士,罗老师抓到了趣解法律体系的一把重要钥匙——判决书。

实际上,判决书是司法系统处理案件最终输出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该判决不仅是给当事人的交代,也是给全社会的一个交代。因此,法院的判决书原则上都是要公开的。换句话说,判决书是整个“法律工厂”向全社会输出的“产品”。判决书必须明确告诉全体社会成员:一个案子的事实是什么,判决结果是什么,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法律上的理由是什么,法官的推理过程是什么。

此外,判决书还具有塑造社会预期的功能,即在提示全社会,以后类似的事情法院大体上会怎么处理。判决书在法律程序里自然是终点,但对于全社会来说,它只是一个起点。

事实认定部分的逻辑缺环

一份标准的判决书有严格的格式要求,一般分为标题、正文和落款3个部分。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正文包括首部(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法院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承担和告知事项,如上诉途径和期限)。此外,落款部分是法官、书记员的署名和日期。

当然,判决书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正文,特别是陈述案情和判决理由的部分。实际上,无论一份判决书有多长,读者只需抓住最核心的两个关键词,就能掌握整个判决书的结构。

第一个关键词是“经审理查明”。当人们在一份判决书里看到这5个字的时候,后面的内容一般来说就是案件事实。换言之,就是在法官眼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另一个关键词是“本院认为”。当这4个字出现的时候,接下来一般就是法院给出的法律理由。也就是说,当法官认定了案件事实之后,依据何种法律规则对事件作出评判和处理。

总结一下,“经审理查明”5个字之后所述内容属于“事实认定”,“本院认为”4个字之后所述内容属于“法律推理”。一份判决书由此浓缩了以下基本要点:事实的发现、规则的运用、推理的过程。法律最基本的思维模塑全部体现在其中了。

但是,如果人们看得足够仔细的话,会发现判决书的正文里有一个逻辑缺环:在事实认定部分,判决书基本上是“不太说理”的。换言之,法官并没有告诉人们,他/她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实际上,我国绝大部分判决书都是如此操作,只有很少的例外情况。

或许有人会说,法官一般都会在判决书里列出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但即便如此,法官并没有表明他/她是怎么从罗列的证据出发来得到整个案件事实的。反之,他/她直接下了判断——事情就是这样的。要知道,在一个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经常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不同的说法,而且面对同样的证据,不同的法官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但是,最终宣判的法官却不会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他/她究竟是如何从现有证据中得出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的。

值得强调的是,这里只是说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不太说理,但在适用法律、法律推理、得出判决的部分,是必须也必定充分说理的。

给出判断,不说理由

实际上,我国司法系统已经通过各种措施加强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的说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明文要求,法官应该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根据和理由;201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也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理由,包括“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然而在现实中,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仍然不愿过多着墨。

原因何在?或许有人会说,这当然是因为沉默是金、言多必失的实践智慧。其实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律中认定事实的理由本身很難说清楚,在法律里发现事实极其困难,过去的事件很难完整还原。

此外,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甚至偏私裁判的可能,司法系统还要求裁判者必须事先对案情一无所知。

法官事先对案情一无所知,还必须认定事实,这简直是难上加难。正义女神一旦被蒙上双眼,她自然更加公正,但也更加“盲目”。更何况,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考虑自身利益,还会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事实,甚至通过各种技巧塑造和影响裁判者的认知。即便法官能力再强,也无法保证一定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并且给出无懈可击的理由,因为这远远超出了人类的一般认知能力。法官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各自的陈述,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判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此种判断至多只能无限接近真相,而无法真正还原真相。然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司法机关在每一个案件中发现真相,是一种普遍的期待。如何让法官的事实判断获得更强的说服力,就构成了一个难题。

于是,为了让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有一锤定音的效果,各国法律制度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办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些办法的核心秘诀就是“无招胜有招”。按照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的总结,就是不说理、不论证、直接靠判断来认定事实。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如此。英美法系的审判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事实审(负责发现案件事实)和法律审(负责适用相关法律)。其中,事实审部分经常动用陪审团的力量,而非职业法官,即选择12名普通人,让他们负责发现事实,听审案,检看证据,最后经过内部审议,就事实问题得出最终判断,比如被告是不是凶手,有没有罪,等等。陪审团的审议过程绝对秘密进行,给出的结论也完全不附加理由,之后陪审团成员就消失在茫茫人海,无迹可寻。所以有人戏称,如果是陪审团定你的罪,你只能怪上帝。

内地法系虽然没有采用陪审团制度,但在认定事实方面的做法也非常类似。内地法系的法官依靠一种叫作“自由心证”的制度来认定事实。简单来说,法律并不预先设置硬性规则要求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听完双方陈述和辩论、检看证据之后,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事实——认定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举例而言,《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犯罪可以任何证据形式认定,并且法官依其内心确信作出决定。”那么,法官究竟如何形成内心确信?

法官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正如上述这部法律第353条的规定:“法律不要求法官们说明通过何种方式达到自我确信,法律也没有规定法官们确认证据完备与充分应特别遵循的规则。法律规定了法官们在沉默和静心中独立思考,用他们良心的真诚去探究所有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理由给自己理智头脑留下的印象。法律只向法官们提出限定其职责全部范围的唯一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确信了吗?”

再比如,德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般会在事实认定部分径直描述一个故事,将案件事实完整呈现,甚至连证据都不列(我国的判决书通常需要列举证据),通过叙事本身的力量达到令人深信不疑的效果。至于法官究竟为何在内心中确信,为何确定这个故事就是案件事实,判决书中只字不提。

总而言之,在认定事实的问题上,现代法律体制采用了一种“此处无声胜有声”的策略。无论是陪审团的秘密审议,还是法官的自由心证,都是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直接认定事实。当然,这并不是说陪审团和法官随心所欲——毕竟,在大多数简单案件中,裁判者自然是以证据为判断依据,只是在一些极端困难的复杂案件中,裁判者必须诉诸自己的内心确信来作出决断。

饱受争议的彭宇案

或许有人会进一步追问:如果裁判者就是要在判决书中展现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理由和根据,又会发生什么状况?

有时会引起极大的争议,引发严重的后果。2006年,震动全国的彭宇案判决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彭宇案的基本案情是:2006年11月20日,老人徐某在公交站等待公交车的时候倒在地上。刚下车的青年彭宇搀扶了她一把,结果发现老人受伤了,于是彭宇联系老人的儿子,一起把她送到医院,还给了她200多元作为医药费。

经过医院检查,老人已经骨折,治疗费用很高。于是,老人和她儿子就与彭宇发生争执,认为彭宇撞倒了老人。在去派出所未能达成和解之后,老人就把彭宇状告至法院,一口咬定是彭宇撞的她,索赔136419.3元。彭宇则表示自己无辜,而且是见义勇为,主动帮助老人。随后,法院一审宣判,彭宇的确撞倒了老人,因此需要赔偿对方45876.36元。

彭宇案在当时的社会影响极大。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而不承认,还是见义勇为反被冤枉,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甚至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德的大讨论。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彭宇案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官在判决书里特地撰写了认定事实的理由,并由此遭受了无穷的质疑。

彭宇案的法官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做了较为细致的推理。首先,法官指出,常理告诉我们,第一个下车的人,与车旁边的人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因此他撞人的可能性很大。

其次,法官指出,一般来说,做好事的人在对方家人到来之后,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让其家人负责随后送往医院的事务,自己即可离开。然而,彭宇不但没有离开,还亲自把老人送到医院,显然不合情理。

再次,彭宇支付的200多元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是被告垫付的赔偿款,被告主张是借款。法官认为,根据常理推断,正常人一般不会贸然借钱给陌生人,即便借出了钱,也肯定会找旁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加以证明,或者让对方打个借条。然而,彭宇并没有按常理出牌,给了老人200多元钱,也一直未要求归还。这种情况大多是当时撞了人,先行垫付费用。

相信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彭宇案中的法官就是按照经典的三段论进行事实推理的。大前提是社会情理或者生活经验,小前提是彭宇的种种行为,最终的结论是彭宇撞了老人。

然而问题在于,在认定一件事究竟有没有发生的时候,人们是不能从一般推导特殊的。根据一般常理或者社会经验,我们最多只能说有99%的概率是这样。至于事情究竟有没有发生,却不能用概率进行计算。打个比方,即便一个人一年之中的出勤率是99%也不能证明他/她在某日就一定在上班。同样的道理,即使100个类似案子里有99个是如此,你也不能说手头的案件就一定是这样。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对于法律内行来说,“事实真相无法百分之百还原”是个常识,但是广大社会公众仍然对司法机关抱有彻底追究真相的期待。仅靠盖然性的推论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期待,还容易招致巨大的压力。正因为如此,彭宇案中围绕事实认定部分的推理和说理引起了轩然大波。法官最后也因为巨大的社会压力被调离了。

彭宇案的社会反响告诉我们,在事实认定的环节,法官进行充分说理未必是好事。而其背后的深层逻辑就在于,在事實认定的问题上,论证未必比信念更有力。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就曾经指出,在事实问题上,论证并不比认定能获得更强有力的结论。而所谓“认定”本身就是不太能说明理由的:我认定此刻眼前的交通信号灯是红色的,而不是绿色的,但我无法说明理由。

更为重要的是,凡是论证都存在反驳空间,别人可以挑出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漏洞进行反驳。但是,如果认定结果且不给理由,则是无法驳斥的。比如,我认定眼前的交通信号灯是红色的,没有理由。别人至多只能纠正,而无法反驳。因此,英国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曾经给一个新法官提过一则广为流传的忠告:“你的决定可能是正确的,但你的理由肯定是错的。”

总而言之,判决书是整个司法程序提供给全社会的“产品”,其中展现了很多内容,但也有三缄其口的地方:在事实认定环节,基本只给决定,不太表明理由。这看起来没什么道理,但却是法律人为了使事实认定更有说服力而找到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摘自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想点大事:法律是种思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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