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视野下农村婚姻家庭现状实证分析及其法治建设
——基于海南省研究

2021-05-19 09:29张艳敏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彩礼婚姻

张艳敏

(海南开放大学,海南 海口 570208)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培育乡风文明是完善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对于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深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农村婚姻家庭是保持农村稳定、培育乡风文明、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 伴随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相应地,作为调整和维护这一关系的有关法律制度,也要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美国学者伯尔曼说过:“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这两者的整合。”[1]655因此,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该到社会的结构和习惯中去找到它们的基础,特别是要考虑到当前农村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

当前,海南全省总人口已经超过90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近6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海南农业人口的生活幸福程度不仅关系着农村本身的繁荣发展,而且关系着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为贯彻落实乡风文明培育行动,积极推进乡村有效治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们以农村婚姻家庭关系为研究对象,对海口、临高、乐东、三亚、白沙等地的村民代表及海南广播电视开放大学重点项目“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

二、海南农村婚姻家庭现状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一)性别比例情况

我们一共选取了400个样本,其中,女性有274人,占68.5%;男性有126人,占31.5%。样本中女性多于男性,便于研究分析农村婚姻观的变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地位也显著提高,逐渐获得和掌握了婚姻的主导权,这使得传统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结构受到冲击,加剧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进而推动了农村家庭结构的转型。

(二)婚姻状况

从婚姻状况看,未婚的有48人,占12%;初婚的有236人,占59%;再婚的有36人,占9%;丧偶的有32人,占8%;离婚的有48人,占12%。调查样本囊括了婚姻的各个状态,有利于全面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情况,再婚、丧偶和离婚所占比例较小,但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对婚姻家庭关系尤其是对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看法。

(三)年龄分布情况

从年龄分布来看,18-25岁有70人,占 17.5%;25-35岁有170人,占42.5%;35-45岁有100人,占25%;45-55岁有40人,占10%;55岁以上有 20人,占5% 。其中25-35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他们处在婚姻家庭较不稳定时期,遇到的婚姻问题也较多。

(四)受教育程度情况

从受教育程度情况来看,初中及以下的有234人,占 58.5% ;高中或职高的有130人,占32.5% ;大学或大专的有36人,占9% ;研究生及以上的为零。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婚姻家庭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某些问题上甚至差异很大。对受教育程度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不同婚姻家庭观、各种婚姻行为以及实际婚姻状态等,这对于降低婚姻风险、拥有健康美满婚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海南农村婚姻家庭现状及其实证分析

(一)关于婚姻自主程度方面

图1 婚姻自主程度方面

婚姻自主程度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晴雨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变化。由图1得知:由自己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占51%,完全由自己决定的占25%,认为婚姻的自主程度基本由父母决定的占15%,完全由父母决定的占9%。

这些数据表明,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农村婚姻自主程度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村民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婚姻,与此同时也削弱了父母决定子女婚姻的权利。

(二)关于婚姻观方面

为了解农村婚姻观,课题组设计了如下问题:

1.关于择偶标准问题

在择偶标准的重要性排序上,双方的责任感和感情基础排在首位,各占23%;其次是个人能力,占19%;经济条件紧随其后,占13%;其他常见选项,如性格、气质、身份地位、外表相貌等,分别只占了较小比例。这也可以看出,村民在择偶标准的选择上相当理性,对感情基础以及对方的能力、经济条件要求较高,而对身份地位、外表相貌等要求一般。

2.关于理想婚姻状态问题

对于理想婚姻状态,选择“各自独立,但事业或生活中互相帮助”的占58%;选择“两人应该不分你我,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的占28%;选择“在家庭内是共同成员,但在家庭外互不相干和过问”的占14%。这些数据表明,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生活上,女性的独立意识都在逐渐增强,在个人事务和家庭事务中话语权越来越大。这种现象在35 周岁以下的女性调查者中尤为突出,有高达73%的人选择“各自独立,但事业或者生活中互相帮助”。

关于理想婚姻状态的观点,其中选择“在家庭内两人是共同成员,在家庭外就各自互不干涉”占13% ;选择“两人应该不分彼此,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占26%;选择“各自相对独立,但生活和事业中互相帮助、扶持”占61%。这说明经济或者生活上从传统男性支配中独立出来已经慢慢成为女性的诉求之一。这一特点在35 周岁以下的女性调查者中尤为突出,这一年龄段以下的女性选择“各自相对独立,但生活和事业中互相帮助、扶持”的占75%。

3.关于婚姻观念问题

调研得知,女性群体中选择为了孩子幸福,凑合生活下去的占20%;离婚对女人名声很不好,再痛苦也要继续下去的占15%;认为婚姻是否从一而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占25%;不应该离婚,婚姻应该从一而终的占比高达40%。

由此可见,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观念对海南农村妇女影响很大,以至于不少人在感情生活不如意、甚至受到丈夫虐待时仍然选择默默忍受,其中不再一同生活的仅有5%。同时也可以看到,随着新思想新观念的冲击和农村女性经济能力的崛起,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在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冲击。

4.关于“彩礼”问题

“彩礼”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称为“婚约财产”。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相当普遍,称为约定俗成的民间风俗。彩礼实际上是一种情感表达方式,也是一种仪式化交流方式,但天价彩礼将婚姻明码标价,极易造成过重负担,败坏社会风气。调研设计了几个关于“彩礼”的问题:

一是是否同意结婚前要“彩礼”?赞成收取“彩礼”的占72%,不赞成的占28%。

二是目前“彩礼”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哪些?认为是面子问题的占68%,不是因为面子问题(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农村两极分化等)的占38%。

三是可以接受的“彩礼”数目为多少?能接受2万以下的占40%,2万至5万的占26%,5万至10万的占10%,10万以上的占2%,认为富就多给点、穷就少给点的占22%。

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彩礼返还问题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与彩礼的性质和农村风俗习惯有关,最高法院也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引用“彩礼”这一民间俗称,并对返还条件进行规范,为基层法院办理婚约财产类纠纷提供具体的法律根据。

5.关于离婚观念方面问题

调研设计了5个关联性问题,前两个问题针对男性,后三个问题针对女性。

一是假如你出轨了,是不是认为犯了男人都会犯的错?有68%的男性认为是,有27%的男性认为不是,有5%的男性认为视情况而定。

二是对婚外情现象的态度(男性),有94%的男性认为妻子不应当有此行为,有6%的男性认为妻子可能有婚外情现象。从这两组数据可见,男性对自己出轨比较宽容,对妻子出轨则持不可原谅的态度。

三是对婚外情现象的态度(女性),由图2可知,有8%的女性表示只要不导致家庭破裂就随他去,有10%的女性表示无法容忍坚决离婚,有25%的女性表示为了家庭和孩子会尽力忍受,有12%的女性表示只有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会离婚,有45%的女性表示会尽力挽救双方感情。由此可见,有超过80%的女性在对方发生婚外情的情况下不会选择离婚,这可能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认为离婚不好,所以放弃行使离婚权;二是说明离婚的成本过大,离婚收益远远小于离婚成本。

四是在必要时是否会主动提出离婚?有57%的女性表示会主动提出,有21%的女性表示不会,有22%的女性表示说不清楚。关于离婚女人会不会被人看不起,有38%的女性认为会,有40%的女性认为不会,有22%的女性认为有时候会。

五是离婚后是否有自卑感以及再嫁是否困难?有45%的女性认为不会有自卑感;有55%的女性认为会有自卑感;有52%的女性认为再嫁比较困难,其中35岁以上者中有90%的女性认为困难,35岁以上和小学学历以下者中有95%的女性认为困难;有48%的女性认为再嫁没有困难,其中35岁以下者中有8%的女性认为再嫁没有困难。显而易见,学历越低者,选择自卑项者越多,选择再嫁困难的比例也越高。

图2 对婚外情现象的态度

6.关于家庭决策权方面问题

调研针对家庭决策权主要设计了两个问题:

一是家庭遇到问题时的决策权,由自己说了算的有40人,都是男性作出的,占9%;由夫妻共同决定的占51%;共同商量后由丈夫最终决定的占25%;共同商量后由妻子最终决定的占15%。由此可见,尽管共同决定的比例过半,但男性个人在家庭决策权上占到了37%,而女性只有15%,仍处于弱势地位。

二是日常经营性事项决策权,生产决策由丈夫决定的占40%,由妻子决定的占20%,由夫妻共同决定的占40%;家庭投资或贷款决策由丈夫决定的占41%,由妻子决定的占10%,由夫妻共同决定的占49%;买房或盖房决策由丈夫决定的占32%,由妻子决定的占12%,由夫妻共同决定的占56%;买车决策由丈夫、妻子、共同决定的比例分别是37%、23%、40%。 由此可见,在日常经营性事项决策上,除了夫妻共同决定外,基本上还是由丈夫决定。这一方面是由于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同,另一方面又与双方学历水平和当地风俗观念有很大的关系。

7.关于家庭财务管理方面问题

调研得知,家庭财务由丈夫管理的占15%,由妻子管理的占60%,由双方共同管理的占35%。这可以从中国传统家庭经济结构“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解释,由女性管理家庭财务成为主流,但这并不等于其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

8.关于家务劳动分担方面问题

从图3得知,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力军。在家务劳动分担方面,主要由男性承担的占7%,主要由女性承担的占 70%,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占9%,主要由家庭其他成员承担的占14%。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由“男主外、女主内”解释,男性负责在外赚钱,女性在家操持家务。关于女性为家庭付出的认同度方面,有79%的人表示认同,其中很多人对女性的辛勤付出表示真诚的感激;同时仍有21%的人认为家务劳动是女性的分内之事,无需得到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同。关于家务劳动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有70%的人予以肯定,有30%的人予以否定。

图3 家务劳动分担

由此可见,受社会性别意识和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大部分人依旧认为家务劳动是女性的天职,甚至有些女性也认为自己应该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如此一来,女性实际上承担了双重负担,要比男性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和精力。至于认为家务劳动是女性分内事,把它当作一种私人的、无偿的劳动,也日益被社会所摒弃。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注重性别平等,有更多的家庭给予家务劳动以更大的尊重与价值。

9.关于婚姻家庭法律意识方面问题

调研针对村民的婚姻家庭法律意识设计了6个关联性问题:

一是知道多少关于保障农村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制度?都知道的为0,知道大部分的占31%,知道一些的占52%,完全不知道的占17%。由此可见,随着社会进步和普法教育,海南村民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二是是否了解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非常了解的占1%,了解一些内容的占55%,听说过但不是很了解的占29%,没有听说过的占15%。

三是是否知道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完全知道的占65%,知道一些的占23%,不知道的占12%。

四是是否认为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认为违反的占75%,认为可能违反的占14%,认为不违反的占11%。

五是是否认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认为双方都有的占87%,认为只有丈夫享有的占13%。

六是在孩子姓氏的态度上面,赞同随父姓的占64%,赞同随母姓的占36%。

综上可知,村民对婚姻法律的认同度较高,普遍能够遵守,但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主要体现为法律认知水平较低、依法维权意识淡薄、轻法意识普遍存在等问题。

四、乡村治理视野下加强和改进海南农村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思考

农村家庭是乡村社会的基础,承担着乡村社会的基本生产,传承着乡村社会的文明。因而农村家庭稳定则乡土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乡土社会和谐,家庭文明则乡土社会文明。为进一步完善有效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需要由小到大、由近及远抓好几项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家风建设,传承优良家训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农村要有新风尚。首先,要通过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积极传播现代文明观念,修订村规民约,坚决移风易俗,促进农村良好风尚形成,真正从思想观念上“脱贫”“振兴”。其次,要加强教育引导,倡导社会新风,使婚姻中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互相尊重等理念深入人心,摒弃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封建思想残余(如男尊女卑)和陈规陋习(天价彩礼),成为良好风俗的践行者。最后,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教育投资的力度,提高农民道德素养,使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升农民的文明程度和生活品质,促使更多的家庭美好、幸福、和谐。

(二)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婚姻家庭稳定,是国泰民安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必须大力加强普法宣传,使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婚姻法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培育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树牢法治意识。基层乡镇政府要协同配合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和文艺单位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创新普法宣传方式,贴近群众生活,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海南农村边、远、穷的村寨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的普法力度。同时要接受咨询,及时为村民答疑释惑。对于贯彻落实婚姻法中的共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编写一些通俗易懂的“口袋书”,帮助村民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制度。

(三)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要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纠纷化解社会氛围。面对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引导村民树立“家庭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营造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健全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组织成立行业性、专业性的地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打造一支专业水平过硬、调解技能娴熟、人文关怀温情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通过广泛开展说服、解释、疏导等方式精准排查精细化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使一触即发的家庭婚姻矛盾在基层得到及时化解。

三是要着力加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畅通多元主体参与渠道,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满足村民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使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四是要着力加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和网络平台,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确保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力推进、落细落实。另一方面,要注重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多元化解新格局,扎实推进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适时修改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制度

现行婚姻家庭制度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序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时代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时修改婚姻家庭法律内容,使其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关于“彩礼”的规定,只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对“彩礼”的范畴未明确界定,“彩礼”返还规则也比较简单,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又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家务劳动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夫妻共同财产制, 有利于加强对家务贡献者利益的补偿,平衡夫妻经济利益,凸显权利和义务一致的精神。但是实务中具体如何界定家务劳动、如何计算家务劳动工作量、如何对家务劳动补偿?条文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2]234,并没有任何补偿标准办法和参考要素,太过简单和笼统,造成审判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认定困难、标准不一,所以立法应进一步对此予以补充完善,提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救济功能,促进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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