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字幕组是指将外国电影、电视剧、动画、综艺节目等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一般由影视爱好者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字幕组的工作内容包含了从下载片源到翻译字幕一直到上传网络以实现传播之最终目的的全过程。究竟影视字幕组将外文影视作品翻译成中文字幕并上传以便于外文作品在本国的传播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各方学者进行了激烈的探讨,本文将就字幕组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简析。
【关键词】字幕组;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包含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两大流派。这里著作权的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字幕组所侵犯的,是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版权,版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其作品的权利。而字幕组要对作品进行翻译,必然需要将作品进行复制,现在作者将字幕组的整个工作的内容具体细分出字幕组的翻译行为、下载行为、上传行为三个部分,讨论字幕组在未得到原作品经销商的同意的情况下,其翻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权利界限通常为两个,一为权利穷竭原则,一为合理使用制度。“权利穷竭”原则在版权领域,它指的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制品(图书、音带等等),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因此只要获得了发行权许可,被许可人进行转销,是无需再度取得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这一原则至今是多数国家在法律、法理或司法实践中均承认的。翻译权是将原作品所用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达作品的权利。
字幕组将国外影视作品翻译成中文字幕,并对相关的背景知识进行注释,特别是在翻译的过程中运用结合不少有中国特色的翻译方式和语言,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应当承认字幕组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由于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人要翻译作品,都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取得合法性的前提,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翻译者的付酬恰恰是字幕组所缺乏的。字幕组将原作品进行了翻译的行为本身可以作为个体行为,但是其公之于众的行为就对原作品的翻译权产生了侵权。因此,即使字幕组的行为客观上符合翻译权的某些要件,但并不是真正的翻译权。因此以“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字幕组抗辩著作权人的理由很牵强。
我们再来从另一个原则:合理使用原则进行探讨。在著作权法领域,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即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使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具备正当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以合理使用为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和适用条件;二是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三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是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其中核心条件就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同样确认合理使用最关键的衡量因素是“使用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要素,必须符合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它并非单纯的用于商业或营利性用途,根据一些学者的看法,合理性判断与使用行为的结果紧密相关:被使用者作品是否构成使用者作品的主要或实质性部分;使用者是否通过使用或再使用行为而获得了本应由原作品著作权人获得的利益;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市场及价值的影响。具体而言,字幕组的翻译并上传其转译为中文字幕的作品的行为对于原本的作品有着很大的实质性作用,因为,观众们在观看影视作品时,字幕是一个很重要的存在,特别是在观看一个外文的影视作品时,观众们对于字幕的依赖性是极高的,字幕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观众了解剧情,对影视作品进行理解。所以,可以说字幕对于整个原作品是存在着很大的市场价值的。而中国的字幕组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文字幕进行了下载,翻译和上传的行为影响到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及其因此衍生出来的市场和价值。那么,从这个角度而言,字幕组以“合理使用”原则其行为做抗辩也是无法成立的。
综上所述,本作者认为,字幕组的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对于有“网络义工”美名的中国的字幕组,该如何对其存在进行合法化和规范化?需要先解决的一个法律基础问题是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转载许可。即只要获得了发行权许可,被许可人进行转销,就无需再度取得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字幕组在翻译作品前,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这样,字幕组将国外影视作品翻译成中文字幕,并对相关的背景知识进行注释,在翻译的过程中运用结合有中国特色的翻译方式和语言,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取得其本身的翻译价值。
作者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字幕组管理协会,集中取得著作权许可并管理字幕组活动,处理因字幕组著作权引起的纠纷。如此一来,字幕组既可以摆脱侵权人的嫌疑,又可以借助统一的上层管理者来防止自身被侵权。这样一来,在中国字幕组和外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之间寻找到共同的利益的同时为广大的中国观众观看外文影视作品带来极大的便利性。寻求一个双赢的平衡点,才是长远持久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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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俞筱旖(1991-),女,上海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