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教学在高校法学教育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法学成绩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影响极为重要。现代民法课程教育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方法,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帮助学生辨明法理概念,形成民法理解。但是随着教学要求的不断严格,教学培养全面性升级,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开始逐渐显现出弊端,教师需要尝试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持续改良,使其从单纯的课堂讲解转变为具有亲身体验、亲身经历的环境教学,帮助学生在民法课程知识学习中,将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价值体现出来,强化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水平。
【关键词】民法课程;高校;教学;案例教学法
一、民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发展沿革
(一)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类型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指在法学教育当中通过引入案例信息开展教学,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以法律视角对案例情况进行分析,采用专题研讨、模拟司法实践的方式,强化法律知识点现场应用能力。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能够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进行深刻感知,从而理解法理内涵。
从发展角度来看,法学教育当中的案例教学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最为古老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主要通过谈话教学的方式,教师与学生之间进行问题讨论、问答和辩论,以此来揭示对方语言表达中的矛盾漏洞,学生最终在教师的引导下参与到思考讨论当中来,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不断进行提升。第二种教学方法是盘里教学法,该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中,教师不进行法律讲义的讲解,而是直接采用扮演形式,有学生扮演法律职业角色,通过设置问题假设条件,推导出相关或相反的案例,由学生自主选择方式隐性解决;第三种是演绎教学法,即我国教育领域目前采用的案例教学方式。演绎教学主要将理论讲授和时间模拟相互结合,教师需要有限对法律概念体系进行讲解,帮助学生形成法律基础,再引入相关的案例事件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判断。三种教学方法在现代教育体系当中均有应用,但是前两种教学法主要集中在欧美法系国家之中,我国作为大陆法系,更多采用演绎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策略,来战案例教学。
(二)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优劣势
毫无疑问,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当中有着突出优势。对于民法课程来说,开展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对于民法知识的学习兴趣。大部分民法案例来源于生活真实,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学生对于案例关注度较高。引入案例后,学生能够产生如何从民法角度进行案例解析的好奇心,进而形成学习氛围;在学习兴趣的引领下,学生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知识学习当中。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学生需要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运用两个方面的能力,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能够调动学生理论知识应用的积极性,为学生提供法学应用场景。
不过需要注意到的是,现行案例教学方法也存在其本身的弊端。其中教学当中所采用的单一案例分析模式,无法对法学学生的全面司法实践能力起到培养效果,学生的认知相对局限,除了对案例进行解析之外,难以形成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思维能力培养。与此同时,案例教学方式对于学生的参与性要求较高,但是在实际的民法案例教学当中,教师即便安排得十分周全,同样会存在部分学生参与性不足,学习过程较为被动的情况出现,不利于学生全面能力的培养。此外,案例教学在教学实践方面还存在诸多程序方面的不足,这部分内容将在下文进行更為详细的论述。
二、民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实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除去案例教学模式本身的问题,民法课程教师在组织开展案例教学中,仍然存在着一部分实践性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应用频率不足,部分教师对于案例教学法的认知不同,导致在课程教学实践时,对于案例教学的态度不同。部分教师会较多运用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指导,也有部分教师较少或不愿开展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其次,民法课程中案例教学的内容设置过于简单,为了顾及课堂时长,案例中如学生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环节都被简化或直接去除,导致案例教学仅存在教师介绍案例、教师与学生共同分析案例、给出答案几个步骤,案例教学并未体现出案例特征,只是形式不一样的理论教学;其三,案例选择的新颖性和典型性不足,教师选取案例较为随意,学生没有对于案例的关注,缺少投入兴趣,典型性不足导致法理分析不够深入;其四,没能顾及到不同学段对于案例和法理理解的不同,案例内容无法对应学习阶段,教师缺少对于案例特征和教学环节相对应的深入思考。
(二)造成教学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民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出现的种种困境并不仅仅来自于课堂环境,更重要的是受到宏观背景方面的影响。笔者对高校民法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后认为,理念功利化和师资力量水平不足,是产生问题的直接影响,学生基础能力薄弱,经费支持保障不够,则是客观背景因素。
首先是理念功利化问题。我国法学教育同步大学扩招,呈现井喷式发展,国家大力发展法治建设,也带来了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外部环境直接导致了高校教育发生变动,一些高校盲目进行法学专业招生,但是无论在教学基础还是教学能力方面都严重不足,教学方法职能照搬成熟模式,缺少创新,导致以案例教学法为代表的教学机制徒有其表,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教学作用。
其次是师资力量薄弱。民法课程中的案例教学知识面十分广阔,无论是案例选择还是案例教学实践,对于教师水平要求都较高。部分高校办学时间较短,法学教育基础严重不足,缺少优秀的师资配套,大部分教师为新聘的业内博士,这些教师人员本身并未经过司法实践,对如何正确理解案例、如何进行案例解析,了解不足,导致课程理论倾向严重,缺少案例解析教学能力。
其三是学生基础能力薄弱。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一个完整的案例教学需要由学生多方面参与,除了进行与教师的案例研讨和分析外,还必须自行进行文献检索阅览、撰写书面报告、完成课外作业等。目前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动手能力欠缺,导致他们很难独立完成相关任务,导致案例教学大部分有效的环节职能简略或直接删除。
最后使经费支持有限。其中案例资料的搜集需要利用收费型检索服务器,大部分学校并不重视这部分投入,导致教师只能利用网络共享资源来选择民法案例,导致案例缺少质量。此外,教师工作量与工作激励并不对应。大部分高校对于民法课程教学教师所采用的小班教学模式,没有经费投入,导致教师的投入无法得到应有的激励,教师投入教学的热情一般。
三、民法课程开展高质量案例教学的主要策略
在外部环境保障背景之下,高校教育教学系统不断创新。民法课程教师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方式的改良,找寻到符合学生学习情况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在民法课程方面的优势。
(一)合理选择民法典型案例
高质量案例选择是实现民法课程教学突破的第一步,也是基础。从案例教学特征出发,民法案例的选择应当具备典型性、真实性和学生关注性。其中典型性是指案例内容中所体现的民法特征十分典型,对于学生的民法法理认知具有巨大帮助。学生通过这样的案例学习能够更好地明确法理相关观念,形成形象化记忆。某高校在善意取得制度教学中就选用了当年较为热门的承租人采用非法手段将房产转卖他人案件进行分析,帮助学生理清其中的责任关系,使学生对善意取得相关概念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
其次要注重真实性,案例的选择最好以真实性教学为主。虚拟案例虽然能够更好地与课程内容贴合,但是真实案例所带来的冲击力是虚拟案例所不具备的。因此在民法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尽可能地以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指导。
其三要注重案例的学生关注度。民法中的案例绝大多数与社会生活相关,一些社会新闻事件报道中所出现的事件型案例,引发社会关注度高,其中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盲点。学生群体对于事件也有前因后果的了解。教师选择这种案例一方面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发学生对于案例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对其中社会盲点进行思考,帮助学生形成法理思维。
(二)案例教学的应用方式
民法课程传统案例教学主要集中在课堂之上,对于其他环节的案例教学应用,缺少思考。在后续的教学改良中,教师应当以立足课堂,辐射课外为基本逻辑,来使案例教学与学生学习融合更为深入。
首先是传统的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方式。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模拟法庭等方式,教师在介绍案例相关信息或者相关法律基础后,由学生进行案例的探讨,并依托所学知识,模拟法庭对案例中的责任方进行裁定。
其次要注重课下的讨论和沟通。教师可以采用QQ群等社交工具,对社会上出现的新闻事件等组织学生进行及时讨论。教师将新闻案例发送到QQ群中,由学生根据所学的知识发表自己对于案例中责任相关的看法,并作出简要的判断。课下的案例讨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通过讨论方式引导学生形成社会关注,尝试不断在社会新闻事件的分析中,夯实自己的知识基础,提升能力水平。
其三,教师可以开展课题式的案例教学方法,即选定一个较大的案例,由学生通过文献资料阅读、相关信息检索等方式,进行课题准备。对于单人无法完成的课题任务,教师可以组织学习小组的方式,由多名学生共同参与进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解读,撰写案例报告,完成研讨任务。教师在开展课题式教学前,需要对课题研究的方法、文献检索阅读方法和课题报告撰写方法进行指导,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能力。
(三)案例引导与总结方式
案例教学不是直接将案例给予学生,便完成了教学任务,案例教学通常是一个连贯完整的系统,需要通过多个环节的优化设置,才能够最终发挥出案例教学的作用。
民法课程中,案例教学的优化需要通过问题引导、过程管控、归纳总结等多个环节来实现。其中问题引导环节是要将案例中的问题呈现给学生。对于大一大二刚刚接触民法课程的学生来说,他们常常会在面对案例时感到迷茫、找寻不到头绪,无法清晰地掌握到案例的问题关键,因此在初期,教师可以协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挖掘出案例的关键问题节点,使学生明确案例问题。对于拥有较为深厚基础的学生来说,教师可以直接给定案例,学生结合此前积累掌握的知识,自行分析汇总案例中的问题焦点,并对案例情况进行初步研判。
在过程管控方面,教师需要将学生的讨论作为核心,不同学生所处不同视角对于案例问题发表不同看法,但是在司法标准下,对于案例的分析必须最终实现认知趋同。因此教师需要对讨论进行合理的管控,对于讨论当中出现的正反觀点,教师需要抓住冲突点,分别对两方论证当中存在的漏洞或不足进行解析,引导学生继续进行论证或者线索证据搜寻。
最后一个阶段是归纳总结阶段,这一阶段是对案例进行判定的最终环节。案例教学最好的结果是教师通过前两个方面的程序引导,使学生得到正确的结论,从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但是真实案件往往十分复杂,学生能够凭借自身的知识完成问题解决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教师需要参与到问题解决党和总来,通过事实认定、法理分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总结,使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在后续的学习中不断调整、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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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严丽丽,出生年月:1983.09.16,性别:女,民族:土家族,籍贯:湖南石门,学历:本科,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民法)。
课题:(校级、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程中的应用研究、FRjg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