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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的当代中国音乐批评,可以视为20世纪以来的中国音乐批评历史上的第二个“高峰期”或“黄金时代”(第一个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之所以这样定性,是因为: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大门的洞开,国运的昌盛,音乐艺术进入到全面发展与繁荣的新阶段。音乐批评在这个历史时期内,以自己的创造性的实践,砥砺当代中国的音乐生活逐步走向繁荣昌盛。总体成就可以归纳为确立了“三个一”、繁荣了“三类音乐”。①确立“三个一”:建立了相对多元的音乐批评观念场;确立了音乐批评者的主体意识;崛起了音乐批评的本体意识。繁荣了“三类音乐”:官方意识形态建设需要的“主旋律”音乐;大众日常生活需要的流行音乐;高雅文化建设需要的学院先锋音乐。
“高峰”必定伴生着“阴影”,“峰”愈高、“阴”愈长,成就越大,问题也就愈多。本着“问题意识”贯穿研究始终的原则,分头经过数次调研,归纳了一些制约当代中国音乐批评实践展开,学科生存与发展的现实的、历史的、理论的系列问题,做出个人的一番罗列、梳理与分析,以为此后解决之道的探寻提供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供系列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未来超越性的解决方案。
这里所谓的“内外问题”,指的是音乐批评所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音乐批评赖以存在的媒介形态与历史演变,以及音乐批评学科内部自身的诸多问题。
这里所谓的“外部问题”,指的就是音乐批评学科及其实践自身之外的问题。这类问题主要由音乐批评的社会环境与音乐批评的传播媒介等构成。
1.社会环境。谈到当代中国音乐批评的外部问题,首先就会想到音乐批评的社会环境问题。人的任何文化的活动,都不能离开社会环境。音乐批评是人的文化活动之一,自然也是如此。当代中国音乐批评的社会环境问题,可以“多元并行”“错综复杂”“险象环生”“宽松与禁锢并行”等词语形容。之所以这样形容,是因为伴随着“人手一机”“全员在网”“时时刷屏”时代的到来,音乐批评实践,实际上进入到“零门槛”时代。从事音乐批评实践者可谓是“三教九流”“各色人等”无所不包。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人们可以任意地在各类音乐节目的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评价留言;还可以在各类互联网传播媒介上,针对各类音乐生活中出现的事件、人物、作品等,“嬉笑怒骂”“激扬文字”。如此这般,“一言不合”便“怒怼”,付诸语言“暴戾”,甚或诉诸法律诉讼者,也常有之。批评的环境在看似“宽松”的背后,时常显现出“险象环生”“噤若寒蝉”的现实状态。
2.传播媒介。谈到当代中国音乐批评的外部问题,势必就涉及音乐批评赖以存在的载体——媒介的形态及其历史演变问题。有关于此,笔者在《自媒体时代音乐批评生存发展问题》中,将音乐批评赖以生存的媒介分为四种介质类型:①参见明言《自媒体时代音乐批评生存发展问题——“何去何从”的音乐批评系列之二》,《音乐探索》2014年第4期。天然时空型;②平面出版型;③多元电子传播型;④自元电子通讯型。这四个介质类型分别对应着中国音乐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①萌芽时期;②确立时期;③多元时期;④自元时期。①当下中国的音乐批评,正处于“自元电子通讯”的历史阶段。在这个“人手一屏”的历史阶段,当代中国的音乐批评呈现出“各行其是”“各自为元”的新态势。专业音乐批评的声音,在这个阶段开始变得越来越微弱。“大V批评”“流量批评”开始大行其道。由于介质使然,当代中国音乐批评的现状变得更为波诡云谲、气象万千。
这里所谓的“内部问题”,指的就是音乐批评自身之内的问题。从现实看来,内部问题较多,经过梳理、归纳与提炼,发觉以下这些问题,都是掣肘事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症结问题。
1.“缺少批评”的问题
所谓“缺少批评”,指的是在如火如荼的音乐现象界,具有学术含量、专业品质的音乐批评,一直处于“缺位”“缺失”的状态。这种“缺位”“缺失”,在各个方面具体体现为:面对畸形繁荣的大众流行音乐发展现实,一直缺少具有文化内涵与专业品质的大众流行音乐批评;面对不温不火的学院派的专业音乐发展现实,一直缺少具有学术含量、艺术品质与专业品味的现代音乐的学院派批评;面对引领大众的主旋律音乐发展现实,一直处于缺少具有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与专业艺术性的主旋律批评;面对为社会音乐生活提供人才保障的专业音乐教育发展现实,也是一直缺少具有超越现实藩篱、洞悉问题症结的批评;面对为国民日常音乐生活提供音乐培训的社会音乐教育发展现实,更是缺少具有艺术品位、学术含量与历史责任感的批评。
2.“不能批评”的问题
所谓“不能批评”,指的是在纷繁复杂的音乐现象界,敢于直面问题、勇于针砭时弊的音乐批评,一直处于“不能”“不得”“不敢”的状态内。
这种“不能”“不得”“不敢”,在各个方面具体体现为:某些知名音乐家的音乐会上明明出了很多“状况”,如果被批评者撰写批评文论刊发于媒体了,媒体管理者、文论作者可能会遭受来自电话、邮箱、信件等各种“指责”“压力”,并被要求“删除”“道歉”等。某些地方音乐“大牛”做尽违反学术常理与艺术规律的行径,地方音乐研究者看不下去了,撰写出符合艺术常识学术规范的学术批评后,可能会招来法律诉讼,并且在其后的庭审过程中时刻处于被动状态。某些音乐表演经营者、晚会导演者,为了所谓的“舞台效果”,要求表演者“假唱”“假奏”,批评者可能会被告上法庭。
3.“不善批评”的问题
所谓“不善批评”,指的是在盘根错节的音乐现象界,针对问题鞭辟入里、抽丝剥茧、一针见血的音乐批评可谓凤毛麟角。很大一部分的批评文本,处于“不善”“不会”批评的状态。
对于音乐会现场的演奏问题,不能从技术层面深入分析、理性剖析,只是从表层做出一些感性评价;对于作品的音乐形态的结构问题,不能从技术理论、美学原理层面展开技术性的音乐形态分析与研究,也不能在此基础上给出抽象、宏观的理论批评;对于专业音乐教育的改革问题,不能从音乐教育的学理层面切入批评,而仅就事论事地泛泛而谈者众多;对于大众流行音乐的批评,批评者大多只是“头痛医头、脚疼医脚”地展开,不能(也不会)抓准“症结”“对症下药”;对于社会音乐生活的批评,只能做到问题罗列、现象描述,不能(也不会)鞭辟入里、入木三分地深入剖析问题之所在,并给出系列解决方案。明明是剧本的问题,却认为是作曲的问题;明明是歌唱家的问题,却认为是歌词与音乐的问题;明明是作曲家的问题,却认为是演奏家的处理问题;如此这般的“指鹿为马”、不得要领的批评,在音乐批评的现象界,可谓是屡见不鲜。
4.“重用不重养”的问题
所谓“重用不重养”,指的是在长期的批评实践中,批评家们一直未能有意识地对音乐批评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等做出学科意义的理论探索(一直只重“用”而不重“养”)。也就是在音乐批评的现实实践中,人们只是注重音乐批评的现实操作,忽视甚至无视对音乐批评自身的一些基本学术规律的探究、学理问题的梳理等。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音乐批评的系列基本概念、理论、标准、方法等理论问题探究的“利其器”的活动,就是“工”“善其事”的基本条件。俗语讲“磨刀不误砍柴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但是,当代中国音乐理论界、音乐批评界的情况却是令人担忧。除了学界同仁耳熟能详的几位批评家(理论家)针对音乐批评的一些基础性的学理问题做出深度与侧重各自不同的探索之外,针对此类问题研究的成果,也可谓“凤毛麟角”。基础理论匮乏,一直都是当代中国音乐批评一个局限问题。这种现实情况,充分证实了当代中国音乐社会在面对音乐批评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时候,普遍采取的是“重用不重养”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对于音乐批评学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来说,是不可以的。
音乐批评在现实音乐生活中需要面对诸多艺术、文化上的矛盾问题,整合归纳起来,无外乎以往大家经常论争的焦点——“四大关系”(古今、雅俗、内外、中西关系)问题。
1.古今关系问题
当代乃从古代走来,必将成为未来时代的过去。所以,过去与现在的关系——“古今关系”的矛盾,是伴随着过去中国、当代中国乃至未来中国的永恒的文化矛盾问题。在当代中国新时期之前的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人们简单机械地理解“古为今用”的要求,将古今关系问题简化为“厚今薄古”、甚至于“唯今无古”。
进入21世纪之后,伴随着传统音乐文化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工程以来,古代流传下来的传统音乐文化被国家文化管理机构作为保护对象,这种情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观。围绕着这对矛盾关系进行学术批评的焦点,归结于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当代音乐创作的关系。对此,一种人持有“重保护”“抑发展”的音乐批评价值观念。认为:传统音乐文化的现代传承之根本,在于“原样主义”的保护,任何“发展”都是对传统的破坏。这种价值观念是对以往“重发展”“轻保护”观念与实践造成的传统音乐文化消亡、沦丧弊端的批判性扬弃。于是,另一种“重保护”也“重发展”的传承与发展兼备的音乐批评价值观念呈现出来。
2.雅俗关系问题
“雅俗关系”的矛盾,也是伴随着过去中国、当代中国乃至未来中国的永恒的文化矛盾问题。古代、近代的音乐批评实践中,先人在“雅俗关系”的处理中,集体无意识地处于“崇雅抑俗”的状态中。伴随着无产阶级音乐批评家登上历史的舞台,“音乐是武器”、音乐应当“大众化”、应当“走向民间”等批评口号的提出与长期音乐批评实践运动的进行。古代历史上形成的音乐批评集体无意识状态,在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成立初期之后,逐渐被消弭,取而代之的是“崇俗抑雅”的价值取向。进入到新时期以后,在音乐批评的实践现实中,“雅俗关系”问题重新成为一个新的矛盾焦点再度凸显出来。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活动,境外的流行歌曲蜂拥而至,这个音乐品种与我国近代以来出现的现代型的市民俗文化的代表——都市流行歌曲相互映衬,一道成为当代中国音乐生活中的主流文化品种之一。随之而来的针对俗文化的大规模批判运动也拉开了序幕。批判者的语境与观念,仍然处于20世纪30年代新兴无产阶级的政治、阶级批判状态内。新时期的俗文化,并未伴随着大规模的批判转向消失,反而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批判声中逐渐成长起来,最终发展成为与主旋律音乐、学院派专业音乐并驾齐驱的一个音乐品种。进入到21世纪以后,“雅俗关系”仍然是一个矛盾焦点问题。伴随着“人手一屏”“自媒体时代”的来临,音乐作品的转播变得更为即时、广泛。作品的制作、传播群体,开始“下沉”到普通网民。由于网民艺术素质参差不齐、审美品位普遍低下,“娱乐至死”“毁灭崇高”的批评观念大行其道,“低俗”“恶俗”的作品畅行于世。“低俗”“恶俗”的国民审美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雅俗矛盾在当下陡然激化、恶化。
3.内外关系问题
所谓的“内外”,指的是音乐艺术自身(内部)与音乐艺术(外部)环境。“内外关系”的矛盾,也是伴随着过去中国、当代中国乃至未来中国永恒的文化矛盾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内外关系”的焦点由20世纪的“乐政关系”双方之间的矛盾运动,转化为多方、多极矛盾耦合互动的“新常态”。这种矛盾结构的变化,展现出新世纪音乐文化呈现出新型的文化结构特征,面临着新型的现实文化矛盾困境。音乐艺术与经济、音乐艺术与宗教、音乐艺术与伦理等的关系问题,也已经凸显出来,成为掣肘音乐艺术发展的主要矛盾。音乐艺术除了具备政治属性之外,音乐艺术之所以得以成立与存在的根本,就在于具有独特的内在艺术规律与独立的本质属性。尊重这个内在规律、呵护这种本质属性,才能使音乐艺术沿着符合艺术规律与历史规律的方向健康发展。音乐批评面对诡谲多变的文化现实,尤其是面对音乐与经济的矛盾关系问题的时候,几乎进入整体的“失语”状态。社会对音乐批评的影响力与公信力,陷入深深的怀疑状态。
4.中外(西)关系问题
“中西关系”的矛盾,是伴随着过去中国、现在中国音乐文化的阶段性的文化矛盾问题。这是因为:“中西关系”之争甚嚣尘上之时,正是20世纪初叶大规模引进西方音乐文化之刻。音乐领域里的“中西之争”已经过了一个世纪,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终结,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西文化结合的成果——中国新音乐的逐渐成熟,双方矛盾运动的热度渐趋降低、焦点渐趋放大。即便如此,针对这对矛盾的批评实践的成果,对于当下乃至未来中国音乐批评的文化建设,都有着弥足珍贵的历史价值。
“中外关系”的矛盾,是过去、现在、未来中国音乐文化的永恒的文化矛盾问题。这是因为:进入21世纪以来,这类关系的两个对象中的对方,由原来的“中”“西”双方,逐渐转化为“中”“外”多方。不要轻视这种转换,这是一个具有指标意义的文化交流与文明碰撞的“主语”“主体”地位的历史性转换。
伴随着中国文化建设的逐渐繁荣和中国文化全球影响力的逐渐壮大,“中”这个主体词语的内涵与外延,在当下与外来的一个历史时段内,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扩充与变化。所以,主体本位的变化,是我们研究与观察这个矛盾问题的时候,不可不认真面对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这里所谓的“宏观矛盾”,意所谓宏观鸟瞰层面发现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的历史时段内,音乐批评学科呈现出来的宏观矛盾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确立“三个一”的过程中,伴随的负面效应如何化解的问题——多元音乐批评观念场的有序建设问题(避免无序倾轧、弱肉强食弊端的扩大化);音乐批评者主体意识过度膨胀的制约问题;音乐批评学科建设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第二,繁荣“三类音乐”的过程中,存在的内在隐忧如何解决的问题——“主旋律”音乐过分注重“载道”功能的问题;大众流行音乐“低俗”“恶俗”的问题;学院先锋音乐“玄奥”“诡谲”的问题。
音乐批评的硬件环境,在当代中国是较为完备的。各类传统媒体、出版物都有批评类板块;各类电子互联网媒体,除了常规的乐评专栏之外,均可以刊发乐评文论。不啻如此,自媒体类的各类乐评也是琳琅满目。说当代中国音乐批评的硬件环境是有史以来最为繁多(海量)的,也是不为过的。
但是,当代中国音乐批评的软性环境营造与建设,却是与海量的硬件环境所不匹配的。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软性批评环境,是当代中国音乐生活所亟须完成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应到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制度范畴的“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后面提到的“法治”而言,它是一个客观性既成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构成了国民音乐活动所必需的法制环境。法制环境,就是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之上的法制运作所赖以生存的外部条件。国民音乐生活的法制化所需的基本条件,就是在各个环节里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都能做到“行有方圆、为有规范”。在这个环境构建起来以后,国民的音乐创作、表演、研究与批评的实践活动,才能够获得一个基本的制度化的法制生存环境。在以往的社会音乐生活中,法制环境的构建问题,一直处于缺失的状态。
据笔者观察,并会同各方同人意见,认为已经发展到了严重制约社会音乐生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此类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1.演出实践中的假唱(奏)问题
音乐表演环节的假唱、假奏问题,如同“假奶粉”“假化肥”“假种子”“假疫苗”一般,已经成为音乐艺术现实生活中的“顽疾”。这种现象,直接危害的是国民精神生活中的价值与审美观念。长此以往,历史危害更是不可估量的。有鉴于此,建议适时组织音乐界、法学界、传媒界专家,一同拟议、制定《音乐表演传播中假唱、假奏处理暂行办法》,从源头上根除这个顽疾。
2.委约创作中的规范问题
在音乐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现实实践中,委约创作机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音乐生活中的“新常态”。艺术作品的这种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当代中国音乐艺术创作与传播机制成熟的一个标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支付创作费用获取创作作品的合作协议。无论是国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社会个人,都可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与方法,向作曲家委托、约请新作品的创作。这种本于市场化运作原则构成的现代音乐作品的创作购买模式,表面上看来,应当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是买卖双方“愿打愿挨”的结果),但在现实的委托、约请、购买的活动中,却存在着诸多弊端。归结起来就是——创作作品的艺术质量难以保证的核心症结问题。
经常出现的令人失望、无奈甚至气愤的情形是:个别作曲家以“强者恒强”的“竞争”方式获得很多的创作委约合同。这类人中的个别者,往往只是热衷于揽合同、签协约、拿酬金,无心也无暇顾及接下来漫长而又艰苦的创造性劳动。最终交给“买方”与社会的,有些是艺术质量低下甚至是由其“下线”(学生或专业“接活者”)“二包”“三包”之后的“作品”。居其宏先生对委约创作中存在的花费巨资得不偿失的现象,有个形象化比喻:“花买钻石的钱,得到的是玻璃球。”
面对这种日益恶化的社会现实,建议组织国内音乐界专家、法学专家(邀请部分国外业界同人参与),一同拟议、制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创作委约法》。让委约各方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里规范操作,也使业内专家、爱乐人音乐批评的正常开展有法可依,使国家财政经费、民间资本的使用情况,得到业内与社会的有效监督。
3.评价实践中的规范问题①本研究系列之四(《音乐评价体系构建试探》),就是对音乐评价体系构建问题的专题研究文论。在此,仅做要点问题的罗列。
在国民日常的音乐生活中,每个领域都会涉及音乐评价的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有:对一、二度创作的艺术质量的评价问题,对学术研究的成果水平和学术规范的评价问题,对音乐教育的教学质量的评价问题等。对此,如何评价?拿什么标准评价?为什么要拿这些标准评价?等等,都是在当代中国音乐生活中时刻都要面对的理论和实践的难题。化解这个难题的办法,也只有依靠法制环境的构建。这是因为,其一,在音乐的审美领域,虽然说是“品位无高下”,但是在同类别音乐作品的质量呈现方面,却往往表现出“品格三六九”的等级差别状态。如何判定各个作品的质量状态;以何标准予以判定;为何以某标准予以判定;等等。这都是音乐作品审美评价实践的急迫现实问题。其二,在研究成果的判定方面,在恪守学术规范的基础之上,评价成果的唯一标准就是其成果的创新性。衡量“创新性”,往往是从“见他人所未见”“言他人所未言”两方面予以观察与评价。某成果里的“见未见”是从何体现的;“言未言”是以何表现出来的;等等。这是研究成果日常评价实践中亘古不变的永恒问题。其三,在专业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如何评价教育实践的质量水平;如何判定教育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如何解决教育行为中艺术与伦理的矛盾问题;如何提高艺术技能教学实践的教学水准;判定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怎样的方式方法与标准化的操作体系;等等。这是在音乐教育实践中时刻都在面对的问题。客观深入准确冷静地对以上诸多问题,做出质量等级差别、创新成色水平、教育艺术水准的评价与判断,都需要仰赖于法制环境的完善构建与良性运作。
法律制度在社会的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是对现实存在的客观性的“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的机制。“法治”对社会人群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公民严格依法行事、做人。而实行法治的唯一标志,就是国家的各级机关、团体、个人(包括各级当权者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法治国家,这就为完善法治机制提供了坚定的制度架构的保障。
毋庸讳言的是,在以往音乐生活的批评实践中,“任性”“经验主义”“恣意”的“人治”情形经常出现。所以,完善法治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法治机制不完善的症结,在音乐批评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1.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代中国音乐批评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虽然我们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但是在日常的音乐生活中,作曲家、演唱家、演奏家的音乐著作成果被侵权的事件却依然经常出现。这类问题主要体现在音乐作品模仿与抄袭的问题、背景音乐播放的侵权问题、翻唱音乐作品的侵权问题、综合音乐作品的权属纷争问题等方面。对此,不能说我们处于是“无法可依”状态,而只能说是普遍存在着“有法不能依”“执法不够严”的问题。对此,恰恰证明在法治机制的完善方面,我们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2.遵守学术规范的问题
音乐是一门艺术,研究、教授、传播音乐这门艺术的方法、实践、成果等,则是一门学术。既然是音乐学术,在日常的学术研究与批评的实践中,就必须恪守普遍适用的学术规范。对此,国家各级机构分别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学术规范、教学规章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等。在实践范围内看,这些建立在《著作权法》《教师法》基础上的各级各类学术规范、教学规章,可谓是“全覆盖”“密不透风”的。表面上看来,我们已经步入了法制的正常轨道。但是,在现实的音乐学术研究与音乐教育实践中,经常出现违背这些法律条文与制度典章的事件。这也正好说明,在音乐学术研究与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完善法治机制,也是需要走很长的路的。
理想的音乐批评的法治机制,就是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在法制、伦理的框架内,平等地、互相尊重地开展批评与被批评活动。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各方,与作为观察批评者存在的第三方,均应居于人文学术、音乐技术的语境内发言。谁都不得僭越这个藩篱,进入不尊重他方人格、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人身攻击”“谩骂”“抹黑”“封杀”“戳害” 的状态。
当下,此类问题仍然会以变形化的方式呈现出来。譬如前面提到的“不能批评”的问题。更有甚者,某位专业音乐学院的教授,针对当时在国内外非常火热的民族器乐组合“女子十二乐坊”的现场演出假奏行为进行正常的学术批评,经过媒体的传播后,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外合作方因此取消了与之合作的巡演计划。该组合的老板,一怒之下将勇于明言批评的专业教授告上法庭。法院竟然置艺术事实于不顾,判定批评方败诉。
从历史与现实的实践中看,给予批评各方基本的批评人格的尊重,仍然是健康的音乐批评环境营造的首要难题之一。
树立意识、构建环境的基础,就在于呵护批评精神。面对当下复杂多变、矛盾重叠、风云诡谲的批评环境,需要我们音乐批评的学人,在音乐社会中倡扬、树立“人人都是批评生态”的意识;构建“人人参与音乐批评”的环境;呵护“人人都能评价音乐”的精神。
对此,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评论学会的各位会员以及社会上立志于从事音乐批评实践的同仁,应当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以创造性的音乐批评学术实践活动,为树立“人人都是批评生态”的意识,构建“人人参与音乐批评”的环境,呵护“人人都能评价音乐”的精神,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