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国家司法权岂能滥用

2021-06-06 15:10夕木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2期
关键词:贾雨村拐子司法权

夕木木

场景重现

如今且说雨村,因补授了应天府,一下马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乃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至殴伤人命。彼时雨村即拘原告之人来审。那原告道:“被殴死者乃小人之主人。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银子,我家小爷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子,再接入门。这拐子便又悄悄的卖与薛家,被我们知道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凶身主仆已皆逃走,无影无踪,只剩了几个局外之人。小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望大老爷拘拿凶犯,剪恶除凶,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恩不尽!”

雨村听了大怒道:“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因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令他们实供藏在何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正要发签时,只见案边立的一个门子使眼色儿,—不令他发签之意。雨村心下甚为疑怪,只得停了手,即时退堂,至密室,侍从皆退去,只留门子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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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村低了半日头,方说道:“依你怎么样?”门子道:“小人已想了一个极好的主意在此:老爷明日坐堂,只管虚张声势,动文书发签拿人。原凶自然是拿不来的,原告固是定要将薛家族中及奴仆人等拿几个来拷问。小的在暗中调停,令他们报个暴病身亡,令族中及地方上共递一张保呈,老爷只说善能扶鸾请仙,堂上设下乩坛,令军民人等只管来看。老爷就说:‘乩仙批了,死者冯渊与薛蟠原因夙孽相逢,今狭路既遇,原应了结。薛蟠今已得了无名之病,被冯魂追索已死。其祸皆因拐子某人而起,拐之人原系某乡某姓人氏,按法处治,馀不略及’等语。小人暗中嘱托拐子,令其实招。众人见乩仙批语与拐子相符,馀者自然也都不虚了。薛家有的是钱,老爷断一千也可,五百也可,与冯家作烧埋之费。那冯家也无甚要紧的人,不过为的是钱,见有了这个银子,想来也就无话了。老爷细想此计如何?”雨村笑道:“不妥,不妥。等我再斟酌斟酌,或可压服口声。”二人计议,天色已晚,别无话说。

至次日坐堂,勾取一应有名人犯,雨村详加审问,果见冯家人口稀疏,不过赖此欲多得些烧埋之费;薛家仗势倚情,偏不相让,故致颠倒未决。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也就无甚话说了。

雨村断了此案,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不过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等语。此事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雨村又恐他对人说出当日贫贱时的事来,因此心中大不乐意,后来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他才罢。

(以上内容节选自《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收录书目—《红楼梦》)

问题的引出

小说中的贾雨村最终还是听了门子的话,胡乱判了此案,从此攀上了金陵四大家族,越发体会到了什么是“为官之道”,从此趋炎附势,得以“青云直上”,后来做到大官。但是,正如小说第二回智通寺门口的对联所曰“身后有馀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为官不正的贾雨村只想着加官晋爵,最终“因嫌纱帽小,致使锁枷扛”,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回到本文中来,这桩葫芦案以“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结束,看似风波已平,但是我们依然会对贾雨村徇情枉法的行为义愤填膺。从法律角度分析,应当如何评价贾雨村的行为呢?

法律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贾雨村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首先,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中客观方面的枉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行为人故意对有罪者做出无罪判决,对无罪者做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贾雨村在应天府做官,负责审理一方案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他非但不秉公执法,反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明知薛蟠有罪却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逃避法律制裁。贾雨村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构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都会被人们唾弃。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更应该保持一颗赤诚之心,维护国家司法权威,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让司法腐败成为个人前进道路的绊脚石。

然而,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的现象自古有之。为了有效制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我国历朝历代都规定了一定的制度规范制约滥用司法权的行为。《红楼梦》的创作时间是在清朝,以清朝为例,《大清律例》中规定了“官司出入人罪”,即官员故出入人罪者,即以所出入之罪反坐之,处以杖、徒、流或死刑;失出失入者,减等拟罪。其中,“故”指故意,“失”指过失。这句话的意思是,官员故意减轻或者加重罪犯刑罚的,则按照罪犯所应得的刑罚加在该官员身上;如果是过失,则相应地减轻处罚。这是清朝对官员出入人罪的责任规定。现在,我国不仅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徇私枉法罪,追究滥用司法权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制定了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如此一来,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就必须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滥用司法权破坏国家的司法活动。一旦违反规定,将面临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总结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的基本目标和永恒主题。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仅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正如贾雨村最后“因嫌纱帽小,致使锁枷扛”的命运一样,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只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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