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形琵琶源起问题的讨论

2021-05-19 03:26
中国音乐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梨形音箱琵琶

我国琵琶的起源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早在近2000年前,《释名》《风俗通义》《琵琶赋》(傅玄)等文献中就有了琵琶起源的不同记述,就此揭开了琵琶追根溯源的讨论。后朝文献中也多见相关记载,但基本是以上述文献为蓝本,内容上无出其右。近代以来,学者们通过对记载的分析与解读,结合考古资料,就琵琶的源起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探究,但争论也愈加激烈,仅梨形琵琶(曲项琵琶)一种,就形成了“西亚”“印度”“本土”诸说。虽然文献中对琵琶的起源问题已有明确记载,但学者们的观点并未达成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对文献记载差异和内容评判等资料本身的考据不足,导致了对同一资料有着不同理解与释义,致使观点各有所持;二是我国历史上琵琶类乐器品种繁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献中所载的“琵琶”一词各有所指,造成了大家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莫衷一是;三是琵琶作为琉特类乐器的分支,未能将其置于琉特类乐器大家族中予以整体观照,研究还以汉文化圈的图文资料为主,对域外同属的琉特类乐器资料关注不足;四是研究还囿于音乐文化单向流动的思维,忽略了丝绸之路网状交流的多向特征,特别是对南北音乐交流(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之于琵琶的重要影响重视不够。

结合以上看法,以下仅就梨形琵琶的起源问题予以专门讨论。①隋唐以前,我国的琵琶类乐器尚未定型,各种形制、弦制的琵琶种类繁多,其中梨形音箱的曲项、直项琵琶兼而有之,后梨形琵琶逐渐定型,曲项成为其固定样式。本文主要探讨琵琶的早期问题,故以梨形琵琶称之,原由详见本文第三节。

一、三则史料的剖释

我国典籍中琵琶的记载很多,但论及琵琶的起源问题,当属《风俗通义》《释名》和傅玄《琵琶赋》中的三则记述为最早。《风俗通义》的作者应劭(约153—196年)、《释名》的作者刘熙(约160—不详)、《琵琶赋》的作者傅玄(217—278年),均为当时名士,置于历史的长河之中,三位作者基本可属于同一时期,相近时期三位作者的著述中都提及了琵琶的源起问题,但说法上又有所不同。这三则记载不仅成为后世文献中琵琶源起内容的主要来源,也是当下学者们讨论琵琶起源问题的主要线索与论证依据。由于学者们对三则文献的不同理解,特别是对文献中琵琶形制的认知差异,使得利用同一文献而得出不尽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学术观点,这也是琵琶源起之争的主要原因所在。所以,有必要先对三则文献的内容与信度做一剖释与评判。

(一)《释名》中的记载

批把,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批,引手却曰把,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①[东汉]刘熙:《释名·释乐器》(卷七第二十 二),中华书局,1985年,第107页。标点为笔者所加。

《释名》主要从声音(语音)的角度去探索、解释事物名称的缘由,对于我国辞书编撰及古汉语的研究影响巨大。鉴于此著的性质,其对琵琶源起问题的记述有较高参考价值。学界对于此记载所指的琵琶形制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指“盘圆柄直”的阮咸类琵琶。②如沈知白的《中国音乐史纲要》(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第44页)、赵志安的《汉代阮咸类琵琶起源考》(《黄钟》2001年第4期,第72页)、〔日〕外村中的《唐代琵琶杂考——正仓院的“秦汉”琵琶》(《音乐艺术》2010年第2期,第59—70页)等,都将《释名》的此段记载作为阮咸类琵琶的论证依据。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阮咸类琵琶要早于梨形音箱的琵琶(曲项琵琶)出现,梨形音箱的琵琶于魏晋及以后才出现,晚于《释名》的成书时间。另一种是指梨形音箱的曲项琵琶。③如常任侠的《汉唐时期西域琵琶的输入和发展》(载《民族音乐研究论文集》第一集,音乐出版社,1956年,第16页)、〔日〕田边尚雄的《中国音乐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第183—184页)等文献,都将《释名》的此段记载作为梨形音箱曲项琵琶的论证依据。主要原因是文中明确记载了“批把,本出于胡中”,而学界普遍认为阮咸类琵琶是承中国“弦鼗”之制,由域外传来的应是梨形音箱的琵琶。

持阮咸类琵琶观点的学者,其主要依据是《隋书·音乐志》中“天竺乐”的记载中有琵琶这件乐器,而“天竺乐”是张重华据有凉州时(346—353年)天竺遣使朝贡带来的乐舞,故推测曲项琵琶为此时才传入我国北方。④参见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年,第163页。《释名》成书的时间早了张重华据有凉州150余年,且考古证明天竺的琵琶均为梨形音箱,所以推定《释名》中所载琵琶的形制,应为承中国“弦鼗之制”的阮咸类琵琶。虽然十六国时期天竺朝贡的乐舞中明确记载有曲项琵琶这件乐器,但仅据此记载并不能排除前凉以前我国就没有梨形琵琶的存在。考古证明,早在东汉,我国东北、西北边地就已经开始使用梨形音箱的琵琶,且已同我国中原传统乐器组合使用,有了深度融合。

辽阳棒台子屯东汉壁画古墓的右壁上绘有23人进行杂伎表演的盛大场景,在壁画的最后一排有一个4人组成的乐队,其中3人分别演奏卧箜篌(或瑟)、笛(竖吹)及梨形音箱的琵琶,另1人所持的乐器模糊不清(见图1);左壁上另绘有一个26人杂伎表演的场景,壁画的最后一排有一个5人组成的乐队,其中3人分别演奏卧箜篌(或瑟)、笛(竖吹)及梨形音箱的琵琶,另2人似在以掌击节(见图2)。自战国起,现辽阳所在就已是东北政治、文化的中心,汉时成为我国辽东郡的首府,处于游牧与农耕文化的衔接地带,是连接两种文化的重要交通枢纽。此两幅伎乐图说明,在《释名》同期的东汉年间,梨形琵琶已在我国东北部使用,且已于汉民族传统乐器相互融合,在宴乐场合中组合使用。无独有偶,东汉或稍晚时期,在我国甘肃、新疆等西北地区也可见梨形琵琶的遗存,从外形看同辽阳几乎如出一辙。如甘肃魏晋壁画墓、吐鲁番阿斯塔纳古墓、和田约特干遗址中都有相同形制梨形琵琶的遗存(见图3、图4、图5)。甘肃、新疆紧邻漠北草原,是中原同草原民族交往的另一前沿区域。这些遗存说明,在《释名》相近时期,我国西北、东北同游牧民族交往密切的边疆地区梨形音箱的琵琶已普遍使用,《释名》中所记为梨形琵琶有着社会现实的基础,不能排除所记为梨形琵琶的可能性。

图1 辽阳棒台子屯东汉古墓右壁乐伎图①图1、图2引自李文信《辽阳发现的三座壁画古墓》,《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5期。

图2 辽阳棒台子屯东汉古墓左壁乐伎图

图3 甘肃魏晋墓(所绘)梨形琵琶②引自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中国音乐史图鉴》,人民音乐出版社,1988年,第59页。

图4 吐鲁番阿斯塔纳古墓出土琵琶明器 (3世纪中叶)③引自《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新疆卷》,大象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

图5 和田约特干弹琵琶俑④引自《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新疆卷》,第196页。

东北、西北两地相隔千里,东汉时期所用琵琶的形制几乎类同,这几处发现也是我国目前可见最早的琵琶相关文物遗存,这同梨形琵琶由西至东传递的普遍认识并不相符。究竟何以如此,这对我国目前主流的琵琶起源和传播路径的认识提出了挑战。

“批把,本出于胡中”已明确说明其所述琵琶出自“胡中”之地,并非为中原旧器。“胡”,我国古代对黄河流域以北、以西各少数民族的通称。“胡中”,是站在中原北望,以中原为参照坐标的方位词,我国典籍中有大量关于胡中的记载,多指向我国北方的匈奴游牧民族。如《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中载“开大河上领,出之胡中,东注之海”,此为齐人延年建议黄河改道以御匈奴的记载,此“胡中”显然是指现内蒙古及周边区域;“北塞上之人,其马无故亡入胡中,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讵不为福……”⑤[汉]班固:《汉书》卷一百上,清乾隆武英殿刻本,第1614页。此典故中的“胡中”,显然是指我国的塞北之地。有“西亚说”的学者,将此“胡中”之地认定为西亚的波斯阿拉伯地区,此记载则成为了琵琶源起“西亚说”的重要依据。站在中原的视角一般不会将西亚以“中”指代,这不符合方位描述的习惯。后世的《北齐书》《北史》《隋书》《资治通鉴》等文献中都有关于“胡琵琶”的记载,同《释名》 “本出于胡中”形成了呼应。如,“世宗尝令章永兴于马上弹胡琵琶,奏十馀曲,试使文略写之,逐得其八。”①[唐]李百药:《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第383页。“周武帝时,有龟兹人曰苏袛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②[唐]魏徵等撰:《隋书》卷十四,中华书局,1973年,第345页。这两则记载中“胡琵琶”的称谓,以“胡”为定语,一是说明此琵琶同“本出于胡中”的来源地有关;二是为了同另外一种琵琶(有可能是“盘圆柄直”的阮咸类琵琶)有所区别;三是上述两则记载的主人公均不能同西亚之地扯上关联,仅能说明此琵琶的外来身份而已。将这些文献贯通来看,“本出于胡中”的记载并不能对梨形琵琶源起于西亚的观点形成支撑,甚至对此说形成了反证。

《释名》“马上所鼓也”的记载是“本出于胡中”承继,侧面彰显了此乐器的游牧文化属性。草原丝绸之路是横贯欧亚北方草原地带的一条古代交通线路,早在绿洲丝路开通前,就已是东、西沟通的重要通道,马是其主要交通工具。“马上所鼓也”,结合文献中胡琵琶“马上之乐”的记载,显然将此乐器指向了北方游牧民族。由于为游牧民族马背上所奏,此琵琶的形制应较为轻便,且利于马背上抱持与携带,梨形音箱的短颈琵琶相较于圆形音箱的阮咸类琵琶显然更有优势。

《释名》的作者刘熙曾任南安郡太守。东汉时期,南安郡的辖域为今甘肃陇西县东部和定西县、武山县周边,隶属于凉州。凉州自古就是我国西北军政、经济、文化的中心,是控制三大高原和西域的中心城市。凉州北邻北方草原、西接西域古道,是草原丝路、绿洲丝路进入中原的重要关隘。甘肃魏晋墓、吐鲁番阿斯塔纳墓的出土文物说明,东汉、魏晋时期,在西北地区梨形琵琶的使用已较为普及,《释名》中所记为梨形琵琶的可能性较大,有其社会文化背景的支撑。

黄翔鹏先生曾说过:“应尽今人之能,以今人得见之依据,求取古代之真实;古乐及其规律实即埋藏在今乐以及今所能见之古代音乐文物之中。”③黄翔鹏:《溯流探源: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后记”,载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黄翔鹏文存》(上),山东文艺出版社,2007年,第400页。“出于胡中、马上所鼓”,所彰显出的游牧民族属性,在今天仍可找到参照。现“胡中”之地蒙古族的传统乐器火不思,哈萨克族的传统乐器冬不拉等弹拨乐器,至今仍保留为梨形或接近于梨形便于马上抱持的形制(图6、图7)。直到今天,北方游牧民族中鲜有“圆盘柄直”的圆形弹拨类乐器,除文化观念和音乐传统以外,圆形结构不利于马上携带和抱持应是其直接原因。

图6 火不思(蒙古族)

图7 冬不拉(哈萨克族)

综上,根据《释名》所载的文本内涵,参照相关文献和文物资料,可以做出以下推定:

1.《释名》中所述的“琵琶”非为中原旧器,同“胡中”游牧民族的“马上之乐”关系密切,其有可能源自我国以北的草原地区。

2.东汉时期,在我国东北、西北与草原接壤的边地,梨形音箱的琵琶已较为普及,且与汉民族传统乐器相互融合,在各种宴乐场合中组合使用。梨形音箱的琵琶至少在东汉以前就已在我国北部边域出现。

3.通过《释名》的文本分析,结合《北齐书》《隋书》等诸多文献中“胡琵琶”的记述,参照考古发现等综合因素,可以推定《释名》中所载的琵琶就是后朝文献中记述的“胡琵琶”,其形制应为梨形。

4.《释名》中的记述既不能对琵琶源自西亚的观点形成直接支撑,也不应作为阮咸类琵琶源起研究的依据。

(二)《风俗通义》与《琵琶赋》

《风俗通义》与傅玄的《琵琶赋》中也有关于琵琶源起问题的记述,二者在记述的内容及琵琶形制的指向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故合并讨论。

批把:谨按,此近世乐家所作,不知谁也。以手批把,因以为名。长三尺五寸,法天地人与五行;四弦象四时。①[东汉]应劭:《风俗通义》卷六,中华书局,1985年,第161页。标点为笔者加注。

此段文字明确记载了“琵琶”的具体尺寸及弦数,但未描述琵琶的外观形制,为后世留下了猜想的空间。理清此记载中琵琶的形制所属,是以此为据考证琵琶源起问题的基础。

“批把:谨按,此近世乐家所作,不知谁也”,可知应劭所述的琵琶也非旧器,是东汉近代乐工所创造得新乐器。东汉,我国已是多民族并存,但按照行文习惯和上下文意思,此“近世乐家”为汉人的可能性较大。“以手批把,因以为名”,介绍了此乐的器命名方式,同《释名》中“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如出一辙。“长三尺五寸,法天地人与五行,四弦象四时”,详细记录了乐器的尺寸及弦数,并说明了尺寸及弦数的由来依据,这也侧面说明应劭所记述这种琵琶的形制和弦数已相对固定,是四弦琵琶。“天地人”“四时”“五行”的比附,显然是建立在中原汉文化的背景之上。将琵琶的长度“三尺”比附为“天、地、人”三才,“四弦”比附为“春、夏、秋、冬”四时,“五寸”比附为“金、木、水、火、土”五行。三才、四时、五行思想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说明作者应劭是将琵琶作为“己文化”予以观照的。今天来看,用三才、四时、五行作为琵琶尺寸的大小及弦数多寡的设定依据,显然不符合乐器生成的一般规律,应是作者站在个人文化背景下对这件乐器的文学性解读,定不是此乐器形制、尺寸的来源依据。但也一定程度说明,应劭对所述琵琶有着很强的文化认同感,并没有将其视为它文化的产物,一定侧面彰显了乐器的文化属性。

仅通过此段记载,我们还不能判断应劭所述琵琶的具体形制。傅玄《琵琶赋》中有着同《风俗通义》类似的记载与比附,且对琵琶的外形有着具体描绘。

《世本》不载作者。闻之故老云,汉遣乌孙公主嫁昆弥,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知音者,载琴、筝、筑、箜篌之属,作马上之乐。今观其器,中虚外实,天地之象也;盘圆柄直,阴阳之叙也;柱十有二,配律吕也;四弦,法四时也;以方语目之,故云琵琶,取其易传于外国也。杜挚以为嬴秦之末,盖苦长城之役,百姓弦鼗而鼓之。二者各有所据;以意断之,乌孙近之焉。②[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晋文卷四十五,中华书局,1958年,第1716页。

此段文字记录了琵琶起源的两种说法,一为“闻之故老云”的“乌孙说”,二是杜挚以为的“弦鼗说”,可见琵琶的源起问题在当时就已存争议。傅玄所记述的两种说法有两个共同点:一是从“盘圆柄直”和“弦鼗”的记述中可以推定,两种起源说所描述的琵琶形制均为圆形音箱;二是无论“乌孙说”还是“弦鼗说”,此类琵琶非外来输入,是在本土文化背景下由我国人民所创造。

“闻之故老云”的“乌孙说”像是《风俗通义》的完善与补充,不仅解释了“近世乐家”何以创造此新乐器的历史背景,也回答了新乐器的设计依据。“汉遣乌孙公主嫁昆弥,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知音者,载琴、筝、筑、箜篌之属,作马上之乐”,公元前105年,西汉为联合乌孙抗击匈奴,武帝派江都王刘建之女刘细君作为公主嫁给了猎骄靡,为排解细君公主长途跋涉的思慕之苦,派遣乐工参照琴、筝、筑、箜篌的结构创造了“盘圆柄直”的新乐器琵琶。根据上下文的意思,此处“工人”应是指西汉的中原乐工。有学者为证明琵琶由域外输入的观点,将此段文字解释为乌孙来汉迎亲时,乌孙的乐工创造了此乐器,此释义显然同文本内涵相差甚远。③〔日〕田边尚雄:《中国音乐史》,陈清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第183—184页。

“今观其器,中虚外实,天地之象也;盘圆柄直,阴阳之叙也;柱十有二,配律吕也;四弦法四时也”的比附方式与《风俗通义》如出一辙。参照此段文字,《风俗通义》中所描述的琵琶与此应为同类,也是“盘圆柄直”的阮咸类琵琶。应劭年长傅玄50余岁,应劭曾任泰山郡太守(约今山东省境内),傅玄曾任弘农郡太守(约今河南、陕西省境内),两地都是我国古代农耕文化的代表区域。二者在相近时期内,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所述琵琶均为“盘圆柄直”的阮咸类琵琶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排除傅玄参照《风俗通义》书写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除傅玄《琵琶赋》外,在《汉书》等正史中,关于乌孙公主的大量记载中都没有出现过琵琶相关事项。傅玄本人对“乌孙说”也并不确定,特以“闻之故老云”说明。魏晋时期的文人思想活跃,各种奇谈异说大为盛行,离经叛道成为社会风气的一种。傅玄“闻之故老云”载琴、筝之属创造琵琶说法,孤证不足为据,不排除是对社会上奇谈异说的记录,故傅玄《琵琶赋》中此段文字的信度还有待考察。

目前,山东、河南、陕西三地的考古发现中出土了大量东汉时期的乐舞画砖、壁画、乐俑等,其中有大量的用乐组合,但均未见琵琶类乐器的踪迹。可见,东汉时期琵琶类乐器在农耕文明为代表的中原腹地并未普及。一方面,这可能同“马上之乐”的乐器特点有关;另一方面,此为“近世乐家所作”的新乐器,为大家接受必然需要一定的过程。

“闻之故老云”的“乌孙说”和杜挚以为的“弦鼗说”是阮咸类琵琶的两种起源学说,哪种更为可信,不在本文论域以内,故不详述。但通过对上述两则文献的比对分析,参照出土文物,可做以下推定:

1.比照《风俗通义》与傅玄《琵琶赋》两则文献的文本内涵,参考作者的文化背景,二者所描述的均是“盘圆柄直”的阮咸类琵琶,故这两则文献不应作为梨形琵琶源起问题的论证依据。

2.《风俗通义》与傅玄《琵琶赋》所记载的琵琶均为中国乐工所创造,形制与弦数已相对固定,有着中国文化的底色。

3.鉴于“近世乐家所作”及“乌孙”“弦鼗”的记载,参照山东、河南、陕西等中原腹地所出土的乐器文物,推测琵琶类乐器于东汉时期在中原腹地并未普及。

通过以上三则文献的比对分析可知,不同文献中的琵琶有着不同所指。《释名》中所载的琵琶形制为梨形,东汉时期在我国东北、西北与草原接壤的边地普遍使用,且已与汉民族传统乐器相互融合,在各种宴乐场合中组合使用,其源起与我国北方草原关系密切,由我国北方草原区域传入中原的可能性较大。《风俗通义》与傅玄《琵琶赋》中所载的琵琶形制应为圆形音箱,于东汉时期还是一种新兴乐器,在中原腹地并未普及。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圆形音箱的琵琶要早于梨形音箱的琵琶出现,仅根据以上三则文献的记述,参照已有考古发现,不能对此观点形成支撑。

二、三种起源说的辩证

梨形琵琶由域外传来是目前学界的普遍共识,但持此观点的学者们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根据传入的具体路径,又可细分为“西亚”与“印度”两说。这两种观点以外,还有一种“本土说”的观点,认为梨形琵琶是地地道道中国文化的产物,持此说的学者人数不多,但观点不容忽视。以下结合上述文献分析及考古发现,对三种起源学说逐一讨论。

(一)西亚说

我国梨形琵琶源于西亚的观点已近百年,最早提出此观点的当属音乐学家王光祈。他在著作《中国音乐史》(成书于1931年)中考察苏袛婆三十五调时,据文献记载及乐调理论,推断苏袛婆所用的琵琶同当时波斯阿拉伯的琵琶相同。常任侠先生认为:“在唐人的文献中,向例不称印度为胡,称琵琶为胡琴,可以表明它主要是波斯伊斯兰系的乐器,从西北民族中传入中国的。”①常任侠:《汉唐时期西域琵琶的输入和发展》,载《民族音乐研究论文集》(第一集),音乐出版社,1956年,第14页。随后,日本学者林谦三在《东亚乐器考》中明确说道:“琵琶在传入中国以前即有四弦四柱。几乎无改发祥地伊朗的形制……而中亚、中国的琵琶、阿拉伯的oud,都是承传其制的。”②〔日〕林谦三:《东亚乐器考》,钱稻孙译,音乐出版社,1962年,第258页。20世纪80年代,沈知白先生在《中国音乐史纲要》中提出中国、印度的短颈琵琶(梨形琵琶)均由波斯传入,且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了变形。③沈知白:《中国音乐史纲要》,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第42页。上述四位学者是早期“西亚说”的主要代表,从他们的论述中可看出,常任侠、林谦三、沈知白三位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王光祈《中国音乐史》观点的影响,再后来持此观点的学者多是上述学者观点的再现,几无更多新的论据补充。

上述学者之所以认为梨形琵琶源自西亚,主要论据可归结为四点:一是文献记载,在《释名》《隋书》等古籍中有琵琶出自“胡中”或“西域”的记述;①[东汉]刘熙:《释名·释乐器》卷七第二十二“批把,本出于胡中”,中华书局,1985年,第107页;[唐]魏征等撰:《隋书》卷十五“今曲项琵琶,竖头箜篌之徒,并出自西域”,中华书局,1973年,第378页。二是出土文物,古代西亚地区有琵琶类乐器的文物发现;三是音乐家,琵琶名师苏袛婆所用琵琶同波斯阿拉伯地区相同;四是依据波斯阿拉伯地区公元10世纪出现了五弦琵琶,故推论在此之前传入我国的是梨形四弦琵琶。

上文对《释名》中的记载已做过分析,所载不能证明梨形琵琶源起于西亚,甚至对此说形成了反证(见上文)。《隋书》中有“并出自西域”的记载,此处的西域也不是波斯阿拉伯地区。汉代典籍中大量提及西域,多指向现新疆及周边区域,也就是狭义西域之地。如《东观汉记》(卷二)载“是月,西域蒙奇、疏勒二国归义”,此处西域显然指向汉代西域三十六国之地,最远抵及中亚。可见,琵琶史料中“胡中”“西域”的记载并未指向西亚之地,故不应作为“西亚说”的论证依据。

考古证明,西亚地区琵琶类乐器的出现,确实要远远早于我国及周边地区。早在公元前3000纪,阿卡德王朝的轮状印章上就有琉特类乐器形象的描绘(见图8、图9),两枚印章均出自阿卡德时期 (前2350—前2170年),据考第二枚印章(图9)确定为公元前2250年前后的遗物。第一枚印章左下角及第二枚印章中间均清晰可见乐师手持琉特琴(琵琶)的场景,但这两把琉特琴的形制均为圆形音箱、长颈,同梨形音箱的琵琶在形制上有着较大差异。按学界普遍共识,此种形制的琉特(阮咸类琵琶)同梨形音箱的琵琶分属不同文化系统,此不可作为我国梨形琵琶源于西亚的直接证据。西亚地区也确有梨形的琵琶类乐器出土,形制同我国早期梨形琵琶几乎一致(见图10)。此为波斯-阿拉伯地区最早的梨形琵琶文物,出现在萨珊王朝(公元5—7世纪)的“乐人文样银钵”之上,从时间来看,明显晚于我国北部边域。早在萨珊王朝之前,我国东北、甘肃、新疆地区已有同形制的琵琶出现(见图1—5),仅凭此据亦不能说明我国的梨形琵琶源自波斯-阿拉伯地区。需要说明的是,在欧亚大草原粟特人的聚集之地也有大量梨形琵琶的文物出土,最早的为公元1—3世纪(见图11),形制同东汉辽阳棒台子琵琶一致。相同时间段内,欧亚大草原东、中两段出现了同种形制的琵琶,显然不是一种偶然,这对琵琶西亚说提出了挑战,甚至不排除此形制琵琶由东至西传播的可能性。

图8 阿卡德人轮状印章(一)②图片引自金经言《〈图片音乐史〉和它展示的4500年前的金银里拉琴及其他》,《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2016年第1期。

图9 阿卡德人轮状印章(二)③图片引自金经言《〈图片音乐史〉和它展示的4500年前的金银里拉琴及其他》,《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2016年第1期。

图10 萨珊王朝“乐人文样银钵”①萨珊王朝“乐人文样银钵”,被推定为公元5—7世纪银器,图转引自柘植元一《萨珊王朝波斯乐器和它的东渐》,《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图11 阿弗拉西阿卜遗址琵琶雕像②图片引自吴洁《新出粟特音乐考古材料探析》,《音乐研究》2019年第6期。

苏袛婆,北周琵琶名家,西域龟兹人。公元568年,北周武帝宇文邕迎娶突厥木杆可汗之女阿史那公主为皇后,作为陪嫁,有一个300多人的西域乐舞团队,团队成员均从龟兹、安国各地招募而来,琵琶名家苏袛婆便在其中。有学者认为苏袛婆来自西域,而当时西域处在“波斯阿拉伯音乐文化”势力之下,故推定苏袛婆所用琵琶同波斯阿拉伯相同。③王光祈:《中国音乐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71页。首先,苏袛婆为龟兹人(现新疆库车附近),他的父亲精通音律,琵琶技艺为家传,目前没有资料证明苏袛婆曾远足西亚或曾受到西亚音乐的影响;其次,阿拉伯帝国和伊斯兰教兴起于公元7世纪,随着阿拉伯帝国版图的扩展,伊斯兰教逐渐东传,北周时期(557—581年)西域(指现新疆地区)的音乐文化不该是在“波斯阿拉伯音乐文化”势力之下;再次,苏袛婆所用琵琶确有可能同当时波斯阿拉伯地区的琵琶相同——为梨形音箱,波斯阿拉伯地区及现新疆地区的出土文物可以佐证(见图10、图12)。这两个文物同苏袛婆同期,均为公元6世纪左右,二图中的琵琶形制也较为接近。但事实上,早在苏袛婆之前,我国北部地区及中亚之地就已有梨形音箱琵琶存在(见上节),仅从出土文物来看,甚至不能排除西亚此形制的琵琶是受到了西域影响。故苏袛婆及其所用琵琶亦不能成为“西亚说”的论证依据。

图12 克孜尔69窟琵琶④此窟建造于苏袛婆同期的公元6世纪,图片引自《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新疆卷》,第46页。

王光祈先生认为,古代阿拉伯地区的琵琶系四弦,直到公元10世纪波斯阿拉伯地区的琵琶方有五弦,所以苏袛婆带入中原的为四弦琵琶。⑤王光祈:《中国音乐史》,第71页。此论断的逻辑起点值得推敲,其是建立在我国梨形琵琶必定由阿拉伯地区传入的前提之下,进而借助阿拉伯地区五弦琵琶的出现时间推导出苏袛婆所带入琵琶的形制、弦制,而且推论的依据也与史实不符。五弦琵琶并非公元10世纪时由法拉比所改制完成,至少在公元4世纪,我国新疆地区就已有了五弦琵琶,⑥新疆克孜尔千佛洞中有大量公元4世纪五弦琵琶造型,如第38窟。《隋书》《旧唐书》等文献中也有记载,如“其乐器有竖箜篌、琵琶、五弦、笙、笛、萧、筚篥……”①[唐]魏征等:《隋书》卷十五,中华书局,1973年,第379页。。另,无论梨形琵琶还是阮咸类琵琶,我国古代三、四、五弦均已有之,乐器弦数的多寡同乐器的发展阶段或有关联,但同源起地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以五弦琵琶作为梨形四弦琵琶源起的推论依据应不能成立。

综上,虽然梨形琵琶起源于“西亚”对后世影响深远,至今依旧是主流观点,但随着各类资料的不断发现及研究的持续深入,今天看来其论证并不充分,还有很多存疑之处值得讨论,要形成定说尚需补足论据。

(二)印度说

学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曲项梨形琵琶经由印度传入我国。此观点同“西亚说”一样都认同梨形琵琶源自域外,甚至最早都可追溯到西亚地区,差别仅是传播的路径不同。此说的主要代表为田边尚雄、杨荫浏两位学者。

日本学者田边尚雄在著作《中国音乐史》中论及琵琶的起源问题:“今日所谓琵琶……为纪元后物,即如前述印度于第二世纪时始盛行之;盖即为乾陀罗之文化也。其经西域而入中国,当在南北朝时。”②〔日〕田边尚雄:《中国音乐史》,第183— 184页。观其上下文及配图可知,以上论述指的是梨形琵琶。田边先生发此议论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我国傅玄《琵琶赋》《释名》两则文献中的相关记载;二是认为公元4世纪时,“由乌孙至西域,印度文化与伊兰文化最为融合;据最近中亚细亚探险之结果,该处波斯文化与印度文化结合之遗物甚多”,并举图例以说明。

傅玄《琵琶赋》中的记载显然是指阮咸类琵琶(见上文),用其作为梨形琵琶源起的论证依据,应属不妥。同时,田边先生对傅玄《琵琶赋》“汉遗乌孙公主嫁昆弥,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知音者,载琴、筝、筑、箜篌之属,作马上之乐”的记载做出了另一种解释,即“乌孙公主由汉往乌孙时,为慰其行道之寂寞,以此乐器于途中马上奏之。此乐器当非汉朝所作而兴之者,盖此为乌孙方面来迎者所奏,而奏演乌孙之乐器者也”③〔日〕田边尚雄:《中国音乐史》,第183— 184页。,结合记述的上下文关系,田边先生的此种阐释明显同文本的原意相去甚远。《释名》中“批把,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的记载指的是梨形琵琶,但“胡中”显然不能同印度扯上关联,我国未有以“胡”称谓印度的先例。首先,田边先生认为公元4世纪时,印度文化与伊兰文化(伊斯兰文化)最为融合,而所谓伊斯兰文化是在自公元7世纪由穆罕默德传播的伊斯兰信仰基础上,由阿拉伯文化、波斯文化和突厥文化融合发展而成。其次,所列举图片中的琵琶共鸣箱的形制为葫芦形(接近现吉他共鸣箱),与梨形音箱的形制有一定差别。再次,并非如田边先生断言,琵琶“经西域而入中国,当在南北朝时”,早在南北朝之前我国东北部边域就已有之。此形制的琵琶最早出现于印度,于公元2世纪(见图13),同我国东汉时期辽阳棒台子梨形琵琶、甘肃魏晋墓砖梨形琵琶时间相近,从音箱造型、声学构成、发音原理、持奏方式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差异。此形制琵琶在我国新疆、敦煌等地早期琵琶类乐器遗存中也均可见之。需要强调的是,东汉时期我国东北辽阳地区就出现了此形制的琵琶,且同卧箜篌(或瑟)、笛(竖吹)等乐器深度融合,这同此琵琶由印度传入的路线不符。显然,田边尚雄在《中国音乐史》中有关琵琶源起的论述还存在着逻辑性及常识性谬误,应不能成立。

图13 印度公元2世纪雕塑作品④图片引自张伯瑜《印度阿姜塔石窟中的琵琶材料》,《乐器》2008年第10期。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中载:“曲项琵琶,曲颈,音箱作梨形,有四弦;约在公元350年前后,通过印度,传入中国的北方。”①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年,第163页。杨先生所据有二:一是《隋书·音乐志》所载“天竺乐”中有琵琶,而“天竺乐”则是张重华据有凉州的时候(346—353)传入;二是敦煌北魏时期的壁画中有曲项琵琶的造型。

杨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并非琵琶史的专门性研究,故未对以上观点做深入阐述。《隋书·音乐志》中“天竺乐”的记载,仅能说明天竺乐中有使用梨形琵琶(曲项琵琶)这一乐器的史实,并不能证明梨形琵琶就一定是公元350年前后方随天竺乐传入,这以前西域地区就没有梨形琵琶的存在。上文考古资料证明,在天竺乐传入以前,此形制的琵琶在我国北部边域确已存。杨先生的观点后又被曹安和先生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中的“琵琶”词条所引用,②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琵琶”词条。由于《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和《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的广泛影响力,其学术观点传播甚广。

综上,印度也曾使用过梨形音箱的琵琶,其出现的时间同我国北部边域的新疆、敦煌、辽阳三地文物发现的时间接近。结合中亚地区琵琶类乐器的考古发现,梨形琵琶由印度传入我国的观点还有较多存疑之处,以上学者所提论据,还不足以对此观点形成足够的支撑。

(三)本土说

20世纪末,有学者提出了与前人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梨形琵琶并非由域外输入,在其成形过程中,中原文化参与其中,且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其就是中国文化的产物。此观点主要以李健正、陇菲两位学者为代表,使原本“西亚说”“印度说”一统学界的局面再起波澜。

李健正在《古代丝绸之路与中国琵琶》一文中指出,“琵琶是地道的中国产品,是中国各兄弟民族通过古代丝绸之路进行友好交往共同创造出来的中国音乐文化”③李健正:《古代丝绸之路与中国琵琶(上)》,《交响》1993年第3期。。李先生认为,细君公主远嫁乌孙之时所带的琵琶为“盘圆柄直”的阮咸类琵琶,后经乌孙改制,形成曲项梨形琵琶回传至中原。判断细君公主所带为阮咸类琵琶的重要依据是傅玄《琵琶赋》中的记载,此文献也是学者们判断阮咸类琵琶源起中原的重要依据。细君公主带至乌孙的阮咸类琵琶何以会改制为曲项梨形,后又何因回传,文中未有提及。

傅玄《琵琶赋》中关于阮咸类琵琶的源起有“闻之故老云”和“杜挚”两种说法,李健正先生认可“闻之故老云”的汉皇室将细君公主嫁给乌孙国时,召集乐工制造了马背上弹奏的阮咸类琵琶的说法。“故老云”本身就是一种传言,其可信度还需更多的周边证据得以证实。一件乐器的成形,特别是在古代,一般要经过不断改制、完善的长期实践过程。汉室乐工没有马背上的生活经验,参照琴、筝、筑、箜篌创造一种全新“马上之乐”乐器的可能性有多大?细君公主及随行人员能否迅速掌握一种全新乐器的演奏方法?另外,早在公元前3000纪,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就已有了“盘圆柄直”的琵琶类乐器(见图8、图9),我们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其有无可能对我国琵琶的形成产生过影响?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本土说”得以成立的重要基础。

陇菲在《胡人半解琵琶——秦汉隋唐间琵琶的邅递》一文中认为,曲项四弦琵琶(梨形)的演进过程中受到了阮咸琵琶的影响,有着中国文化的胎记,其弦制、柱制、律制完全是中国文明的系统。如“隋唐时期短颈曲项四弦四柱的‘碎叶琵琶’, 不过是一个去掉了阮咸琵琶上下二隔而仅留中隔四柱的变体阮咸琵琶”④陇菲:《胡人半解弹琵琶——秦汉隋唐间琵琶的邅递》,载《汉唐音乐史首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10月,第328页。。陇菲先生文中虽然强调了曲项琵琶的中国文化属性,论述过程中并未否认其最早经由西域传入,仅是传入中原后有所变化。“曲项琵琶来自西域。尽管隋唐之后曲项琵琶因为便于掌握而风靡一时, 但是它从西域传入中原之后, 则开始接受中国文明影响而发生了一些微妙而重要的变化。”⑤陇菲:《胡人半解弹琵琶——秦汉隋唐间琵琶的邅递》,第325页。笔者所知,新疆、敦煌等文物遗存证明,琵琶四弦、四柱的弦制、柱制结构在西域时就已存在,并非传入中原后始改为四柱。同时,随琵琶传入中原的不仅是琵琶乐器本身,还有西域的音乐和律调,这一点大量的文献记载中可见。

“本土说”学者发现了梨形琵琶(曲项)源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换一种视角提出异于前人的学术观点,值得钦佩。此说的提出对琵琶起源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有力推进,但要为更多学者所接受,尚需更多新材料的发现和更为深入的论证。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近现代学者对我国琵琶起源问题的研究,自王光祈至今已近百年。总体看来,“前修未密,后出转精”。琵琶起源相关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主流观点,还大都出自20世纪80年以前几位早期学者的成果,用现在的眼光审视,不足与错讹之处是客观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相关文物的陆续发现和对考古资料的重视,研究不再局限于文字资料的辨析,借助跨学科手段,琵琶起源问题的研究持续深入,不断有学者提出新说,争论也愈加激烈。但也有大量成果还是早期学者观点的再述,研究还囿于音乐文化单向流动的思维,忽略了丝绸之路网状交流的多向特征。研究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资料本身的考据,导致了对同一资料的解读众说纷纭;由于对琵琶相关域外图文资料的重视还不够,使得研究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国琵琶起源问题的研究要有所推进,可从以下几方面有所尝试:一是打破研究的图文资料以单一文化圈——汉文化圈为主的现状,将中外图文资料并行处理,加强对资料本身的梳理与考据,使得资料指向明确,信度可靠;二是突破音乐文化单向流动的思维,跳出“西亚说”的已有观点,重视丝路音乐文化网状交流的特征,特别要对南北(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音乐交流之于琵琶的影响予以重点关注;三是关注琵琶本体研究,作为一种乐器,其结构特点、演奏方法、音响特征等乐器的本质属性应作为其源起、流变的重要参照指标。

(一)关于资料处理

琵琶起源问题研究的资料可分为文字、文物两大类:一是我国历代典籍中琵琶相关的丰富文字记载;二是考古发现中琵琶相关的大量文物资料(图像为主)。琵琶起源研究尚存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者们对这些资料的解读观点不一、各执所见,如何科学、准确地解读与使用这些资料,成为推进相关研究的关键所在。

历代典籍中琵琶的记载较多,由于文献的版本、类型、目的、来源等诸多因素,使得此类记载真伪混杂,不是所有记载都可直接作为论据使用或作为信史看待。有必要通过校勘、辨伪、辑佚、注疏、考订史实等多种手段,对相关文字资料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爬梳,去伪存真、正本清源,恢复文献的本来面目,使得资料指向明确、信度可靠,方能在研究中真正发挥其效用。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三则琵琶起源地记述,不同的学者使用同一资料能够得出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学术观点,究其原因就是在运用资料以前,缺少了对资料的基本梳理与考据,未能准确、恰当地发挥资料的效能。考古资料也类同,除去资料本身有着实物、图像、雕塑等不同形态与类型差异外,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及具体语境也影响着内涵的解读。古乐器研究中,考古资料有着优于一般文字记载的独特价值,此类资料的运用,前期细致的考据尤为重要。如上文中,将浙江绍兴出土谷仓罐上的琵琶造型作为琵琶源起中国的论证依据,一是对文物上琵琶基本形制的判断存在误差;二是未能辨明谷仓罐上乐伎的具体特征及象征意义;三是将文物出土地等同于乐器发源地,导致了观点同文物的内涵相左。

丝绸之路沿线诸国几乎都留存有形态各异的颈箱型抱弹乐器,甚至历史上在丝路的东、中、西段同时使用着形制一致的琵琶(如图10)①公元5—7世纪,此种形制的琵琶在西亚、中亚及我国考古资料中均有所见。。根据图文资料和已有研究,可以推定,我国琵琶类乐器在起源、发展、衍变过程中,外域或外族文化因素必然介入其中,这一点想必毋庸置疑。要理清我国琵琶的起源与流布脉络,在用好现有资料的基础之上,还需要扩大资料范围,努力收集、挖掘丝路各地新的图文资料,将中外图文资料并行处理。如可将同属的公元前3000纪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里拉琴、轮状印章上的琉特琴及中亚各地的琉特类乐器纳入我国琵琶研究的参照资料之中,以打破研究资料囿于单一文化圈同乐器文化属性不符的现状,此举是我国琵琶类乐器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文化背景

文化之间的交流不会像是一条单一流向的河流,它历来都是双向甚或是多向的交融。当然,不排除在某一区域或时间段内,以某种流向为主的现象存在。丝绸之路不仅是一条横贯欧亚大陆东西走向的通道,在万里丝路上还有着无数纵贯南北的丝路分支线路,对南北音乐的交流,特别是对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之间音乐文化交流起到过重要作用。早在前丝路时期,我国同西亚地区就已有了交往,欧亚大草原就是彼时我国与西亚往来的重要通道。公元前3000纪西亚“盘圆柄直”的琉特与我国秦汉间出现的琵琶,与此道应该关系密切,这也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游牧文化背景的国家多出现琵琶类乐器文物,我国早期琵琶类乐器文物多出土于北方边域,且呈现出“马上之乐”游牧文化属性的重要原因。公元5—7世纪,在丝绸之路沿线共同使用着同种形制的梨形琵琶,此应不是偶然为之,是沿途的音乐文化充分交融后的具体成果体现。历史上任何一种新乐器的出现与使用,绝不会凭空而来,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前期文化成就的基础之上。就如公元前3000纪西亚地区的琉特琴,假设没有前期希腊弹拨乐器里拉琴出现,很难想象阿卡德人会一夜之间创造出弹拨乐器琉特。我国历史上的琵琶类乐器承载着丝路音乐文化的诸多事项,其特色与本土化过程是在历代的交互关系中层叠而至,将它的发明和使用简单地归结为某一特定的民族或族群是不全面的。可以说,我国的琵琶曾是一种跨民族、地域、文化的“国际性”乐器,在丝绸之路各族群的共同作用下不断完善成型,其既不是“本土说”中原文化的独立产物,也不是“西亚说”“印度说”外来文化的简单输入,是受外来文化影响下,经中国文化改造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琉特类分支乐器。琵琶类乐器的相关考察,应将其置于丝绸之路文化多向交流的大背景下,参照同属的琉特类乐器,采用历时与共时纵横对比的方式予以整体地观照,在构建系统认知的基础之上,方可理出我国琵琶源起与流布的基本脉络。

丝绸之路本身距离遥远、道路艰辛,沿途又民族众多、政权割据、战乱频发,致使东西文明之间的直接文化交流并不多见,多是通过中亚的粟特人、西域的城廓国人和漠北回鹘等丝路上的中继民族完成。①中继民族,主要指丝绸之路东西方文化交往中继文化类型的民族,他们处于东西方四大文明本源民族之间,起到传播东西方文明的作用,即扮演着文明交往中继者和桥梁的作用。参见周伟洲《丝绸之路与古代民族》,载《“草原丝绸之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页。我们探讨琵琶相关问题,不能仅仅将目光聚焦于丝路两端的东、西文明,要重点关注丝路上的最有活力和最具多元文化特性的中继民族,他们才是具体完成东西文化交流的主体。历史上丝绸之路东、中、西段使用着同种形态的琵琶类乐器,活跃于欧亚大草原上的中继游牧民族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中继民族对于文化的传递不同于丝绸、茶叶、瓷器等具体货物的流通,他们不是文化的搬运工,他们会有选择地吸收、接受着某种文化的影响,并加以具体改造,来完成文化之间接力棒式的传递,中继民族的文化观念和智慧在其中必有体现。若从这个层面将西方的琉特与我国的琵琶联系起来整体考察,或许能找到二者之间共性与差异性的原因所在。

(三)关于乐器本体

乐器起源问题的研究,还需关注乐器的本体属性,要从乐器的自身来寻求答案。我国历史上琵琶类乐器种类众多、形态各异,为了便于辨识和研究,相对统一、客观的分类是首要前提。分类本身也是乐器基本属性的认知过程,是乐器间共性与差异性的具体彰显。目前,我国的琵琶类乐器研究中有直项与曲项、长颈与短颈、梨形与圆形、多柱与四柱等多种分类参照,有些分类标准未能抓住乐器的本质区别,致使描述的对象模糊不清,甚至有所重叠,造成了研究过程中对琵琶属性认知的诸多误解。如琵琶史研究中,最为普遍的是以琵琶的颈部特征为分类标准,将琵琶分为直项、曲项两大类。此分类方法有着其历史根源,主要是因为我国历史文献中有直项、曲项琵琶的相关记载,大家在资料的长期引用过程中逐渐成为一种约定成俗的分类标准。直项与曲项,除了具有一定造型意义和审美价值的差异以外,还有着乐器结构功能的区别。《乐府杂录》中载琵琶“始自乌孙公主造,马上弹之。有直项者、曲项者。曲项盖使于急关也”②[唐]段安节:《乐府杂录》,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2页。,此处“急”有紧、紧缩之意,“关”有闭合、关口之意,“曲项盖使于急关也”则指曲项的结构能够加大琴弦对山口的压力,便于锁紧琴弦,演奏过程中不易跑弦。在实际的演奏中,曲项的结构也确有此特点。除上述外,曲项、直项并不会对乐器性能、音响特点、演奏手法等各方面形成直接影响。此段记载言明,我们很早就对曲项的结构功能有了准确认知,直项、曲项仅是在此结构功能上存在差异而已,并非不同琵琶的分类标准。对我国古代琵琶进行整体观照会发现,以曲项、直项进行分类,不能体现出乐器的本质差异,也不能将形态各异的琵琶予以有效区分。我国历史上直项、曲项的琵琶有着多种形制结构,如图14、15两种乐器均为曲项,但音箱的形制结构有着较大区别,按目前学界普遍认知,应分属于两种系统的琵琶。

图14 莫高窟285窟曲项琵琶飞天

图15 莫高窟220窟花边阮

自古,中外就开始了乐器分类的探索,根据研究对象和目的不同,已有很多成熟的分类标准值得参照。对我国历史以来的琵琶类乐器进行分类,首先需要对各类琵琶的本质属性有所把握,才可能将它从临近的类似对象中区别开来。结合琵琶的特性,笔者尝试着对琵琶做如下定性描述:我国的琵琶是在外来文化影响下,经中国文化改造且具有鲜明汉民族特色的,颈箱型、板体振动的抱弹式有品柱弹拨乐器。需要做四点说明:一是我国颈箱型结构的抱弹式有品柱弹拨乐器有很多,如弹布尔、热瓦普、冬不拉等,这些乐器同琵琶有着类似的结构特征和声学特性,甚至历史上或许同琵琶有着某种关联,但其发展、衍变、成型的文化背景同琵琶有着较大差异,显然不能归为“方语目之”的琵琶类乐器;二是我国还有很多颈箱型结构的抱弹式无品柱弹拨乐器,如三弦、火不思、扎年琴等,追溯这些乐器的始祖或许可至“弦鼗”,但这些乐器的出现与流行均在我国琵琶早已完善成型的宋元以后,故不应归为琵琶类乐器;①参见王耀华《三弦艺术论》(上)第一章“中国三弦源流考”,海峡文艺出版社,1991年。三是文献中源于“弦鼗”的琵琶是指圆形音箱的阮咸类琵琶,且多配合有音柱的记载(见本文第一部分),目前还没有发现无音柱琵琶的确切资料,故有音柱是琵琶类乐器的本质特征;四是乐器振动体的材质直接影响着乐器的音响特征和性能,如三弦、热瓦普、扎年琴等是以膜振动为主,这同我国历史以来琵琶的板振动声学特征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历史以来的琵琶类乐器在具有弦鸣、拨奏、板体振动、有音柱这些共性声学特征以外,还有着颈部长短、共鸣箱形制、颈部曲直及弦数多寡的诸多区别。笔者借鉴萨克斯-霍恩博斯特尔从乐器声学特征分类的理念,在弦鸣乐器→拨奏→板面→有柱的框架体系下,参照所掌握的资料,结合我国历史以来琵琶类乐器的本质属性与诸项特征,尝试着做下一级分类(见图16)。

图16 我国历史以来琵琶分类

下图可见,短颈琵琶中有梨形音箱和棒状音箱(长梨型)两种相近形制,二者应为不同发展阶段和地域的变体(另文详述),且均有直项和曲项之分,尚未见有圆形音箱的形制;长颈琵琶中有圆形音箱和梨形音箱两种形制,以圆形音箱、直项为多见。图16告诉我们,直项、曲项并非区分我国历史以来琵琶类乐器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本文以梨形琵琶为取域范围的原因。由于文化背景的改变及乐器性能的限制,我国很多样态的琵琶已泯灭在了历史的长河之中,但它们在文献及考古资料中仍有迹可循。通过以上梳理,可基本理清我国历史以来琵琶类乐器的基本构成,这有利于对琵琶类乐器本质属性的把握,也便于有的放矢地讨论琵琶的起源问题。

四大文明在丝绸之路上汇聚,众多民族在丝路上穿梭、更替,致使丝路上的文化纷繁多样,这也是我国早期琵琶类乐器形态多样的重要背景。仅用单一地域、单一民族文化成果、单一来源的视角讨论我国琵琶的起源问题,同这件乐器的历史文化属性不符,很难得出客观的结论。探求琵琶的起源问题,还需将其还原于丝路多元文化的背景之下,参鉴丝路沿线诸多同属的琉特类乐器研究成果,跳出境外传入的认识局限,采用历时与共时纵横对比的方式对琵琶类乐器予以整体考察,方能理清其基本脉络。本文所述仅为学习之陋见,盼学者们批评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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