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引发的建设合同纠纷的探讨

2021-07-12 08:04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价款税款

周 君

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 洛阳 471012

1 增值税税率概述

1.1 增值税定义 我国的增值税计算是采取税款抵扣的方式,即按照税率计算出实际的金额,在扣除增值税款(或进项税款),二者差价就是应该上缴的税款。该计算方法将我国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

1.2 增值税税率定义 增值税税率占据相关项目的比重就是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国家发展的情况通常会产生一定幅度的变化,并且不同行业的情况差异较大。尤其建筑行业,因为国家增值税的改变而引起的建筑合同纠纷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引起相关重视。

2 增值税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情况的探讨

2.1 按照营业税率签订合同,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完成缴纳税款 所谓“老项目”,就是处于建筑施工过渡期的工程项目,由于“老项目”的时间节点较为复杂,因此其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而引起的纠纷概率较大。最好的一种方式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施工方按照营业税率签订价款,而施工企业依然按照项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假设税率为百分之三十,此时合同价款对于双方来讲是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的,同样不会产生纠纷,因此施工方在签订合同价款期限时,施工企业最好按照营业税税率来缴纳税款。若增值税发生了部分变化,相关部门一定要及时的提供给相关的发票及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对于建设方或承包者来讲就是同等资金。

2.2 按照营业税率签订合同,施工企业按照增值税完成缴纳税款 根据上文可知处于过渡时期的“老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较为复杂,在建设一方已经与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签订合同价款的前提下,若施工企业有需要交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则部分项目的营业税会发生相关变化,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纠纷,建设方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例如“价税分离”。所谓“价税分离”,就是合同价款依然按照签订的标准,但是税金的实际上缴实在合同价格调整的基础上进行,增加的价款可以用于抵扣发包人的增值税,在抵扣方式的选择上,建设一方也可以要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另外,承包方发票额度欠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此时就需要由自己承担损失了。

2.3 按照增值税率签订合同,施工企业按照简易税完成缴纳税款 假设: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28年4月30号,此阶段内建设一方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签订合同,但后期由于某些因素,税率降低到了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等,此时双方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因该如何分析呢?本文就引入我国某一案例:我国某A公司与某B公司在2018年5月6号签订了一份合同,C公司新建的防尘墙项目由B公司进行承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规定了单价工程结算量,暂定为41124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A公司按规定完成了施工项目,竣工质量良好,并且已经交付给B公司进行验收,项目工程已经由2019年9月21号生产使用。经过具体计算,A公司的合同价款为4400516元,但是B公司支付价款为911240元,中间差价3489276元并未付。此种情况下,A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但B公司由于A公司竣工延迟了七天,按照合同签订,A公司需要承担延期费用共21000元。另外,在合同签订期间,国家增值税为百分之十一,但后期调整为了百分之十,因此A公司的竣工结算也由增值税的调整而发生了部分改变。最终法院的定论结果为:因为税率调整属于政策改变,此时若施工单位还没有开票,工程竣工的结算量需要调整为百分之十。

通过上文案例分析不难看出,在发生国家增值税改变后,建设方的合同价可以继续沿用合同签订款,可不按税额的改变,但实际缴纳的税金要调整为实际的合同价,其他项目的抵扣可以从承包人原材料的增值税中扣去,此时承包人并没有损失,若产生损失也是承包人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抵扣。对于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提交的发票金额减少导致发包人可以抵扣的进项减少而造成损失,此损失是因为承包人未将原材料进行抵扣而产生的,当然双方另有约定应该按约定执行。

2.4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价款因税率的变化而发生的调整 在此部分也是继续通过分析我国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A公司为原告,B公司为被告,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相关设备,金额共计450000元。同时A公司需要向B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试运行。2016年10月26日,B公司确认该项目已经成功竣工,设备运行均正常,双方均同意项目的竣工。而二者的纠纷也是由于国家增值税的变化,B公司的合同金额为4650000元,其中含有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款,但B公司是支付了3890000元,截至庭审之日,A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B公司拖欠的尾款为:(4650000*1.17*1.13)-3890000元。但是A公司一直没有提供相关发票,B公司的部分尾款也一直没有付清,并且B公司愿意在A公司提供相关发票后付清尾款。最终法院判定:按照规定,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4650000元(含17%增值税),并且A公司要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得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不含税的价款为3974359元(4650000元+1.17)。根据税率的调整(由百分之十七变为百分之十三),由于A公司无法提供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的发票,因此本案要按照实际的百分之十三的税率进行相关计算。

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上文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增值税的改变对于处于过渡时期的“老项目”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在国家增值税税率改变的环境下,为了避免相关争议与矛盾,建设方需要未雨绸缪,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做好事先规划,把握国家税率改变时机,尽量采取“价税分离”制度,尽量避免因为增值税改变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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