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耀丰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不斷关注教育惩戒的同时,也陆续出台了多项相关的政策,教育惩戒的落实得到了多种保障。尽管如此,教育惩戒仍存在落实困境,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未被细化,放弃与滥用教育惩戒成了不少教师非此即彼的选择。教育惩戒的规制不完善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广大民众的重视。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9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教育惩戒的实施得到了初步的规制化保障。
从现有文献的内容来看,对教育惩戒规制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国内外的惩戒规制实践,对教育惩戒的规制路径进行探讨;二是通过多个角度分析教育惩戒的规制方法;三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突出教育立法支持教育惩戒的重要性。已有少数文献从教师视域研究教育惩戒的规制化,但仍缺乏一定的个案研究支撑。对此,笔者从教育惩戒及教育惩戒规制化最终的实践主体——教师的视域出发,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对教育惩戒规制化进行个案研究。
二、相关概念界定
教育惩戒的内涵分为三个方面:惩罚性、警戒性和教育性。惩罚性是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警戒性是教育惩罚的内在机制,教育性是教育惩戒的重要原则。其中教育性这一特征常被人忽视。基于此,笔者认为,当前有关教育惩戒规制化的探究应以惩戒的实践问题为基点,通过法律提供操作指导,减少法律长期缺位导致的问题,发挥惩戒的教育性。
规制化有通过规则、规章、法律等来进行规范和调控之意。教育惩戒规制化是通过明确惩戒的惩罚性、警戒性和教育性来引导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权,促使权利实施的规范化。
三、研究方法
(一)访谈对象
本研究的访谈对象为一名因机缘而加入教师队伍行列的特级教师(小L)。访谈小L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小L虽然因机缘考入中师,但其目前在教研中成就突出,不亚于大多数同阶段的大学毕业生。他长期坚守在教学一线岗位上,经历了教育惩戒规制化的一些变化阶段,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值得研究。第二,小L既是教师又是副校长,对学校与教师两方关于教育惩戒的理解和实施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二)收集资料
本研究采用半结构式访谈与结构式访谈两种模式,通过面对面访谈与电话访谈的方式,共对小L进行了3次访谈。经小L同意,访谈过程中均做了录音。首次访谈时间为2020年9月19日,地点在小L教师的办公室,访谈时间约40分钟。本次访谈的主要内容为被访者的求学经历、从教缘由、对学校和教师关于教育惩戒的理解与实施情况的了解等。访谈期间,为避免打断受访者的思路,笔者根据受访者的回答思路对访谈问题进行了细微的调整。第二次访谈为电话访谈,采用半结构的深度访谈,时间是9月21日,时间为20分钟。这次访谈旨在收集第一次访谈中尚未完成的问题,同时,对录音文件中不清晰和不完善的内容进行跟踪以补全访谈资料。第三次访谈为电话访谈,时间为9月26日,访谈时间约15分钟,对小L关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及经历进行深入理解。
四、资料分析与研究结果
(一)研究对象的背景
小L,男,1972年出生,于2009年进入湛江某中学任教,接受笔者访谈时,小L已有11年教学经验。在管理班级方面,小L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惩戒经验,见证了近几年来社会、家长以及学生对教育惩戒态度的变化。以下内容以访谈的形式记录小L 对教育惩戒规制化的个体研究。
(二)研究学校的惩戒现状
小L老师所在的学校是一所公办“市规范化”学校,主要招收社区内的适龄少年学生,也接受部分社区外进行择校的适龄青少年入学。
问题一:很多教师发现班里有学生欺负其他同学时,不想管也不敢管,您可以解释这种现象的原因吗?
小L 老师:首先是因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禁止体罚,虽然教师有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力,但因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度的模糊界定,许多教师宁可放弃惩戒的权力,也要避免触犯法律。其次,社会舆论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部分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受到委屈向家长反映后,家长就到学校找领导,让教师背上“变相体罚”的罪名;更严重些,学生心理的不满会导致过激行为的发生,加之负面新闻的传播很大程度上给惩戒权的运用带来很大的压力,这让许多教师望而却步。另外,也有一些教师缺乏职业素养,对教育工作和学生的学习以及身心发展缺乏责任感,加之管理艺术缺失导致教育管理事倍功半,最后以“不作为”的态度对待教育惩戒。
问题二:您有尝试过采取措施,争取与家长一起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争取家长的协助与支持吗?
小L老师:有的,尝试过电话向家长反映情况,也有请过家长到学校谈论过,家长们会口头上答应在家庭教育中加强管教,但实际情况往往不乐观,家长常常因为工作忙而疏于孩子的教育;更有部分家长过分溺爱孩子,孩子受到委屈就到学校指责教师的“不当行为”,这些都是导致教师不敢或者不愿意运用教育惩戒权的重要原因。
(三)小L实施惩戒的规制化建议
问题三:针对当前教育惩戒出现的问题,您对教育惩戒的规制化有什么建议吗?
小L老师:小学教育惩戒在认识和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推进教育惩戒的规制化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明确、详细的制度是教师分清惩戒和体罚界限的重要标准,有了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时既有了法律保障,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针对性的惩戒方式,使教育惩戒的因时因事施教有章可循;另一方面,配套的学生申诉制度可以制约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使用,防止教师随意对学生进行惩戒,避免惩戒过度的教育事故,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教师层面的管理機制。教师的教育管理机制以遵守国家教育法规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为前提。教师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行使教育惩戒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依据法规校规,对存在失范行为的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有弹性地处理学生违规行为,注重教育惩戒过程中语言的艺术性,因时因事选择惩戒的场合和时机,还要对学生进行惩戒后的关注和疏导,积极与学生交流,使学生心服口服地纠正错误,使教育惩戒为广大师生所接受。
3. 家校合作提高教育惩戒的成效。家校合力是提高教育惩戒效果的重要途径。教师在决定进行教育惩戒行为时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与家长协商并共同协商惩戒方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及时与家长交流学生的情况;在完成惩戒教育后,定时向学生家长了解学生在家的表现。另外,可以通过家长会或组织委员会的形式引导家长正确对待教育惩戒,在家庭教育中积极配合教师,共同帮助孩子纠正错误的行为习惯。
当笔者第二次访谈的时候,小L老师所在的学校已经就教育惩戒问题展开了新一轮的改进措施探讨与试行。
尽管近年来教育惩戒逐渐成为关注热点,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应运而生,但由于现代法治思想和“以人为本”观念的盛行,又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化,作为惩戒主体的教师与学校的自由裁量权较窄,可实施的空间较小,不利于教育的正常开展。教育惩戒是教育过程中的必要手段,我们期待未来国家完善法律来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概念、明晰惩戒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等,但也需要实践主体运用智慧、理性与教育艺术保障惩戒的有效实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学生的心理、个性、兴趣等具有差异性,教师与学校对待不同类型的学生应该采取合理、规制的措施,并且教育惩戒一旦执行就应该贯彻始终,不能半途而废、无故停止或前后不一致,使得惩戒真正具有规制性、权威性;与此同时,公平、公正是惩戒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尤其不能由于学生家庭背景、成绩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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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向明. 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65.
[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课题“教育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学校校本课程:构建、研发与实施”(课题编号:2018YQJK27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