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卓豪 中国船级社梅州办事处
半舱货船船型以用途多样,装卸方便,载货空间大等优点,受到船东的普遍好评,在内河航运中多有使用。然而在检验工作中,我们发现同样一套图纸建造出来的半舱货船,在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类型的表述中却有两套截然不同的表达方式。其中一部分根据结构形式表述为“半舱货船”,另一部分却根据运载货物的种类,表述为“一般干货船”“散货船”“矿砂船”等。同时并存的两套表达方式,使船检证书的表达显得混乱而不规范。
本文就此问题,对半舱货船的船舶类型规范表述,进行研究和讨论。
依据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第二篇第八章,“半舱船系指载货甲板低于强力甲板的垂直距离h0不大于0.4D(型深)范围内的船舶”。
中国船级社在后续的《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中,将半舱船的定义修订为:“载货甲板低于强力甲板的垂直距离不大于型深的0.5倍,且强力甲板在船中部每侧的剩余宽度不小于0.1倍船宽的船舶”。
半舱货船船型在我国出现较早,从京杭大运河漕运开始,半舱型的货船就已在航运活动中广泛使用,建国之后,更是成为内河航运的最主要船型之一。此类船型型线简单,对船厂焊接工艺、探伤工艺等建造工艺要求不高,且经过数十年磨合,建造工艺已相当成熟。因此,此类船型建造周期短,船厂工艺准备简单,非常适宜内河中小型船厂快速开工建造,并能在短期内投入运营。
内河航道受降雨量、上下游水电站的影响,具有水位落差大,水位变化快等特点,以粤东地区主要河流韩江为例,在秋冬等降雨量较少季节,航道水深仅能维持在1.2米左右。甚至发生过自卸砂船等船型在通过水电站船闸后,出闸即搁浅的尴尬情况。
而半舱货船,由于其设计特点,规范允许其具有更宽松的宽深比,在保证载重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船宽,降低对吃水深度的依赖,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内河航道水深多变,旱季水深极浅的特点。
对比于“自卸砂船”“集装箱船”等船型这样在设计之初就锁定了货物运载形式的船舶而言,半舱货船具有更加灵活的载货形式,半舱货船通常具有一个连贯的大型货舱,货舱长度占船长60%以上,货舱深度(含货舱围板)可达40%~60%型深,这样的货舱形式,可以运载包括石粉、砂石、煤炭等散装货物,以及包装水泥、包装成衣等包装货物,乃至于经过检验和许可,运载大型设备结构件,具备很强的市场适应性。
图1 半舱货船示意图
内河码头通常并不具备完善的船载货物装卸设备,而半舱货船可以根据装载货物的不同,使用夹机、输送带等不同的码头设备进行装卸,运载包装货物必要时,甚至可以人工装卸货。虽然整体装卸速度低于其他船型,但其对码头设备的高兼容性,能够在建设程度较低的码头进行装卸货,也是该船型受内河航运市场欢迎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规规范对半舱货船各方面技术参数的要求,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及《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相关要求为例。
作为一种船舶类型的表达,半舱货船主要是从结构方面出发,其对于船舶设计、建造、检验等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结构强度方面:
依据《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半舱货船合并于甲板货船中提出船舶构造相关要求,半舱货船相比于其他货船结构形式,主要特点为:允许更宽松的宽深比(B/D),允许更宽松的船舯剖面模数(W0)以及船舯剖面惯性矩(I0);而对外板及载货甲板骨架强度具有更高的要求。
船舶稳性的要求,与是否半舱货船关系不大,主要是依据所运载的货物本身的特征以及含水情况来决定。
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半舱货船合并于干货船中提出稳性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装载物提出了不同要求:
(1)装载干散货时,应考虑散货滑移的稳性影响。露天装载时,需考虑货物吸水造成的影响。
(2)装载包装货物时,应考虑并计算堆栈后的重量重心位置,对特殊形状货物或重物,尚应考虑系固。
(3)装载湿散货时,应考虑货物中含水析出至集水槽后造成的自由液面影响。
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甲板货船”“半舱货船”“干货船”“散货船”等船舶类型,都合并于“货船”这一大类中,进行消防、救生、航行、信号、无线电等设备配备,并未有独立的要求。
在《船舶法定证书填写说明(河船)》以及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2016)》中,船舶类型皆是结构型表述(如半舱货船、甲板货船)与载运型表述(如矿砂船、散货船)等并列存在。而船舶检验证书中的船舶类型只能从字典中选择其一,因此或采用结构型表述,或采用载运型表述,而此种表述方法,具有以下局限性:
如果仅表述为“半舱货船”,营运检验验船师及海事监管人员无法仅从船舶类型中获取该船舶许载货物信息。而运载不同货物时,对干杂货、不同积载因素的散货、集装箱等,有不同的载货甲板结构强度要求,对于散货船则需考虑货物散货滑移或自由液面的影响,而集装箱船,则在系固设备配备上有特殊要求。
而仅采用载运型表述,则难以体现船舶结构型式特点,在部分港口对于靠泊的船舶结构型式有所要求时,难以在船舶类型中进行区分。而在执行针对“半舱货船”的专项检查或专项行动时,也难以直接通过船舶类型筛选锁定目标船舶群体。
单独的船舶类型表述形式,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而目前船检证书的解决方案,是在船舶类型补充说明中,对未明确表达的信息进行描述。例如在“半舱货船”表述后,船舶类型补充说明中声明该船准装散货,或在“一般干货船”类型表述后,补充说明中声明该船为半舱船型。
此类复合型表述方式,可以较好体现船舶特点,但由于船舶类型和补充说明之间,缺乏主次之分,造成实际表述情况千姿百态,非常不规范,对监管和数据筛选带来极大不便。
因此,有必要在复合型表述的基础上,明确一种船舶类型的表述规范。按照国家推荐标准《内河船舶分类与代码》(GB/T 16158-1996),对于船舶类型的表述,其分类按照载运货物进行。且载运货物种类对日常监管更具有指导意义。因此,船舶类型的表述,应当以载运型表述为主体。
一个规范的半舱货船船舶类型表述,应当以载运货物为其主要表述型式,表达为“散货船”“一般干货船”“杂货船”,考虑到半舱货船船型在运载货物时的多样性,应选取该船最主要的货种进行表述。并在“船舶类型补充说明”中,描述该船的结构形式为“半舱货船”并声明该船其他准许装载的货物及对应积载因子。以此规范性表达,避免出现同一套图纸建造的姐妹船,在船舶类型中体现为截然不同的表达的混乱不规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