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不代表“不捕不诉”,对严重犯罪仍要严格严肃依法办案,该捕的坚决捕、该诉的坚决诉,绝不含糊。这意味着,少捕慎诉慎押只是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办案数据是社会治理的“晴雨表”。2021年国庆节刚过,“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业务数据”一经出炉,便引发广泛关注。
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70755人,同比上升20.6%;不捕279050人,同比上升77%,不捕率29.6%,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共决定起诉1273051人,同比上升15%;决定不起诉229815人,同比上升32.6%,不起诉率15.3%,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减少不必要羁押成效明显,诉前羁押率为49.8%,同比减少2.4个百分点。
不捕不诉率上升,诉前羁押率降低!新时代,法治是凝聚社会共识和价值共识的重要方式。这样的“成绩单”,正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一个缩影。
另外一组数据更引人关注:2021年1月至9月,对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1.3%,同比减少1.1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占不起诉人数的0.9%,同比减少0.6个百分点。
在司法界人士看来,在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率上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率下降了,反映出政法机关以共同司法理念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同步提升。
那么,“一升一降”数据背后,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2021年3月,韩某等三人(均为装修工人)在对一咖啡厅吧台进行装修时,临时起意,盗窃吧台内风水摆件及摆件内财物共计2735.5元。案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礼道歉,积极退还赃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官认为,该案虽属多人共同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涉案财物已经发还,且为初犯、认罪认罚,不具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可不予提请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并适用速裁程序。经共同研究,公安机关采纳了办案检察官的意见。
“三名被告人都是装修工人,生活挺不容易,他们是一时冲动、临时起意,我愿意与他们达成和解,原谅他们。这样他们还可以获得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挺好的事。”咖啡厅老板表示。最后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三名被告人判决单处罚金。
见微知著。在有着10年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经验的山东省东营市,司法共同体人士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效果也有着明显的感知。
东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有关负责人认为,随着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更大力度推进,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申请却呈现大幅下降,说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对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目共睹,司法职业共同体认识一致,背后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司法价值取向的趋同、一致。
而东营市看守所女子监管大队队长何志清更加直观地感受到,看守所关押容量有限,成本较高,深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也有助于缓解收押压力,降低司法成本。
声音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协副会长)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助于促进不捕不诉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不捕、不诉裁量权,并通过不捕、不诉与涉罪企业合规、当事人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有机融合,促进社会矛盾及时化解。
张集智(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毕节市市长)
建议加强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指导,处理好“少捕慎诉慎押”与“应捕应诉应押”的关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认罪认罚”和“少捕慎诉慎押”被片面化、简单化地适用。
纸上得来终觉浅。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如何落地见效的,检察机关携手有关部门做了哪些努力?从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这项重要举措可窥一斑。
“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如何从类案上把握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与不变更、不释放的总体要求?”一位检察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交流微信群里提出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
很快,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调研员李占州给予回复:“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罪行轻、人身危险性低等案件的不必要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这是2021年7月1日起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的一个镜头。
除了点对点答疑释惑外,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最高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检察厅还在各自条线牵头组织了数次以专项活动内容为主题的系统性培训。
对刑事诉讼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被羁押人羁押必要性已消除的,如何依法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一位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遇到的困惑。
在一起冒充贷款平台客服进行诈骗的案件中,刘某苗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基于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刘某苗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刘某苗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可能性,此时应做何处理?
“这一困惑被提出后,办案人员很快得到了耐心、细致的释疑解惑,并被建议对刘某苗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最终对刘某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鲁亚莉表示。
数据显示,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6.4万余人,经审查后决定或建议不羁押7.6万余人,占专项活动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总人数的28.85%。
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对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谨防“一押到底”。各地还创新羁押替代措施,如浙江省检察机关研发了“非羁码”App,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科技手段扩大非羁押监管措施适用;山东省检察机关对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智能手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必要管控、及时到案的前提下,能够及早回归正常生活。
为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规范开展羁押必须性审查工作,2021年11月,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本《办法》在明确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的同时,还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对羁押听证的参加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了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基本原则,并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部署,对内统一司法理念,对外加强与各司法部门协作,一体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浙江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先后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赌博等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作了细化规定,规范依法不捕不诉标准。同时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工作规则》,要求加强羁押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审查,建立捕诉案件科学评价体系。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坚持把好“三道关”——把好“源头关”,破除“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促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形成统一认识;把好“审查关”,优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细化逮捕适用标准,在客观全面评估逮捕必要性的同时,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羁押;把好“宣传关”,强化释法说理,用好公开听证,引领公众跳出对逮捕羁押的认识误区,避免出现“不捕=放纵”“不捕=无罪”“不捕=司法不公”等误解。
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增多,质量如何保证?是否会引发更多申诉上访?
2021年10月21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给出回答:今年1月至8月,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件2460件,同比下降23.1%。
不捕不诉案件增多了,相关当事人申诉却下降了。说明不捕不诉并没有引发更多申诉。如何做到这一点?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与检察机关注重做好不捕不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有关:
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对于不捕不诉后释法说理不充分,引发不必要质疑、申诉的,要结合案例进行通报。另一方面,注重从源头解决问题,针对涉检信访多为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开听证,释义法、理、情,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正是在坚持平和理性司法的同时,兼顾被害方的利益,做过细工作,才获得了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同。
不捕不诉并不代表相关行为人违法犯罪不用付出代价。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以“行”“刑”衔接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后半篇文章”——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依规执行到位。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该省检察机关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发出检察建议1298件。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高检领导多次强调,“少捕慎诉”不代表“不捕不诉”,对严重犯罪仍要严格严肃依法办案,该捕的坚决捕、该诉的坚决诉,绝不含糊。这意味着,少捕慎诉慎押只是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事非经过不知难。少捕慎诉慎押的践行并非一帆风顺,而最大的障碍便是思想上的障碍,最大的困境就是思维固化的困境。
实践中,检察官可以依法履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但若依法作出不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发生妨害诉讼、再次犯罪等行为,办案人员往往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和压力,不捕不诉案件常常也是重点监督评查对象。一些检察办案人员出于“消极避险”的心理,怕担当、怕追责,宁左毋右,宁重毋轻,可捕可不捕的一律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诉,走向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反面。
对这样倾向性的苗头,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到基层一线调研时不厌其烦地阅卷、了解办案实情的最高检党组一班人自然是洞若观火,因而更加注重思想观念上的纠偏。
彻底解决思想问题,光靠教育不行,还要有硬举措。对此,最高检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考核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督导促进落实到位。比如,检察官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监督撤案、不捕、不诉、建议判处缓刑的,考核指标作出鼓励性评价,以此支持检察官担当履职。同时,对于少数因不捕不诉被不当追责的检察官,最高检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让担当尽职的检察官“蒙冤受屈”,真正为担当者担当。
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共识是: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这项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职业共同体协同推进、贯彻落实的关键在于强化理念认同,这也是廓清理论开新局的必要之举。
“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与政法各部门一体落实党和国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有关座谈会以及中央党校授课等多种场合,最高检领导抓住机会为党和国家的这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加“注”、释义、“背书”。
案例是最好的老师。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此举意在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同时更直观、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
“目前,最高检正着手围绕社会危险性评估、不起诉条件的把握等有关标准进行细化,围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公开听证、刑事和解等如何衔接予以进一步明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最高检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此同时,最高检将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指导推动各级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