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种“文本”存在看周代“诗乐”

2021-04-17 06:25
中国音乐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口传仪式文本

一、周代“诗乐”的三种“文本”存在

本文所言周代“诗乐”,其代表即《诗经》乐歌。周代“诗乐”如何存在,是周代音乐研究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周代的“诗乐”,它既是特定历史现象,也是特定社会事项,形见于周代具体的社会活动之中。这是说,“诗乐”并非“自在”和“抽象”存在之物,而是在社会活动中同具体的文化样式相依存。《诗经》乐歌“风”“雅”“颂”之三分,已透露出“诗乐”不同的社会向度。《毛诗序》明确说:“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①《毛诗正义》卷一《周南·关雎》,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72页(中、下)。这表明周代“诗乐”同社会的依存关系,此关系也是周代“诗乐”属性的一个来源。由此,我们的追问是:周代“诗乐”当以何种方式存在?如若深入周代历史,透过礼乐制度,我们发现“诗乐”并非一简单存在,而实有口传、仪式、文本三种依存方式。从时间维度看,周代“诗乐”的三种文化样式又有一个历史的过程。下面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1.依于口传的“诗乐”

周代“诗乐”之原初,实依存于“口传”。周初,周朝文本文化并不发达。从周原出土甲骨文看,所见周人的文字不多。②据王宇信著述,陕西省岐山县凤雏有字甲骨共289片,总计字903个,合文12个。见王宇信著《西周甲骨探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20页。这一信息表明,至少在文王时期,周人社会使用文字似不多,文字乃非社会之主体文化,“口耳”相传当是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传唱于民间的“诗乐”自然不例外。由此可以说,周代早期“诗乐”存于民间,并依赖于口传。关于周代“诗乐”的民间渊源,可见《尚书大传·唐传》“见诸侯,问百年,大师陈诗,以观民风俗”③王闿运补注:《尚书大传补注》卷一《唐传》,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91年,第8页。;及《礼记·王制》“天子五年一巡守。……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④《礼记正义》卷一一《王制》,《十三经注疏》本,第1327页(下)—1328页(中)。。这说明周王室之诗乐,“民风”是一个来源,这些“风诗”在进入王室前就已存于在民间,为民俗之物。周代所谓“风诗”,就是民间传唱之诗。关于民间“诗乐”依于口传,有“采诗”之佐证。《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①《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六《宣公十五年》,《十三经注疏》本,第2287页(上)。可知,当于民间男女相从而“歌”之时,或此即采诗发生之现场。换言之,所采“诗乐”出自民人之“口”。又《汉书·食货志上》云:“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②班固撰:《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3页。这是说采诗者仅“徇于路”就能得诗,即用“耳”,“听”于路以采诗。之所以如此,正因民间“诗乐”依于口传,而非源于文本。也唯此,“诗乐”才不受文化水平所限,广泛传唱于民间。从“诗乐”的传唱内容、传唱者和传唱方式看,“诗乐”具有系于生活、属于民众、关涉方域的特点,也就是它最初依存于民间的状态。

先从传唱内容看,口传“诗乐”与婚恋、打猎、劳役、农事等民俗生活休戚相关,即口传“诗乐”系于生活、关注日常,是民俗生活之歌。再从传唱者看,社会中形形色色之人皆为歌者,诸如待嫁女子、求爱男子、思夫之妇、为官者、征夫等,即口传“诗乐”属于社会大众,是民众之歌。又从传唱地来看,口传“诗乐”源于周、召、卫、郑、晋、齐、陈等不同方域,即关涉方俗、彰显民风,是地方之歌。

概言之,周代“诗乐”最初依于“口传”,是口传之歌。同时,它又是民俗、大众、地方之歌,传唱不同方域之人情和文化。

2.赖于仪式的“诗乐”

周代“诗乐”的第二种存在方式,是赖于“仪式”。作为仪式的“诗乐”是在制礼作乐过程中进入礼仪的,并成为仪式活动之重要仪节,它们中不少来自民俗生活。然而在进入仪式后,便与依于口传的“诗乐”迥然相异。接下来,我们从仪式“诗乐”的具体操演、特征及其性质上加以考察。

其一,仪式“诗乐”的操演性。此见于乡饮酒礼、燕礼、乡射礼等礼仪之中。这些“诗乐”与礼仪活动合为一体,其面貌也由此更新。下见《仪礼》所载文例:

工四人,二瑟,瑟先。……工入,升自西阶。北面坐。相者东面坐,遂授瑟,乃降。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众笙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辩有脯醢,不祭。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③《仪礼注疏》卷九《乡饮酒礼》,《十三经注疏》本,第985页(中)—986页(中)。

以上是乡饮酒礼之作乐仪程。这里所见的《周南》之《关雎》《葛覃》《卷耳》,及《召南》之《鹊巢》《采蘩》《采蘋》原本是传唱于民间的“诗乐”,现已被纳入仪式活动之中,与《小雅》之《鹿鸣》《四牡》《皇皇者华》《鱼丽》《南有嘉鱼》等一同为仪式所用,以唱、奏等方式构成完整的“诗乐”操演仪程,进而推动仪式之进程。这表明,此时的民歌“诗乐”已生变化,它从民间进入宫廷,一改“民歌”身份,同《小雅》一并成为“仪式音乐”。这是说,“诗乐”存在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依于口传变为赖于仪式。

其二,仪式“诗乐”的特殊性。它在使用场合、操演者、操演方式、操演仪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民歌“诗乐”大不相同。具体如下:仪式“诗乐”有赖于饮酒礼、燕礼、射礼等礼典活动而存在;“诗乐”操演者已非民人,而是宫廷“乐工”,即乐官,也即大师、瞽矇等;已非徒歌形式,而是伴有瑟、笙等乐器;操演方式多样,有歌、奏、间歌、合乐;乐工于固定位置(歌者堂上、奏者堂下)进行操演;操演仪程严整有序;“诗乐”能左右仪式进程。以射礼为例,人们射箭时需踩踏“诗乐”节奏来进行,若不按节奏发射,则不能“释算”计数;进入仪式后,“诗乐”被赋以新义。《周南》《召南》本是爱情诗,进入饮酒礼、燕礼后,摇身变为饮酒用诗以传达政教之义,《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等等。④《仪礼注疏》卷九《乡饮酒礼》,《十三经注疏》本,第986页(中)。可以说,赖于仪式的“诗乐”更加程式化、复杂化、规范化。

其三,仪式“诗乐”的象征意义。这是其本质所在,也是区别民歌“诗乐”(直接表生活情思)的关键所在。在周代以“礼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及以“德”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下,仪式“诗乐”也成为“尊卑阶序”及“德行”之象征。据《周礼·钟师》所载:“凡射,王奏《驺虞》,诸侯奏《貍首》,大夫奏《采蘋》,士奏《采蘩》。”①《周礼注疏》卷二四《钟师》,《十三经注疏》本,第800页(下)。这透露出于仪式中“诗乐”已有新的含义:不同曲目之“诗乐”分别对应王、诸侯、大夫等不同身份等级之人,以其仪式性象征尊卑等差。又据《礼记·郊特牲》:“飨、褅有乐,……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②《礼记正义》卷二五《郊特牲》,1446页(中、下)。《仲尼燕居》:“升歌《清庙》,示德也。下而管《象》,示事也。”③《礼记正义》卷五〇《仲尼燕居》,第1614页(上)。这表明,仪式“诗乐”的象征意义亦将“德性”纳入在内。

从这里可知,周代“诗乐”又有依赖于仪式而存在的情形。此时的“诗乐”已是礼仪之关键环节,由大师、瞽矇等宫廷乐工操演,非徒歌,操演形式多样,操演仪程有序。值得一提的是,仪式“操演”亦是身体行为而与文本形态无关。进入仪式后的“诗乐”,其性质已变:象征性成为其内核,被赋予“尊卑阶序”“德”等意义。由此而使得仪式“诗乐”关乎周代政权、等级制度,核心价值观等。

3.写于文本的“诗乐”

“诗乐”的第三种存在方式,是写于“文本”。东周已降,周代社会文化变迁甚巨,尤其春秋中后期的“礼乐崩坏”,以致“诗乐”的仪式意义衰退,于此同时,书写的常态化和教育变革的出现,使其“诗乐”有了书写的“文本”,后来也成为儒家的经典教材。由此,“诗乐”性质再度发生变化:它既可歌,亦可不歌,成为了留存于文本的“乐歌”。从存在样式看,这种写于文本的“诗乐”与依于口传、赖于仪式的“诗乐”有了巨大差异。下面先谈文本“诗乐”的存在,后再谈其特征。

关于文本“诗乐”的存在,可从春秋时期之“引诗”,及以《诗》为教本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引诗”的大量出现已预示“诗乐”的存在方式的某种转向。据《左传》,僖公五年,士劝谏晋献公修德并巩固宗子地位时,便引诗以言此理:

臣闻之:无丧而戚,忧必雠焉……《诗》云:“怀德惟宁,宗子惟城。”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 如之?④《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二《僖公五年》,《十三经注疏》本,第1794页(下)—1795页(上)。

又《国语·周语》,单襄公在与邵桓公交谈时,强调为政之道在于谦让,并引诗道:

《诗》曰:“恺悌君子,求福不回。”在礼,敌必三让……⑤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点校:《国语·周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84页。

其一,以上引诗出现在君臣谈话中,旨在以诗明理,而非在仪式中以歌唱诗。这说明“诗乐”已有脱离仪式、脱离音乐,并以独立的“诗辞”存在的式样。其二,从当时人每每引诗惯用“《诗》曰:……”或“《诗》云:……”看,《风》《雅》《颂》各类“诗乐”业已结集为“文本”,即已有文本意义上的《诗经》。也就是说,过去所谓的“诗乐”,现已固化为文字并写定于文本而用于非民俗活动和仪式场合了,故人们以《诗》总称之。由此而言,“诗乐”出现了转而依赖于文本而存在的形式。另一方面,随着春秋以后文化的下移和教育发展,进一步促成了“诗乐”存在方式的转变。在《诗》三百结集成文后,春秋后期《诗》又开始成为与“礼”“乐”仪式并列的教材。该教材不仅为官学所用,更是儒家私学的重要教本。对此,孔子功不可没。《论语·子路》有云:“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⑥《论语注疏》卷一三《子路》,《十三经注疏》本,第2507页(上)。《季氏》又云:“不学诗,无以言。”⑦《论语注疏》卷一六《季氏》,第2522页(下)。而《诗》三百为其教材时更明确了其文本的属性。所以后来庄子也说:“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自以为久矣。”⑧郭庆藩撰:《庄子集释》卷五下《天运》,中华书局,1961年,第531页。可以说,春秋以降“诗乐”已出现大量以文本为其载体的存在方式了。

正因存在方式之转变,依于文本的“诗乐”具有双重属性,既可歌,也可不歌。即,它既是音乐文本,亦是无音乐的纯诗辞文本。关于其音乐属性,集中体现在诗三百五篇皆“可弦、可歌、可舞”①见《墨子·公孟》“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及《史记·孔子世家》“三百五篇,孔子皆弦而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的特征上。然而,与仪式“诗乐”专由宫廷乐工歌奏不同,依据文本而弦诗、歌诗者还有孔子一类的文人雅士。显然文本“诗乐”出现,其使用者也随之改变,毕竟瞽矇这类目盲乐工不能以文本为用。而关于其非音乐属性,仍可以“引诗”为证。原因在于公卿列士、文人雅士之引诗,常用《诗》“曰”、《诗》“云”来展开,而这说明他们在“说”诗、“论”诗,非“歌”诗、“奏”诗。人们引诗时,《诗》文本仅作为纯粹的诗辞存在,无关乎音乐。如是说,用途不同,《诗》文本之属性也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唱诗或不唱诗乃皆用同一书写之文本。这种变化,使原本为“诗乐”的音乐分化为二。从使用者角度看,当“诗乐”依托于仪式之时,则当为瞽矇乐工之工具而唱奏于仪式之中;而写于文本之“诗乐”则为非乐工之用,而重在“明理”和“诗教”之用。对后者言,即使该文本可依托于音乐,然其音高、旋律等要素亦不为所重,歌辞内容和教育价值则是关键。或出于教育目的,孔子将“诗教”与“乐教”一分为二。《礼记·经解》云:“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孔颖达明确说这是教育之所为:“而教别者,若以声音、干戚以教人,是《乐》教也;若以《诗》辞美刺,讽喻以教人,是《诗》教也。”②《礼记正义》卷五〇《经解》,第1609页(下)—1610页(上)。总之,写于文本的“诗乐”既不依于口传,亦不赖于仪式,它以静态的文本形式存在,文人雅士既可据文本弦歌而教,亦可仅以诗辞为用。显然,此时的文本“诗乐”是转向纯粹教本、经学文本等的过渡期、转折期。

由此可知,周代“诗乐”的三种文化样式:口传、仪式、文本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原初是依赖于口传的,由广大民众即兴歌唱并存在于民风民俗之中;后随礼乐发展,周代“诗乐”被纳入礼仪,继而依存于仪式活动,由瞽矇等宫廷乐工配以乐器、乐律以助推仪式进行;再后随“礼乐崩坏”和社会变迁,周代“诗乐”又开始脱离于仪式,转而以文本为其依存方式,由文人雅士等依此弦歌而教。

二、周代“诗乐”的两次衍变

从周代历史看,“诗乐”的存在方式实经历了两次变化,即先从依于口传转变为赖于仪式,后又脱离仪式而写于文本。

“诗乐”第一次衍变,缘于采诗献诗活动及制礼作乐活动,而这是周天子以“礼乐”治理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一环节便是采诗、献诗。周天子既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又使公卿献诗以条规王行,以致“诗乐”由民间进入王室。其一先说采诗:这是由国家主导和王室出面的大规模活动,它当出自为官者之“行人”。“行人”采诗遍及四方风俗及善恶,以使周天子不出户牖而知天下事。采诗观民风的大致过程是:行人于民间采诗—献于大师—大师合以音律—奏唱于天子—天子依民风施政。其二,献诗主要出自公卿列士。为规训王行,公卿列士将所得或所作诗歌献于王。《小雅·节南山》“家父作颂,以究王讻”及《大雅·烝民》“吉甫作诵,穆如清风”即是对公卿献诗之描述。《国语·周语》亦云:“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③《国语·周语上》,第9—10页。总之,采诗、献诗使得各类“诗乐”进入了周王室。林耀潾《先秦儒家诗教思想研究》亦据此认为:“以诗经之内容看,则国风、二雅多由采献而来,其有诸侯献其所采之诗于天子者,即诸侯之太师采民间之歌谣,由诸侯献之于天子……”④林耀潾撰:《先秦儒家诗教研究》,天工书局,1990年,第8—9页。“诗乐”被采献入王室后,便进入了第二环节:制礼作乐,进入到制度的层面。为稳固周初政权,始于周公的“制礼作乐”,使“诗乐”在“礼乐”意义上得到提升。周代“礼乐”作为一种类别,自身也是在此过程中不断丰富、扩充和成形。在此背景下,“诗乐”顺理成章地进入仪式,成为“礼乐制度”之物。《国风》即在此情况下由民俗方音跃升为了王室礼乐。与此同时,从依于口传转变为赖于仪式,并同《雅》《颂》一起成为仪式之构成。这是“诗乐”的第一次衍变。

“诗乐”第二次衍变与春秋中后期“礼崩乐坏”有关。一方面,因“礼乐制度”需要,各类典籍得到编纂、整理,这也推进了文本文化的社会化进程,促成了“诗乐”存在方式的变衍。据《管子·小匡》,为使典章制度规范化,周昭王、穆王就有“比缀以书”,即整理文献的举措。①黎翔凤撰:《管子校注》卷八《小匡》,中华书局,2004年,第396—397页。这一过程就包括《诗》文本的结集,尤其是风诗在西周晚期也已加入到了这个进程之中。②关于《诗》文本结集,可见马银琴《两周诗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83—487页。另一方面,西周末春秋初,社会动荡,礼坏乐崩,“诗乐”之制度属性遂始衰微,并逐渐脱离仪式。与之相对,文本形态的“诗乐”则备受重视,因传播之相对便利并随文化下移而进入更大范围的社会空间,无论公卿列士引诗,还是文人雅士之诗教,皆以“诗辞”“诗义”为重,而这些也加速推动了仪式“诗乐”向文本“诗乐”的转变。

显然,“诗乐”存在方式之衍变与周代历史轨迹及社会需求相契合。应当说,它是周代历史演进过程中的一环。还须强调的一点是,于衍变过程中,三种“诗乐”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孤立存在,而是在相继产生后又同时共存于不同的社会空间,以各为社会所用:在仪式“诗乐”形成后,作为民歌的“诗乐”仍传唱于民间,它以其与生活的联系而继续在其原有的轨迹上运行。至文本“诗乐”产生后,民歌“诗乐”依旧存在。这不难理解:无论“诗乐”被采入仪式还是写入文本,民歌仍被广大民众所需、所用,仍存在于民间而不会消失,毕竟它是民众生活之一部分;同样,即使出现了写入文本之“诗乐”,仪式“诗乐”也不会因此而即刻消亡。此三种“诗乐”并行之事例,《左传》《国语》等典籍累有所载。三种“诗乐”之所以重叠共存,是因为不同存在方式之“诗乐”其功用不同,满足不同社会和不同阶层之需。那么,三种“诗乐”分别以哪些功用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呢?

三、周代“诗乐”的三种功用

“诗乐”存在方式不同,社会功用亦不同。周代社会之需求赋予“诗乐”三种功用,从而形成了三种存在方式。由此,通过“诗乐”功用,我们可进一步认识“诗乐”三种存在方式之原委,亦更能透析“诗乐”的本质。

依于口传的“诗乐”为民俗生活所需,它具有寄托情思、指导生活、重建社会等功用,也即它承担了多重的社会功能。③关于音乐的功能,可参见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在其著述《音乐人类学》中的总结。穆谦译、陈铭道校:《音乐人类学》,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第217—236页。大体说,广大民众既可通过《周南·汝坟》《邶风·日月》《卫风·氓》《秦风·蒹葭》等抒发思念之情、哀怨之情、爱慕之情,还可通过《召南·采蘋》《邶风·谷风》《豳风·七月》《邶风·绿衣》等告民采菜地点、教夫妇和睦恩爱、教民依节气而行及依礼穿戴衣饰,又可通过《豳风·破斧》《召南·采蘋》等维护宗法秩序、团聚族群意识。可以说,依于口传的民歌“诗乐”为民俗生活所用,是周人衣食住行之指南。

赖于仪式的“诗乐”主要是为礼治所需而出现的。它具有建构社会秩序、规训身体行为等功用。周人尚礼,强调“等差”,突出“阶序”,并依此厘定相应的行为准则。为使这些准则付诸实践,周人常常举行各种典礼仪式,旨在使人们于“活态”的仪式中切实践行这些行为规范。正是如此,“诗乐”被纳入仪式,并成为规训行为、教治德行之工具。诸如王出入大寝朝廷,“行步”这一行为须与所奏《肆夏》相应,而“趋步”与所奏《采荠》对应;④《周礼注疏》卷二三《乐师》,第793页(中、下)。射礼中,不同身份之人的“射箭”行为又与《采蘋》《采蘩》等“诗乐”相对应。即通过配合仪式之歌诗、奏诗等操演,规训“行”“趋”“射”“让”等行为,从而使人们相互敬让、明辨尊卑。如是说,仪式“诗乐”为国家和周族的统治所用,是礼治之工具。

写于文本的“诗乐”后来成了周代上流社会及公卿列士、文人雅士之说教的文化资源,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教化功能,正如《国语·楚语》所言:“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⑤《国语·楚语上》,第528页。尤其是随着礼乐衰微、文化下移,以及文本渐入主流社会,人们对文本“诗乐”的依赖越发增强,公卿列士引用诗辞的范围更广,包括说教君臣行善政、德政在内。而春秋末期,文人雅士以《诗》教弟子,希望化民成德以正人伦则成为文本“诗乐”的新用途。也就是说,虽然文本“诗乐”可歌、可弦,但人们似乎更注重诗辞之意图,更关注其教化的功用。以至两汉时期,乐经亡佚,儒者说诗更以人伦教化为重。显然,写于文本之“诗乐”更重教本,主为教化所用。

结语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注意到周代“诗乐”之历史存在有其复杂的一面。这种复杂性的根源在于“诗乐”与社会的联动,也就是说外部社会的变衍是一重大的诱导因素。具体说,这些复杂情况是因其“载体”“功用”和“社会意义”等因素的改变而引发或主导的。对此,本文做一简要的归纳,其要点有四:

1.周代“诗乐”存在多个“变体”。这是说,周代“诗乐”不是一个单一的历史现象和单一形态,它在同根源的基础上出现有多个“变体”。它们的历史关系是,“诗乐”的根源当在民间或民俗生活,是历史的演进使其衍生出诸种不同“面目”,即“变体”形态。从“变体”间关系看,宫廷所谓的“采诗夜诵”,颜师古注云:“采诗,依古遒人徇路,采取百姓讴谣……夜诵者,其言辞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诵也。”①《汉书》卷二二《礼乐志》,中华书局,1962年,第1045页。可见,宫中“夜诵”是据所采之“诗”的。这也就是说,源自民间之“诗”与王室宫廷“诗乐”是同根源的。这样的“夜诵”过程,如果有改作也非音乐(如音高、节奏、旋律等)主要方面,而是在其原根源基础上的衍生,其结果则导致出现不同的类别(如民俗之“诗乐”到仪式之“诗乐”),即使文本之“诗乐”,虽剥离音乐但仍保留其辞章。它们之所以仍被认为是“诗乐”,则是基于它们共同的历史来源和民俗根基。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基于同一个母胎。然而,它们又被视为不同的“诗乐”。这种不同主要还不在“音乐”之不同,而在载体之不同,即音乐“承载方式”上的不同。

2.周代“诗乐”历史演变与社会功能。在历史过程中,周代“诗乐”因其社会需求的改变或使用者对“诗乐”要求的改变而变化,而非音乐自身的因素主导了它的变化。当“风诗”处于民间或民俗生活时,它因其服务生活的社会功用,而保留了它与生活固有的联系并以传统的口传形态延续自身;而礼乐制度建立后,因其社会的制度要求,采于“风诗”和献于“公卿列士”的“诗乐”被用于王室仪式和置于乐师、瞽矇之主导下,导致“诗乐”原来功能改变,故由原服务于民间生活转而服务于王室或宫廷礼典,并由依于口传的形态转变为赖于仪式的形态。这其中音乐上的变化,根本上说也是因其用途的不同而做出的调适或改造,比如强调其符合“音律”及配合于“乐悬”等。

3.周代“诗乐”的社会意义。周代“诗乐”出现多重面貌与其所承载之社会意义攸关。从前面的研究可知,周代“诗乐”之社会意义重在三点,即关乎“人”、关涉“生活”、关系“社会”。或许恰恰是在此意义上,导致了音乐社会功能的多样化。我们看到民间之“诗乐”,更多是人们“心声”的反映,“缘情而发”一直是音乐存在之基础,而在周代,“礼乐”意义的高扬,才是“诗乐”转而成为仪式之乐的深层原因;而社会发展,尤其是音乐更为广泛的教育价值才使得写于文本的“诗乐”被广泛运用于多种社会空间,并通行于世。这些情况都说明周代音乐之本离不开其社会意义。可以说“诗乐”的社会意义从总体上说明了整个周代音乐最被看重的价值,就在于其指导日常生活、规训行为、化民成德、国家建构等,而这些意义更多地被诉诸于人、社会与文化。

4.周代“诗乐”与其音乐发展。周代“诗乐”多重面目并存现象表明,所谓其历史发展不是简单的“替代”(即后出音乐“取代”先出音乐),而是可以有多种的状况,它们或共处于同一空间或并存于不同空间。依于口传的民间“诗乐”,不因有王室采诗而转为仪式之乐后就此自行消失,也并不因后出现写于文本之“诗乐”而原形态之“诗乐”由此退出历史舞台。事实表明,写于文本的“诗乐”同时可以以两种面目存在:既可以引诗之“《诗》曰”之非音乐面目出现于非礼仪场合,同时亦可以“皆弦而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而仍与音乐合为一体。从周代“诗乐”历史过程看,“诗乐”的变化是在已有有限资源基础上有限度的改作,而非另起炉灶的新创。与此同时,恰恰是载体的改变导致其性质的改变,而成为音乐形态更新的契机。依于口传的“诗乐”到赖于仪式的“诗乐”就使二者有了较大变化,而写于文本的“诗乐”的出现则预示着原初意义的“诗乐”性质的重大改变。

总之,考察周代“诗乐”,历史存在的事实必须受到尊重。历史上的音乐现象,因其过去的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而形成了比较特殊的一面。当面对历史中复杂的音乐现象时,其历史的存在状况是尤其不应被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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