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公司能否行使解聘权

2021-06-23 10:16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2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肖某肖像权

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公司能否行使解聘权

吴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9个月后,因在周末外出游玩时遭遇车祸,受伤严重,以至于虽然住院治疗了92天,仍不能出院。日前,公司在额外付给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根本没有思想准备的我,当即提出了抗辩,理由是自己不能上班完全是因为事出有因,甚至是迫不得已。但公司却固执己见。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姜程程

姜程程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与之对应,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医疗期应当是三个月,你已住院治疗92天,意味着已经超过医疗期限,也就是说不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之列。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虽然你尚未完全治愈,不能上班事出有因,但由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和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客观事实存在,决定了公司可以在要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要么在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行使解聘权。

吴律师

申请劳动仲裁后发现遗漏诉求能否要求增加

吴律师:

因为我所供职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责令公司支付赔偿金。我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限期10天的举证通知书后的第15天,突然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了3年,可以向其索要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遂要求增加该诉求且合并仲裁,但却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请问:我真的不能增加诉求吗?

读者:王媛媛

王媛媛读者:

你的确不能增加诉求且要求合并仲裁。

增加或者变更仲裁或訴讼请求的主要情形主要有四种:请求增加金额;请求变更事项,如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变更期间,如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的变更;增加新的仲裁请求。无论是哪一种,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处理原则有二: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如果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管辖及受案范围,亦或该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与审理或仲裁;二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应当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依据在于: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与之对应,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你的举证期限为10天,而你是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第15天,才在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所涉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相互独立,决定了你只能另行申请,不能要求合并仲裁。

吴律师

被妹妹冒名结婚我该怎样才能撤销登记

吴律师:

我妹妹与男友恋爱同居后,因自己的身份证遗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遂利用与和我长相酷似的特点,悄悄用我的身份证、户口簿与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的近日,当我与男友前去领取结婚证时,我才得知真相。请问:我该通过什么方式来撤销以我的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

读者:洪茹茹

洪茹茹读者:

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你与妹妹男友的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指出:“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即鉴于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登记所必备的各种形式上和程序上的条件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要件,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行政机关作出登记的效力,需要通过行政法上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予以确认,因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向进行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做出适当的决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婚姻登记的瑕疵影响到婚姻实质性因素的认定,法院可以撤销该结婚登记。与之对应,基于你妹妹的冒名结婚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法》所列情形之一,决定了你有权通过上述方式予以撤销。

吴律师

雇员斗殴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吴律师:

我与刘某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肖某,负责货物搬运。三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我与刘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因为之前的赌资问题产生争执,继而停止搬运,彼此斗殴。期间,肖某用木棒将我打成重伤。事后,鉴于刘某逃之夭夭,虽经公安机关追捕,至今仍未能归案。我曾多次要求雇主肖某赔偿9万余元损失,但被雇主肖某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与李某斗殴并非因为工作,其当时也不在现场,即与其无关。请问:雇主肖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关志昌

关志昌读者:

雇主肖某有权拒绝赔偿。

第一,从雇佣关系上看,雇主肖某无需担责。《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述规定第九条指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与之对应,虽然你和李某均受雇于肖某,但由于你们的职责是搬运货物,而你们斗殴超出了雇主肖某授权、指示的范围,甚至完全与搬运货物无关,起因也只是由于赌资问题引发争执,决定了无论从雇佣活动的本质还是从表现形式上说,都表明你们之间的斗殴不属于雇佣活动。

第二,从侵权角度上看,雇主肖某不必担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必备前提之一为对方必须是提供劳务。而你与李某斗殴并非属于提供劳务的内容,甚至根本与提供劳务无关,更何况雇主肖某不知道也无法预见你与李某会斗殴乃至造成损害。

吴律师

用员工照进行宣传是否侵犯员工肖像权

吴律师:

前几年我在D公司工作时,公司曾要求一些员工参与宣传画册的拍摄,我的一张照片被选中印制进了公司的宣传册。由于这本宣传册不出售,对外免费发放,故公司没有额外支付给我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奖励。由于当时自己是公司员工,因此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一年前,我离开了这家公司。最近我从朋友处得知,D公司新印制的宣传画册中依旧有我的照片,以至于朋友误以为我仍在该公司工作。为此我跟D公司联系,要求他们停止继续使用我的照片。请问:D公司这样做算不算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读者:宋燕

宋燕读者: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你在D公司工作时同意宣传画册的拍摄,可以认定你许可公司使用你的肖像,并不构成侵权。而在你离职后,D公司制作新的宣传画册时继续使用你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既未经你授权或许可,也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因此D公司此举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要求D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吴律师

看守仓库丢物品公司要扣我工资对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最近公司仓库丢失了不少东西,公司依据内部规章要扣我1个月的工资。之前,我多次要求公司在仓库增加摄像头,加强防范,他们却置之不理,加之我并非昼夜都在仓库上班,所以我认为丢失物品不应由我一个人担责。请问:公司能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扣我工资吗?能一下扣我一个月工资吗?

读者:路先忠

路先忠读者:

第一,你認为丢失物品不应由你一个人担责,这说明你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公司可以扣你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启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扣工资的情形,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劳动者知晓该规定的,单位也可以扣工资。你认为丢失物品不应由你一个人担责,同时说明仓库丢失东西的原因比较复杂,既可能有公司仓库管理混乱的因素,也可能存在其他仓管人员失职的因素,还可能是几种原因交织在一起所致。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不应该由你一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公司交涉,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交涉无果,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公司扣你全月工资是不合法规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即使你对仓库丢东西负全责,该公司也无权扣你全月工资,而只能逐月按规定比例扣工资,且扣工资当月所领取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吴律师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想分手该怎么办

吴律师:

陶某婚前患有骨结核病,结婚登记时他没有如实告知我这一情况。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我发现陶某经常背着自己到医院看病、服药,遂起疑心。后来,我通过翻看陶某的东西以及向左邻右舍调查得知,陶某在婚前就患上了该种疾病。我感觉受到了欺骗,而且婚姻生活质量较差,因此要求离婚,可陶某不同意。请问:我该如何与陶某分手,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孙丽华

孙丽华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患有重大疾病者有结婚自由的权利。虽然重大疾病不再属于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但由于重大疾病不仅对婚姻生活会有影响,也会增加未患病一方的义务,所以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的病情如实告知对方。如果尽了告知义务,对方仍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该婚姻合法有效。

二是患重疾一方婚前未尽告知义务的,该婚姻是否有效,主动权或选择权掌握在被隐瞒一方,即对方婚后知道真相后认可该婚姻关系,且1年内未选择申请撤销的,则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后不愿相伴一生的,则可以自知道真相时的1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由于骨结核病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你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你有权自知道陶某患病事实之日起的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另外,你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一并请求陶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李红艳、颜梅生、程文华、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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