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重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2021-06-03 19:58辛省志
南方周末 2021-06-03
关键词:犯罪行为强奸恶性

辛省志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开始实施,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为少年儿童送上的“儿童节礼物”。

新未保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准入资格制度。这被认为是新未保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未成年人权益侵害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居(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疑似受到侵害等情况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工作中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能够尽早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条件。赋予这些人强制报告义务,有助于第一时间发现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这一制度最早于2018年在杭州出台,2020年由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下发文件在全国推行。

强制报告制度对发现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发挥了作用。山东省检察院日前公布了一起案件,一个10岁的小女孩到医院看病被发现怀孕,医生按照规定报告,一起强奸幼女案件被发现,罪犯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据最高检数据,截至202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报告立案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近500件。

新的未保法将强制报告制度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意义在于,从此强制报告成为特定人群的法定义务,如果怠于履行,将可能被严厉追究责任。这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最高检5月31日通报了一起不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被追责的案例,湖南某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发生后,学校正副校长隐瞒不报,被以涉嫌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准入资格制度则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有记录则不得录用,对现有的员工也要定期查询,发现有上述行为要及时解聘。这可以防止恋童癖、有暴力倾向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员进入密切接触儿童的行业,减少儿童受伤害的几率。

新的未保法还增设专章,规定了政府的保护责任。此外,规定大型商场、医院、图书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要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也是将此前成功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

保护未成年人,还有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近年来,发生了多起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的恶性案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根据此前的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任何罪行都不负刑事责任。现实中,确实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恶意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当未成年人犯下重大恶性的犯罪行为,还要一味对其“保护”,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平。尤其当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时,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当施害者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时,应该优先保护哪一方?这应该是不言自明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作出个别下调,是对多年舆论呼吁的正面回应,有望遏制部分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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