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保护股东的权益,更能使公司更健康的发展!但是现在大部分的公司由于内部治理不当,股东的权益普遍不平衡,一些大股东占据着支配和强势地位,而一些中小股东的权益却无法实现,甚至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得到复议与解决。 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然而,这是需要长期性、持续性和连续性的,这就迫切要求《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才能让公司的治理更加合理,更能保障股东的权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大股东;中小股东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已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认了股东股权。这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有重大意义,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的产权关系,解决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问题。它强调了在公司这种形态下,任何股东都不能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权能来直接管理公司,所有的股东都要学会通过自益权和共益权这种股权的行使方式来影响公司的决策,参与公司的管理,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1当今我国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的现状
现代公司股权过于高度集中,已成为公司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而且我国大部分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缺乏现代公司治理的观念,控股股东仅仅注重自身利益和公司发展,较少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由于投资者赔偿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中小股东的权益损失,也难以通过法律得到应有的赔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得不到充分保障。完善公司治理是保护股东权益的根本途径,究其根源,就在于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高度集中导致大股东的权力得不到制约,股东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当严重,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股权控制地位,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致其他的地股东的利益于不顾,有的更是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如不能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来从根本上对这种现象加以制约,那么这种利益冲突必将影响公司的发展,更进一步的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1.1股东会存在的问题
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但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却出现了很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被控股股东所操纵控制现象,使本应体现全体股东利益的股东大会变成了仅代表控股股东利益的“大股东会”,就不自觉得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主要是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一切都以控制股股东的意思为基准,控股股东的支配权的无限扩大,削弱了其他中小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力,进而引发了股东会的形式化,致使一些控股股东在“多数规则”的掩盖下做出股东大会决议,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1.2董事会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却没有独立性,基本由控股股东所控制。董事会中的董事大都由控股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对董事会形成了绝对控制的局面,中小股东很难将自己信任的受托人选入董事会,因而无法与控股股东抗衡,也就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无论是董事还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董事会,都与控股股东有着天然的联系,并由此产生难以避免的控制感和依附感。控股股东的行为,往往都会左右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行为,董事会实质上也就成为了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并且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的关系不顺,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在现代企业中,股东除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外,已将多项决策授予董事会行使,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在公司的重大事务做出独立于管理层的客观判断,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往往出现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者出现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导致“内部人控制”丧失了应有的制约、监督关系。
1.3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确保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有效行使的双保险,它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的工作是保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力制衡的关键之一。
但由于控股股东有条件控制监事选举,选出来的监事会的组成人员都受控股股东的操纵,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现行公司体制的限制,妨碍了监事会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职权,以至于造成受制于股东会,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的现况。
2构建完善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2.1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
2.1.1完善股东会制度
要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使其成为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场所,设置和完善一些有效的制度,在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的同时强化中小股东的权力,并增加中小股东的发言权,保证其投票权的影响力,使其有能力抗衡控股股东所作的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同时限制大股东的投票表决权,限制和约束控股股东地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做出非法决议侵害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1.2完善董事会,增强董事会独立性
董事会处于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于核心位置,如何构建有效的董事会已通过其领导和控制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股东在内的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控制中心,因此,明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董事会结构,完善董事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于平衡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2.1.3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的设置更加倾向于保护股东的权益,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使公司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更好地保障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改进监事会的产生方式,一定比例的监事会候选人由中小股东来提名。更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股东、董事、经理的干涉与制约。
2.2完善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中小股东在社会中乃至公司中的地位,都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需要从立法层面给予有力倾斜,在公司章程中要赋予必要的权利,使之具有更多平等的对话。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行使手段,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规定了累计投票制度,规定了股东代表的诉讼制度,规定了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制度,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增设了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等。这一系列《公司法》的规定,更好的保障了股东的权利的行使,更好的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2.3完善股东大会的投票制度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依赖于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中的投票制度。投票制度作为公司股东选举董事、控制公司控制权的制度安排,是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国家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股东能否保护自己的利益,能否通过表达自己的意思形成对公司有力的决议,关键在于投票制度的选择。公司表决时使用的投票制度包括一人一票制度、分段投票制度和现代的一股一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
2.3.1一人一票制度
一人一票制度又称举手表决制度,就是公司在进行议案表决时,每个股东不论其所持股权多少,只能行使一票的表决权,获多数票的议案得以通过,表决权的多少和表决结果主要是受股东人数和参加股票股东数量的影响。
2.3.2分段投票制度
分段投票制度,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可以在董事会中选举自己的代表,防止一部分股东剥夺另一部分股东投票的弊端,可以使所有的股东都能根据持股规模按比例的在董事会中选择自己的代表。
2.3.3一股一票制度
一股一票制度是指根據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投票,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结果由投票股东的持股数量的相对多少决定。根据这种方法,任何一个股东只要控制了公司51%的股票,就可以选择其代表占据董事会中的所有席位。这种投票制度虽然使拥有多数股权的股东拥有了与其利益相一致的投票权,但是却剥夺了少数股权拥有者的投票权和决策权,实际上是使大股东获得了超过其股权利益的投票权和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其他股东被剥夺了对公司的部分控制权。
2.3.4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2.4促进股东大会功能的措施
2.4.1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在实际操作上,累积投票制度主要用于董事和监事的选举,这种制度可以保护中小股东在选举多名董事和监事时,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由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累积功能,可以保证中小股东选出一定比例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能够防止大股东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垄断,所以可以更好的调动中小股东的积极性,可以提高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参与程度。
2.4.2健全代理投票制度
代理投票制度也是现代公司会议表决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特别是中小股东因为参加股东大会成本太高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股东大会时,为了方便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委托其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授权其行使表决权。
在实际操作中,代理投票制度经常演变成为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控制股东大会的工具。为此,英国的股票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寄发的委托书必须采取双向选择制度。双向选择制度是指股东既可以委托董事会对某项议案投赞成票,也可以对某项议案投反对票。在最初的单向选择制度中,只有当股东董事会的议案时才委托董事会行使投票表决权。双向选择机制限制了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过程中的控制作用,对于调动中小股东的投票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2.4.3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投票制度
为确保有表决权的股东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就有必要建立适合股东投票的表决制度,这包括亲自投票、代理投票和现代通讯投票制度,其中利用现代通讯投票制度,超越原有的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模式,对于发挥股东大会的控制功能和股东的参与积极性至关重要。
顺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强化股东大会的控制功能,就要求公司能够及时得以电子方式公开有关财务报告和报表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公司允许股东以电子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时,为防止董事会更改投票结果,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电子投票公正监督制度,即在进行电子投票时,应当由公司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投票统计,并公布每个议案的投票情况。
3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
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完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顺利运行是股东利益实现的保障,如果说股东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那么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是公司赖以活动的基础。股东利益的实现以公司创造财富实现利润为前提,而公司的利润获得又以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顺利运转为前提。其次,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运行是防止公司管理者、控股股东控制权滥用的有力武器。公司治理的功能不仅在于公司财富的创造,还在于通过相关制度之间的制衡,防止管理者、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以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害,实现公司价值的公平配置。最后,公司内部治理的运行是股东行使公司最终控制权的手段。正是通过对控制权的行使,股东才能避免和减少自身的利益损害。
4总结
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股东的权益是否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所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完善立法体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制度设计和救济途径,并在公司章程中向中小股东适当倾斜从形式和实质意义上法律地位平等的角度,来建立机制的运行模式,构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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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为(1994~),女,汉族,辽宁盘锦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