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琳, 郑朝阳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6)
腐败问题的巨大危害不言而喻,已成为学界和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采取“打虎”“拍蝇”“猎狐”等一系列手段,反腐败取得了巨大成效。201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1]然而,全国各地区仍存在不同级别干部“落马”的现象。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数据,2019年查处中管干部20人、省管干部408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62人。2018年同类型数据分别为23人、354人、15人[2]。由此可以看出,被查处的干部数量仍居高位且呈增长态势。这些腐败分子所在组织的类型不一、特征不同,对传统的单因素腐败治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在组织反腐败的过程中,对组织单一条件的改变也往往导致多种条件的并发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在这一反腐败体制影响下,全局视角和协同视角下的反腐败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4]。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学界研究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因素被证明是与腐败有相关性的。但是,在绩效导向和多任务环境下的政府,一方面要解决如何促进经济良性长效增长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应对社会复杂形势变化带来的各项严峻挑战,对于反腐败“压力”和“任务”已倍感不堪。如何合理地配置资源,以应对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的腐败问题,已成为了中国反腐败实践与体制机制改革中的重大难题。尤其考虑到中国各地方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条件的巨大差异,可供反腐败行动使用的要素数量和质量不一。这就要求管理者能够有效识别出影响腐败的多重条件及其协同效应,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当地政府的要素禀赋选择适宜的改革策略。
在复杂组织治理中,“组态视角”被广泛用于理解组织结果背后的因果复杂性[5]。该视角指出,多重影响因素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并且可以通过差异化的排列组合来达到影响组织结果的共同目的。基于此,笔者将在省级政府反腐败建设的实践场景下,借助“组态视角”实证探讨地区腐败的影响因素和改善路径。笔者在PEST框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政府组织行为的特点,提出了理解地区腐败程度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以2016年中国 31 个省级地区为案例,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超越个案的特殊性揭示导致地区腐败程度差异的路径机制。
1. 腐败的定义与测量方式
腐败是什么?这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于腐败的认知、行为和反腐评价。学界关于腐败并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既有宽泛的定义,如违背了制度和权力的初衷和原则的行为;也有中等程度的定义,如透明国际提出的滥用受委托权力以牟取私利[6],这一定义表明腐败不仅是公共领域可能发生的现象;还有狭义的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利”[7]。由于笔者研究的是地区的腐败现象,故而采用“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利”这一定义。
腐败如何测量、腐败是否可以测量?这同样是学界未能达成一致的点。目前存在的量化测量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主观测量法主要是基于民众的腐败感知程度,客观测量法主要是基于被查处案件数[8]。然而这两种测量方法,都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就主观测量法来说,腐败存在着“民间传说”[9],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公众的腐败感知可能并不准确。就客观测量法来说,第一,腐败是隐蔽性的,腐败交易双方试图为他们之间的非法交易保密,并且限制在熟悉和信任的人中间。第二,国内学者对于“被查处的腐败案件”的含义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一些学者将其作为地区政府的腐败水平的度量[10-11],而另外一些学者将其视为地区政府的反腐败力度[12]。
在当前背景下,反腐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具有坚决的政治决心。在有限的资源和信息掌握程度下,笔者采用基于被查处案件数的客观测量法来衡量政府组织腐败程度,具体而言,是基于人民检察院每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率的腐败程度为每一万名公职人员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人数。
2. 腐败影响因素
国内外学者对于腐败的影响因素分析,主要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四个方面。在部分影响因素上,他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政治方面,影响因素主要有政府规模、政治周期、政治制度、法律等。腐败程度与政府规模有关系,一种观点是政府规模越大腐败程度越高[13],另一种观点是政府规模越大腐败程度越低[14]。在政治周期方面,陈刚和李树[15]认为官员任期与腐败程度之间存在“U”型曲线关系。聂辉华和王梦琦[16]认为,中央直接调任纪委书记的省份,或者媒体曝光度越高的省份,政治周期对反腐败力度的影响显著。政治制度方面,民主政治与腐败的关系成为学者们关心的主要话题,通常观点是拥有多数民主选举制度和长期接触民主的国家存在较少腐败[17]。例如,李辉等[18]认为,民主对于腐败感知的影响具有双重作用,在直接效应上,民主程度越高的国家,民众腐败感知的平均水平越高,但在调节效应上,民主作为一种宏观制度环境,会增强自我经济评价对腐败感知的负向影响;也有部分西方学者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能够反映不同程度的腐败程度[19];还有学者认为,提高法治水平有助于反腐败[20-21]。
经济方面,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公共财政、个体收入等。有学者认为,腐败治理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22]。Del Monte和Papagni[23]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可能与该地区腐败程度呈倒 “U”型关系。公共财政因素是影响腐败的重要变量,一般包括财政透明度、财政分权和税收。财政透明度方面,黄寿峰和郑国梁[24]认为,财政透明度的提高能够抑制腐败,但作用有限。黄溶冰和赵谦[25]的研究表明,财政分权与地区腐败水平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晋升锦标赛”下的财政竞争行为会助长地方官员腐败[26]。在个体收入方面,有学者认为,公职人员个体收入的上升会降低腐败[27];也有学者认为,个体收入的上升并不能有效减少腐败,甚至加剧腐败[28]。
社会方面,影响因素主要有教育水平、社会资本等。国内学者发现,官员的受教育水平是影响腐败金额的显著变量,要提高官员受教育水平[29]。在社会资本方面,普遍信任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资本,与腐败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与之相对,特殊信任是一种消极的社会资本,与腐败程度呈正相关关系[30]。
技术方面,影响因素主要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有学者认为,网络技术对于制约腐败具有优势[31];也有学者认为,大数据在政府部门的应用提升了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以及基层政府腐败治理水平[32]。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腐败的影响因素众多,治理难度大。由于选择数据、模型、方法等差异,在一些关键因素上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态度。根据以上研究,政府管理者在有限的时间内可能无法找到一条适合当地实际的反腐败路径,在有限的资源配置下,没办法将每一项都做到完美。这就有必要通过分析腐败的发生路径以提供切实可行的反腐败对策。
PEST分析是指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s),E是经济(Economy),S是社会(Society),T是技术(Technology)[33]。基于此方法,可以对政府组织的特点进行了解和分析。杜晓燕[34]用PEST模型对中国腐败治理的宏观环境进行了分析。其中,政治环境是指对研究对象具有实际与潜在影响的政治制度、政府态度、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总和;经济环境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以及未来的经济走势等宏观经济情况;社会环境包括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教育水平等因素;技术环境是指研究对象所在国家的技术水平、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技术发展的动态等。已有研究和文章第二节的文献综述表明,腐败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技术因素具有重要关系[35],运用PEST模型对地区腐败程度分析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根据已有研究及PEST模型,结合中国地区政府现实情景,笔者构建了一个PEST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分析框架
第一,政治条件。主要包含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两个二级条件。政府规模是政府权力的重要表现,一般情况下,政府规模越大,其干预能力就越强。约翰·埃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36]在《自由与权力》中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的,以往的研究表明,腐败与法治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一方面,腐败能够影响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另一方面,完善的法治制度又能较好地防治腐败现象。
第二,经济条件。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分权和工资收入三个二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是用人均GDP值来衡量,这反映着地区间经济实力的差距。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其反映的是地方政府自主度的问题,自主意味着独立行使财政权力和较小的约束,可能会造成腐败。工资收入是指公务员由政府支付的合法的收入,从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出发,官员追求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可能会去寻求其他非法途径,一旦工资收入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官员就可能会采取其他非法行动牟利。
第三,社会条件。包括教育水平一个二级条件。中国香港地区防治腐败“三管齐下”,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教育,教育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
第四,技术条件。包括信息化水平一个二级条件。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可以让权力监督更加的深入、广泛,形成更具震慑的问责机制,从而增加腐败成本。
在组态视角下,政治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对地区腐败程度的影响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在相互影响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多重条件间的并发协同效应既可能包括通过适配来相互强化,也可能通过替代来相互抵消。因此,笔者将在组态视角下,实证探讨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四重条件究竟会如何通过相互间的联动匹配来影响地区腐败程度。
笔者尝试在组态视角的基础上分析政府腐败背后的多元环境因素,因此拟采用 fs/QCA开展实证检验。定性比较分析(QCA)在20世纪80年代由 Ragin[37]提出,QCA技术力求整合“定性”(案例导向)和“定量”(变量导向)两种分析方法的长处。在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往往是复杂的,组织要素间经常相互依赖与共同作用导致结果产生,前因条件是多重并发的。通过已有研究,可以发现腐败问题更是如此。学界对于腐败的定量研究成果众多,但大多是基于自变量相互独立、单向线性关系和因果对称性的统计技术,其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分析自变量对于腐败程度的边际“净效应”,这并不能解释自变量相互依赖等复杂的因果关系。在QCA中,研究者把研究对象视作条件变量不同组合方式的组态,整合了案例研究与变量研究的优势,并通过集合分析发现要素组态与结果的集合关系,有助于回答多重并发的因果关系、因果非对称性等因果复杂性问题[3],这对于在全局视角和协同视角下理解、分析和解决腐败问题是有帮助的。
自从2007年Fiss[38]成功将QCA方法引入管理学领域,国内外的学者对QCA方法的使用呈上升趋势。从国外情况来看,2020年,管理学期刊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发表了一篇运用构型方法构建QCA理论的文章[39];也有学者运用QCA方法研究国际商务[40],并提到了QCA的优势和对国际商务研究的适应性,还有一些分析教育政策、种族暴力等的文章。由此可以看出,QCA方法在国外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应用的广泛性和适用性。从国内情况来看,应用QCA方法研究的文章在2016—2019年增长迅速,在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等领域颇具成果[41-43]。但相较于传统定量研究方法来说,还处于很少被人们了解的起步阶段。
QCA包括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以及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v/QCA)三个基本类别。相较于 cs/QCA 和 mv/QCA 只适合处理类别问题的特点而言,fs/QCA 还能够进一步处理有关程度变化抑或部分隶属的问题,其统计分析方法更加准确和科学。
以下统计变量数据均来自2016年的各省级行政区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省市的地方年鉴、《中国检察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的省级统计年鉴。
1. 结果变量
腐败程度。腐败程度是一个地区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利的程度。采用Fisman 和 Gatti[44]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率来度量地区腐败程度的方法,即职务犯罪立案人数与该地区政府公职人员数量之比。而政府公职人员数量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并且为了方便统计分析,最终选择采用每万名公职人员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人数作为测量地区腐败程度的指标。具体如表1所示。
2. 条件变量
经济发展水平。用地区人均GDP来表示经济发展水平[45]。
工资收入。公职人员平均工资与全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选择用“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平均工资”来代替公职人员工资。用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平均工资与全行业平均工资之比表示最终公职人员相对工资水平。
财政分权。扣除转移支付的财政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对于财政分权,笔者侧重考察财政支出方面。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可获得较多的上级转移支付从而达到较高的支出比重[46]。
教育水平。用每十万人中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表示教育水平[44]。
政府财政规模。用政府财政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政府财政相对规模。
政府人员规模。用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就业人数占年末总人口比重表示政府人员规模[42]。
法治水平。用律师执业人数占年末总人口比重表示法治水平。考虑到案件审理数据的可得性以及各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的意愿和能力,笔者选择用律师的从业情况来度量中国 31 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法治水平[47]。
信息化水平。以人均互联网端口数表示信息化水平。
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在 fs/QCA 中,校准指的是给案例赋予集合隶属的过程。具体而言,研究者需要根据已有的理论知识和案例情境将变量校准为集合。校准后的集合隶属度将介于 0~1 之间。为了将条件变量的取值校准到 0~1 的区间范围内,研究者需要结合案例中条件变量的实际取值分布,并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选取能够体现条件变量中间程度的取值来选取校准的锚点(完全隶属、交叉点、完全不隶属)。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指标描述及校准
在对条件组态进行分析前,需要首先逐一对各个 条件的“必要性”进行单独检验。笔者首先分别对各条件进行必要条件分析,如表3所示。根据表3对必要条件分析结果显示:第一,各条件的一致性相对较高,对结果具备一定的解释力。第二,没有一个条件的一致性能够高于阈值0.9,这说明没有哪个条件能够单独构成高/低腐败程度的必要条件。这一结果显现了省级地区腐败治理复杂性,必须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条件联动匹配才能起到最佳效果。
表3 必要条件分析
Ragin和Fiss[48]提出了 QCA 分析结果呈现形式。该呈现形式的优点在于,其能够比较清晰地表明各个条件在组态中的相对重要性。
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市场强度,以公职人员工资收入和公职人员规模的对比来衡量公职人员强度,以政府规模和政府财政分权来衡量政府强度,以社会教育水平、信息化水平和法治水平的组合来衡量社会强度。
1. 地区高腐败程度条件组态分析
表4呈现了用以解释高地区腐败程度的四条驱动路径。圆形图例(●和○)表示该条件为核心条件;三角图例(▲和▽)表示该条件为边缘条件。同时,●和▲表明条件存在,即条件变量取值较高;○和▽表明条件变量取值较低;空格表示条件变量的存在对于结果而言无关紧要。表4中每一纵列代表了一种可能的条件组态。解的一致性(Solution Consistency)为77.6%,这意味着,在所有满足这四类条件组态的地区腐败程度的案例中,有77.6%的地区呈现较高的腐败程度。解的覆盖度(Solution Coverage)为69.7%,这意味着四类条件组态可以解释 69.7%的高腐败地区案例。解的一致性和解的覆盖度均较高,表明实证分析有效。
表4 高腐败程度条件组态
类型1:政府—市场平衡型,强政府、强市场。
该类型包含条件组态1,其特点表明该地区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低信息化水平、高经济发展水平、高工资收入、强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高法治水平,易出现较高的腐败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高法治水平为核心条件,高工资收入、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强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弱信息化水平为边缘条件。地区经济发达,社会信息化水平不发达,教育水平低,政府公职人员数量多,处于政府与市场的夹缝之中,公职人员权力和能力均受限,同时面临来自市场主体的多重诱惑,容易导致其腐败。该路径具有0.961的一致性,能够解释约 26.3%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另外,约 0.5%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仅能被这条路径所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如图2所示。
类型2:官员掠夺型,强官员、弱市场、弱社会。该类型包含条件组态2和条件组态4。条件组态2的特点表明该地区低经济发展水平、低教育水平、弱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低法治水平,高工资收入,高财政分权,易出现较高的腐败程度。低政府人员规模为核心条件,低经济发展水平、高工资收入、高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低政府财政规模、低法治水平为边缘条件。条件组态4的特点表明该地区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低政府人员规模、低法治水平、弱信息化水平、高工资收入、强政府财政规模,易出现较高的腐败程度。低政府人员规模为核心条件,低经济发展水平、高工资收入、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强政府财政规模、低法治水平、低信息化水平为边缘条件。在此种类型中,政府规模比较小,尤其是公职人员数量少,各类权力掌握在更少的人手中,支付给公职人员工资高,可用于其他建设开支变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职人员“金钱—权力”资源可支配能力变强,强化了个人能力,造成弱政府而强官员的情况。不注重社会教育,社会认知容易出现偏差,同时社会法治水平低,更多的是由权力“说了算”,从而“行贿—受贿”风气盛行。条件组态2具有0.961的一致性,能够解释约 36.1%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另外,约1.8%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仅能被此条路径所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安徽省与河北省,如图3所示。条件组态4具有约0.947的一致性,能够解释约41.7%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另外,约4.8%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仅能被这条路径所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云南省,如图4所示。
图2 条件组态1案例
图3 条件组态2案例
图4 条件组态4案例
类型3:市场—社会平衡型,强市场、强社会。此类型包含条件组态3,其特点表明该地区低工资收入、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高经济发展水平、强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高法治水平和高信息化水平,易出现较高的腐败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高法治水平、强信息化水平为核心条件,低工资收入、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强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为边缘条件。地区经济发达,社会信息发达,教育水平低,政府公职人员数量多、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低,面对来自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力寻租”诱惑时,易产生腐败动机和行为。该路径具有约0.961的一致性,能够解释约28.9%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另外,约1.6%的高腐败程度地区案例仅能被此条路径所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如图5所示。
图2~图5反映了四类条件组态所对应的解释案例,条件组态1案例为西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政府开支不足的情况下,为保持公职人员原有工资待遇的稳定,公职人员容易向市场、社会掠夺资源,而组织是默许的状态,因为组织也希望能借此维持自身运转。条件组态2案例为东部地区河北省和中部地区安徽省。河北省与安徽省公职人员工资相对较高,在政府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其权力等资源的利用能力也随之提高,给予了其一定的腐败能力。条件组态3案例为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在经济相对发达、社会与市场、教育本就不太发达的地区,较大的政府权力受到的制约比较少,而转型经济中面临的诱惑比较多,造成腐败频发。条件组态4案例为西部地区云南省,政治生态恶化,腐败频发。
图5 条件组态3案例
综合来看,以上四类组态条件覆盖了东、中、西部地区,有一定适用性。
2.地区低腐败程度条件组态分析
表5呈现了用以解释低地区腐败程度的三条驱动路径。
表5 低腐败程度条件组态
类型4:政府—社会协同型,弱市场、强社会、强政府。该类型包含条件组态5,其特点表明该地区低经济发展水平、低教育水平、高工资收入、高财政分权、强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高法治水平、强信息化水平的地区,腐败程度较低。低经济发展水平、高工资收入、高财政分权、强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为核心条件,低教育水平、高法治水平、强信息化水平为边缘条件。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社会正确的认知和法治水平能够对腐败起到很好的抵制作用;官员的工资水平高,但人员数量多,权力相对分散,一个有作为的政府在社会的协同配合下能很好地治理好官员和市场,从而达到低腐败的情况。该路径具有0.877的一致性,能够解释约28.9%的低地区腐败程度案例。另外,约 0.1%的低地区腐败程度案例仅能被这条路径所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海南省,如图6所示。
图6 条件组态5案例
类型5:政府主导型,弱市场、弱社会、强政府。该类型包含条件组态6,其特点表明该地区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低法治水平、高工资收入、强政府财政和人员规模,腐败程度较低。高工资收入、强政府人员规模为核心条件,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分权、低教育水平、强政府财政规模、低法治水平为边缘条件。该组态对西部地区具有较大的适用性,在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信息不发达而教育缺失,法治水平低,社会的活动能力相对较低。公职人员具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人员规模较大,从而官员个人权力较为分散。在这种地区,需要一个更为强大的政府对地区进行良好的治理。该路径具有0.835的一致性,能够解释约52.0%的低地区腐败程度案例。约16.1%的低地区腐败程度案例仅能被这条路径所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图7所示。
图7 条件组态6案例
类型6:政府—官员强化型,弱市场、弱社会、强官员、强政府。该类型包含条件组态7,其特点表明该地区低经济发展水平、低政府人员规模、低法治水平、弱信息化水平、高工资收入、高财政分权、高教育水平、强政府财政规模,腐败程度较低。高财政分权和强政府财政规模为核心条件,低经济发展水平、高工资收入、高教育水平、低政府人员规模、低法治水平、弱信息化水平为边缘条件。在弱市场和弱社会的情况下,强政府和强官员的协同配合,也能够对腐败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纵然官员具有较高的权力,但政府同样具有很强的权威和影响力,能够对于官员、市场、社会的不当行为进行控制。因此,提高政府的权威和治理能力极为必要。该路径具有0.819的一致性,能够解释约34.4%的地区低腐败程度案例。另外,约2.6%的地区低腐败程度案例仅能被这条路径所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西省,如图8所示。
通过表5可以看出,低经济发展水平、高工资收入与强政府财政规模在三类组态中都存在。通过进一步必要性分析,发现高工资收入或强政府财政规模的条件组合能达到低腐败程度的一致性达到0.79, 能够覆盖61.0%的案例,证明高工资收入和强政府财政规模在治理腐败的政府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低经济发展水平或高工资收入或强政府财政规模的组合能够达到低腐败程度的一致性达到0.81, 能够覆盖58.0%的案例,这也反映出低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更易实现低腐败程度。
图6~图8反映了三类条件组态所对应的解释案例,条件组态5案例为东部沿海地区海南省,条件组态6案例为西部地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件组态7案例为中部地区江西省。综合来看,东、中、西地区根据本地的资源不同,采取不同政策均有机会达到低腐败程度。
图8 条件组态7案例
基于上述数据分析结果,可以发现:
第一,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均无法单独构成高、低腐败程度的必要条件。证明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组态问题,需要多重并发条件影响作用。
第二,地区高腐败程度和低腐败程度一共包括七条组态驱动路径。其中,表4中的三种类型(四类条件组态)构成了地区高腐败程度的驱动路径。包括:类型1——政府—市场平衡型(条件组态1);类型2——官员掠夺型(条件组态2和条件组态4);类型3——市场—社会平衡型(条件组态3)。表5 中三种类型(三类组态)构成地区低腐败程度的驱动路径。类型4——政府—社会协同型(包含条件组态5);类型5——政府主导型(条件组态6);类型6——政府—官员强化型(条件组态7)。
六种类型具体如表6所示,●表明主体强度高,○表明主体强度低。
表6 路径—地区腐败程度表类型
在经济学中,“官场+市场”理论揭示出在中国政府与市场有效合作的实现,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条件包括提供内部的政治激励、外部的市场约束和必要的信息反馈机制[49],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有机结合,为揭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视角。结合该文数据分析的结果,借鉴“官场+市场”理论为中国不同地区间的腐败治理问题提供新的阐释视角。
一是腐败治理需要“官场+市场+社会”多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高腐败和低腐败的六条路径中,都涉及政府(官员)、市场和社会三个主体,都会对腐败治理的效果产生影响。不同的地方在于,高腐败程度的路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而低腐败程度组态更为相似。低腐败程度的三条路径中可以发现政府均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承担主导责任。可以看出,一方面,政府依然是中国反腐倡廉的主力军,反腐败效果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决策和执行的力度;另一方面,实现低腐败的同时需要发挥社会主体的协同作用,配合政府共同参与到廉政建设中。
二是中国不同地区之间的腐败治理路径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高腐败程度的四条组态路径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地区类型,都有相对应的代表省份。同样在实现低腐败程度的三条组态径也是适用于不同的地区类型。根据所代表的省份,大致可以分为东部、西部和中部地区,不同地区省份需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责任,制定相应的策略来实现低腐败。
三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高薪”有助于遏制腐败。根据实现低腐败的三条组态路径,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扩大政府人员和财政规模,对于腐败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三组路径显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提高官员工资收入并适当扩大政府规模,可以减少腐败机会和欲望,并增强遏制能力。相对来说,导致高腐败的三条路径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工资水平对于腐败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
第一,将fs/QCA应用到腐败与反腐败路径研究领域,拓展了腐败与反腐败研究方法,对于传统实证统计方法中的“内生性”问题有了更好的解决办法,多重并发和非对称的组态视角给人们认识腐败与反腐败提供了新的视角。
第二,根据31省2016年实际数据,提出高腐败程度的三条路径和低腐败程度的三条路径供实务工作者参考。这有利于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当前腐败风险,并寻找适合本地区的改革途径,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
第一,基于某一年份31省的数据,样本选择代表性和普遍性不足。
第二,条件变量的选择和测量方式可能具有缺陷和主观性,不能很好地反映实际情况。低腐败程度组态中没有涉及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可能需要更多的样本予以观测。
第三,锚定某个条件变量环节,可能有更好的区分点可供使用。
第四,实务工作者的态度和看法并没有涉及到,这需要更多的走访和深度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