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民生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探析

2021-06-20 15:05李丹
宁夏党校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新时代

李丹

摘要: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民生建设需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以保证民生建设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首要原则,始终贯穿民生建设整个过程;合理确定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全体人民共享民生发展成果,彰显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新时代;民生建设;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1)03-074-008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民生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促进民生建设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发展。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首要原则,始终贯穿民生建设整个过程;合理确定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全体人民共享民生发展成果,彰显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

一、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民生建设作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应该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说,要始终着眼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尤其是要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不断补齐民生发展短板。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出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既包含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正当性,也包含衡量标准尺度的同一性。在不同的时期,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也有所不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丰富。主要体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

权利公平,是指每个人不分年龄、种族、性别等,都具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社会保障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等,这些基本权利应当得到社会所给予的有效保护。权利公平首先表现为人人具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这是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在经济方面,权利公平表现为每个人都具有平等劳动、就业的权利,经济主体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公平合理的分配;在政治方面,权利公平表现为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等等。可以看出,权利公平就是人们“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的规则”[1](P19)。

机会公平是实现结果公平的前提。机会公平反对的是由于社会区别对待而导致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但是它承认并尊重由于个人在天赋、价值、健康、才能和工作意向等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机会公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旨在为个体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空间和余地,而力图消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在现代社会,机会公平就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方面具有大致相等的发展机会。

规则公平是公平正义的外在表现形式,指建立在严格公正的标准、程序之上的規则一经形成,任何社会成员的活动都必须受到规则的约束和保护。核心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规则公平是一种绝对公平,它直接关系着其它形式公平的实现程度,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结果公平是指对收入、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就当前中国社会而言,社会资源按照社会成员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而判断分配结果是否公平,主要是看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分配结果就不是公平的;反之,如果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分配结果就是公平的。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不一样,收入也必然有所差别,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二)公平正义保证民生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民生建设以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把民生建设作为执政党争夺权力的手段而忽视民众的根本利益,最终造成高福利陷阱现象。也根本不同于民粹主义那种狭隘、封闭的关注自身地位的改善和利益的增长而导致效率低下、增长停滞问题,最终引发政治动乱。新时代民生建设坚持公平正义,意味着解决改革与发展两者之间不同步、不协调的矛盾,使改革服务于发展,在发展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意味着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需求都能得到充分满足;意味着民生建设的目的是要使全体人民都可以享受到民生发展的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主要是通过民生建设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生建设主要以经济高投入为主,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向社会民众提供公共产品,从整体上提高了民生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生政策的构建、制度的安排也更加关注普通民众的需求特别是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状况,以解决民生领域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平等问题,大大满足了民众多元化的民生需求。

(三)公平正义要求民生建设必须坚持底线公平

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由主观决定的,而是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民生建设中要找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着力点,以防止民生建设出现平均主义倾向或者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现象。从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民生建设是建立在“保基本、兜底线”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要的是坚持底线公平,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底线公平确定了民生公平的度。底线是指最低的限度,是一条明确、毫不含糊的界限,在这条线以下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必备且必需的部分,表现为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一致性,在这条线以上则表现为社会成员权利的差异性。底线公平作为对民生公平度的描述和确证,“意味着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2]。它明确了民生建设在公平正义方面的度,即民生建设要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包括基本生存需要、健康需要和发展需要。可以看出,底线公平并不是以民生改善水平、程度的高低来划分,它既不是无上限的公平,也不是低水平的公平,而是以社会成员的基本民生需求为临界点。

底线公平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底线公平将底线与公平有机结合,规范民生建设的方方面面。首先,从质的角度来说,底线公平着力于解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重点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通过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民生状况来解决民生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只有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社会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其次,从量的角度来看,底线公平强调的是民生的普惠性,确保民生保障体系在项目、地区、人员等方面的全覆盖,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再次,底线公平承认公平的差异性。社会公平并不是经济结果的平均分配,而是在尊重和承认社会成员天赋、才能、生长环境不同的基础上,寻求一种最大公约数,使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对等,使分配规则更加合理。民生建设注重底线公平,意味着一方面要满足基本的民生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尊重差异化、多元化的民生需求,在民生制度设计中既体现出效率与激励,又能体现出公平与约束。

底线公平要求重点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底线公平的核心要义是坚守底线,织牢民生网底。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比如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老弱病残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抵消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底线公平,就是要着重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对于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甚至基本生活能力的群体,要通过低保和社会救助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实行应保尽保。要把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作为基本防线,加大重点人群救助力度,用社会保障兜住失去劳动能力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合理确定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

新时代,推进民生建设应当合理确定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坚持适度原则,使之既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民生需求,又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良性运行与发展。这是由我国发展的客观实际决定的,也是避免走向西方高福利陷阱的内在要求。最重要的是做到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

(一)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

民生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其实现程度必须要有一个相应的范围和标准,而这个范围和标准又很难通过数量关系来测量,这就需要先找到能够考量民生福祉的相关维度。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证明,人民群众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职能运转与民生发展密切相关,它们与民生相互促进、互为前提。因此,从这三个维度出发来考量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是把握民生建设原则的基础问题。

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应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为基点。民生福祉的释放也需要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标准,也就是说,民生福祉要使人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超越这个水平而奢侈消费或者低于这个水平而普遍贫困都不行。因此,新时代民生建设的重点任务依然是“保基本、兜底线”,形成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应该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经济发展水平是民生福祉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否则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成为一句空话。在构建民生福祉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可承受能力,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适。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民生福祉供给有持续长久的物质基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另一方面,民生福祉的增加能够带动居民的消费能力、增强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反,如果民生福祉水平与经济发展不匹配就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如果不顾经济的实际支撑能力而过度提高民生福祉水平,在短时间内人们的生活水平可能有所提高,但最终会导致巨大的财政负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二是忽视或否认经济发展的民生属性,民生福祉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一部分人的民生需求得不到满足,社会差距逐渐被拉大,严重的话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民生福祉的范围和标准要以保证国家职能正常运转为前提。民生不仅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政治意义。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依赖于一定的政治手段,民生发展的好则会促进政治稳定与发展。在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中,如果忽视社会建设,民众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诉求得不到回应的话,就会危及国家政权。如果民生福祉的标准过高、范围过广,也会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占用大量政府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相应地经济职能、政治职能、文化职能以及其它社会职能的有效履行就难以保障,长期下去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而影响国家社会的整体发展。只有保持适度的民生福祉水平,才能充分发挥民生建设的政治作用。

(二)福祉适度符合民生建设的发展规律

福祉适度符合当前我国发展的现实情况。众所周知,民生建设要与国家整体的发展状况和水平相适应,坚持一个度,逐步渐进地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一方面,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可持续性不强,经济总量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成果分配不均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再加上人口众多、资源环境相对匮乏,這就要求民生建设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集中满足人民群众最急切、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民生政策。

福祉适度是避免陷入西方高福利陷阱的需要。所谓高福利陷阱是指国家为民众提供远远超出经济可承受能力的社会福利,导致经济社会停滞不前。一些西方国家不顾实际发展情况追求过高水平的社会福利,最终掉入高福利陷阱。一方面,高福利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拉美国家曾经实施福利赶超政策,社会保障水平接近甚至高于发达国家,公共福利支出严重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财政赤字大量出现,最终导致经济增长停滞、社会矛盾爆发。另一方面,过高的福利政策并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反而加重贫困现象。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特有的弊端,低收入阶层得到的社会福利数量少、水平低,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过高的福利政策在短时间内改善了民生,但是停滞的经济发展难以满足随之增长的消费需求,贫困现象进一步加剧。另外,高福利政策造成民众福利依赖心理产生,在西方国家很多失业者不再积极寻找工作而长期依赖于政府的救助。相反,我国民生建设坚持适度原则可以很好地规避西方超前福利政策的不良影响,实现民生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福祉适度保证民生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最大化。适度原则的一个核心要求是“保基本”,即保障基本民生,扩大民生保障的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需求,通过促进民生资源均衡配置来补足民生领域的短板,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基本民生目标。另外,适度原则不是指平均化,而是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来提供相应的、精准的社会福利,使每个人获得公平的发展自身的机会和权益。

(三)福祉适度要求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3],为我国民生建设坚持福祉适度原则提供了指引。

尽力而为,就民生建设而言,是指在经济实力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去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是否遵循尽力而为的准则,关系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的问题,关系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践能否真正推动等问题。所以,在现有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我们应当尽力而为,去推动民生建设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以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根据‘尽力而为的行动准则,我们现在有许多能做到的事情需要去完成”[1](P349)。在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完全有能力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这就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继续加大对民生方面的投入,尤其是将公共服务和产品向弱势群体倾斜,保证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民生发展的成果。

量力而行,是在民生建设的尽力而为行动准则基础上,不可忽视的另外一个重要准则。量力而行是指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现有的财力、物力、人力条件合理地进行相关工作,而不做空口许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量力而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还存在着不顾实际情况而盲目追求民生改善的思路和做法,比如有的地方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这种做法就明显违背了量力而行原则,长时间下去会拖累经济的发展,挫伤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引起民众的不满,最终导致社会矛盾爆发。根据量力而行准则,在民生建设中正确的做法是,在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展水平的条件下,不能试图在短时间内实现民生的完全发展,只能在经济可承受的能力范围内逐步改善群众的生活,制定切实的民生政策。向群众承诺的事情就一定办到,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全体人民共享民生发展成果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体现了新时代民生建设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共享原则,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民生发展成果。

(一)共享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共享明确了新时代民生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最终要实现共同富裕。而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最终导致两极分化。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所在。恩格斯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4],表明了共享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推进民生建设坚持共享原则,意味着民生发展成果要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每个人都能得到民生发展带来的福利,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民生需求上获得相应的满足,从而不断改善自身生活状况。

共享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将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任务。我们党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民生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新时代,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要求党在领导民生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元化民生需求出发,以解决人们反映最强烈、与人民切身利益最相关的民生问题为重点,推动民生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补齐民生发展短板。

共享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一是共享保证民生建设中民生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够为人民群众所享有,使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二是共享内含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取向,共享不是被动、消极地接受,而是通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共建中达到共享。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民生建设的各个环节中,达到一种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状态,人的社会关系也由此丰富和发展。三是共享强调人的发展的重要性。民生建设可以说是共享目标实现的途径,通过不断加大民生公共投入、完善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为人民谋幸福,不断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共享规定民生成果享有的主体

习近平同志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5]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民生成果谁来共享、共享什么。在我国,全体人民共享全部的民生发展成果。

民生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而不是由少數人、一部分人共享。这是从共享主体的角度对剥削社会只有统治阶级等少数人共享这一特征的超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生发展成果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共享性质。但并不是说“只要是人就具有共享的资格,而是指只有一个共同体内的所有成员才可以共同享有这个共同体的成果。”[6]我国现阶段,人民是一个范畴,包括一切赞成、拥护党的领导并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阶层、集团和个人等。因此,就民生发展成果共享的主体范围而言,从横向来看,包括各个社会群体,比如城市群体和农村群体,高、中、低收入群体,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群体以及不同职业的群体等等,他们都应当具有享受民生发展成果的权利以使自身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发展条件得到满足。从纵向来看,社会的发展是靠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断努力来推动实现的,每一代人在付出的同时都应该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对于上一代人,他们大多已经步入老年阶段,面对新时代的发展环境,在主动共享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沦为社会边缘人,所以应该给予他们特定的政策关怀、补偿回报。对于青年人,他们是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也应享有社会发展成果,这就需要民生建设保持可持续性,使之惠及子孙后代。

全体人民共享民生发展的全部成果,而不仅仅是其中一部分成果。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民生建设中,坚持共享原则,就是要使民生建设产生的所有民生服务和产品都由全体人民共享,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以及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发展需要。首先,全体人民共同享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发展成果,如义务教育、基础性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多方面的民生福利。只有基本民生需求得到保障,人们才会减少生存方面的后顾之忧,积极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这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最基本前提。其次,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持续和有品质的民生发展成果。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以后,民生建设要注重解决人们的基本发展能力和机会问题,比如,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养老保险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比例、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随着人们的需求从低层次向高层次不断发展,民生建设未来的重心会转移到民生质量提升方面。

共享不是均享。不管是全民共享,還是全面共享,共享并不等于没有差别的、绝对平均的享有。如果一味地追求绝对意义上的平均享有,整个社会就会普遍陷入平均主义而失去发展的动力。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产品还十分有限,不可能实现在发展成果数量上的平均分配,这对那些贡献更多劳动、创造更多社会价值的人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另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动态化、差异化也决定了不能用绝对、完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民生成果共享的情况。当然,承认共享存在差距并不意味着这种差距可以被无限放大,而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7]共享原则指导下的民生建设就是要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式来调剂社会资源,使相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准同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一种同步关系,努力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民生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全体人民共享民生发展成果既是新时代民生建设的重要原则,又是民生发展的目标指向。共享需要共建,因此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解决民生问题,这是实现共享发展的前提。另外,民生共享并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实现的,而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解决民生问题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8]。共建是共享的基础,共享是共建的目标,共建共享反映了社会主义关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动力和发展目的一致性。目前,在民生建设中存在这样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享乐主义,部分人只顾追求享受民生福祉的权利而拒绝履行共建的义务,对政府提供的民生福祉过度依赖而失去主观能动性,造成社会“养懒汉”现象。另外一种是只强调义务的履行而反对享受的权利,刻意压制自己的需求。显然,这都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共享需要共建。为此,首先要把民生“蛋糕”做大,为实现民生共享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蕴含在他们身上的巨大能量,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并将这种聪明才智体现在民生建设的政策制定和具体实践中来。同样,对于个人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积极投身到民生建设实践中,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努力就业实现民生共享。“幸福不会从天而降,好日子是干出来的”[9]。其次,在做大民生“蛋糕”的同时,要分好民生“蛋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样才能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

实现民生共享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强调,事物发展总是要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样,实现民生共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共建中逐步实现的,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低水平到高水平、从不充分到充分的发展过程。一方面,由于民生问题的复杂性、层次性等特征,再加上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东西部地区、农村与城市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决定了民生问题的解决具有阶段性、渐进性特征,不可能一下子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人的需求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当其中一个需求满足以后,就会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需求,这就意味着共享民生发展成果也有了一个新的起点。也正因为如此,“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10]。

参考文献:

[1] 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2] 景天魁.探索适合中国的民生建设新路[J].学习与探索,2019(08).

[3]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3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08.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41.

[6] 李志祥.共建共享与共生共享:共享发展的双重逻辑[J].南京社会科学,2019(02).

[7]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7.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61.

[9]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163.

[10]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362.

An Explo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Follow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Lea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e New Era

Li Dan

(School of Marxism, Party School of Tianji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Tianjin Academy of Governance, Department of Party History Research of Tianji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Tianjin, 300191)

Abstract: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peoples livelihood is moving towards the aim of achieving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peopl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needs to follow basic principles accordingly in lea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e new era. The primary principle is to continuously promote and realize social equality and justice and it should run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eoples livelihood. The second principle is to define rationally the scope and standard of peoples livelihood and wellbeing, and insist on the combination of doing the best and doing according to the ability. The third principle is to make all people share the fruits of development, which embodies that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uphold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eople-first.

Key words: New Era; the Construction of Peoples Livelihood; Basic principles

責任编辑:孟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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