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跨境投资便利化的多重向度

2021-07-05 05:34吕吉海胡晓红
东南亚纵横 2021年6期
关键词:伙伴关系成员国区域

吕吉海 胡晓红

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协定从多个方面推动跨境投资便利化。投资便利化条款通过创新机制直接推进跨境投资便利化,并为更大范围的谈判提供了示范。贸易便利化条款和统一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投资布局决策间接推进投资便利化。自然人移动条款化解了重要的投资障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提振人民币国际需求,為跨境投资打造新型金融环境,深层助力投资便利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还将倒逼成员国国内制度改革和软硬件升级顺应投资便利化。

关键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投资便利化;投资准入;投资布局;人民币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21)06-034-14

On the Multiple Dimensions of RCEP in Promoting Cross-border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LV Jihai, HU Xiaohong

Abstract: As  the  largest  FTA in the  world,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 promotes cross-border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in many ways.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Provisions directly advance cross-border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through innovative mechanisms and provide a model for broader negotiations. Trade Facilitation Provisions and unified rules of origin are helpful to the decision-making of investment layout and indirectly to the promotion of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The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Clause removes important barriers to investment. RCEP will boost international demand for the Renminbi, create a new financial environment for cross-border investment, and promote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RCEP will also force member countries to reform their domestic systems and upgrade their software and hardware to comply with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Key Words: RCEP;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Investment Access; Investment Layout;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Renminbi

在COVID-19疫情冲击下,全球经济遭受重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无疑是亚太地区经济稳定的“强心剂”,也是其成员国之间经济的“粘合剂”,为区域企业布局、要素资源配置和供应链重组提供了强大助力①。投资便利化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议题,与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维护完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决议内容相吻合。国际投资便利化的发展是国际社会持续的规则建构和学者不断深入研究的结果。在实践层面,2008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制定并通过了《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IFAP)揭示了投资便利化内涵、核心内容和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投资政策框架(2015版)》强调了投资便利化的意义。2016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清单》列举了7个关键性投资便利化指标。同年, 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通过了《投资政策制定的非约束性原则》。2017年,金砖国家(BRICS)通过了《金砖国家投资便利化合作纲要》,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了《关于投资便利化的联合部长声明》。在理论研究层面,国内外众多学者始终关注投资便利化议题谈判进程和成果。从国内研究情况看,学者早期主要关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关于投资便利化的规范成果,对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在投资便利化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政策进行评介①,对《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目标、 原则、 实施步骤或计划进行评述②, 对相关区域经济规则进行剖析③, 对区域和国别投资便利化问题也进行了部分专门研究④。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还就投资便利化的制度安排进行了一定的尝试⑤, 探索具体的便利化举措⑥。面对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 学者还研究试图利用投资便利化议题突破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主义框架改革僵局,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出发解读投资便利化,扩大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影响范围⑦。从国外研究情况看,早在20世纪末,学者通过数据分析验证贸易投资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并将解决路径寄望于国民待遇⑧,通过透明度在国际层面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对投资便利化进行解读⑨,总结提炼投资便利化内涵⑩,利用分析巴西等国签订的《投资合作与便利化协定》(ACFI)等国际协定,挖掘投资便利化的新机制和特色⑪。

由此可见,投资便利化在实践层面和理论研究层面都达成了一定的共识。首先,投资便利化的内涵总体上被归纳为一国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吸引外国投资,并在投资周期的全部阶段上使其管理有效性和效率达到最大化的行动或做法,其核心内容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投资活动能够有效率地进行,其最重要的原则是透明度、简约性以及可预测性。第二,相较于投资自由化涉及投资市场准入,旨在消除实体性障碍,投资便利化关注程序性障碍,属于非敏感話题;相较于投资重在自由化促进本国作为投资目的地,具有外部竞争性,投资便利化重在制度环境打造,属于内在优化。当前,关于投资便利化的研究应继续保持与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步性,加强与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间的互动研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国际社会具有影响力的最新规则体系,对投资便利化议题的推动力尚待挖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既设有投资便利化专门条款,强化投资政策透明度、简化审批程序和创新投资服务机制,又注重与其他各项制度条款融合衔接,巧妙借力贸易条款、原产地规则间接推动投资便利化,还将在金融环境打造、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软硬件改善方面深层顺应和加快推进投资便利化,将投资便利化问题全方位、多维度提升到新的更高的水平。

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直接助推投资便利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章第十七条设有专门的投资便利化条款,这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致力于推动投资便利化的直接明证。该条款显然概括吸收了既有国际投资协定的便利化作法,又力图在此基础上积极创新机制,推动简化投资程序和增强投资服务,为国际社会进一步提升投资便利化提供谈判样板。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的文本内容尚显笼统,各成员国有必要在协定生效后探索建立相应的落实机制。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以创新机制推动投资便利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章第十七条用四款内容从投资环境、投资程序、投资信息传播、投资服务和国际合作5个方面对各成员国加强便利化建设做出规定。投资环境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包括制度政策、行政、司法、宗教、文化和民俗习惯等软环境,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供给、配套产业链等硬环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将引导成员国创造和优化投资环境,朝着市场化、法治化、集约化的方向努力。投资程序首先体现为投资准入程序,即投资准入申请及批准程序,还体现为投资准入后资本运营和利润转移的管理程序。投资程序上的便利化改革方向是精简高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则明确要求成员国“简化其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投资信息传播是透明度原则在投资信息领域的运用,即对投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则和程序公开透明,便于投资者获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此也做出明确的规定。投资服务主要体现在投资帮助和咨询服务,具体方式包括设立和维持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联络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包括经营执照和许可等方面的便利。在投资服务方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还特别规定成员国帮助投资者和涵盖投资的投诉或不满解决机制,除接收和适当考虑相关投诉、提供可能的帮助外,还提出建立政府建议机制,以解决影响投资者的问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定了成员国的合作机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信息和方法交流,为各自主管机关之间的会议举行提供便利。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涵盖了推进投资便利化的目标方向和创新机制。简化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是最常规的便利化措施。帮助投资者与东道国友好解决投诉或不满属于创新性质的投资便利化举措。各国依据自身法律,主动设立投资便利化机构,提供顺畅的外国投资者投诉渠道,积极解决外国投资者投诉,对于早期预防和化解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避免将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具有重要意义①。基于此,在投资环境改善、投资程序简化问题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才可能进一步要求成员国在制度政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对本国投资程序开列清单并对简化目标的实现制定出路线图和时间表,甚至可以要求成员国的投资便利化承诺同样适用棘轮条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关于投诉和不满解决机制、政府建议机制以及成员国合作机制的设计,为相关协调机构的建立预留了接口,且类似于巴西2015年与部分非洲、拉美国家签订的《投资合作与便利化协定》所确立的防止争端的优先对话治理机制和争端解决程序期间的优先对话机制,创设联合委员会作为对话协调机构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联合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能够讨论在适用协定时可能出现的分歧,并在其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情况下发布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条款的解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联合委员会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条款的解释,不但对成员国有约束力,而且专家组在处理争端时也应遵循②。除此之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也为纳入投资便利化的制度化合作机制、利害关系方参与机制等内容的实行提供了基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后,各成员国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充分挖掘投资便利化条款的作用,必将为该条款的更新升级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实体透明度条款虽然规定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七章(一般条款和例外),但其仍属于投资便利化条款的组成部分。高透明度的政策有利于增进绿色投资,可以有效防止国际经济合作中“污染转移”现象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间发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透明度条款内容非常具体详细,属于高水平的透明度条款。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对成员国自由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投资便利化内容全面升级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东盟发起和主导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是努力提升东盟与其他成员国经济合作水平的重要成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是对东盟与其他成员国原有“10+1”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便利化相关规定的全面升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均做出高于各自“10+1”自由贸易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并结合各自利益关切,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办法推进区域内服务贸易整体开放。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结果,早在2014年东盟十国经济总量就已步入全球前十大经济体的位置,但是东盟成员国发展的起点、速度以及模式差距较大,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阶段参差不齐,既有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或发展速度较快的新兴国家,又有工业化底子薄弱、发展相对迟缓的最不发达国家,因而其投资环境也呈多样化特征。从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情况来看,中国在东盟投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投资规模稳步增长,但长期以来,中国对东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分布极为不均,这与东盟各国的投资环境和便利化程度密切相关。为了改善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便利化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定》第二十一条从投资环境打造、投资审批手续简化、政策法规发布和投资服务等4个方面就投资便利化做出相应规定③。2019年修订后该协定开始利用设立机构来调节各方利益和协调经济合作活动,但并没有对基本组织构架和组织运行做出具体规定,该协定的执行没有强制约束力,基本以承诺为主④。中国与东盟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发展迅猛,对产品和资本流动自由化、便利化的需求不断攀升,现有投资规则已无法满足世界经济融合和亚太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亟需实质性地加快推动自由化和便利化规则的升级迭代,打造更大程度惠及双方企业和人民的,更全面、更高水平的区域合作协定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正是在此背景下完成的。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是对《中日韩投资协定》②的整合,对《中澳自由贸易协定》③及《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④的扩展,同时也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基础上的深化和提升⑤。中日韩此前尚未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投资协定》因受制于诸多因素,制度设计并不完善,投资便利化的相关规定未能跟上国际投资发展变革的步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则直接弥补这一缺憾。《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当时商签的自由化水平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则持续更新升级,这两个协定均专门就投资便利化进行了安排。《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则对中国与澳大利亚、中国与新西兰投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细化,增强其执行性和操作性。在以往协定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更关注成员国落实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的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鼓励成员国协同开展投资促进活动,通过联合举办企业商务论坛、法律政策宣讲以及各类相关介绍会或研讨会等方式为商业配对创造机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投资便利化条款体现了东盟、 中国和日本等国家对投资便利化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此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还为推动中国制度设计对接国际标准提供了新的契机,加快投资相关法律等基础设施和机制环境建设,推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更大作用。

(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投资便利化条款为更大范围的投资便利化议题谈判提供样板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有望进一步推进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为更大范围的投资便利化议题谈判提供了标尺。中国、日本和韩国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重要经济体,3国一直致力于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从产业需求看,日本、韩国急需推动产业转移,摆脱国内市场规模不大的发展制约。中日韩3国间投资合作前景广阔,但是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同,产业关注方向和比较优势不同,彼此在相互投资领域还需要达成更多的便利化措施。东亚地缘政治复杂,美日同盟关系紧密且微妙,中日在东亚的经济合作充满着不确定性。如果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世界经济治理体系,中国势必从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开始,通过先行建立周边区域的深度自由贸易区,进而凝聚东亚一体化的合作共识⑥。东盟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契机和平台,避免了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每到谈判关键阶段因外部阻力而夭折的结局,为中日韩未来进行更多的经济互动提供条件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以及与投资便利化密切相关的投资促进条款都为区域各国经济交流、商业对接等对话机制提供了文本依据。鼓励资本流动和深化开放是中国202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主要目标指向,强调充分地接轨国际规则。实际上,中国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其他成员国长期关注投资便利化,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就已积极倡议和努力推进这一议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通過制度设计构建更合理化的规则体系,缓解因既有自由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交叉重合带来的“意大利面碗”效应,结合各成员国的发展需求, 拓展合作内容与范围, 使各成员国尽可能摆脱原有规范的过多束缚,激发区域内的经济创造力,形成包容和负责任的区域治理环境①。此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投资章节专门设置投资便利化条款,为今后更加广泛的成员国参与的多边投资议题洽谈打造了样板。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贸易和自然人移动条款有助于投资布局和准入后投资便利化

投资便利化不仅仅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投资便利化条款的目标,也是整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其他部分条款同样遵从投资便利化的目标指向。跨境投资的可行性、回报率和适应度等都是投资决策的考量要素,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布局和对投资的未来预测,是投资便利化实现的基本前提。但是,这些要素面对的问题并不是投资便利化条款本身可以预防和化解的,必须仰赖于与投资相关的贸易规则、产品原产地规则和人员流动规则。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贸易便利化条款有效固化投资准入后的便利化措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初步构建起全球生产网络“美国—欧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足鼎立格局,为区域价值链重构提供了供给侧基础。贸易便利化加快了投资流动,抵御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为投资的实现提供了动力。贸易保护主义造成制造业回流,而制造业通常属于资源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行业,是发达国家在东亚、东南亚地区主要投资行业。由于部分发达国家贸易壁垒,销往发达国家的产品交易成本上升,地区投资的优势就会消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内部零关税,为区域内投资企业的产品流通开拓了广阔的市场,增强了本区域的投资吸引力。区域内部不仅交通运输成本低,而且还会进一步通过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形式来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成本,从而促进区域内各国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因此,可以预期,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目标的不断实现,其市场体系内向化趋势必定会越来越明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想要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优势地位,其成员国政府则必须为企业研发、技术创新以及高端人才培育等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贸易的便利化程序直接制约着投资便利化的实效,影响区域投资吸引力。贸易与投资密不可分。贸易既是投资的动因,也是投资的延伸和价值实现方式。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企业会享受到东道国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以及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但也会遇到融资、税收、环境保护、汇率波动、会计制度冲突、流动性管理、文化差异、员工管理、营运成本控制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影响投资效率提升和成本控制的重要障碍。由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间部分产业的贸易与发展存在重叠和竞争,为了保护国家产业,东南亚国家多次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调查,如马来西亚、越南等针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供应链上企业在劳动力技能、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和企业经营思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都对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和绩效产生机制性的影响,导致链上企业经营和供应链整体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如何规避贸易摩擦带来的风险,已经构成区域内直接投资过程中的重要问题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四章规定了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共包含21个条款和1个附件。该章内容包含高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明确排除了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归零”方法,既为成员国创造了公平的贸易环境,也为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度性创新做出了新的贡献,助益于贸易争端的化解。《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贸易条款建立了区域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关税水平大幅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大幅削减,着力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将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到新的高度。这为区域内国家对外投资产业布局的调整,对国家间产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产业升级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贸易便利化是投资便利化的阶梯和保障。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统一原产地规则有助于区域内投资布局便利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后,成员国可以借助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重新进行产业布局,有的放矢地增强整体的国际竞争力①。原产地是产品的“经济国籍”, 这是各成员国的货物能否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基本判断标准,如不符合原产地规则,企业就无法享受优惠关税税率。作为原产地领域重要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大规模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该制度是由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免于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一种制度,能有效节约企业的合规成本,进一步缩短货物的通关时间,增强通关效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还新增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规则,即中间成员国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原产地证明。这些再次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能够使原产货物在销售给其他成员国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针对非完全获得货物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一共规定了5种不同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分别是RCV40、2位税号变化(CC)、4位税号变化(CTH)、6位税号变化(CTSH)以及化学变化(CR)。这5个标准分布在1-97章的9000多个税号中。其中,RCV40 适用于1586个税号,CC适用于405个税号,CTH适用于988个税号,CTSH适用于614个税号,CR适用于9个税号。这5种方法是互相重叠的,部分税号可能同时适用2种或2种以上的标准。例如,对于太平洋鲑鱼制成的鱼片和其他鱼肉(HS: 0304.41),其实质性改变标准就同时包括CC和RVC40;对于圆珠笔(HS: 9608),其实质性改变标准就同时包括CTH和RVC40。《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定,对于有多重标准的商品,其成员国应当允许出口商在货物出口时自行确定使用哪一种方法确定原产地。这就给了广大企业极大的便利和保障,完全可以根据方便和有利原则进行申报③。

区域价值链的重构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方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之后,原本不能享受关税下调待遇的产品可以更容易地被界定为原产商品,从而享受关税下调待遇。这意味着更多企业可以大幅节约成本。无论何种机构采用何种方法,货物贸易成本的下降都将给各成员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更灵活的附加值累加计算方式将推动区域内产业进一步细分,有助于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影响投资决策和投资方向及区域选择,这给跨国投资带来间接便利,促进跨国投资企业产品交易成本降低,加快产业升级和资本流动,实现内外联动,为投资决策和供应链布局提供了间接税务成本降低的便利,为投资带来区域性一体化红利。

(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然人移动条款化解有碍投资便利化的重要难题

虽然自然人移动作为与贸易、投资并列的协定内容,但与投资便利化密切相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然人移动条款对自然人移动的人员范围、居留期限和签证都做出较为宽松、便捷的规定。自然人移动的人员范围除了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安装和服务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等商务工作者外,还拓展到随行配偶及家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还通过具体承诺表对居留期限、入境人員数量、可开展的活动范围以及签证便利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较之以往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具体承诺适用的人员范围更广、数量更大,签证程序更为便利,总体水平更高。以日本为例,外国企业在日本经营必须要雇用日本雇员,否则不予发放签证。日本政府还规定,外国企业员工从外国赴日本之前,要在外国企业的本部工作连续一年以上①。自然人流动是制约投资便利化的重要方面,投资者及相关人员的跨境流动是投资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然人移动条款则对化解这方面的难题提供了更好的方案。

此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条款也有较大突破。这不仅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本身的投资,也将产生跨行业、跨领域的促进作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可以借助“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带动诸如农产品投资和贸易等低开放程度领域,实现低开放程度领域的借道通行,为低开放程度领域投资间接提供便利化渠道。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全球价值链分工日益细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将根据各自要素禀赋优势,在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发挥不同作用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所形成的交织影响、互惠共赢的贸易格局对产业格局必然会产生影响,进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布局产生影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会显著减少区域内经贸活动的交易成本,大幅提升物流、人流的畅通程度,加速供应链、产业链的聚集,吸引资本、技术和资源的汇聚,为区域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增量。

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平台深层助力投资便利化

人民币国际化应当与中国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步调、变化频率相适应,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当盲目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于中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成为人民币从区域化迈向国际化的重要平台,在投资货币的选择、金融环境的打造和金融科技的创新等方面深层推进投资便利化。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提振人民币国际需求,为跨境投资提供更多货币选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提振人民币的国际需求,有助于区域内跨境投资的联动和促进。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活跃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会结构性地衍生出共同货币的需求。从当下亚太地区的现实出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之间形成统一的货币联盟以及一定机制的财政联盟难度极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可以跳出传统货币范畴尝试创建一种新型的数字交换单位。基于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打造的数字人民币将来有可能为亚太地区经济交往创造一种完全摆脱传统货币的结算环境。因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会为人民币国际化推进以及数字化发展提供全新的历史机遇①。一般来说,人民币国际化要先实现人民币周边化,再区域化,尔后全球化。从人民币国际化的现状来看,人民币在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度和储备率较高,流通性较强,已经初步展露出作为国际货币的样貌。近年来,中国采取了许多有利于人民币区域化的手段和方法,为人民币晋升地区关键货币加油助力②。中国努力调整人民币国际化思路和策略,首先是在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努力提升人民币的计价货币地位,其次是加速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吸引外资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最后是加强人民币需求侧管理和培育,尤其是发掘和顺应亚太地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货币需求,以此确保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稳健、可持续推进③。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内部的跨境大宗商品交易所建设,并将包括人民币在内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必然有助于人民币计价货币功能的增强。中国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东亚产业链重塑,有助于培育人民币真实需求。面对COVID-19疫情,美联储不断加大力度实施宽松货币政策,美国高额负债造成美元贬值压力陡然上升,美元的汇兑风险愈发凸显,东南亚企业急需寻找新的替代结算货币,人民币将是新结算储备货币的最佳选择。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达成,这些需求会更加强烈。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平台的支撑下,东盟成员国与中国的经济交往将更加频繁,贸易量和投资额也将持续增长,人民币结算可满足企业产品交易、投资储备之需求。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框架内,所有的参与国家将会在外汇储备中增加人民币。从长远来看, 区域投资市场对人民币的需求必定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进一步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自贸区和自贸港建设, 实现贸易、 投资和金融的相互联动、相互促进,必然从深层为推动跨境投资便利化提供强大驱动力。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为跨境投资打造新型金融环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加速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促进中国扩大金融开放,为资本跨境流动营造新型互利的合作环境。随着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体系,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使用量和储备量有所提升。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是以供求为基础的灵活自由兑换制度,加快资本项目开放,并用自贸区的政策优惠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账户,打通资本流通渠道,同时加快建立国际认可的人民币结算体系,可能有助于消除人民币国际化中存在的障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有利于稳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关系,加强中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往来与合作,进而促进各国外贸企业自主选择人民币结算。不可忽视的是,人民币单边升值加大外贸企业结汇压力,有损中国产品出口竞争力。面对当前严峻的外贸形势,盲目推行人民币国际化不符合中国当前金融开放程度、市场承受能力,更加大了金融监管压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继续朝着稳健审慎的路径推进,有助于夯实人民币自由使用的根基,通过建立新型互利合作关系为人民币跨境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④。

(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结合金融科技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助力投融资和供应链优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时代,以科技推动力加快人民币跨境结算,为企业投融资和供应链拓展所带来的便利将不断显现。中国经济稳中有进,人民币逐渐成为全球多国关注的货币之一。根据广西金融学会发布的统计数据结果显示,2019年东盟国家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合计24087.1亿元,同比增长34.7%;截至2019年年末,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已被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菲律宾等6个东盟国家所接受;继中国与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4个东盟国家达成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之后,中国与东盟其他国家的谈判也在有序进行中;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4个东盟国家已率先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截至2019年年末,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已覆盖东盟国家的71个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代理业务已覆盖东盟国家的248个商业银行和中国的186个商业银行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东盟建立区域性的财资管理中心。许多东盟国家的人民币清算体系正在建立,当地客户在兑换外汇或者收付款时,对于人民币的接受度也在逐步提高,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习惯正在形成,市场份额有望提升。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内,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人民币国际化将加速推进。渣打银行就曾利用区块链技术,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铁矿石采购开出行业第一张跨国离岸人民币区块链信用证,为其购买澳大利亚的铁矿石提供支持。中国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时,应把币种选择作为一个核心的决策要素。如果中国企业参与的项目通过人民币实现“融资—支付—结算”的完整链条,人民币的接受度将会更高、使用范围将会更广,反过来进一步给企业和供应链带来便利。

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倒逼成员国制度改革和硬件升级顺应投资便利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致力于构建高质量自由贸易区,在跨境投资方面打破投资壁垒、降低投资成本、改善营商生态、增强政策持续性和稳定性,解决区域投资便利化过程中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的协调和能力限制问题。这必然要求成员国推进制度改革,取消投资限制性因素,为资本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提供便利,消除市场垄断,提高政府效率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跨境投资对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链建设等硬件的需求,也必然带动相关产业的加速发展以及成员国产业结构和政策导向的调整。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倒逼成员国制度改革,为区域内投资便利清除制度障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开篇指出:“缔约各方通过本协定,期待在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加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的签署释放了强有力的信号,表达了各成员国开放的决心,通过各成员国的经贸合作强化自身的稳定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高标准规则属于制度型规则。这些制度型规则对国家贸易投资的影响大多是间接的,其本质是对成员国的法律法规、 制度进行约束, 达到各国制度趋同的目的。尽管关于制度趋同与制度多样化的选择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一旦缔约国接受了高标准规则,则势必对国内原有不合时宜的制度规范进行调整,难免要承受改革的压力和挑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对于各成员国来说,意味着全新经贸大舞台的壘筑竣工。每个成员国都拥有进一步提升的机会和空间,但要想借此实现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就必须牢牢抓住机遇, 从产业结构调整入手, 科学布局, 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并自我倒逼、深度融入,实现角色转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出现真正终结了亚太地区长期存在的贸易活跃度与制度完善性不匹配状态,切实解决了因为制度缺位而造成的贸易成本高、 投资限制多、 合作不通畅等问题, 势必会广泛增加亚太社会的整体福祉①。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中,日本政府对外资的审查向来十分严格。自1950年日本 《外国投资法》 公布以来, 日本就实行严格的审查规定。虽然20世纪80年代以后, 日本外资政策有所放松,并在1991年出台了相应法律,在税制和融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但是日本依然对外资进入本国十分慎重。同时, 日本税制、 法制十分复杂, 税目繁多。中央有所得税、 法人税、 消费税、 印花税、 登录税等; 地方有都道府县税、事业税、市町村税、 固定资产税、 不动产取得税、 地方消费税等②。这些都为外国资本进入日本带来诸多困难。日本作为经济大国, 在能源、 环境、 农业、服务业、健康养老产业等诸多领域与他国存在合作需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的签署, 各成员国有望在对日本投资便利化上取得新的突破。

当下全球化正在进入4.0时代,世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局——经贸体系中新的藩篱正在形成,经济全球化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逆势挑战。新科技变革持续引领产业格局转型,世界正在快速发展、复杂变化。为推进东亚区域乃至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区域各国应共同努力降低劳动力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差异,减少贫困,深化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倡导落实绿色经济,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加强在农业、安全、国有企业管理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寻求共识,通过制度引导和规范建立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驱动型营商环境,提高制度落实的智能化、信息化的科技含量,为数字经济、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和绿色科技等新业态、新经济要素的出现和发展扫清制度障碍、提供制度支持。这些无疑会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内投资提供巨大支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自上而下”的主导进程倒逼成员国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强化成员国间的合作逐渐从经济依赖转变为制度依赖,以此缓解成员国间的差异,协调各方利益。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加快区域内基础设施和供应链建设,为投资便利扫清硬件障碍

从推进成员国硬件便利化升级的角度看,基础设施建设是重中之重。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体,完善的交通、通信、电力、水力等资源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根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内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缺口,尤其是部分地区电力供应匮乏,供水卫生有待提升,交通运输连通性较弱。从东南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基础设施的落后导致交通运输混乱,水电供应不稳严重制约正常生产和要素流动,这些问题成为外国投资者观望的主要原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积极联合区域和全球资本,共同推进区域内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区域内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产业投资等务实合作,发挥中国技术和资金实力优势,依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组织,加快与东南亚国家和其他成员国在交通、传统原材料的集约利用以及新能源研发、信息互联等领域的合作①。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之间,一方面,要加强在海陆空等交通物流设施方面的协作共建与互联互通,打造覆盖全面、便捷顺畅、优质高效的物流网络;另一方面,还要促进物流体系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朝集成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产业链整合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硬件支撑。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全球化的连接布局,深化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利用各地区优势资源,提升欠发达经济体的竞争力,为较发达经济体提供新的更为广阔的市场,有助于减少区域间的摩擦,解决当下全世界共同面对的恐怖主义和难民等问题,进一步维护全球自由和开放的经济体系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重视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也是推进投资便利化的重要体现。有效的科技手段是保障便利投资的重点。重大科技变革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在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为基础涵盖了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承诺,提供了更有利的数字化环境,顺应供应链创新发展趋势,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其商业应用,对于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链、新模式、新集群也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引领区域经济供给侧改革,完善供应链建设,为投资流动提供配套便利。需求侧政策无法根本扭转全球经济的疲软,全球亟需一场多角度的供给侧改革,重塑全球经济的长周期复苏。在“美国—欧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足鼎立局势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凭借低廉的生产成本、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将成为全球最有潛力的生产中心,从而为中国区域价值链的重构奠定了供给侧基础④。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辐射作用, 中国已取得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 将成为亚太区域经济改革的动力引擎和经验样本, 为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基建发展、产业升级和市场培育创造历史性机遇, 加速资源、 能源、 人才和资本等要素的区域内流动, 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改善区域全要素生产率, 转变长期风险偏好, 提升社会资本的投资意愿, 进而加强区域稳定性, 改变居民长期收入预期,激活区域经济的市场驱动力⑤。

此外,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持续挑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无法回避推进低碳能源转型,实施“碳中和”与减排目标。“绿色复苏”和“绿色新政”已成为或将成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路径选择。投资便利化与自由化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获得“经济适用的清洁能源”的关键,有利于最大限度降低欠发达成员国结构转型成本,确保现代能源的普遍可获得性。

(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助于增进互信,为跨境投资减少认识误区

“一带一路” 倡议自2013年提出以来, 在收获掌声的同时,也伴有些许杂音。曾有观点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目的是以投资和贸易为杠杆将中国地缘政治影响力投射全球或将中国过剩的落后产能向外输出等。中国对此最好的回应,便是大力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尤其是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多边主义的胜利。区域多边合作的建立,扩大和强化了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治理制度的参与,为全球贸易规则秩序安排贡献了新的实践模式与可能性,是对“和平、争议与强大机构”与“加强执行手段,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的回应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间制度环境、意识形态方面存在差异,地缘政治和军事方面存在博弈的因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达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开辟了新空间,为增强成员国的经济紧密度和依存度提供了新平台,为各成员国调整经济发展方向和理顺与域外大国关系增加了考量因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会为区域各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的开放和促进内外循环的良性互动提供坚实的基础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推动各成员国梳理完善与协定实施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协定规定的约束性义务执行到位,确保国内行政措施和程序合规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达成显示了各成员国抵制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的意愿和决心,彰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构想的前瞻性和说服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中国在投资领域首次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达成的协定,有效巩固了中国前期外商投资法律改革的成果,也充分展现了中国开放的诚意。中国积极推动和促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中国深度融入世界、深度开放的新格局。历经4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持续形成并不断释放制度改革红利,对内对外开放呈现出不可逆转的势头,改革开放政策稳步推进,与国际规则对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对引进外资和海外投资的引导和规范都步入制度化的轨道。中国在投资便利化领域不断简政放权。2014年,中国政府相关部门颁布了许多相关的跨境投资或并购的管理办法及目录,大幅简化了跨境投资的审批监管流程。2016年,中国政府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修改了政府负责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来的90%④。中国政府大幅简政和放权,不仅明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处的重要主体地位,也更加贯彻落实企业对外投资时的自主经营决策权,投资环境更倾向于开放和自由。中国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对外投资,从而推动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进程。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更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走出去”,积极主动地应对来自国内外的监管、审查等不确定因素,带动“中国制造”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让投资者与东道国协同发展、创造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⑤。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中国所做出的努力将有效消除各国的疑虑,提升投资的质量和效率。

结 语

促进投资交流和供应链对接既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动力源头,也是成员国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本路径。跨境投资便利化措施必然与区域内各国产业合作相结合,否则便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将趋利避害,扬长避短,以更宏观的视野、更长远的规划调整本国的产业结构、供应链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内产业链的价值并延伸产业链,促进各国产业在开放中不断升级和发展①。跨境投资便利化政策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是各经济体均着眼于自身经济发展,确保自身经济稳定和可持续,个性则体现在基于国情差异、优势对比以及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位置不同等因素所衍生的价值选择和制度设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紧扣产业合作,既不断寻求共识,也切实尊重各国现实,通过投资便利化条款创新便利化机制,为投资便利化的制度提升提供谈判样板;通过改善贸易和自然人移动, 为科学投资布局消除保障; 通过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深度优化区域内金融体系的便利水平; 通过制度趋同倒逼成员国制度改革,改善硬件环境,增进互信, 减少认识误区。美中不足的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明确排除了投资便利化引起的争端。中国应抓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签署的重要机遇,保持战略定力,加大力度吸收和利用好外资,引导跨境投资合规健康发展,积极稳妥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发展环境②。当然,从中国视角出发,在追求和实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所带来的投资便利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便利化背后蕴含的风险、资本流动和产业迁移可能带来的压力和挑战,提前谋划,积极应对可能带来的冲击。

注: 本文系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便利化规则创新研究》(16SFB2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責任编辑: 刘    娴)

作者单位:吕吉海,南京大学法学院,武警海警学院维权执法系;胡晓红,南京大学法学院

①刘丹:《RCEP贸易机理及其对中国的影响》,《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45~46页。

①张蕴玲、赵江林主编:《聚焦上海: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就与前景》,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40~58页。

②沈铭辉:《APEC投资便利化进程——基于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4期,第41~45页。

③丁丁、章秋琼、战慧:《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80~84页。

④吕刚:《APEC框架下中日韩三国的便利化举措》,《发展研究》2010年第3期,第28~29页。

⑤郭力:《中俄直接投资便利化的实施路径分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0年第12期,第5~11页。

⑥魏艳茹:《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研究——以中国(广西)自贸区建设为背景》,《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52~60页。

⑦林桂军:《WTO框架下的投资便利化:对中国的建议》,《国际商务研究》2020年第4期,第29~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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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Rafaelita M. Aldaba,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and Facilitation toward APEC 2015”, Philippin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Vol. 36, pp.511~516.

⑪Nitish Monebhurrun,“Novelty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The Brazilian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Investments as a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Mod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2017(8), p.79~100.

①王彦志:《RCEP投资章节:亚洲特色与全球意蕴》,《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第52页。

①Nitish Monebhurrun, “Novelty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The Brazilian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Investments as a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Mod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2017(8), p.79~100.

②孔庆江:《RCEP争端解决机制:为亚洲打造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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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熊若岚:《CAFTA投资自由化及便利化方面的问题分析》,《中国商贸》2011年第24期,第206页。

①徐绍史主编:《一带一路双向投资研究与案例分析》,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96页。

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

③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④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⑤张礼卿、孙瑾:《RCEP投资便利化条款及其影响》,《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25~26页。

⑥林毅夫、周小川、金立群等:《“一带一路”2.0:中国引领下的丝路新格局》,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7页。

⑦周永生:《中日韩自由贸易的现实障碍与前景展望》,《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18期,第70~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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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完全获得货物,即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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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绍史主编:《一带一路双向投资研究与案例分析》,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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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⑤⑥林毅夫、周小川、金立群等:《“一带一路”2.0:中国引领下的丝路新格局》,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6~227页,第180~181页,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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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王雅莉、王妍:《RCEP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影响及对策分析》,《理论探讨》2021年第2期,第88页。

①许勤华、袁淼:《RCEP开启区域全面可持续发展进程》,《现代国际关系》2021年第3期,第53页。

②刘连舸:《破解全球经济增长困局——2019年全球经济金融回顾与展望》,《国际金融研究》2020年第1期,第3~4页。

③沈铭辉、郭明英:《大变局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特征、影响与机遇》,《当代世界》2021年第1期,第4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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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张琦:《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策略》,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20年版,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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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宗芳宇:《全球跨境投资政策变化、影响及中国的对策》,《国际贸易》2019年第3期,第50~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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