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级别交叉巡回检察优化升级刑事执行

2021-07-15 13:42
人民监督 2021年6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刑罚罪犯

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巡回检察组查找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顽瘴痼疾,发现了一批线索,办理了一批要案。实践证明,全面深入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促进解决“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顽瘴痼疾”

巡回检察作为一项新制度是对监狱、看守所检察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在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对巡回检察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而言,巡回检察不仅转变了检察机关对监狱法律监督的方式,更对刑事执行检察进行了优化升级。

监狱巡回检察于2019年7月在全国推开,截至2021年6月,检察机关组织对全国监狱开展了3700次巡回检察和768次“回头看”,共发现监狱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29122个,监督纠正24746个;发出检察建议书411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870份,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21件,立案查办监狱系统职务犯罪82人。

开展最高级别巡回检察

2021年5月,最高检集中部署黑龙江、云南、上海、湖南、吉林、广西、四川等检察机关组成七个巡回检察组,入驻江苏省无锡监狱、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江西省赣江监狱、河南省豫南监狱、重庆市渝都监狱和甘肃省兰州监狱,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2021年第一批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此轮巡回检察,之所以是最高级别,是因为七个小组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担任第一巡回检察组组长,云南、上海、吉林、广西、四川等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张本才、尹伊君、茅仲华、冯键分别担任第二、三、五、六、七巡回检察组组长。”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介绍,在人员配置上,各组都是按照专案组的模式来设置,组员不仅有第五检察厅派员,也有全国各地检察院抽调的“精兵强将”,从侦查、审计、法医到计算机领域,既有熟悉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又有侦查业务能力强的,各组人数为20人到30人不等,均是按照专长安排工作。

在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吴飞飞看来,所谓“交叉”,既有南北交叉,也有东西交叉,从以往的“熟人熟面孔”变成“生人生面孔”,最大限度地“跨地域”进行检察工作,比如黑龙江的去江苏,上海的来内蒙古。

据吴飞飞介绍,在为期一个多月的巡回检察中,七个检察组“各显其能”,虽然“打法”不一样,但检察内容原则上涵盖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罪犯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情况,盯紧罪犯改造三大现场等重点部位、计分考核和刑罚变更执行等重点环节,聚焦涉黑犯罪、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三类罪犯”,同时对上一轮省内组织的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派驻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检察。

声音

马晖玲(全国人大代表、甘肃农业大学草业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他们以实际的举措,践行着新时代检察官的职责和担当。通过巡回检察不仅能够发现监狱存在的问题,还可以找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因地制宜地完善,助推检察工作更进一步。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推进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能,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人民群众新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国家治理新形势,检察机关主动做好供给侧改革的新举措。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理顺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关系,发挥好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同时做好对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工作。

欧阳华(全国人大代表、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党总支书记)

巡回检察制度是非常必要且有意义的,建议交叉巡回检察从注重发现、提出问题向注重发现、提出和推动有效解决问题并重转变;从注重对外监督向注重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转变,提高巡回检察质效。

孙春旺(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女子监狱党委书记)

要从制度层面减少、降低“纸面服刑”、“提钱出狱”案件的发生。加强统计分析相关案件,制发检察建议书,指导司法部门从制度上避免和减少腐败问题发生。另外,要继续加强派驻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更好地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在对太原第一监狱检察时,第二巡回检察组聚焦民警执法不规范、罪犯违反监管纪律事件及罪犯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一案双查”,既找监狱执法不规范、制度层面深层次问题,又找承担派驻职能检察院及其派驻监狱检察室履行监狱检察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梳理出日常检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与罪犯约谈渠道不畅通等情况。

“有问题要及时通报,经验要及时交流,难题要及时化解,进度要及时调整,任务要及时部署。”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二巡回检察组组长王光辉提出的“五个及时”,让在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能够及时被提交、分析、研判、跟进。

在对赤峰监狱检察时,上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三巡回检察组组长张本才第一时间与检察院的负责同志个别谈话,随后,他带领巡回组深入第一线,检察派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履职情况,并查阅狱情分析会议记录、罪犯教育改造等案卷材料。由此,第三巡回检察组发现了派驻检察人员对案件归档、检察信箱、夜间检察等派驻检察基本制度执行不及时;对严重违法个案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的后续跟进监督不够;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两者未能形成有机结合等情况。

在对豫南监狱检察时,吉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五巡回检察组组长尹伊君率队进入了罪犯生产、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开展检察,坚持问题导向,反向检视检察机关的工作。由此,第五巡回检察组发现,派驻豫南监狱检察室虽能够及时办理“减假暂”案件,但也存在对监狱巡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工作不细致、开启检察官信箱不及时等情况。

七个巡回检察组“各显其能”

巡回检察是监督的方式,也是侦查的手段。实际上,不论是对监狱的检察,还是对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情况的检察,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那么,巡回检察组如何落实“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每个巡回检察组都有自己的“撒手锏”。

比如,对无锡监狱的检察中,第一巡回检察组在人员组成上有针对性地配备了法医、财务、电子取证和数据恢复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发挥专业人员的“侦察兵”“探路者”作用。第一巡回检察组通过法医对保外案卷中诊断记录的审查,发现部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问题;通过网络技术人员对罪犯所用电脑进行数据恢复和现场检察,发现电脑存在违规内容。

在对赣江监狱的检察中,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第四巡回检察组组长侯亚辉和组员们在湖南省过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刑罚变更执行、狱侦与狱政信息对照、干警违法违纪查处等九个执法数据库,梳理比对出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发现了多起减刑、假释案件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如财产刑关联减刑假释的法律执行不到位;减刑、假释只看考核分数,重大或者多次违规忽略不计等。

在对渝都监狱的检察中,第六巡回检察组在审查“减假暂”案件时,大胆拓宽思路,紧盯“有钱人”、涉毒犯、事务犯等罪犯的减刑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六巡回检察组组长茅仲华通过检察机关涉密视频会议系统,与组员们“碰头”,就如何细致审查“减假暂”案件,发现其中的“猫腻”,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确保工作井然有序。第六巡回检察组敏锐发现,监狱未依法把握罪犯减刑从严标准,数名罪犯甚至存在违法违规减刑的情况。对“三类罪犯”也没有严格按规定提级审核,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挂钩随意性较大。

2014年以来的“三类罪犯”减刑案件,以及长期“保外就医”,以连续怀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九类案件是第七巡回检察组对兰州监狱的检察重点。厚厚的材料里可能藏着“大秘密”,一批又一批的案卷分门别类地摆放在办公区。四川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七巡回检察组组长冯键除了重点查阅了部分卷宗材料,还与两名厅级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谈话。第七巡回检察组发现,监狱存在违规报请减刑、立功审查把关不严、罪犯改造表现认定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违法犯罪的线索。根据这些发现,各巡回检察组正在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调查核实。

在此次巡回检察过程中,各巡回检察组坚持党建引领,创新工作方法,突出检察重点,强化办案要求,共发现检察履职方面问题152个,监狱监管执法方面问题313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46件105人,移送纪委监委职务犯罪线索9件13人,其他犯罪线索20件38人,监狱民警等违规违法问题线索269人,巡回检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40余天,坚持、努力、奋战;巡回检察,双赢、多赢、共赢!”“质量为先求极致,不达目的不收兵!”这是此轮巡回检察的宣言,也是他们的具体实践。

巡回检察的难点与展望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把派驻监狱检察改变为‘派驻+巡回’检察,更有力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在2021年9月22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的表态。而这番话的底气来源于巡回检察组扎扎实实的工作。

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巡回检察组充分发挥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震慑等制度优势,通过集中查阅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卷宗,与罪犯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查找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顽瘴痼疾,发现了一批线索,办理了一批要案。实践证明,全面深入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解决“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顽瘴痼疾”。

虽然取得了这些成绩,但吴飞飞表示,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中,他们也遇到不少困难。“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就是要围绕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等去发现问题,再通过检察监督帮助监狱有效解决问题,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吴飞飞介绍说,首先是时间短,任务重,人力不足。最初定的是为期一个月的交叉巡回,但最后各组都延长到了40多天,这还是在组员们经常工作到深夜的情况下。其次是地域交叉带来的问题,一个地方的人突然到另一个地方工作,不仅要重新熟悉当地的监狱管理规定,还面临与当地服刑人员、监狱干警的语言交流问题,另外,气候、饮食也需要逐步适应。此外,还有当地监狱对检察工作的不理解和消极应对,导致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等问题。

在吴飞飞看来,监狱巡回检察的重点是检察监狱刑罚变更执行、罪犯教育改造、监管安全活动情况,注重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以及对违规违法问题背后职务犯罪线索的查办。在巡回检察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合理分配人员力量和安排工作节奏。

“除了具体实践上,巡回检察制度在运行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制约发展的难点问题。”刘福谦介绍说,首先是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一是发现问题情况不平衡,各地经巡回检察发现监狱民警执法违法违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多少不均,发现深层次问题多少不均,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整改力度不均。二是对监狱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力量分配不科学。有的地方派驻检察职能基本未变,有的地方派驻检察严重虚化、弱化,工作模式未完全转变到以巡回与派驻有机结合的方式上来。

其次是个别地区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充分。一是工作深入程度不够。有的地方复印监狱材料多,但研究分析少,审查意见少;审查书面材料多,但现场走访、实地检察、清监查号、回看监控、复听亲情电话等较少。二是自我监督有待加强。有的巡回检察中没有对检察室工作开展检查,没有体现对之前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持续跟踪与督促,与最高检要求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的要求有差距。

此外,巡回检察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巡回检察各主体的职能、责任与相互关系尚未完全厘清,如巡回检察流程、调查取证方式、立卷归档要求等目前暂没有明晰依据,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先期的“检察主体”和后期的“监督主体”存在“两张皮”问题,职能、任务、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等。

巡回检察制度的成长也始终得到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与支持。从2020年到今年5月,最高检在对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开展督导和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中,邀请了数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建议,接受监督。

在对巡回检察深入了解的基础上,人大代表们也表达了对巡回检察制度更多的期待:希望最高检能做好顶层设计,持续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常态化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和巡回检察督导工作,完善相关监督机制,把巡回检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维护“高墙内”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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