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及法律规制

2021-04-23 22:18胡珊
艺术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版权保护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交流变得更加便捷,以往的文字、书信往来方式被线上交流取代。随着人们对艺术作品了解程度的加深,网络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愈发频繁。而随着我国相关政策的改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占据重要的地位。值得深思的是,在表情包的传播过程中,人们忽视了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侵权现象也频频发生。因此,在利用法律保护创作人权益时应综合考虑多层因素,正确处理表情包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保障不同主体的权益,开创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局面。

关键词:网络表情包;版权保护;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4-0-0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快速便捷的线上交流和信息分享取代了传统的纯文字交流方式。线上交流的普及让表情包走进大众视野并受到大众的喜爱,其也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表情包是时代的产物,属于数字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也给予该类艺术作品相应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相关的版权纠纷也不断出现,以往的规定对于此类新型作品的保护存在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形。因此,文章在众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析表情包版权问题的现状并提出规制的建议,以促进表情包这一类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1 网络表情包的发展及类型

伴随着文化的变迁和科学技術的发展,表情包的演变经历了从简单变为复杂、从静态变为动态、从单一到形成体系、从无偿性逐渐变得商业化的过程。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字符表情阶段、GIF动图表情阶段和商业化的表情包阶段。

从著作权法的意义界定网络表情包,我们可以认为表情包就是源于网络通信中,主体运用图片、文字或是其他集合体的方式来表达思想感情的数字作品。根据创作素材来源的不同,对表情包可以作如下区分:一是单一动画系列的表情包;二是照片、文字、截图系列的表情包;三是以真人照片、视频截图或原创单一动画系列表情包为创作基础,后期复合组成的表情包[1]。

2 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社会的日常交流中,以图片、文字及卡通动画等为素材的网络表情包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流工具和流行文化,并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和喜爱。在网络表情包影响力日益增强的同时,人们也在深入挖掘其商业功能和价值。在此情形下,未经创作者原始授权而将表情包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对网络表情包原创者的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据了解,自2017年以来,网络表情包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加[2]。因此,对网络表情包著作权保护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

近年来,“葛优躺”“苏大强”等表情包在各大社交媒体上风靡,相关创作者对表情包未经授权便被免费使用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并胜诉。从目前表情包的使用情况来看,由于制作者通常为普通网民,在表情包的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大多是未经授权免费使用的,这导致当事人对表情包版权的归属和是否构成侵权产生了不同意见。

因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已极为常见,而原创者认为他人没有事先经过自己的许可便再次创作或者使用自己的表情包,构成了对自己数字作品版权的侵犯,使用者或再创作者理应给予赔偿。这也表明大多数网民在再制作、使用表情包的过程中是缺乏版权认知的,他们甚至没有考虑过其行为是否会造成侵权,也未考虑过使用该作品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对于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限制过于严格,要求每一次使用都需要事先征得原创者同意或者支付费用,势必会增加相关作品再创作的成本,而增加的制作或使用费用则由普通网民买单,这必然会限制表情包等数字作品的传播和发展,也会削弱网民的创作与使用积极性。

那么为了促进表情包的健康发展,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有没有条款表明表情包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则须进一步思考现代网络表情包使用起来方便又快捷,制作起来也相对容易,普通民众也在广泛使用,对于该类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是否应该更严格?二是哪些行为构成了对表情包的侵权?根据网络表情包的传播使用现状看,大多数是免费的。为了避免用于其他用途,需要进一步明确制作人将表情包发布到网络平台,提供给大众免费使用时,对于这个群体的范围有什么限定,明白针对的是哪些人的哪些行为。只有明晰这些情况,才能更好地约束公众的行为,减少侵权纠纷,进而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三是利益平衡原则。权利的保障依赖健全的法律法规,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暂时不足以解决网络表情包的侵权问题。若想保障每个制作人的版权利益,则相关法律规则必须予以调整和完善,这样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那些待解决的问题及不可预知的其他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索解决之道。

3 艺术作品——网络表情包的版权理论

首先,网络表情包只有作为作品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才有版权一说。根据作品的相关概念分析,一个表情包要想成为作品,它必须是由人创作、制作出来的,如果是其他主体则不满足该条件。还要求该表情包是科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而人们对于科学、艺术领域各有各的判断标准,因此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形或场景进行判断。其次,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要求,一种智力成果要想成为作品,那一定不能是主体的思想,只能是一个成果,只能属于表达的范畴,即一个作品是作者想向外界传递自己的某种情感或寄托的表现,这就需要将其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呈现。

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独立完成是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要求,而不应该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而产生的智力成果。而新一代的表情包具有有形和可复制的特点,独创性是人们判断其是否能被定义为作品的主要依据[3]。并且在判断过程中,又以独创性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

因此,可以根据网络表情包的独创性赋予其相应的版权。自我表达是每个人的权利,表情包制作人也不例外,著作权法也会保护其对作品的表达,让他们通过相关作品充分地展示自己。但不可忽视的是,不管作品的独创性达到什么程度,如果表现的内容仅仅涉及思想领域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网民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在线创作完成的系列表情包对原表情包可能赋予了新的意义。比如一个表情包初次使用后,无论是添加文字也好,图片也罢,其他网民会在这个基础上再创作,制作出表达自己情感的新表情包。其不同于原版的风格和韵味,也具有法律意义的独创性,因此也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总而言之,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各类制作软件层出不穷,某些作品的创作也借助不同的软件或设备而变得更加简便,作品的表现形式和内容风格变得更加丰富多彩。因此,独创性作为作品认定的重要一环,对于网络表情包这一类艺术作品的认定还是应从表情包的整体结构出发,通过分析制作的难易程度、普通大众的传播使用程度以及对市场经济贡献的价值大小来综合判断,通过客观理性的分析,对有价值、有意义的网络表情包应给予相应的版权保护,以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新热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 网络表情包的版权保护

根据我国关于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无论其属于哪一类作品,在它被创作或制作出来时,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针对此类表情包的创作、使用,排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情形,需要获得原创作者的同意才能再度创作或使用。但在现实生活中,针对表情包的数字版权保护制度并不完善,导致表情包在制作和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侵权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对表情包的使用主要集中于人们的即时通信交流中,但是也有大量的独具特色的表情包出现在部分大众传播媒介上,引起了大众的特别关注。在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要求之下,将表情包用于网络交流、亲朋好友沟通具有合理性,应构成合理使用;但个人在新浪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上使用他人创作的表情包便极容易构成侵权。

目前,网络表情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以及相互的利益平衡等仍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模式,侵权成本极低、维权成本较高是网络环境面临的常态化现象,这一情形与其他数字作品的侵权、维权存在相通性。近年來,也有不少版权侵权事件引起民众的关注,由于网民缺乏法律意识,舆论往往是倒向创作者的。尽管如此,从实践来看,维权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大量表情包均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其所涉及的创作者人数众多,版权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在授权使用方面,使用者即使愿意支付一定的报酬来获得使用许可也很难找到真正的权利人,即使最终找到相关的权利人,在这个过程中的低效率、高成本与互联网时代的即时性、短周期性特征背道而驰。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便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是极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版权的。所以在应对、解决相关问题时需要不断探索,找到符合时代要求的艺术作品版权的授权模式,更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关联技术。

5 网络表情包的法律规制

5.1 关于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立法依然欠缺

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络表情包的侵权形态、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等基本问题。强化大众对自创表情包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犯版权的违法成本,使大众坚守法律的底线[4]。与此同时,要根据时代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有利于保护表情包等数字技术作品的版权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而是要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更具体、细致的修正。

5.2 利益平衡原则贯穿解决问题始终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关作品的表现形式也不断推陈出新,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也在发生不可估量的变化。著作权法保护表情包的版权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故随着成本的改变,主体间的权利配置也得作出相应改变,因此在面临表情包的版权保护问题时,要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即需要综合考量表情包涉及的社会文化、公众言论自由以及经济发展等问题。只有将利益平衡原则贯穿执法始终,才能在处理新一代表情包的法律问题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5.3 完善表情包的初始登记

在文学艺术领域,完善的登记是一个人享有权利的最好证明,这也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好的书面权利证据。随着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表情包纠纷案件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也表明在互联网时代确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事人申请表情包确权登记时,核实相应情况是相关部门的本职工作。在审查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也有书面依据,而该类书面依据也可以在核查登记完毕后一并给予申请人。在因权利义务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就可以把相关的审查内容提交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这些材料作为参考依据,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审查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5.4 明确对表情包的合理使用界限

网络表情包作为一种日常信息表达和情感传递的方式,在我国目前常见的社交媒体,如QQ、微信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制作人在聊天交流的过程中会主动将表情包发送给网友用于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久而久之,具有特殊意义的表情包的知名度就会随着传播次数的增多而逐渐提高。首先需要明确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私人交流使用(一般通过微信、微博等完成网络聊天、分享)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表情包在经过大量转载使用后具有了知名度,表情包的价值也随之上升,当对于相关表情包的使用具有商业属性时,就不能再归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了[5]。因此,为了保护创作者对相关表情包拥有的版权,其有权向表情包的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以此达到保障创作者权益、激发创作者创作积极性的目的。

6 结语

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创新,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为创新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网络表情包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主要在网络平台使用,网络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以及表情包具备的快捷高效传递信息的优势决定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一个优质表情包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只有不断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才能保障优秀创作者的版权不被侵犯,而良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可实现对多方主体(包括原创者、再创者、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利益的适当分配,而合理有效地分配多方利益又需要建立一个成熟的版权经营模式。

由此可见,版权保护制度与加速形成良好的利益平衡关系以及成熟的版权经营模式之间是彼此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对网络表情包的版权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现实中仍要不断探索和寻求更符合当代数字作品的内涵理解和相关的制度,不断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妥善解决版权的归属问题,明晰网络表情包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通过各种渠道普及版权知识,增强民众的版权意识,提高民众的综合素养,最终形成尊重版权的社会氛围,促进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网络环境的和谐以及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付丽霞.网络即时通讯中表情包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2):110-113.

[2] 朱海威.网络表情包著作权及侵权问题分析[J].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7(4):115-118.

[3] 胡盼盼.表情包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声屏世界,2018(10):24-27.

[4] 王岚,张含晶,李耘.浅谈数字出版侵权的危害及其对策[J].新闻研究导刊,2015,6(11):168.

[5] 梁园.网络表情包的版权问题及法律规制[J].青年记者,2021(16):92-93.

作者简介:胡珊(1998—),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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