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彬+吴跃飞
摘 要:本文以遵义县的红色旅游资源为例采用文本分析方法通过对其拥有的红色旅游资源进分析和研究并得出自己的观点,指新媒体时代的著作权(版权)纷争随着作品传播渠道的变化和作品传播即时性特点涌现得越来越多,本文通过两个典型的案例分析了新媒体时代的保护策略,值得每一个文艺作品生产者参考。
关键词:新媒体;著作权;可信时间戳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29-0284-01
版权之争的基础问题是作品权属的确定,只要确定了作品权属归谁,就完全可以推定作品的权益归谁享有,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作品创作者。文化创意产业,是未来重要的文化产业类型,可因国家对创意产业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则进行保护,主要参照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要想确认文化创意的原创作者,如不事先进行保护性处理,确权难度更大。
下面是几个与新媒体作品相关的权属之争案例:
案例一
某人喜好微信段子创作,并且经常将自己创作的段子上传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一天,此人将自己精心创作的段子上传至自己的朋友圈,当天,此段子被朋友圈大量转发,传播量极大。某日,某人发现某品牌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采用了他的段子内容,他此时想起向该企业追诉侵权责任,就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一审与二审判决书中均被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作品权属证明,而被侵权方提供了广告创意、广告文案、及广告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最后判定侵权不成立。
评析:因为著作权的产生是自动产生,如何确认权利自动产生时间?如何固定著作权利产生的证据?这是十分值得人们思考的基础性事务。本案例中,如果是传统媒体时代,该作品一般会公开发表在纸质书刊上,此时友人便对作品的权属取得时间通过书刊上的出版时间进行了固定,而在新媒体时代,因非正式化非法定化的出版及传播工具大量出现,作品的传播进入了较为无序的时期,如果友人在其段子传播前不进行著作权生成时间的证据固定,在维权时很难证明作品权利的归属。此时,当侵权方在证据上可以提出更为可信的证据时,往往承担不利后果的是原创者。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上述侵权企业在该段子公开之日就立即进行了版权事实固定;而原创者因为疏忽或其它原因没有及时采用相关手段事前进行版权固定,此时原创者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基本没有可能。此案例警示人们,如何固定自己作品权利的生成时间是版权维权的关键证据内容之一。
案例二
某企业是一文化创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也执行得十分到位,对所有文艺创作在创意阶段就启动了知识产权保护预设方案。此企业考虑到版权的普通登记程序繁琐费用高的缺点,就重点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可信时间戳保护程序进行保护,即对任何创作出来的作品初稿在第一时间里申请可信时间戳保护。该企业在后来一系列版权诉讼中,因为自身作品的版权权属固定工作做得十分到位,形成了稳固的证据链条,在这些作品权属诉讼之争中结果均有利于该企业。尤其是该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所有原创文章均经过可信时间戳保护,当与他人发生权属之争时,该企业在与争议方协商过程中,只须将相关的文件发与对方去验证权属成立时间,基本就可以实现协商目标。
评析: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开始生效,在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五条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最近修订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均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为可信时间戳版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如何保证电子数据以什么样的最终形式生成而可以被证据法律所认可,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这是关键要求。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关键在于确保数据电文何时已存在产生,自形成始内容完整且是可验证的。而正好著作权的产生是自完成之时取得版权权利,并且无须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即可形成,只是何时形成的著作权需要权利者提供证据,而可信时间戳的基本功能正好可以完全满足著作权形成时间的固定。可信时间戳的证据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关于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要求,能有效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的完整性,解决了数据电文(电子文件)易被篡改伪造的问题,保证数据电文的客观性、真实性,完全可以应用于数据电文的长期归档、保存、验证。著作权形成的自建时间戳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作者自己提供的作品著作形成时间,如果未经法院认可,其权利时间一般不会被认可,作品完成时间不被认可时,其相应的著作权也等于不予认可。可信时间戳即由国家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来负责保障时间的授时和守时监测,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中心自己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以保障时间序列的权威,只有这样产生的时间戳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例中的企业是成功应用可信时间戳技术解决作品版权形成时间的典型范例,值得大部分文化产业企业借鉴与参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出,对于版权的确权,通过可信时间戳来获得权属时间的确认,是较好的保护手段,具有成本低手续简便的特点,在关于互联网的普法过程中可提倡采取此种方式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赵明霞.手机媒体阅读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