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法修订

2021-05-10 03:02孙智伟
今日财富 2021年12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公司法董事

孙智伟

近年来,证券市场曾出现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行为谋取额外利益,导致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损。目前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依靠证券法的保障条款,投资者权益如何在公司法中得到保护值得关注。本文梳理了公司法发展历程及2018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条款,并希望通过推进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证券市场一些上市公司涉嫌内幕交易、信披违规、操纵市场的行为屡见不鲜,诸多上市公司通过内幕交易、财务造假、“抽屉协议”等操作谋取额外利益,导致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目前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依靠证券法的保障条款,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者权益如何在公司法中得到保护值得关注。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股权平等的体现

股权平等是指,处于相同地位的公司股东应当获得同等对待,相同种类的每份股份具有相等的权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差别只应体现在对于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上,而各股东作为公司的共同所有者,属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对公司事务享有相同的知情权。股份的发行与交易应保证公平与公正,大股东应当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

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或是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在市场上不断有一些公司被爆出存在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问题,诸如赵薇同万家文化之间的内幕交易,康得新被曝光的“现金协议”黑洞,此外还有近期格力地产被要求披露的定向增发时所签订的保底协议,大股东往往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而由于监管不严、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控股股东的一些内幕行径往往会造成投资者权益的损失,而涉及到的上市公司轻则会受到处罚,重则可能会面临退市风险。加强信息公开,杜绝内幕操作是资本市场金融交易的要求,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让全体股东享受到更优异的投资回报。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形象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利于在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上为公司营造的良好的企业形象。良好的企业信誉可以给企业带来更低的融资成本与良好的销售渠道,当上市公司意外“暴雷”,往往会对公司股价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让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当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公司长期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公司进入业绩不断向好,股价稳步提升,随着公司发展投资者收益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

二、公司法发展历程简述

我国公司法现行版本于2018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此前公司法已有过多次修订,最早版本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1994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法律规范,公司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企业开始步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规范化治理时期。企业制度改革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初版公司法颁布后经历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数次修订。

(一)2005版公司法修订内容

我国于2005年基本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该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修订版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增添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建立了股东诉讼制度;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的下退出机制;确认了中小股东的查阅权;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

(二)2013版公司法修订内容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规定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变为认缴登记制,对注册资本是否实缴不再作要求,取消了股东最低出资限额的规定,同时不再限制设立公司时首次出资的比例、货币出资占比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2018版公司法修订内容

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修改了允许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形,这是继2005年公司法修改公司回購规定后的又一次修改,修改后回购规则变得更加灵活,新规则颁布后,迅速引发了上市公司的一股回购潮,中国平安等五十余家公司公布了回购意向和进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新增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转换可转换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在回购程序上做了简化,2013版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要求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新版公司法中,这一权限被下放到董事会;放宽了回购要求,对于回购股份数限制由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放宽到百分之十,对所购股份转让或注销时限的限制也有所宽松,删去了对回购资金须来自公司的税后利润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有利于公司发行可转债、调整资本结构、施行员工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来提升股价,维护公司股价与公司内在价值之间的联系。

三、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聘请的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遵循客观中立原则可对公司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防范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为谋取额外利益而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的必须包括公司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同时公司监事不能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具有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管理层施行监督、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职权。

(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第七十四条,在特定情况下,对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行使此项权利或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厘清,但此项规定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仍可谓具有最后的托底支撑作用,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種退出机制,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来为其退出投资提供便利。

(三)股东质询与知情权

公司股东具有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参与公司决议讨论,具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力,并有权就公司的经营情况向公司经营管理者提出质询。上市公司应当遵循财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开财务报表,及时披露对公司可能会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股东诉讼权

股东诉讼可分为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针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即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是指公司股东替代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其他人因损害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五)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2018版新公司法重新规定了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其中新增准许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或股东权益,同时也强调在股份回购过程中上市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此项新增条款对于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公司股价由于受到外部不利因素影响而处于低迷状态时,综合考虑公司价值和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结合公司的基本面情况,上市公司可以基于保护公司价值,维护投资者信心,保障股东权益的考量可以进行股份回购,从而对市场变化做出更加主动的应对,维护公司市场形象,促进公司股价和内在价值相匹配,提振股东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四、结语

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后,我国开始步入企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加速阶段,中国企业的治理模式开始与国际接轨。自此,我国才正式确立了私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制,而如今富有活力的私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已占据了重要地位。历经数次修订,公司法不断与时俱进,在确立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激活了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的形成。但在立法实践中,作为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在2018年修订后,新版经济法仍有进一步修订完善的空间。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简述以下几点进一步修订的建议:

(1)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扩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提升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力。

(3)明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施细节。

(4)规范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5)对上市公司集团化发展的治理模式做出规范。

(6)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配套措施,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养和监督,提升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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