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辰 史文烁 赵佳 方修琦
摘 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随着人类对海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日益增加,国家海洋安全与海洋权益教育的重要性日趋显现,对此地理学科责无旁贷。传递和平开发利用海洋空间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思想是海洋教育的核心任务,本文基于新课程标准对中学地理海洋权益教育的要求,明确我国的基本海洋权益主张、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及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对保障国家海洋权益的重大意义,并阐述在国家海洋权益教育中应渗透的基本理念,以期为中学地理教育加强海洋权益意识和国家安全观教育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洋权益;中学地理教育;国家安全观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近年来,具有丰富资源的海洋空间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战略博弈的主战场,海洋权益因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也日益受到关注。一个国家要成为海洋强国,不仅需要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更需要提高国民的海洋素质。因此,有关在中学地理教育中开展国家海洋权益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海洋权益教育的意义
随着世界人口不断增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面临着更多危机,如人均耕地面积占有量不断降低,粮食短缺危机逐渐浮现;淡水资源不断受到污染和流失,人类可用淡水资源愈发短缺;陆地矿产资源随开采逐渐枯竭;城市人口膨胀,交通日益拥堵,空气污染加剧……人类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陆地资源和环境问题,这使得世界各国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海洋,并在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下,全面认识、开拓和利用海洋空间。
海洋空间是与陆地空间相对应的空间,对海洋空间的开发实际上是人们对已有陆地空间资源的开发达到极限后寻求的另一条出路。对海洋空间的开发,不仅体现为对三维空间资源,即巨大的连续水体及其上覆的大气空间和下伏的海洋空间的开发与开拓,更多地表现在对海洋空间内赋存的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海洋将是未来人类获取食物、矿产等资源的重要场所,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将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海洋空间的特殊性,不同主权国家对海洋空间的权益主张存在分歧,遗留了许多有争议的历史问题,随着对海洋空间资源的不断开拓,相关国家在海洋权益方面争端不断。因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既要维护海洋领土安全和开发利用海洋空间的权利,又要在注重海洋资源开发的同时,避免因资源开发产生争端引发国家安全危机。
作为海陆兼备的海洋大国,按海洋经济占GDP的比重计算,我国目前正处于由“海洋经济大国”向“海洋经济强国”迈进的阶段。在此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却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海洋国土安全形势。国民的海洋素质是衡量能否成为海洋强国的标志之一,但我国的海洋国情教育仍很薄弱,其中关于海洋权益的教育急需正确引导。拓宽中学生的海洋权益国际视野、提高国民的海洋素质是新时代赋予中学地理课程的新使命[1]。
二、中学地理加强国家海洋权益教育的基本内容
《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课标”)在前言、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和学业质量等多个方面对中学地理海洋权益教育做出了具体的内容要求(表1)。因此,中学地理教师应在充分解读课标要求和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的国家战略及面对的国际形势,在教学中对海洋权益教育进行正确引导,肩负起提升国民海洋素质的时代重任。
为落实课标要求,提高公民的海洋素质,中学地理国家海洋权益教育中要贯彻落实如下基本内容。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海洋国土的范围不仅包括一国的内水、领海等领土,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该国有管辖权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内水是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水域,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等;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宽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不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大陆架是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若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应超过350海里[3](图1)。
海域空间示意图]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安全等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公约》规定一国在海洋国土范围内主要享有如表2所示的主权和权益。在公海海域,《公约》规定:各国拥有在公海航行、飞越、捕鱼、科研、敷设电缆管道和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及设施的自由权利[3]。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6年批准了《公约》,同时作出了关于我国海疆及海域管理范围的四点声明,重申了我国的海洋权益,阐明了我国的海洋主张。①按照《公约》规定,我国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力。②我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进行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的海洋管辖权界限。③我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第二条所列群岛及岛屿的专权,明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都是我国的陆地领土。④我国重申《公约》中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領海必须首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声明的前三条强调了我国与邻国在划界时必须考虑的原则,表明中国在遵守《公约》这一国际规则的同时,海洋权益并不受《公约》影响。在此基础上,我国先后颁布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等法律和声明,对我国的海洋权益进行主张,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的海洋权益进行管理。
3.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1)部分领海权益受到侵犯。《公约》中确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是我国沿海及海域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公约》将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及管辖权都扩大到至少200海里,各国因海洋权益主张不同,世界上也出现了大量的权利主张重叠海域,由此加剧了海洋划界的矛盾。我国的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由于海域狭窄与复杂的历史原因,我国与海上邻国权利主张重叠的矛盾非常突出,部分领海主权和权益受到侵犯。例如,在黄海和东海,虽然目前我国已和日本等国就部分海洋权益签订了协议,但在如钓鱼岛诸岛等权利主张重叠海域,我国的海洋权益仍受到侵犯;与东海海域的海洋权益争端相比,我国南海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是最早开发和利用南海的国家,也是最早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国家,但目前我国在南海海域面临着几十个岛礁被邻国侵占,南海段线内油气等相关资源被掠夺的现实,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受到极大侵犯。随着多方区外势力对我国东海、南海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的介入,我国在主权海域上的权益争端问题变得愈发复杂。例如,在东海,出于维护美日关系等目的,美国曾在公开场合多次就中日海域争端问题发表支持日本的言论;有关南海海域的争端问题本就是涉及多国利益的复杂问题,近些年来,美、日两国通过与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开展军事、经济合作等多种方式插手南海事务,使得南海争端也变得更加国际化、多边化。
(2)海上通道安全存在潜在威胁。作为世界货物进出口贸易排名第一位的国家,我国的进出口货物均高度依赖海洋运输通道安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迫切需要确保海上通道的安全,提高国家的战略纵深。然而,即使是我国领海内的海上通道安全状况也并不乐观。例如,我国每年90%以上的进口原油要通过马六甲海峡经南海运输到全国各地,但南海运输通道安全除可能因与区域内国家的领海主权争端而受到影响外,还会受到区域外势力的干涉,在美国的全球战略之中,南海就被其列为要控制的16个海洋咽喉要道之一[4]。此外,我国海洋国土以外的海上通道安全也受到威胁。目前美、日两国打着“打击海盗活动”“维护海上航道畅通”的旗号,对马六甲海峡通航事务多加干涉,一旦马六甲海峡受其控制,中国的海上运输要道将被扼制,国家能源安全将因此受到重大影响。
(3)海洋权益管控能力仍需加强。海洋权益管控能力不仅事关国家主权,也关系到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权益。例如,依据《公约》规定,能够维持人类生存的岛屿可以依法获得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等国家管辖海域[5],这就意味着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控等同于对其周围广阔海域及丰富资源的管控。我国古代受农耕文明思想的影响,加之政治中心距海较远,对海军和海洋事业的发展重视程度不足;在近代,我国一直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困难局面,无力对海洋领土进行有效的管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海洋事业虽迅猛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遗留的海洋领土争议过多等客观原因,在海洋权益管控方面仍困难重重。近年来,我国海洋权益管控能力虽得到明显提升,但仍需进一步加强。
4.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对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开发和利用海洋空间资源对保障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提高国家对海洋国土的管控能力,宣誓海洋国土主权,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確保海上通道安全,提高战略纵深;二是通过开发海洋空间资源,增大可利用的国土空间,改善海岛与陆地之间的通达性,促进各种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从而缓解陆地资源紧缺的情势,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增强国力,更好地提高国家管控蓝色国土的能力,行使并保障国家海洋权益。
三、中学地理加强国家海洋权益教育应树立的理念
传递和平开发利用海洋空间、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思想是海洋教育的核心任务。为培养学生正确的国家海洋安全观,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国家海洋权益教育时,还须渗透以下理念。
1.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
“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中国的主权问题永远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邓小平先生的这句话对我国永远是适用的。我国的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在涉及领陆和领海的主权问题上,中国政府寸步不让。例如,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不怕有争议,也愿意在坚守主权底线的前提下,遵守《公约》等国际规定,与邻国和平协商、解决争端。对有主权争议的海域,我国主张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2.明确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及对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主张
作为一个被全世界160余个国家批准的国际法律,《公约》规定了签约国以及国际组织在海洋上的权利与义务,建立的法律制度是全面管理海洋的国际法依据。中国作为缔约国,自签署《公约》以来,一直是《公约》忠实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也始终坚持《公约》,应得到各方善意、全面、完整和准确的解释及履行,既不可取其所好、弃其所恶,也不能因国而异,采取双重标准。
针对相关争端的解决,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循《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合法权利。例如,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与东盟各国联合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积极推进制定“南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宣言》和“准则”强调以和平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在和平解决有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在海洋环保、海上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以及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展开合作,这是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的基石。
在教学中,教师要向学生明确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主张以及为推进与落实《公约》《宣言》和“准则”等所付出的努力,培养学生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同时树立全球意识,避免形成狭隘的民族主义。
3.通过推进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增强维护海洋权益的能力
在当今形势下,一个国家除了通过巡航、管辖等传统方式维护海洋权益,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开发海洋空间资源,增强维护海洋权益的能力。例如,我国利用陆域吹填工程将永暑礁改造成为永暑岛,使我国能够对南海地区南部的南沙群岛进行有效管控,强化了我国在南海海域的主权,大大增强南海海岛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国家海洋领土安全和海洋权益。
4.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同时应避免单边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向世界明确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接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6]。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处理任何国际事务都应该在保证各方平等对话的前提下进行。我国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海洋国土争议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既要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又要避免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合理关切别国诉求,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例如,在南海问题上我国一贯主张应坚持域内问题域内国家协商解决,认为应加强沟通协调,妥善管控分歧,共同维护南海和平安宁。这其中既包括对他国单边主义举措的抵制和反对,也包括对具备人类命运共同体大局观的自我要求。
在当前他国民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趋势抬头的国际形势下,教师应尤其注意培养学生的世界公民意识,关切各国发展,以开放包容的视角和思想看待国际问题和政府决策,要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局观,切记避免偏激思维的局限。
随着人类对海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日益增加,国家海洋安全与海洋权益教育的重要性日趋显现,维护海洋权益、进行海洋权益教育对于国家发展具有愈发重要的战略意义。
海洋空间不同于陆地空间,对海洋权益的理解需要突破以往对陆地领土的认识,正确讲解《公约》《宣言》等国际规则,结合国际和国内形势,充分认识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面临的严峻挑战。
为落实新2017版课标对中学地理海洋权益教育的具体要求,提高国民的海洋素質,在国家海洋权益教育中,教师应在充分解读课程标准及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例,讲解《公约》等国际规则中有关海洋权益规定的基本常识,明确当前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严峻挑战,准确传达中国对海洋主权问题不可谈判的基本立场、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及对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主张、通过推进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增强维护海洋权益能力的重要性及在维护中国海洋国土安全的同时避免单边主义等理念,培养学生全面、客观、科学的海洋安全观。
参考文献:
[1] 朱雪梅,张延福,陈冉.新时代背景下中学地理课程改革的趋向思考[J].地理教育,2019(11):4-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2017年版)[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
[3]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2.
[4] 陈万平.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与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J].太平洋学报,2009(05):68-72.
[5] 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6):18-21.
[6] 新华社网.习近平集体会见出席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EB/OL].(2019-04-23)[2021-03-07].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4/23/c_11244041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