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120余年的甲骨文研究史中,对甲骨文所见商代音乐制度和思想的研究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对商代乐官体系、地位和音乐思想等方面的研究,学界多依据传世文献来论述,而对第一手资料的甲骨文尚未暇深掘。所以本文立足于甲骨文这一珍贵的文献“资源”,从商代的音乐机构、音乐仪式种类、音乐思想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推进商代乐制及其思想的研究。
不论是从殷墟甲骨文看,还是从传世文献看,乐官阶层在商代的文化体系中都处在显赫的地位。《礼记·效特牲》载:“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涤荡其声,乐三阕,然后出迎牲。声音之号,所以诏告于天地之间也。”①[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二十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52页。即商人祭祀鬼神之时,先用乐降神,然后杀牺牲而奉献。这是传世文献的看法。从甲骨文看,殷商的官方音乐机构已建立,维持它运转的有“多瞽”“多”“多万”等人。而“多”修饰作为乐官的“瞽”“万”,表明商代的音乐机构里有多个乐官。这些乐官的一个主要职责是负责商王朝在祭祀场合的用乐需要,此正符合传世文献的 记载。
从甲骨文看,瞽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主持制作乐器的工作。《合集》27740:“癸丑卜,惠瞽般监。惠瞽髭令监。”《合集》27742:“□□□令监。惠瞽□令。丁卯卜,惠瞽般……叀瞽髭令监。”目前,学界对“惠瞽般监”“惠瞽髭令监”的解说不一,裘锡圭、黄天树读为“惠瞽、般监凡”“惠瞽、髭令监凡”。②裘锡圭:《关于殷墟卜辞中的“瞽”》,第513—514页;黄天树:《甲骨拼合集》,学苑出版社,2010年,第362页。寇占民、王子杨先后比较了甲骨文、金文中“同”和“凡”的字形,并考察了卜辞中的文义,认为甲骨文中旧读为“凡”的一些字当读为“同”。③寇占民:《西周金文动词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318—323页;王子杨:《甲骨文旧释“凡”之字绝大多数当释为“同”——兼谈“凡”、“同”之别》,载《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2013年卷。其说可从。但他们尚未将“同”与音乐联系起来,寇先生认为“同应为国名或族名”,王先生则推测“‘监同’当读为‘监兴’,可能是监视敌方行动的军事行为”。
其后,吴雪飞将“同”解为“同律”,“瞽某”之“某”为乐官之名,认为“‘瞽某监同’是乐官‘瞽’听察‘同律’,听察同律的含义可能是考察中声以定同律,也可能是通过同律以平均音乐,更可能是通过同律听察军声以诏吉凶。”④吴雪飞:《卜辞“瞽某监同”考》,《殷都学刊》2015年第3期。这是合理之说。但“同”是否指乐律,仍需作进一步讨论。裘锡圭说:“读为‘同’的‘’,大概本是筒、桶一类东西的象形字。”⑤裘锡圭:《甲骨文中的几种乐器名称——释“庸”“豐”“鞀”附:释“万”》,《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2辑。此可验之于古文献。《周礼·春官·典同》:“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⑥李学勤:《周礼注疏》卷二十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27页。此说典同的职能是制作乐器。《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皇之鸣,以别十二律。”高诱注:“六律六吕各有管,故曰十二筒。”⑦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第120—122页。由此而论,典同的职能与伶伦是相类的,所以甲骨文中“同”很有可能就是“筒”的初文。准此,则作为乐器的“筒”是用竹筒制作的,所以甲骨文中的“同”似可训为筒管,是一种定律乐器,而非乐律本身。
那么,“监同”又是什么意思呢?笔者认为其义为“监管、掌管”。《国语·周语中》:“火师监燎,水师监濯。”杜预注“:火师司火。……师掌水。”⑧徐元诰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67页。“瞽某监同”句式与“火师监燎,水师监濯”相同,所以“监”应取“掌管”之义。再联系卜辞之义,它是卜问为王朝选择哪位瞽负责制造“同”乐器,大意即是,癸丑和丁卯两天都占卜了,我们是让名为“般”的瞽,还是让名为“髭令”的瞽来主持制造“同”的工作。所以,“监同”意即负责制造竹管乐器。
作为乐官的瞽在殷商时期享有尊贵的政治地位。从殷墟甲骨卜辞看,有的瞽人死后会成为商人的祭祀对象。《村中村南甲骨》238:“(1)戊子卜,其,洗、鼄以爵。(2)弜以爵。”,整理者认为“从老从必,义未明”,李霜洁读“瞽”。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云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74—675页;李霜洁编著:《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2017年,第272页。细察此字,它应是“瞽甲”的合文。“爵”是一种祭祀仪式,应具体到某人,应当不是泛称,文例同“瞽丁”。《村中村南甲骨》472:“(1)戊寅卜,贞,御于瞽丁。兹用,允雨。”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第733页;李霜洁编著:《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刻辞类纂》,第6页。意即戊寅这天占卜,贞问侑祭,用雄猪御祭瞽丁。苗圃北地出土卜甲02APNH1:1:“帀,力瞽黑。”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第748页;李霜洁编著:《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刻辞类纂》,第6页。意即帀祭和力祭名字为“黑”的瞽人。④李孝定认为,“力”为祭名,这是正确的。此例卜辞“力”用为动词,意为力祭;由力祭可推断“帀”也是祭祀的动词,意为帀祭。参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1996年,第3302页。由此可知,瞽甲、瞽丁和瞽黑等人在商代是受人尊敬和死后享有祭祀的乐官。
瞽人所享有的社会地位也可以从商王亲自祭祀瞽人体现出来。《甲拼》125:“……贞王奏兹瞽徝……”⑤陈年福撰:《殷墟甲骨文摹释全编》,线装书局,2010年,第5986页。此言商王为名为“徝”的瞽人举行演奏乐器和聚众跳舞的奏祭仪式。⑥“奏”之义,参见赵诚《甲骨文行为动词探索(一)》,《古文字研究》第17辑,中华书局,1989年。某些杰出的瞽人所享有的社会地位还可从其称谓上找到证据,他们被称为“上瞽”(《合集》13404)或“王瞽”(《合集》13405正)。《合集》13404:“……上(瞽)鼎……”此卜问为名叫“鼎”的上瞽举行某种祭祀仪式。可见这些瞽人获得了商王朝的祭祀。甲骨文的“上瞽”在传世文献也有对应,《周礼·春官宗伯第三》载:“瞽矇,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眡瞭三百人。”⑦《周礼注疏》卷17,第518页。可见瞽人数量众多,此就有助我们对“多瞽”一词的理解。
此外,关于瞽人的来源,甲骨卜辞也有记载,《合集》2656正:“□午〔卜〕,□贞,〔妇〕好允见(献)。”这是妇好贡献地瞽人的例证。《合集》40784:“不其以瞽。”即贞问上不上贡瞽人之事。此表明商代存在方国向王朝上贡瞽人的制度。
对于万的职能和作用,屈万里、宋镇豪、裘锡圭等先生已多有论述,今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对多万在商代的职官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概述:
其一,贵族关注万的生活状态,例如,占问他们是否有灾祸。《合集》21052:“癸酉卜,贞万叩肩凡又疾。十二月。”⑦陈年福撰:《殷墟甲骨文摹释》,线装书局,2010年,第1873页。此卜问名为“叩”的乐官万的疾病情况。《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206:“(1)丁 丑卜,在,子其惠舞戉,若?不用。(2)子弜惠舞戉于之,若?用。多万有灾,引。”⑧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41页。此说贵族“子”使用舞具戉(钺)舞蹈而意欲解除多万灾祸。商王还命令贞人卜问万的健康状况。《合集》13728正:“……贞,万㕦……亡疒(疾)。”由此可知多万在贵族心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二,万有承担某项重要祭祀的职责。《小屯》662:“丁酉卜,今旦万其学。吉。”⑨姚孝遂主编、肖丁副主编:《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第975页。此贞问让乐官万举行祭名为“学”的仪式为吉。⑩“学”为祭名,参见《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第6册《释文》,第1619页。能够分担商王祭祀鬼神的工作,是享有政治实权的一个证明。
其三,万是主持和表演乐舞活动的重要乐官。宋镇豪指出,“商代的乐师,主要是由称作‘万’的人组成,群称‘多万’”⑪⑪ 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88页。⑫ 裘锡圭:《甲骨文中的几种乐器名称——释“庸”“豐”“鞀”附:释“万”》,《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第49页。。《合集》28461:“(1)今日辛王其田亡灾。(2)呼万舞。”意即,今日商王田猎没有灾祸,可以呼召万举行舞蹈仪式。《合集》30131:“万其奏,不遘大雨。”意即,万举行奏祭的仪式,不会遇到大雨。由此两例卜辞可知,多万职能与以商王为中心的贵族的田猎、求雨仪式相联系,特长于组织群体性的舞蹈表演。对于多万从事舞乐工作的职能,裘锡圭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实证,他说:“商器己酉戍彝器铭有‘万豖(?)’,当是名豖的一个万人。铭文记他因‘置镛,舞(?)九律舞(?)’而受赏,也是万与舞乐有关之证。”⑫⑪ 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88页。⑫ 裘锡圭:《甲骨文中的几种乐器名称——释“庸”“豐”“鞀”附:释“万”》,《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第49页。
甲骨文还有称谓为“林”的乐官。《合集》31033载:“(1)惠万舞。大吉。(2)惠林舞,有正。吉。”由“万”为乐官名,可推知“林”也为乐官名。甲骨卜辞还记载了称谓为“”的人,有学者认为也是乐官名,说这些乐官有使用舞蹈仪式止雨的职责,①参见孙亚冰《由一例合文谈到卜辞中的“叀吉”》,载《甲骨文与殷商史》新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但目前尚缺乏足够的甲骨文献作为支撑,所以在此存而不论。
在商人信仰的知识结构中,鬼神决定着人间的幸福和祸乱。②郭沫若:《卜辞通纂》,大通书局,1976年,第400页;载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第561—603页。甲骨卜辞就是以商王为中心的贵族阶层卜问鬼神意见的真实记录。由此可见,鬼神幕后治理人间的观念在商代是根深蒂固的,也即,鬼神所拥有的能力和特权是人间没有的。所以为了获得鬼神的保护和帮助,向鬼神奉献高规格的音乐,此是形成商代“尚声”的乐制思想的根本原因。
“殷人尚声,名学以瞽宗”③[宋]卫湜:《礼记集说》卷五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第11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0—61页。,乐官在殷商官学中地位显赫,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尚声”正是就殷商音乐助祭的思想而言。④甲骨文所见乐器助祭活动,可参考方建军《甲骨文、金文所见乐器助祭试探》,《黄钟》2006年第2期。在商人看来,向鬼神奉献音乐,可以愉悦鬼神,获得庇护。甲骨文有足够的卜例可证商人表达对鬼神的敬意,时常以举行音乐仪式为主。
乐官助祭常用仪式有“奏”“舞”“彡”“龠”等几种。《屯南》4338:“……其奏商。”奏商,有学者认为,“有可能指祭祀时奏某种管乐而言”;⑤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骨考释》,中华书局,1985年,第15页。而更准确地说,它是指举行一种聚众演奏商地音乐的仪式。在卜辞中,我们看不到商人奉献祭品的信息,而依据卜辞贡献祭品经常反复卜问的惯例,笔者倾向相信这种仪式活动是以演奏音乐为主的。《屯南》4513:“(1)戊寅卜,于癸舞,雨不?三月。(2)乙酉卜,于丙奏岳,从用不?雨。(3)乙未卜,丙出舞。(4)乙未卜,于丁出舞。”⑥姚孝遂主编、肖丁副主编:《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第1046页。此卜问何时适合举行舞蹈仪式,而不见牺牲祭品。甲骨文还有举行“彡”和“龠”的重要仪式。彡“重在鼓乐”⑦董作宾:《殷历谱》上编卷三,载宋镇豪、段志洪主编《甲骨文献集成》第31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1页。,此可参证于《诗经·商颂·那》所见“奏鼓简简,衎我烈祖”。可见击鼓起舞是商王朝崇尚的音乐活动。
龠是一种吹龠的音乐助祭活动。《合集》25749:“壬申卜,大,贞王宾龠亡尤。”此是卜问商王亲自举行宾、龠、仪式的记录。商王亲自吹龠以表示对鬼神的敬重。值得注意的是,殷商形成的周祭制度,五祀之首即翌祀,尾祀是彡祀,而翌祀是“持羽而舞之祭,即春秋时之‘佾’”。⑧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91页;《殷历谱》上编卷三,第51页。《合集》20979:“王舞,允雨。”即在求雨仪式上,商王跳舞,天果然下雨。《花园庄东地甲骨》305:“甲子卜,子其舞,永不?用。”⑨《甲骨文合集》,第7册,第2705页;《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第2册,第641页;《释文》第6册,第1687页。即“子”亲自举行舞蹈仪式以求延长福佑。
从考古材料看,在商代,尤其是晚期,乐器使用地域大为扩大,乐器制造技术取得重大进展。⑩商代出土的乐器,可参考王秀萍《乐器学视域下的考古出土商代乐器研究》,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不论是甲骨文所见的磬埙,⑪⑪ 例如陶埙,从西安半坡出土的一音孔陶哨(约公元前6000年前)到殷代五音孔陶埙,七声音阶由此可以吹出。参见吕骥《从原始氏族社会到殷代的几种陶埙探索我国五声音阶的形成年代》,《文物》1978年 第10期。还是青铜时代的铙,其使用的地域范围从中原到四方皆有分布,乐器制造技术在商代晚期有飞跃性发展(如从铃器直接进化到编庸阶段),其形制已经定型和规范化,达到了发展的鼎盛时期。①参见方建军《河南出土殷商编铙初论》,《中国音乐学》1990年第3期;陈荃有:《从出土乐器探索商代音乐文化的交流、演变与发展》,《中国音乐学》1999年第4期。这种创造力显然是与王朝“尚乐”的音乐思想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说,用乐需求是推动青铜器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指出的是,传世文献记载的“殷人尚声”应再作深入思考。为了突出鬼神所享有的特权和地位,一些音乐只能在祭神仪式上被使用,而被禁止用于人间享受。一方面,即使就鬼神享用音乐而言,也包含着谨慎而适当地用乐的思想;另一方面,对人间而言,享用音乐则采取节制的态度。从甲骨文看,商代节制音乐的思想可从四个方面揭示。
其一,王朝对仪式音乐的使用慎之又慎,形成了“用乐必卜”的原则。商王向鬼神奉献什么音乐,都需要反复卜问是否妥当,不敢自作主张。《合集》30725:“(1)惠兹豐用。(2)弜用兹豐。(3)惠兹豐用,王……”此是使用乐器豐前,先举行占卜仪式来决疑。又例如,《合集》31014:“(1)惠庸奏,又正。(2)于盂庭奏。(3)□室奏。大吉。”《合集》31022:“(1)万惠美奏,又正。(2)惠庸奏,又正。(3)于盂庭奏。(4)于新室奏。”此卜问在何处用何乐来举行音乐仪式是适当的。再例如,《合集》27310:“(1)惠父庚庸奏,王永。(2)惠祖丁庸奏。”《合集》30694:“丙辰卜,惠旧庸用,王受祐。”此卜问使用何种庸举行仪式。这些卜例可证王朝用乐以“正(适当)”②“正”之含义,参见刘钊《卜辞“雨不正”考释》,《殷都学刊》2001年第4期;张玉金:《殷墟甲骨文“正”字释义》,《语言科学》2004年第4期。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不当的音乐,商王将会悔恨。《合集》31030 :“弜奏,王其每。大吉。”即卜问不宜采用这种乐器奏乐,因为王将会后悔。有时对祭祀时增不增加音乐规模,王朝也会反复卜问。《合集》18801:“(1)己巳卜,贞今日益不雨。(2)己巳卜,贞翌庚午,益。之日……”《合集》18803:“(1)贞,翌丁卯,益。(2)贞翌丁卯不其,止日允不□。”前者卜问“”祭时增加“”乐列数,后者卜问“”祭时增加“”乐的列数。
其二,乐官创制乐器或乐歌需要经过占卜程序,不敢随意而为。《合集》29690:“……万其作……吉。”此卜问万创制某乐歌得吉。《合集》31018:“……万其作庸《丩》,惠……吉。”此卜问万创作以庸演奏的颂歌《丩》的吉凶情况。
其三,甲骨文所见方国和地名很多,但所采集或创作的乐歌数量不多,有同一首乐歌祭祀多位先人的现象。甲骨文所见乐歌的歌名有以地命名者,采集自商地的乐歌称为“商”,自羊地的称为“羊”(《合集》9792、20975),自丘地的称为“丘”(《合集》20975),自美地的称为“美”(《合集》33128),自地的称为“”(《合集》33128);有以乐器或充当乐器的器物命名者,以庸演奏颂歌而称为“奏庸”或“庸奏”,以可充当乐器的器物凡(槃)、、玉、演奏的称为“凡奏”(《合集》3256)、“奏”(《合集》11978)、“奏玉”(《合集》6016、6653 正)、“奏”(《合集》31030),等等。这些乐歌在数量和风格上都算不上多样和丰富,此与商人崇尚音乐的习俗形成鲜明的对比,众多的乐官并非没有能力创作很多乐歌,而是受到他们节制用乐的思想的影响,所以使用适可而止的“作乐”原则,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商人经常使用同一首乐歌祭祀多位祖先。《合集》23070:“庚寅卜,旅,贞翌辛卯其濩于丁。”《合集》35499:“乙亥卜,贞王宾大乙,《濩》,亡尤。”《合集》35516:“丁卯卜,贞王宾大丁,《濩》,亡尤。”即在举行“濩”祭时,商人为这三位祖先演唱成汤时所作的《大濩》。③参见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卷中,载《罗振玉学术论著集》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79页;饶宗颐:《殷代贞卜人物通考》,中华书局(香港),2015年,第953页。
其四,祭祀之外,商王享用音乐规格有限制,超常态用乐是备受批评的行为。《合集》13517:“(1)呼帚奏于宅。(2)勿呼帚奏于宅。”此卜问在地的住所商王是否可以召唤“妇”奏乐。在住所不可滥用音乐,否则会遭到贤臣的劝谏。这一点也可以在传世文献中找到印证。《尚书·商书·尹训》载伊尹批评人间滥用音乐时,引用成汤之言“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随后又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①[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八,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4页。意思是说,经常在宫室内举行歌舞活动,这是巫人取悦鬼神的作风;如果这种作风用于取悦商王或卿士,就会带来严重后果。可见成汤和伊尹都认为,鬼神才有经常享用歌舞的特权,人间如果越礼用乐就会丧身亡国。这种思想也可从《史记·殷本纪》中找到例证,它载:“帝纣……好酒淫乐,嬖于妇人。……于是使师涓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慢于鬼神。”②《史记》卷三,中华书局,2013年,第135页。帝纣不节制地享用歌舞,是他不敬鬼神的一种表现。还有一个重要证据是,“迄今所见大量的商铙标本,如妇好墓编铙、亚酗铙、中铙、史铙等等,均未有调音锉磨遗痕。说明商铙在铸成后并不再作进一步的精确调音。显然,商人对乐钟的音准问题还不是非常讲究”③王子初:《戎生编钟的音乐学内涵》,《中国音乐学》1999年第4期。,不讲究铙 (即庸)的音准,并不是乐官阶层没有校准能力,而正是因为受到“节乐”思想的深刻影响。
甲骨文所见乐官体系自商王朝至各方国,有作为王朝乐官之长的上瞽和王瞽,他们地位崇高,有的死后获得王朝的祭祀;有作为地方乐官兼任武将的多。乐官能担任方国的长官,且具有指挥军队的权力,这是乐官阶层在商代享有很高政治地位的一个显证;作为表演舞蹈的乐官团体,多万是集体性乐舞的导演和长官。在王朝权力体系中,教育和文化系统是“心脏”,商代学校的称谓是“瞽宗”,是教官和主导者,这种教育体制势必对周代的乐制有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又从甲骨文看,商代贵族在祭祀仪式上大量用乐的需要,来源于他们敬畏鬼神的信仰和娱乐鬼神的用意。从甲骨文和传世文献《尚书》《史记·殷本纪》等的记载看,商代的乐官阶层反对人间过分地享用音乐。所以“尚声”多是对祭祀鬼神而言,“节乐”多是对人间享用音乐的要求而言,此两者并不违和地构成了商代乐制思想的“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