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1-05-30 12:12孔亚茹
艺术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著作权

摘要:戏剧通过演员的精彩表演给观众带来较为直观、生动的艺术体验,以其独特的艺术方式不断传承、发展着中国传统文化。然而近年来,我国戏剧作品侵权现象不断增多,严重影响戏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关键词:戏剧作品;《窝头会馆》;演出单位;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3-0-03

戏剧作品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戏剧作品的传承与创新是创作者不懈努力的结果,戏剧作品的繁荣与发展能够给人以思想上的启迪。然而在我国实践当中,戏剧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导致戏剧作品传播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因此,在目前这种状况下,认识到戏剧作品侵权的现实问题并找出相应的保护路径,对于戏剧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戏剧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1.1 戏剧作品的概念

戏剧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而戏剧作品则与之不同,后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现代美国戏剧理论家汉密尔顿对戏剧的定义被大家普遍接受,他指出,“戏剧是指演员在舞台上,以客观的动作,以情感而非理智的力量,当着观众表现一段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冲突”[1]。

关于戏剧作品的定义,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对其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对其进行了规定,指出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了戏剧作品的作者享有许可公开演奏、公开播放其作品等相应的专有权。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内容来看,在法律层面上一般将戏剧作品理解为“戏剧剧本”[2],这种理解有其合理性,这也是当前法学界及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而将戏剧作品理解为“一台戏”的看法,主要是依据戏剧艺术理论上的观点。

1.2 戏剧作品的特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所需的条件,戏剧作品的相关特征符合上述的规定条件。具体来讲,一是戏剧作品属于艺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戏剧作品通过艺术创造者的智力劳动不断丰富着人们的精神生活。二是戏剧作品能夠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固定下来,戏剧作品能够通过录音、录像或其他载体被他人客观地感知到。三是戏剧作品具有独创性,戏剧作品由艺术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内容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学习、欣赏等不同的需求。结合戏剧作品的特征可以看到,戏剧作品满足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条件,便可以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得以体现,这也表明任何侵犯戏剧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戏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现实问题——以《窝头会馆》案为例

戏剧作品需要经过导演、演员、乐师、舞台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和不断磨合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作品[3],通过演员的舞台表演将戏剧剧本较为生动、真实地呈现给观众。戏剧作品的传承、发展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其制作成本高昂、商业运作艰难,而且戏剧作品在出版、发行后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实践中就存在大量戏剧作品被盗版发行、网络侵权等现象,戏剧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对导演、演员等相关人员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更会阻碍戏剧作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话剧作为戏剧作品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其发展、创新不断提高和充实着戏剧作品的品质与内涵,然而在实践中,话剧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却大量存在。例如,知名话剧《窝头会馆》就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其演出单位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知名话剧《窝头会馆》是我国话剧史上不可多得的优秀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艺术价值,该话剧自2009年推出起就广受观众的好评,获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话剧以鲜明的艺术特色在我国话剧领域闪烁着光芒,在众多主旋律戏剧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4]。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以下简称“北京人艺”)作为话剧《窝头会馆》的演出单位,付出了较高成本创作以及排演该话剧,北京人艺随后又在话剧的演出过程中对演员的舞台表演进行了录制,将其制作成录像制品并进行发行传播。而上海聚力公司未取得北京人艺的知情与同意,就擅自在其运营的PPTV视频网站上播放北京人艺录制的完整版《窝头会馆》话剧录像视频,而且还在播放的视频中删除了原视频前三屏表明北京人艺表演者身份、录像制作者身份和版权信息的内容。北京人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聚力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话剧《窝头会馆》演出单位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维权费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于是分别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话剧《窝头会馆》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海聚力公司主要存在两项侵权行为。一是上海聚力公司在话剧演出不久后(至迟为2010年6月)未得到话剧演出单位的许可就在其经营的PPTV视频网站上完整呈现了《窝头会馆》表演的全部内容,被诉侵权视频播放量达到195 769次,在较大程度上替代了北京人艺的话剧《窝头会馆》的表演和录像制品,上海聚力公司基于该项侵权行为获得了较大的流量关注。二是上海聚力公司播放的侵权视频中还有意删除了《窝头会馆》录像制品开头部分带有“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版权侵权“警告”以及“话剧《窝头会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字样的内容,实施了删除前三屏内容的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对上诉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指出,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该话剧《窝头会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新旧《著作权法》下表演者权保护的诸多争议问题。二审法院对2020年《著作权法》相应调整的地方进行了阐释,对新旧《著作权法》的衔接适用问题进行了回应。二审判决指出,如果依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人艺作为话剧《窝头会馆》的演出单位,可以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同时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虽然修改过后的《著作权法》没有再对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进行规定,演出单位也就不再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但是对其相关利益的保护还是提供了保障的,演出单位可以依据职务表演制度获取相应的财产性权利。新旧《著作权法》对演出单位的权利保护虽然在保护路径和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都承认演出单位对演出所进行的投入,都对演出单位的有关权利予以保护。二审判决还指出,对于话剧《窝头会馆》演出录像开头部分带有“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版权侵权“警告”以及“话剧《窝头会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字样的内容,无论依据2010年《著作权法》还是依据2020年《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聚力公司删除上述标记信息、割裂演出单位与演出作品之间联系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虽然二者在有关演出单位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上海聚力公司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依法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最终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判决上海聚力公司赔偿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并在PPTV视频网站的首页醒目位置连续七日刊载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该话剧《窝头会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自此告一段落。该案处于新旧《著作权法》过渡阶段,案件中涉及的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这对于规范视听表演使用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演出单位如何就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

3 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戏剧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后,作者不仅无法取得自己应有的报酬,而且还会降低创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将影响戏剧作品的市场秩序,还会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造成一定的阻碍。例如,话剧《窝头会馆》一案,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对该话剧的创作、演出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精力和财力,话剧播出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然而上海聚力公司未经许可就对录像制品进行播放的行为给北京人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打击了我国戏剧作品创作者的创新激情、创作热情,影响了戏剧市场的繁荣发展。面对此种状况,为了我国戏剧作品能得到更好的传播与发展,需要从完善对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建立维护戏剧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组织、加强有关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加大针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等方面出发,切实维护好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营造良好的戏剧作品市场秩序。

3.1 完善对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从知名话剧《窝头会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可以看出,当前部分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涉及新旧《著作权法》适用问题,这就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新旧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于《著作权法》新增的演出单位职务表演制度的规定,需要有关司法解释和实施条例对此加以进一步完善、细化。例如,对规定中的“免费使用”予以解释,明确戏剧作品演出单位免费使用职务表演的行为类型,切实維护演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实践中频频出现的侵犯戏剧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可以赋予行政机关采取临时禁令措施的权利,在相关戏剧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的侵权行为在案件作出判决前先行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被诉戏剧作品相关视频的播放或其他形式的传播行为,以求平衡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后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2 建立维护戏剧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组织

关于戏剧作品在著作权维权方面的问题,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可以根据自愿或者法定的方式加入集体组织成为会员,将其享有的权利授权给一个专业的组织,由该组织对相关的维权问题进行统一管理,比如中国戏剧家协会这一组织就承担着维护戏剧作品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于在戏剧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权利人对侵权行为发现不及时、维权较为困难的问题,就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组织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由组织对此类侵权问题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对发现的有关戏剧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取证,通过录音、录像或者公证等方式保留证据,组织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戏剧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达到保护戏剧作品著作权的目的,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以便其不断创作更加优秀的戏剧作品。

3.3 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从实务层面来讲,首先,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戏剧作品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使社会公众能够真正理解、掌握有关戏剧作品的基本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对戏剧作品的认识和重视度[5]。其次,应加大对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普法力度,采用广播、电视新闻或者网络宣传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真正知法懂法,自觉尊重戏剧作品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最后,借助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戏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向社会公众讲解保护戏剧作品著作权的有效路径,为创作者保护戏剧作品的著作权提供参考思路。当戏剧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要鼓励权利人运用法律、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需提醒权利人在这一过程中注意不要侵犯他人戏剧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戏剧作品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6]。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戏剧作品侵权行为的查处,重点关注戏剧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侵权问题,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坚决抵制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相关戏剧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增强对戏剧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戏剧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戏剧作品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戏剧作品的传承和发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重视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对于当前存在的一些戏剧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问题,文章从法律层面、维权组织、实务层面入手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保护路径,以期在充分保护我国戏剧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不断激发戏剧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创新激情,进而推动我国戏剧事业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上海戏剧学院熊佛西研究小组.现代戏剧家熊佛西[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242.

[2] 佟姝.戏剧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4(12):28-32.

[3] 张革新.论戏剧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行使[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3):71-77.

[4] 宗世龙,台梦雅.从《窝头会馆》看主旋律话剧的继承与发展[J].当代戏剧,2021(2):24-27.

[5] 罗少芳.戏剧作品的法律保护[J].戏剧之家,2014(17):7.

[6] 何家艳.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戏剧之家,2019(30):26-27.

作者简介:孔亚茹(1997—),女,山东曲阜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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