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21-05-21 02:59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5期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绩效评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政府购买服务推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成效明显提升,整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其注册会计师服务已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对象,在完善财会监督、规范财政管理、防范财政风险等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被推进,简政放权与职能转变成为政府改革的着力点。伴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量逐渐增加。但是,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尚存在不少问题,影响服务效果。因此,如何有效改善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不足之处,促进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在政府业务领域的充分发挥,便显得尤为迫切。

一、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实践

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发展紧跟党和国家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九届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多项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不仅将财会监督的地位上升至新高度,也为财会监督的发展添加新动力。

一直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财会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凭借自身的专业与实践优势,为各主体提供专业支撑与智力支持。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也不例外:一方面,政府委托注册会计师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审计、医院财政补贴专项审核、扶贫资金专项审计,通过履行审计鉴证职能以保障财会信息质量,促进财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包括政府专项债券财务评估在内的政府性债务审计也是重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需提供第三方评估信息,这为注册会计师编制财务评估报告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如财政预算项目绩效评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则强调关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检促效,以检提效。尤其是当前正大力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服务成为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中,购买主体“政府”是广义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发布,为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提供了新的方向。行政事业单位有内部控制的建设需求,财政部门有内部控制的监督需求,内控服务自然成了购买对象。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内部控制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检查监督。通过委托注册会计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当前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阶段,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司法鉴定的需求也随之增大。经济纠纷中牵涉的财务会计问题往往需要专业支持,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鉴定则成为法院、检察院的主要委托内容。

二、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及问题

不管是政府层面,还是行业层面,相关政策的出台与落地都推动着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向注册会计师业务延伸。但目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仍处于发展阶段,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

(一)我国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

1.购买服务发展刚起步。自2005年成都金牛区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试点以来,上海、深圳、北京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和地方创新。但整体而言,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在全国的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改革进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状况等存在差异,这导致各地方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发展水平相对不平衡。

2.购买服务内容较单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8)》列举了87项财政预算资金相关业务,39项非营利机构及其他组织相关业务,以及9项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而当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内容主要涉及专项资金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绩效评价、内部控制建设、司法鉴定等方面。总体而言,服务范围较为有限。

3.购买服务制度有欠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也明确将绩效评价、财务审计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上述文件促进了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发展,为政府开展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指引。但当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办法更多的是原则和方向上的指导,缺少具体统一的执业规范与质量标准。

(二)我国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具体问题

1.招标竞争不规范。政府对注册会计师服务购买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服务内容、业务难度、重视程度等因素影响。目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主要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请招标等方式。招标是最为普遍的购买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参与投标的盲目性,容易助长“围标”“陪标”以及低价竞争行为,间接成为了压低服务价格的一种手段。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增加,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壮大,验资、工商年检审计等传统业务的大幅萎缩,使得行业竞争更是日益激烈。可见,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受益程度。

2.服务收费低价化。公开招标的购买方式通常采取的是投标竞价的定价方式。然而,碍于政府在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中的优势地位,低价中标便成为一贯做法。偏低的定价一方面是受限于预算经费,另一面是政府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对项目的难度、成本、工作量等方面存在认知差异,但也有部分政府部门过于注重价格,而忽略投入与产出,这势必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积极性造成不利影响。

3.服务标准数量少。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政府业务,不同于其进行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时可一贯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当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执业标准数量明显匮乏,服务标准的制定滞后于服务本身的发展。尽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陆续发布基金会、医院、高等学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业务指引,但相比实际发生的各类政府委托项目,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亟需“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表1 各会计师事务所向政府提供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类型

表2 2019年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中收入占比最大的业务类型

表3 各会师事务所取得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方式

表4 政府对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评价情况

4.服务能力有差距。政府业务的特殊性、复杂性与专业性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为主,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和继续教育中,政府业务内容涉及较少,知识面存在固有局限性,难以在短时间内与政府部门业务广度与专业深度达成有效匹配。专业知识储备的不足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能力与政府业务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5.服务评价缺关注。在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实践中,事前的购买方式、购买价格以及事中的服务标准是政府与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关注的主要方面,而较少考虑事后的绩效评估。“重购买服务流程、轻绩效评价”的现象屡见不鲜。绩效评价机制的缺少,一方面易导致注册会计师服务无法有效满足政府要求,另一方面易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与滥用。

三、浙江省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调研

本次调研共有125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覆盖浙江省11个地级市,样本分布广泛。杭州、宁波、湖州和金华这四个城市的事务所参与数量居多,合计占比达74.4%。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时间跨度较大,最早的是1988年设立,也有设立仅1年的,2005年之前设立的事务所超过了半数。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上,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普通合伙制为主,分别占比53.6%、40%,特殊普通合伙制占6.4%。8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原证券审计资格事务所。2019年,各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规模的差异两极化较为明显,500万元以下占比50.4%,1000万元及以上占比29.6%。

(一)浙江省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发展现状

1.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背景。调研结果显示,125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有116家向政府提供过注册会计师服务。在剩余9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有6家表示愿意在以后期间向政府提供注册会计师服务。早在1988年,会计师事务所就曾为政府提供注册会计师服务。当1999年底完成脱钩改制后,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迎来第一个高潮。1999-2000年,共有20家会计师事务所受政府委托开始参与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向政府提供注册会计师服务主要是基于拓展业务领域、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以及提高声誉的考虑,也有少数事务所表示是为培养团队素质、学习新业务领域和获取潜在客户资源,同时还存在满足政府需求、担心被边缘化的客观因素。而未曾向政府提供过注册会计师服务的9家会计师事务所,则主要是碍于对政府业务领域的不熟悉和未中标。

图1 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收入占比

伴随政府需求的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业务类型也逐渐多样化。表1是会计师事务所向政府提供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类型,可以看出,专项资金检查是最常见的委托业务,90.52%的事务所都提供过该项服务,经济责任审计和项目绩效评价分别占比85.34%、81.9%,提供过上述三类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远高于其他业务类型。除表1列示的主要类型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还参与了竣工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审计、定价成本监审、海关业务协查、清产核资以及村级审计等业务。总体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向政府提供的注册会计师服务以鉴证业务为主,非鉴证业务比例偏低。

2.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发展规模。2019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向政府提供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项目数量存在显著差距,20个以下的占比27.68%,200个及以上的占比16.96%。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政府业务收入占比总体相对较低,69家会计师事务所占比低于20%,但同时也存在9家事务所的政府业务收入比例达50%及以上。

从收入增长率看,相较于2017年,各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收入总体呈现出平稳增长的态势。56.48%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业务收入增长率集中于0-10%区间,23.15%的事务所增长率超过20%。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收入占比最大的业务类型上存在明显差异,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专项资金检查占比最大,为46.49%,项目绩效评价虽位列第二,但仅占比18.42%,其余业务类型均不超过10%。由此可见,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业务发展已初具规模,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都参与其中,但各事务所在政府业务领域的拓展程度参差不齐。

3.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操作实践。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方式,具体如表3。其中,公开招标与定向委托是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最常采取的购买方式,分别占比87.07%、83.62%。邀请招标的比例达75.86%,可见,招标是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常态化购买方式。

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投标竞价和协商议价是最常采用的定价方式,分别占比87.07%、84.48%。而购买方决定的定价方式比例高达59.48%,这表明政府在定价中处于强势地位。此外,还会涉及到政府横向比价、按工时预算报价、竞争性谈判和市场价等定价方式。当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收费较低成为行业普遍共识,比例高达79.31%。

在向政府提供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服务标准也不尽相同,依据政府制定的占比83.62%,中注协发布的占比72.41%,行业惯例占比51.72%,也有部分事务所是按照地方注协发布、个人经验、内部规范以及双方协商。

在项目结束时,政府对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评价情况,如表4所示,仅有11.21%的政府部门进行了全面的评价,评价简略与不曾评价的比例合计达69.82%。综上,低价的收费、执业标准的不完善以及绩效评价的不到位,将会增加低质服务的风险。

4.政府的满意度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性。站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有49.14%的事务所认为政府对其提供的注册会计师服务表示满意,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重,分别为15.52%、25.86%。

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积极性上,相较于其他注册会计师业务而言,42.23%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自身积极性一般或者不太积极,甚至是比较被动。尽管如此,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还是十分重视。调研结果显示,60.34%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开展了多次政府业务领域的培训,25.86%的事务所内部制定了完善的政府业务相关的细则与办法。另外,有54.13%的事务所内部也制定了相关办法,但自认为并不全面。

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分别有53.6%和23.2%的事务所认为发展前景较好和很好。良好的前景预期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积极性。

(二)浙江省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困难与建议。根据调研结果得知,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中遇到的内部困难主要是政府业务专业化要求高,工作量大,但收费偏低,并且缺乏统一执业标准。目前,大部分事务所内部还无法有效平衡专业性与效益性的诉求。收入与成本的不配比,直接导致了事务所人员积极性不高。培训与招聘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解决专业欠缺的主要做法。事务所可以通过加强内部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引进外部人才,优化团队结构。并针对性采取业务分块、分配倾斜、完善考核等措施,提高事务所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2.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困难与建议。调研结果显示,低价恶性竞争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中遇到的外部首要困难。最低价中标容易引发恶性循环,造成执业质量无法得到合理保证。此外,执业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的不配合,沟通的不顺畅,使得原本时间紧、要求高的项目更加难以顺利实施。外部困难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助力,制定合理的行业收费标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最大诉求,而这就需要从招投标入手,从根本上改善低价中标的局面。因此,相关部门应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重视业务质量,以“质”定价。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执业规范与实务指引的建立,加强政府业务指导,统一质量标准。

四、对注册会计师绩效评价业务的进一步调研

在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中,绩效评价是一个重要内容。早在2005年,由于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积极试点,财政部发文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在预算绩效评价中引入第三方机构,更好更大地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2018年8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间形成合力,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经过多年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已在政府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鉴于绩效评价业务的重要性及其在政府采购服务中的作用,课题组为此也开展了专题调研工作。

(一)绩效评价工作的现状

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绩效评价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委托主体,委托对象主要包括财政组织的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各部门自评项目等。委托内容从单一的项目评价,发展到部门评价、单位评价、政策评价和项目评价等多种类型,涉及经济、教育、文化、生态等多个领域。且以事后评价为主,事前评价、事中评价以及全过程评价的委托相对有限。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受托方,其绩效评价项目数量与收入保持整体增长的态势,但占事务所总收入比重并不高。经过多年的实践,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形成人员相对稳定、综合素质较高的绩效评价工作队伍,但距离完全达到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还存有一定差距。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问题

1.绩效意识薄弱、目标设置不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绩效评价工作。但绩效理念的不深入、不牢固,使得部分部门仍存在“重投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大。被评价方对绩效评价工作的不够重视,一方面,容易忽略信息管理,缺少对基础数据的收集、更新与分析;另一方面,造成部门的不配合,给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

绩效目标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起点。在项目实际执行中,绩效目标设置不明确、不清晰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直接增加了后续评价指标设计的难度。尤其是当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人员在事后重新设置绩效目标时,这会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尽管各预算单位要求上报绩效目标,但审批的不到位使得该程序流于形式。目前,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还存在量化指标少、效益指标笼统等通病,且在全面性与有效性、科学性与可行性方面还有待斟酌。

2.绩效评价标准不统一、指标设计不科学。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核心。当前,绩效评价工作没有统一的业务标准,缺乏具体的执业规范,评价方各凭经验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方各凭需求评价绩效评价报告,这使得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标准无法统一。被评价方建立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多数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权重与分数设置随意、项目个性指标缺少、指标单一操作性差、效益指标不足等,往往需要作为评价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事后进行补充完善。但事务所人员无法在事后及时有效获得一手数据,尤其是部分项目成果难以搜集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指标设计的不完整。

3.绩效评价受干扰、结果运用不合理。目前,绩效评价业务主要有委托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委托评价两种。自评项目中,委托方与被评价方同属一个单位,主体不分、责任不清的情况时有出现。财政部门委托评价中,尽管委托方不是被评价方,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干扰,诸如在指标设置、项目打分、评价报告等方面,最终导致绩效评价工作“虚有其表”,资源配置、资金效益、政策效果等无法真实体现。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目的在于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增强政府治理效能。当前,各政府部门虽广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但仍存在“走过场、走形式”的现象。绩效评价报告仅被当作项目建设检查的存档材料,不作为安排财政支出的依据和提升项目效益的参考。且事后评价本身会不可避免存在滞后性,评价建议难以及时采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的脱节。

4.评价人员知识有局限、专家作用待加强。随着财政预算资金管理重点的转变,政策评价类项目逐步成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点。绩效目标也由单一的财务性指标转变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需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惯性思维容易将绩效评价工作做成审计业务,过于注重各项指标的计算,而忽视创造性,难以对发展效益作出有效评价。再加之,绩效评价报告的撰写规范性对评价人员的归纳分析和写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做到结论有依据、原因有分析、问题有建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味着绩效管理朝广度与深度的推进,这对评价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聘请专家协助完成绩效评价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做法,但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和渠道都较为有限,合适的专家并不容易寻找,对于业务跨度大的项目则更是难上加难。此外,专家对绩效评价工作也不一定了解,易导致专家的建议不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往往难以与绩效评价指标相融合。

(三)完善绩效评价工作的建议

1.深化绩效意识与目标管理。各级政府部门需切实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完成从“向我要绩效”到“我要有绩效”的绩效意识转变。财政部门需加大宣传力度,使各参与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做到“耳熟能详”,并加快建立监督机制,以督促改。各单位绩效管理部门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建立数据收集、信息共享、责任传导和定期报告制度,鼓励开展内部自评。将事后绩效评价与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进行有效串联,做到事前有论证,事中有跟踪,事后有评价,确保实现全过程覆盖。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这将提高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编制的谨慎性。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时,应考虑目标的可行性、适当性和完整性,做到目标明确。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时,应充分评估,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评审,严格落实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预算安排的挂钩机制。

2.推进绩效评价业务规范。财政部门需主导推进绩效评价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良性互动,搭建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完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指标体系、结果应用、考评体系等内容。绩效指标的设置是绩效评价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需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实现指标库的共享共建与动态管理,为绩效评价统一尺度。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委托方、被评价方与受托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实现信息交互共享,包括政策性资料、业务资料与财务资料等,做到各自“心中有数”,尤其是明确绩效评价工作目的。评价方设置绩效指标时,应兼顾共性与个性、定性与定量,突出“实绩”,全面反映产出与效益。并重视绩效评价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尤其是绩效指标的评分依据与计算过程,以保证评价结果有据可查。

3.增强绩效评价结果约束。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落脚点。首先,应落实责任划分,明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以及评价结果这三者的责任因素,将绩效目标与各岗位职能对应,评价指标与责任实现程度对应,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目标考核对应,以此作为财政工作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力依据。其次,建立反馈与整改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针对现存问题形成反馈意见,被评价单位需按期报送整改进度及情况。最后,提高评价结果公开程度。在搭建绩效评价信息平台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绩效评价信息的公开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情况。一方面,满足利益相关者对绩效评价工作的了解需求,另一方面,借助社会监督,促进绩效工作的真正落实。

4.加强绩效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会计师事务所是承接绩效评价工作的主体力量,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能力资源、业务量等情况成立绩效评价业务部门或项目组,吸收财政学、经济学、社会学、工程学等人员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外部培训,并且定期开展内部交流,分享绩效评价案例,解决评价工作困难,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定期举办培训班或研讨会,对绩效评价工作展开系统性培训,共同探讨绩效评价工作的问题与对策。专家库的构建工作也需加快推进,以实现专家的共享性与匹配性。鉴于专家对绩效评价工作的了解程度,可以适时对专家开展培训,鼓励专家全过程参与绩效评价。

五、完善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对策建议

1.提高招标合理性。公开招标现已成为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主要购买方式,政府部门应根据委托项目针对性地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及时地多渠道地向社会公众公布招标信息,明确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力行公开透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以规范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为,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流程,严格对应资质要求。值得关注的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招标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考虑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给予适时适当的倾斜,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最终实现政府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双赢”。

2.改进服务收费。目前,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普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为防止低价恶性竞争,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不宜设置得过高。政府部门需实际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收费行情,综合考虑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成本高低等因素。尽管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经费支出受限于财政预算,但政府部门仍应着手推动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增加经费保障,这不仅能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政府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

3.健全服务制度标准。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健康长远发展须有相应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的支撑,以保障双方利益的持续与深化。政府部门应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购买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完善标准建设,明确执业规范,促进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向制度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发展。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携手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进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实务指引建设,充分考虑政府业务的特殊性,吸取各所经验。此外,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通力合作,共同探讨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存做法,参照个性,提取共性,整合形成初步规范。

4.提高注册会计师服务能力。注册会计师提高政府业务执业能力,须密切关注政府业务的发展动态,积极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制度,注重实务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政府业务的重视程度,通过组织培训、引进人才、优化激励等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和继续教育课程中适当增加政府业务相关内容的篇幅,强化理论知识的考核,针对性地扩充注册会计师的政府业务知识。并且,协会可以组织开展系统化的政府业务研讨班、培训班,分享与探讨经验做法,促进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学习交流。而政府部门则须针对委托项目,对项目组开展必要的事前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从而加深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的了解,敦促能力提升。

5.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旨在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效果,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政府业务起到引导与规范作用。首先,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综合考虑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目的与预期,有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其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及时掌握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进展情况。最后,加强绩效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一方面,加强部门人员问责,提升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安排业务进程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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