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力量:当代中国乡村宗族的特性及其治理价值

2021-04-15 00:13叶娟丽
江汉学术 2021年6期
关键词:宗族村落共同体

叶娟丽,徐 琴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一、引言: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

我国的宗族及宗法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随着朝代更迭,宗族制经历了由贵族、士族、官僚到缙绅时代的转向,及至明清时期,宗族制已具有民间化与民众化的特点,宗族亦成为君主专制政权的民间代理人,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宗族作为封建社会的残余,一度遭到国家政权的强力摧毁,宗族的组织形态基本瓦解,但宗亲观念及宗族共同体仍然不同程度地潜存着。改革开放后,这股潜存的宗族力量在宽松的政治社会环境下得以释放,华南地区掀起了重建祠堂、重修族谱的热潮,宗族复萌态势显现,此现象引起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

学界从国家政权治理力量与宗族治理力量的关系出发探析宗族复兴对基层治理的影响,成果颇丰,且研究视角经历了从“什么样”到“怎么样”的转变[2]。在研究的第一阶段,大部分学者把研究视角置于宗族复兴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方面,且多关注宗族势力及宗族文化对乡村治理的消极作用。如:于建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部分省份出现了宗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把持与对抗现象,主要表现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把持村民自治组织、“宗族党支部”影响农村党组织建设,甚至出现宗族组织直接取代或对抗农村基层政权的现象[3]。项生华从宗族政治文化的特性出发,分析了宗族与村政格格不入的一面,如宗族重人治、重私利、重族化,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阻碍农村民主化、法治化建设[4]。

同时,也有部分学者不满足于单纯的批判视角,转而挖掘宗族文化对乡村治理的积极影响,宗族的正面作用日益进入学界的研究视野,宗族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制衡功能逐渐受到关注。宗族的制衡性作用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一方面,宗族作为初级形式的农民组织,能够增强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以抵制外部力量的侵犯;另一方面,宗族节省了农民组织化成本,满足了农民的自我组织需要,其孕育着一种民主化治理所必须的对内制衡机制[5]。因此,随着近年来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不断涌现,学界对宗族的研究视角也转至如何发挥宗族对基层治理的正面作用,即进入“怎么办”的研究阶段。譬如,王阳等人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宗族作为一种治理资源,能够承担起社会组织化的任务,而“治理型宗族”则是宗族接受国家现代化改造的一个理想模型[6]。也有学者从宗族制度的适应性角度出发,试图通过文化价值复兴、权威资源再汲取和权威合法化的路径重构宗族制度权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权威融合,以推进乡村治理有效[7]。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随着国家能力的增强及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的提出,理论界对宗族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日益关注宗族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并转向将其吸纳进为国家基层治理体系提供对策与建议的相关研究上来。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中国乡村宗族的社会基础已与传统社会时期全然不同,其横暴权力的作用机制也基本丧失了运行空间,当前活跃在乡村社会的宗族主要是依靠传统、习俗等抽象的文化价值观念发挥作用,这也是当代中国宗族在乡村治理场域中能够继续发挥积极功能的来源所在。但综合而言,目前阐述宗族功能的相关文献多从单一个案出发,局限于对某一场域和情境的描述与分析,对宗族组织的治理价值缺乏一定的概括性和总结性论述,从理论的角度对宗族组织的特点与功能进行提炼与升华,已然成为深化该研究的应有之义。鉴于此,本文以约瑟夫•奈的软力量理论为依据,拟对当代中国乡村宗族的核心特征予以归纳与总结,并从软力量的角度对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实践的生成逻辑进行阐释,试图对宗族组织的治理价值进行理论凝练,以期为吸纳宗族、发挥宗族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供理论依据。

二、软力量:当代中国乡村宗族的核心表征

权力的本质是一种使他人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能力。根据权力影响与支配方式的差异,约瑟夫·奈将这种能够左右他人立场、改变他人行动的力量划分为硬力量和软力量两种类型。与来自军事、经济等命令式硬力量相对,所谓的软力量是指与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抽象资源相关的、能够决定他人偏好的“软性同化式力量”[8],吸引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而宗族作为农村社区的自组织,既是族人的生活共同体,也是乡村社会的情感共同体;宗族共同体内部共享着相同的历史记忆和价值规范,并凭借其所具有的资源为宗族成员提供生存、安全和发展等极具吸引力的资产,影响着族人的喜好。宗族的软力量就是在此过程中得以生产出来的。就此意义而言,软力量是中国乡村宗族的核心表征,也是其在时代变迁中依然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一)软力量的理论溯源

约瑟夫·奈提出软力量这一概念时,是从政治和国家维度上来讨论的,具体指在国际政治中以迂回方式达己所愿,即一个国家通过设定议程、传播价值观等方式拉拢、吸引他国而不是通过军事力量或经济制裁胁迫别国作出改变,从而在国际政治中获得所期望的结果[9]。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为达到目的所选用的手段和方式是区别硬力量和软力量的关键。软力量使用的方式不是命令、胁迫、制裁,而是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根源于文化、价值观和制度等抽象资源,表现为个体对于目的的认可并愿意为其做贡献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换言之,软力量实际上是一种道德感召力,这种感召力是由文化、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所孕育的民众的认可和忠诚[10],其通过引导、教育、宣传、说服等方式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个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随着软力量理论在国内的引介和应用,其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发展,文化软实力、政党软实力、软治理等研究领域都是由奈的软力量理论衍生而来,并在某种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奈的软力量理论。根据奈的理论,作为一种能够产生吸引力的资源和能力,软力量不仅仅存在于国家之中,个人、家庭、组织、机构等非政治实体都具有通过影响、说服、吸引等方式达成目的的能力,从而得以成为软力量的主体。譬如,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村干部就可以通过分散化的集体动员、亲情化的话语体系和多元化的治理技术等柔性治理手段和非正式治理方式对村民予以劝说、示范和引导,从而影响其态度和行为,以达到提升乡村治理绩效的目的[11]。在这种情境下,村干部在某种程度上也充当着软力量主体的角色,乡村社会的人情礼俗、习惯和传统是其软力量的载体,而村民对于乡村社区价值规范的认可和接受则是其软力量能够发挥效用的前提。质言之,软力量的产生与资源应用背景和接受者的意愿相关,其不仅仅是一种影响力、说服力,更是一种吸引力[12]。

(二)共同体想象:当代中国宗族软力量的特性

能够满足人们对共同体的想象与需求,是宗族的基本特性。根据滕尼斯的定义,所谓共同体,是基于记忆、习惯和情感等自然意志而形成的结合体,而劳动的相互性、归属感、权威和默认一致是其重要特征[13]。也就是说,在总体性意义上,共同体表征了一种理想而简单的地方性社会关系并且赋予了共同体以优先的道德意义,直接的社会交往、内在稳定的社会团结、共享的符号系统和共同的价值体系塑造了共同体在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理想型社会结构,不仅为个体在变动世界中寻找安全、稳定和秩序提供了载体,也促使个体以共同体生活为优先并对其存续与发展怀有自觉而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4]。因此,共同体是以关系形态为表现形式、以道德意识为内在核心,能够满足个体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组织,其所具有的生存、安全、秩序的功能为个体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养分,也为个体建构自我认同提供了动力源泉,从而满足了个体对自我归属的想象。换句话说,共同体想象具有理想与现实的二重性,不仅体现了理想状态的社会关系,也代表了具体的现实生活实践,契合并满足了个体的社会性和情感性需求,其所内生的文化、价值观等抽象资源能够制造出源源不断的吸引力,将分散的个体紧紧粘合在组织内。

这种共同体可以是因血缘、地缘或文化而形成,其维持秩序的能力来自于成员对行为有机体内部所形成的习惯、情感和历史记忆的接受和认可,而这种共享的价值规范和以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抽象资源正是软力量的主要载体;换言之,共同体是软力量的天然主体。而中国乡村宗族作为集血缘、地缘为一体的生产生活单元,不仅能够为成员提供生存和发展等极具吸引力的个体成长资源,还能够为其提供归属感、权威和默认一致的规则,从而使宗族成员自愿为宗族共同体的发展作出贡献并对其负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宗族也因此而成为滕尼斯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在这里,宗族的软力量与宗族的共同体属性是相互融合的。一方面,正是宗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成员对共同体的想象与需求的功能,使其成为软力量的主体;另一方面,软力量对于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抽象资源的强烈依赖又与宗族成员对宗族共同体内部所认可和共享的记忆与规范相契合。因此,宗族这个特殊的共同体,就不仅是宗族软力量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宗族软力量的主要来源。

1.宗族首先是一个生活共同体

聚族而居是我国乡村生活的传统,也是宗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在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使得农民必须依附于土地才能生存和发展,“安土重迁”的生活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迁移,由此导致大多数农民的生活轨迹以村落社区为圆心,宗族世代共享相同的生活环境并形成了共同的生活特征。即使在城镇化浪潮的冲击下,同族聚居的宗族形态也并没有因此而消弭,珠三角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宗族比以往更加聚居的情况。譬如,田阡等人通过对珠三角龙西客家社区的观察发现,在城市化进程中,血缘聚居的居住格局并没有被打破,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部分迁居中心城区的族人返迁社区,族人居住反而比以前更加集中[15]。

聚族而居的居住形态意味着宗族不仅仅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地缘共同体,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相互交织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持久的共同生活成为可能并形塑着理想而简单的社会关系,孕育着内在的社会团结。这种共同生活为宗族成员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等极具个体吸引力的公共品,从而使得宗族成员愿意服从、跟随宗族组织的管理和决定,这是宗族软力量的重要来源。

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宗族首先有义务帮助有生存困难的成员渡过难关。奉行以族人互助为生存伦理,践行族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着享受和劳动的相互性,并为宗族成员的生存、安全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是中国乡村宗族的基本特征。宗族的软力量与宗族共同体为成员提供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密不可分,正是通过族人互助等内生性方式帮助成员克服生存困难、创造发展条件,乡村宗族才拥有了能够产生吸引力的资产,从而为吸纳宗族成员并使其自愿服从共同体的规则提供了资源。传统宗族一般都置有耕地、山林等宗族公共财产,以较低租金优先出租给生存困难的族人,族产收入以免息的形式向族人提供借贷,以使其获得生存保障[16]。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宗族在经济上的互助功能仍然得以部分保留,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互助合作成为宗族成员的自愿选择。譬如,在单姓宗族村落中,宗族成员往往共同拥有鱼塘等集体资产的经营权,经营所得按平均分配的方式在宗族共同体内部统一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员具有重要的补助作用[17]。

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宗族还会为其成员的进步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在现代社会,宗族的社会网络仍然是其成员发展的重要经济和社会资本,与族人联合创办经济实体、相互提供市场信息以形成强大的产业链,从而提高个体经济发展能力,是当代中国宗族的一个重要功能。譬如,温州、潮汕等宗族文化浓厚地区,也是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浓厚的宗亲观念强化了族人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并进一步增强了个体的市场风险规避能力,为集团式经商提供了可能和基础。此外,不少宗族还成立了教育基金,奖励和资助高考成绩优异者,为族人发展提供激励、创造条件。温州乐清市虹桥镇许多村庄都以宗族为基础,设立了教育基金会,通过族人捐赠的方式资助入学难的本族大学生、奖励考上重点大学的本族优等生。2016年2月底,虹桥镇蒲岐社区五十多位周姓村民一次性认捐八百多万,成立了周氏教育基金,拨款重奖社区内高考成绩优异的周姓学生,考上一本的奖励10万元、考上浙江大学的奖励20万元、考上清华北大的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周氏宗族成立教育基金的初衷就是希望鼓励年轻族人多读书,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增强发展能力。

2.宗族也是一个情感共同体

持久而稳定的共同生活,为宗族成员塑造了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共享的价值体系。在这种共同生活中,宗族逐渐孕育出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为准则[18],共同的历史记忆形塑着族人对于宗族的归属感和道德义务感,伦理本位成为宗族成员默认一致的行事准则。共同的价值和融洽的情感使得宗族超越了生活共同体的存在,上升为一种独特的情感共同体。归属感和默认一致的规则是这种情感共同体的主要维度,也是宗族软力量的核心来源。

首先,宗族为成员提供生存、安全和发展保障的同时,也不断塑造着成员对宗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和道德义务感,进而催生成员对共同体的承诺。“信任是人们在长期沟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相互依赖的交往态度,也是交往双方对交往行为结果具有可预制性的一种心理状态。”[19]这种愿意为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作出奉献的主动承诺,是宗族软力量的重要特征。宗族共同体内部的互助和扶持机制使得族人可以相互依靠,如果有人跌倒了,共同体内部的其他成员会帮助其重新站立起来。因此,对于成员来说,宗族共同体意味着生活的确定性;而失去了共同体,就意味着个体将独自面对由各种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故而,在长期的稳定生活和相互依存中,人们对宗族共同体怀有强烈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进而对该共同体产生了一种主动的承诺[20],“光宗耀祖”是这种承诺的最高表现形式。在这种共同体意识中,族人的发展和成功不仅仅是个体私事,而是关系到宗族和后代发展的大事;宗族成员作为个体性存在,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而活,也是为了宗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而活。光宗耀祖的信条意味着宗族成员对于宗族发展负有强烈的道德义务感和使命感,救济族人、荣耀宗族成为宗族成员的自觉承诺和追求,乡村宗族的软力量也在成员对共同体承诺的践行中不断发展和巩固。

其次,为维持共同体内部的秩序、规范成员的行为,宗族往往有一套以家规、族法、习俗等为表现形式的规则体系,宗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体生活中形成了对此制度规则的高度认可和同意,成员对宗族内生规则体系的承认和自觉服从正是宗族软力量的核心资源。这种规则体系作为一种习俗和信仰,已经铭刻于族人的内心并且通过日常生活实践代代相传[21],家法族规是该规则体系的重要载体。为维持宗族内部的稳定,宗族共同体往往会通过制定和执行族规、族训等制度规约族人行为、调解成员纠纷,这些制度规则或是记载在族谱、悬挂于祠堂之上的成文规章,或是族人间口耳相传的不成文习俗,个体往往一出生就受其规训,从而内化于心,成为宗族成员自觉遵守的约定性规则和默认一致的行为规范[22]。譬如,许多宗族都制定了戒赌博、严斗殴、息争诉的训诫条例,以规范和调整族人的行为。这些内化于心的族规家训和约定俗成的礼俗规范不仅维护了宗族共同体内部的稳定和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乡村宗族的凝聚力[23],并得以成为宗族软力量的核心载体。在现代社会,族规家训又以新的形式和内容呈现出来,并成为推动乡风文明和乡村治理的重要推手。目前,在福建、浙江、安徽等宗族文化较为浓厚的地区,都展开了以族规家训建设改善村风民风、助推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譬如,安徽歙县以族谱、家谱等历史资料为基础,系统挖掘徽州家训、家风的内容,并展开优秀家规家训评选活动,试图充分发挥族规家训在净化风气、促进沟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宗族作为一种超越个体与家庭的组织结构,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其公共性对个体行为提出了各种规范化要求,如“富人要回馈村庄”“不能打破村庄的公共交往规则”等,而族规家训所承载的这种价值规范整合功能正是宗族软力量的重要表征[24]。

概言之,宗族作为生活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在保障宗族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也以其特有的历史记忆和价值体系强化着族人对于共同体的归属和认同,从而为宗族软力量的生成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资源。宗族通过族人互助、设立基金等方式为共同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并以家规族训的方式规约个体行为以维持共同体内部的稳定与秩序,满足了个体的共同体想象,使得个体认可并服从共同体内部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规范,宗族软力量在认可与服从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建构。同时,乡村宗族在满足个体共同体想象过程中所实施的满足需求、规约行动和建构认同的治理实践又在共同体想象与软力量之间搭建了桥梁,为乡村宗族现代治理价值的呈现提供了生动的注脚。

三、供求、规约与认同:乡村宗族软力量的治理实践与价值逻辑

作为农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宗族的软力量使其能够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利益庇护为核心的需求供给、宗族伦理的柔性规约和文化上的“自己人”认同使得宗族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维持村落秩序,从而推进乡村治理有效。这种软力量发挥作用的逻辑就是:宗族组织通过供给物质的、精神的公共品以满足个体需求,并以传统习俗、村落舆论等柔性规范约束个体行为,以村民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内化于心的尊宗敬祖观念及文化认同建构村落社区的共同体意识,维持村落社区的社会秩序。在当前正式制度权威弱化、农民公共参与不足导致乡村治理绩效难以提升的现实背景下,宗族以其特有的软力量逻辑,在乡村治理场域中作出了独特的贡献,从而成为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

(一)以公共品供给满足乡村社会需求

在传统社会,乡村宗族能够以其族田等公共财产为依托,给族人提供生存、安全和发展保障。在现代社会,宗族的这种经济基础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但宗族作为乡村社会的传统自组织资源,仍旧具有为其成员提供各种精神的、物质的公共品的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村民的某些文化和物质需求。

一方面,乡村宗族通过重建祠堂、重修族谱、集体祭祖、举办民间信仰仪式等公共文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并使农民在这些仪式符号中获得历史感、归属感、道德感、责任感等本体性需求的满足[25],有助于其重建个体的意义世界。

随着个体化社会的到来,乡村公共文化活动日益衰败,大多数农民的休闲娱乐活动仅限于打牌、看电视、玩手机等私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活动不足的现状,使得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而各种宗族仪式,则在客观上为农民组织、参与乡村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了机会与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村民的公共文化需求。同时,市场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传统的乡村社会推向了现代化的裂缝中,与社会结构转型、价值观念更新相伴而生的是社会价值连续性的断裂及个体本体性意义的失落。宗族通过组织一系列文化活动,重新唤起人们对于历史记忆的认知,在对过去的体认中构筑起一道自我防卫的墙,以抵御无法掌握的快节奏的社会变迁。随着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及社会流动的增加,旧的习俗和规范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新的社会规范又未完全建立,人们丧失了对自身在社会结构中所处位置及自我价值的体认与感知。而宗族组织所提供的祭祀祖先、修续族谱等仪式性活动,重新确立了个体作为宗族成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使其获得时间层面、空间层面、结构层面和身份层面的归属感[26],为失落的个体实现自我存在感和价值感提供了窗口,并赋予他们精神能量。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后兴起的乡村宗族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填补了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村庄公共品供给者缺失的空白。很多农村地区为修建道路、整顿沟渠而建立的“修桥委员会”“修路委员会”等临时性功能组织,就是由宗族领袖负责牵头组织的。由于宗族头人在乡村社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信任度,在筹集资金、组织劳力等方面往往能够得到村民的快速响应,从而能够实现村庄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在这类宗族组织中,共同体的生活使人们对未来具有良好而稳定的预期,村民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搭便车所需承受的行为压力和舆论压力较小。因此,乡村宗族组织的维修水利、整修道路等公益事业都能够得到村民的配合,甚至只要宗族负责人敲着铜锣在村庄中吆喝一圈,村民便会按其要求参加清淤、整路等公共事务[27]。同时,作为农民群体的自组织资源,宗族为农民提供了组织化表达的渠道和发声筒。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农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较低,个体利益表达能力的不足进一步削弱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权和话语地位,其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有效的实现与保障。而宗族组织内在的利益调适和利益联结功能,则有助于村民实现有序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譬如,2006年在广东省启动的旨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而开展的“南农实验”项目活动,就表明宗族组织对农民利益表达能力具有重要影响,项目组亲历的“铁矿泥”事件,印证了宗族实现村民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可能性[28]。

(二)以柔性规约推动乡村治理有效

宗族组织以“自己人认同”意识为基础,凭借人情、舆论、面子等抽象资源实现对宗族成员的行为约束和规范,维持着村落社会的稳定,其对村落社区的规约与再造呈现出韧性治理的特征,即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对村落社区的规范作用。宗族组织的这种“非正式治理者”的角色,既体现在对宗族内部成员的约束上,也表现为对乡村治理场域中相关权力的制衡。

首先,宗族组织凭借习俗规范、村落舆论及象征符号等一系列“软技术”规约族内成员,能够有效降低治理成本。一般而言,宗族成员相互之间联系密切,宗族共同体实际上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村庄声誉、人情面子等价值理念依旧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宗族负责人的劝诫、说服和社会性惩罚能够有效地规约农民行为,促进村庄的集体行动,从而促进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2004年江西赣州在推行新农村建设时,成立了由各个房头代表组成的社区理事会,由其负责拆除空心房、修建道路、改水改厕等新农村建设工作,因为牵涉每家每户的实际利益,工作推进过程中难免遇到许多麻烦。但是,社区理事会却能够通过说服教育、道德制裁的方式来摆平“钉子户”;如果当事人拒不悔改,会被整个村庄视为自私自利、不讲道理的人,从而在村落中成为抬不起头、没有面子的边缘人,“社会性死亡”将是个体无法承受之重[29]。针对个别的极端钉子户,社区理事会也有应对之策以解决难题。譬如,社区理事会在执行拆除空心房任务时,曾遇到一户老人,无论房头代表怎样做工作,老人就是不愿意妥协。后来,社区理事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讨解决办法,大家一致同意,如果老人不拆除空心房,将来他死了,所有村民都不为其抬棺,这位老人很快便妥协了[30]。因此,以“自己人”的内在认同为基础,凭借劝诫、舆论和道德制裁,即使不使用强制和暴力手段,乡村宗族也能够较为有效地动员农民、化解纠纷,从而维持乡村社会稳定,推动村落社区秩序的再生产。

其次,宗族作为乡村社会的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起到对相关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作用。这种对权力的制衡作用主要通过民主选举和村落舆论予以实现。一方面,宗族有助于提高民主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肖唐镖通过对江西40个村的选举观察发现,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是自发的个人行为,主要表现为选民投票的心理倾向而非以宗族的组织形式影响选举,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民主选举的竞争性程度[31]。另一方面,在制度缺位导致村干部行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由乡村宗族所促成的集体行动和公共舆论能够起到类似的作用,使得村干部滥用权力的行为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对村干部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

(三)以文化认同重塑乡村公共性

乡村公共性是指建立在村庄社会结构基础上的,能够对生活于村庄社会场域中的个体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套规则和文化认同[32],其以乡村公共空间为载体,以公共活动为表现形式,以公共交往为行为体现,对于提升乡村治理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宗族所组织和举办的各种集体性民俗仪式,如集体祭祖、整修族谱、修缮祠堂等宗族公共活动,则为乡村公共性的生成提供了契机。其中,公共空间、公共活动和公共交往是乡村公共性的主要载体和表征,而宗族正是通过在祠堂这类公共空间中举办的各种宗族性公共文化活动,促进了村民之间的公共交往,强化了宗族的文化认同,并最终得以重塑乡村公共性。

推进宗族文化认同,首先离不开宗族祠堂等公共空间。所有宗族性公共活动,往往依托于祠堂、房厅等公共空间而展开,这些公共空间兼具信仰性和生活性双重功能,为宗族成员从家庭等个体私域走向宗族性的半公共领域和社区性的公共领域提供了窗口,也为村庄公共性的生产和维系提供了现实的载体。在国家引导与村民的创造性参与下,不少农村地区的祠堂被改造为文化礼堂、老年活动中心等村落性公共文化空间,譬如浙江的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就是依托于祠堂、书院等传统公共空间而改建的综合性村落公共空间,使得祠堂承担着文化展演、道德教化、仪式文化和娱乐活动等多重用途公共空间的角色,突破了传统宗族祠堂“非本族人不得进入”的狭隘性,不仅赋予了宗族祠堂丰富的文化内涵,其公共属性也越加明晰化、显性化[33]。

推进宗族文化认同,更依赖于各种形式的宗族公共活动或者宗族集体行动。“地方社区由集体行动建构,由集体记忆保存,因此它是认同的特定来源。”[34]宗族作为村落社区的集体行动单位,亦是构建社区认同的有效载体,其深植于农村社会的文化认同,既来源于历史习惯所形塑的文化依赖,也形成于宗族组织的有意构建。换言之,在稳定而持续的共同生活中,宗族意识已经内化为一种文化基因和习惯,长久地贮存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之中,蜕变为一种文化的力量和历史的精神[35],并且逐渐形成了牢固的宗族文化认同。但除了这类长期共同生活自然形成的文化认同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宗族组织还会主动地围绕祭祖、丧礼、上谱等宗族公共事项,通过各种集体性的、周期性的宗族公共活动,进一步巩固族人的文化认同。因而,在乡村治理场域中,以宗族为媒介的集体行动和共同参与,赋予了宗族以社区性,并重构着乡村社会的公共性。

与传统社会一样,现代乡村宗族培育和巩固宗族文化认同的公共活动,主要是各类以确认、凝聚和强化宗族成员历史记忆和情感纽带为目的宗族集体民俗活动。比如,在广东惠州的客家地区,大多数宗族每年都会举办一次“上灯”仪式,这是宗族为向外部展现本族生命力而为新生男婴举办的特别仪式,包括集体祭拜、鸣礼炮、上草谱和喝灯酒等环节。在乡村公共活动日渐式微的社会现实下,一年一度的“上灯”仪式成为村庄重要的公共文化活动,并为促进村民交往和互动提供了机会,村庄公共性在宗族性公共文化活动中得以被再生产出来。

此外,宗族文化认同的推进,也在宗族公共交往中实现。宗族公共活动将其成员聚合在一起,彼此的距离在集体活动的组织与参与中得以拉近,村民的公共关系和公共交往在集体行动中重新得到确认和增进[36]。少数大型传统祭祀活动和民俗仪式还能够突破宗族的狭隘界限,在频繁的互动与交往中,实现宗族之间、城乡之间甚至是跨越省域的空间拓展和仪式流动,从而为社会公共性联结创造条件。譬如,郑庆杰通过对赣南客家村落“送大神”仪式的观察发现,扎根于乡土社会的民俗仪式活动,通过流动性公共空间的再造实现了从个体、家庭、宗族到村落乃至省域的社会互动和公共关联,乡村公共性也在此过程中得到建构和拓展,并最终促成了社会公共性的整合[37]。

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治理有效意味着乡村社会的平稳和有序,即乡村社会处于一种稳定和均衡的状态,这种秩序的均衡一般涵盖了社会需求的满足、社会稳定的维持和社会活力的提升,体现在乡村的物质、社会和文化等诸方面。如前所述,乡村宗族通过公共品供给、纠纷调解和公共性重塑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并助推着村落秩序的再造与巩固。首先,作为公共品供给者,乡村宗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村落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为村落秩序的再生产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社会秩序的形成往往是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的,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基本公共需求的实现不仅意味着个体权益的满足,也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而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健全与完善正是村落秩序在物质层面的体现。其次,作为纠纷调解者,乡村宗族以族规家训、公共舆论和人情礼俗等非正式制度为治理资源和治理手段,维持着村落社会的稳定与有序,这是村落秩序再造的核心与关键。矛盾与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和有效处置,就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乡村社会是否具备排查与化解纠纷的内部机制是村落秩序的重要构成要件。乡村宗族以传统治理资源为媒介,能够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乡村社会内部,这对于维持社会稳定、推动村落秩序的形成具有关键的作用。再次,作为公共活动组织者,乡村宗族以文化认同为基础,通过举办各种公共活动的方式将成员聚合在一起,在重塑公共性的过程中推动着社区共同体的形成,提升了乡村社会的活力与凝聚力,进一步保障与巩固了村落秩序。就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意义而言,秩序均衡不仅意味着社会的有序与平稳,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本身的活力与能量,这需要村民能够增强自身的主体性与能动性,积极参与村落公共建设与公共活动。乡村宗族的各种仪式性、民俗性活动恰好为村民参与公共交往和公共活动提供了平台,频繁的交往与互动再造着村落社区的熟人社会,乡村社会活力也在此过程中得以激发与提升,从而为村落秩序的巩固提供内在保障。

四、总结与讨论

总体而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得农村宗族生长的制度环境逐步向现代化转轨,民主、平等、法治成为乡村社会政治文化的主流思潮,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取代传统的小农经济成为我国农村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农村社区结构也由封闭、同质走向开放、多元。在现代化的制度环境下,复兴后的当代乡村宗族呈现出组织结构弥散化、功能意义单一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全新的政治生态削弱了宗族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其已经无法像传统社会时期一样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但是,基于宗族作为生活共同体与情感共同体的特性,它依然能够满足生活在转型社会夹缝中的中国农民对共同体的想象与需求。尽管宗族可依托的资源与传统社会相比已经非常有限,但它作为农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宗族以利益庇护为核心的需求供给、宗族伦理的柔性规约和文化上的自己人认同依旧使其具有独特的软力量,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参与乡村秩序的再生产,进而推进乡村治理有效。

当前乡村宗族依旧能够凭借其特有的软力量参与治理实践并在公共品供给、纠纷调解和公共性重塑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治理作用,其在推动乡村物质、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治理实践既是其治理价值的体现,也是其治理价值的来源。一方面,治理价值意味着治理主体具有推动社会有效治理的作用与功能,而乡村宗族的治理实践清晰地表明了其再造村落秩序的效用,体现了乡村宗族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之一在激活乡村社会活力、推动乡村治理有效方面的主体性价值;另一方面,从哲学意义上来说,价值不仅是关系概念,也属于实践概念,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来源于实践并经过实践的检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乡村宗族在公共品供给、柔性规约和公共性再造等层面的治理实践规定并塑造了其自身对于乡村治理的价值与意义。因此,乡村宗族的治理实践与治理价值相辅相成,乡村宗族的治理实践是其治理价值在乡村治理场域中的生动体现,乡村宗族的治理价值是其治理实践在理论层面的凝练与升华。

故而,乡村宗族的治理价值体现为其在供给社会需求、以柔性规范约束成员行为、以文化认同为媒介组织公共活动等治理实践中所具有的满足乡村社会公共需求、排查与化解矛盾纠纷和重塑村落公共性,从而再造乡村社会秩序的效用。通过前文分析可知,乡村宗族治理效用的内在凭借机制是以文化、非正式规范和价值观等为表征的抽象资源,而这正是软力量的核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软力量是乡村宗族治理价值的内核,也是乡村宗族治理价值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宗族组织以农民的家族认同为基础,凭借地方性知识和人情面子等软力量促成农民达成集体行动,治理成本低、治理效果好,有利于维护村落社会稳定,再造村落秩序,是乡村治理场域中以依靠强制、命令等硬力量为主要治理手段的国家正式权力的有益补充机制;另一方面,内生于乡村社会的农村宗族实际上是维系农民内部认同的重要机制,而乡村社会聚族而居的村落格局又能够进一步将这种血缘认同转化为村落认同,村落认同越高,居民为村庄尽义务和责任的意愿越大,对村庄成员的行为预期也越明确,村庄公共利益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与实现[38],在激活与提升乡村社会活力、保障与巩固村落社会秩序方面能够起到积极的治理作用。简言之,乡村宗族在治理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需求满足、韧性治理和公共性重塑倾向,推动了乡村的物质、社会和文化建设,借助软力量机制实现了乡村社会秩序的再造与巩固,这正是当代中国乡村宗族的治理价值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乡村宗族作为封建社会的历史文化遗留,虽然其为适应现代化的制度环境而进行了一定的自我调适与功能转变,但其宗族共同体本位、强烈的人治色彩等特性仍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秉承的公共利益原则和理性化管理要求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与矛盾。宗族在基本理念和组织宗旨等方面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一定的非兼容性,其在特定时空对正式制度的消解与抵制仍然值得我们关注。乡村宗族实际上是作为农村社会草根性的传统组织和文化资源而存在的,因此,如何利用国家力量改造、整合与吸纳宗族组织,将乡村宗族的消极影响控制在国家正式制度的约束下,并充分发挥其所特有的软力量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推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内生性社会力量和治理主体,进而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落实,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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