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叠文“卉”“森”的归部理据探索

2021-06-17 02:07张明慧
关键词:许慎会意字说文解字

张明慧

《说文解字》叠文“卉”“森”的归部理据探索

张明慧

(陕西理工大学 文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1)

《说文解字》对于叠文的归部处理通常是将其归入单体做部首的那一部,而叠文“卉”“森”的归部却并没有依单体归部,而是分别归入了《艸部》《林部》。一些学者认为许慎对“卉”“森”二字的字形说解与归部有误,但在比较分析了与“卉”“森”二字一同归部的一组字的意义特点后,发现此二字的归部实际上遵循着“以类相从”的原则,而非许慎的归部有误。

《说文解字》;叠文;归部;以类相从

《说文解字》(下简称说文)中所收录9 353个字中,有一类形体较为独特的字,它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相反构造的形体累加组合而成,如《白部》:“皛”(显也。从三白),王筠将这类字称为叠文。通常情况下,《说文》是将叠文随单体归部的,如“皛”归《白部》、“聶”归《耳部》等,另外一部分叠文由于要统辖它字而被立为部首。

据统计,《说文》中共有叠文106个,其中62个字由于要统辖它字而被立为部首,剩下的44个均为部内所辖字。在这些所辖字中,42个都遵循着“叠文随单体归部”的原则,只有“卉”(从艸、屮)、“森”(从林从木)二字并没有按照常理分别归入《屮部》、《木部》,而是分别归入了《艸部》、《林部》。从小篆形体来看,“卉”“森”二字的形体构造与“皛”字无别,都是由三个相同构件的形体叠加而成,但从归部实际来看,它们的归部原则却并不统一。薛克谬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品从口而不从吅,雥从隹而不从雔,蟲从虫而不从䖵……只有卉、森二字归部与之矛盾。所以拙文认为《说文》卉、森的归部显然有误。”[1]20杨树达在“卉”下注:“从草屮无义,此从三屮耳。”同时在“森”下注:“从三木。”[2]与杨树达持相同看法的还有裘锡圭,他同样在“卉”“森”二字后注“从三‘屮’”“从三‘木’”[3]。可见两位先生并不同意许慎对“卉”“森”二字的形体说解,如果将2字析为“从三屮”、“从三木”,那么“卉森”2字就只能分别归入《屮部》、《木部》,但许慎却并没有这样做。难道这确实是许慎疏忽而导致的归部错误吗?

关于这个问题,王望媛在《同形复体字“卉”和“森”的归部问题探析》[4]一文中,细致分析了“卉”“森”二字的字义,同时分析了二字与二合体字“艸、林”、单体字“屮、木”的意义关系,指出“卉”字义更偏向于“艸”而非“屮”,“森”字义更偏向于“林”而非“木”,这是许慎依据“义有所重”原则进行归部的结果。然而从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义有所重”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用该说去衡量“卉森”二字这种特殊的归部现象并不合适。我们认为应从字与字之间的关系入手,考察与“卉”“森”一同归部的一组字之间的意义关系,而非仅限于2字本身的意义特点。考察的结果是,叠文“卉”“森”的归部遵循着“以类相从”的原则,2字的归部非许慎失误所致。

一、“义有所重”说存在的问题

“义有所重”说是段玉裁针对《说文》会意字的归部问题所提出的归部条例,他在《说文解字注》“鉅”下注:“会意字合二字为一字,必以所重为主。”[5]王筠将此条例视为会意字归部通例:“会意字虽两从,而意必有主从,则必入主意一部,此通例也。”[6]然而,如果将该说看作会意字归部通例,在运用该条例分析具体字例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薛克谬指出,一些会意字的“两个义符在表义中无重无轻、无主无从,而是各占一半,平分秋色”[1]21。王智群认为将“义有所重”说看作是会意字的归部标准来说不可行[7]。刘忠华先生同样指出:“‘义有所重’说限于从偏旁与字义的关系角度说明归部的理据,没有考虑《说文》部内字的编排原则对归部行为和过程的制约,忽视了一起归部的一组字之间的意义关系和特点,自然会遇到‘通例’不通的问题。”[8]同时刘先生通过研究《说文解字注》按“所重”分析的45个字,发现尽管一部分字确实是按照“所重”归部的,但是按照“以类相从”的角度去分析字与字之间的意义关系,同样可以解释这些字的归部[9]。由此可见,想要弄清“卉”“森”二字的归部原则,必须跳出“义有所重”说的思路。

二、“卉”字的归部理据分析

《说文·艸部》:“卉,艸之总名也。从艸、屮”。《说文》设立540个部首,每个部首代表了本部字共同的构字部件和表意偏旁,同时,“以类相从”的原则要求字义关系密切,意义特点相同的一组字取共同的表意偏旁归部,因此我们需要具体分析与“卉”一同归入《艸部》的一组字之间的意义关系。同时分析《屮部》字与“卉”之间的意义关系,找到“卉”字不归入《屮部》的理由。

(一)《艸部》字与“卉”

通过对《艸部》所辖457个字进行穷尽性的分析,我们发现《艸部》所辖字从字义上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1. 表示草或草的种类(316字),如:“茞”(艸也)、“薰”(香艸也)、“薻”(水艸也)。

2. 表示草木的各个部位,枝叶果实等(27字),如:“荄”(艸根也)、“荚”(艸实)、“萁”(豆茎也)。

3. 表示草木的状貌(69字),如“萑”(艸多貌)、“萋”(艸盛)、“䔟”(艸萎䔟)。

4. 表示草做的器具或食物(40字),如:“萆(雨衣)、“蕢”(艸器也)、“菹”(酢菜也)。

5. 地名及其他(5字)【此5字分别为:莋(越嶲县名)、苑(所以养禽兽也)、薮(大泽也)、蕆(《左氏传》:“以蕆陈事。”杜预注云:蕆,敕也)、蘸(以物没水也。此盖俗語)】。

《说文》对“卉”字的说解为“艸之总名也”,即为百草的总称。仔细分析“卉”字字义与部内字的五种类型我们可以发现,“卉”字与第一类表示草或草种类的部内字字义关系十分密切,它们类聚在一起,“卉”是这316个字的总称。

对这类字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表示草种类的字共316个,其中72个直接以“某,艸也”的方式进行训释,剩下244个字的训释方式是说解草的具体种类。这316个字中,308字都为形声字,按照《说文》体例,形声字一律按义符归部,因此这308字都只能归入《艸部》。而“卉”与《艸部》字类聚,字义关系十分密切,“卉”是这些字字义的总称,它与308个形声字排列在一起,取共同的义符“艸”一同归入《艸部》,体现了“以类相从”的归部原则。

(二)《屮部》字与“卉”

分析可见,归入《屮部》的几字字义关系密切,其共同的意义特征是“向上生长”,而“卉”字义为“艸之总名”,并无“向上生长”之义,与《屮部》字字义关系不属于同一义类,而与《艸部》字字义特点相同,因此许慎将“卉”字形体说解为“从艸从屮”,归入《艸部》。如果将“卉”字按杨树达等学者的观点析为“从三屮”,那么“卉”字则只能归入《屮部》,这不符合“以类相从”的归部原则。

三、“森”字的归部理据分析

《说文·林部》:“森,木多貌。从林从木”。“森”与《林部》、《木部》字字义关系分析如下。

(一)《林部》字与“森”

3. 楚,丛木。一名荊也。从林疋声[10]122。

4. 棽,枝条棽丽貌。从林今声[10]122。

5. 楙,木盛也。从林矛声[10]122。

6. 麓,守山林吏也。从林鹿声[10]122。

7. 棼,复屋栋也。从林分声[10]122。

8. 森,木多貌。从林从木[10]122。

9. 梵,出自西域释书,未详意义[10]122。

分析可见,归入《林部》的几字字义关系密切,共同的意义特征是“林木丰茂”,而“森”字义为“木多貌”,与《林部》字字义特点相同,因此许慎将“森”字形体说解为“从林从木”,归入《林部》。如果将“森”字按杨树达等学者的观点析为“从三木”,那么“森”字则只能归入《木部》,这不符合“以类相从”的归部原则,详后文分析。

(二)《木部》字与“森”

通过对《木部》所辖431个字进行穷尽性的分析,我们发现《木部》所辖字从字义上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1. 表示树木的种类(173字),如:“梫”(桂也)、“杏”(果也)、“槢”(木也)。

2. 表示树木的状貌(38字),如:“朶”(树木垂朵朵也)、“材”(木梃也)、“栠”(弱貌)。

3. 表示木做的器具(214字),如:“㮝”(角械也)、“栽”(筑墙长版也)、“枓”(勺也)。

4. 其他(6字)【此6字分别为:杲(明也)、杳(冥也)、桄(充也)、休(息止也)、㮓(竟也)、枭(不孝鸟也)】。

分析可见,《木部》所辖431个字与“森”字没有共同的意义特点,字义关系并不密切,因此“森”无法归入《木部》,入《林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木部》:“树,生植之总名”(按,木本植物的总称),与《艸部》:“卉,艸之总名”的训释义相似,皆为“某之总名”。“树”归入了辖大量表树木种类字的《木部》,“卉”归入了辖大量表艸木种类字的《艸部》,可见许慎在归部时所考虑的是按照一组字之间的共同意义特征进行归类。

总的来看,《说文》是按照字义的类别,将字义特点相同的一组字取共同的义符归部,这就是“以类相从”的归部原则。如果对“卉”“森”2字的分析仅仅局限于在一个字的内部,纠结于该字偏旁与字义之间的关系,就会陷入“义有所重”说的泥淖。叠文“卉”“森”2字分别归入《艸部》、《林部》是许慎根据“以类相从”原则进行归部而产生的结果,对于2字字形的说解也是根据它们与一组字之间的意义关系而决定的,并非许慎说解有误。

[1] 薛克谬. 再论《说文》非形声字的归部[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1(4).

[2] 杨树达. 中国文字学概要[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 150.

[3] 裘锡圭. 文字学概要[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3: 133.

[4] 王望媛. 同形复体字“卉”和“森”的归部问题探析[J].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报, 2015, 14(2): 70-71.

[5] 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 88.

[6] 王筠. 说文释例:卷九[M]. 北京: 中国书店, 1983: 390.

[7] 王智群. 《说文解字》会意字归部条例探析[J]. 中国文字研究, 2007(1): 101.

[8] 刘忠华. 《说文》会意字“义有所重”归部条例检讨[J].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3): 133.

[9] 刘忠华, 李艳辉. 论《说文解字》立部与归部的问题[J].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3): 15.

[10] 许慎. 说文解字[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3.

[11] 汤可敬. 说文解字今释[M]. 长沙: 岳麓书社, 1997: 825.

10.15916/j.issn1674-327x.2021.03.020

H161

A

1674-327X (2021)03-0076-03

2020-11-15

张明慧(1997-),女,山东临沂人,硕士生。

(责任编校:叶景林)

猜你喜欢
许慎会意字说文解字
近四十年来会意字研究综述
画说汉字——摆(bai)
许慎德
“六书”在小学识字教学中的应用
《说文解字》中的反形字分析
体验知识的形成、产生和发展
对外汉语教学角度的许慎文化研究
有趣和会意字
游许慎文化园
品形汉字举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