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沈家本法学教育思想及当代鉴示

2021-04-14 08:39黄飞翔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学会中华书局学堂

黄飞翔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晚清以来,中华民族的外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列强入侵,国门被迫向世界开放,作为一个古老的封建帝国,中国不可避免地同世界接轨,进入了与西方国家、与世界各民族以竞争求生存的时代。在这一背景下,为配合清廷一系列变法图强措施,学习西方法学,建立和完善近代意义的中国法学和法学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沈家本(1840—1913)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他受命于国家危难之际,通过著书立说以及身体力行的具体实践,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作出了重大贡献。正如近代法学家杨鸿烈所言,“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92页。沈家本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努力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派员实地考察外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概况,引入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同时,不超脱中国本土的现实国情;普及法律常识,加强法学基础教育,使民众明法、守法、用法等。为此,探究沈家本法学教育思想的丰富内涵,对完善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认识论: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沈家本自同治三年(1864年)入刑部供职,直至民国二年(1913年)去世,除却八年外放经历,他的一生皆从事于法律职业,因此法律之学在沈氏心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他十分重视法学,并把毕生精力投入到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在沈氏心目中,法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希望通过改革者的努力,昌明中国法学,对内既可以政平讼理、保境安民,对外则模范列强、齐一法制,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当列强入侵,晚清法律改革的序幕逐渐拉开,如何使法律成为国之利器,在沈氏看来,研究“西人之学”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建立新式法学教育,培养新型的法律人才。

(一)法学教育是国家强盛之保证

沈家本认为,推行新式法学教育、昌明中国法学是历史与时代的发展趋势,也是挽救时局,实现国家强盛的必然选择。多年来的为官从政经历,使他对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洞若观火,其中的体悟也颇为深刻:“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决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2)沈家本:《法学盛衰说》,《寄簃文存》卷三,“说”,《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43页。在他看来,法律盛衰与王朝存亡休戚相关,历史上法律强盛的朝代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强盛,然而法律倒退衰落则必然导致王朝停滞不前。对于前者,沈家本认为,“有法而不受,有学而不用,则法为虚器,而学亦等于卮言”(3)沈家本:《法学盛衰说》,《寄簃文存》卷三,“说”,《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43页。,为此,如何避免法律成为虚器、卮言,在沈氏看来打通这一“命脉”的关键在于提高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在此之前,张之洞等人就曾指出,兴学明法是国家强盛的必由之路,“外国之所以富强者,良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果使全国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决不至荒谬悖诞。”(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载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197页。随着时局的发展,沈家本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他建议清廷通过创办法律学堂、法学团体等组织,以此不断加强法学教育,提高国民守法意识,从而使“吾国法学昌明,政治之改革,人民之治安,胥赖于是,必不让东西各国竞诩文明也”(5)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5页。。

在法学教育层面,沈家本以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历代法学教育的兴衰历程以及西方法学教育的发展进行了探究,“泰西各国周、秦之世,学术称盛,而希腊、罗马亦师儒相望,已为后世诸家专门之祖。十九世纪以来,科学大明,而精研政法者,复朋兴辈作,乃能有今日之强盛,岂偶然哉。”(6)沈家本:《政法类典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1页。古往今来,国家强盛与法律教育的发展息息相关,这已被西方各国的近世经验所证实。因此,他呼吁开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之风,“俾庶几天下之士,群知讨论,将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7)沈家本:《法学盛衰说》,《寄簃文存》卷三,“说”,《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44页。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清政府,必须深究欧美各国政治法律之利弊,博采古今中西之善法,“夫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8)沈家本:《新译法规大全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3页。,通过推行法律教育,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来挽救国家民族的危亡。

(二)推行新律需要广储人才

晚清修律活动开始后,清廷决定以日为师,在日本法律专家的帮助下制定颁行了多部新律,但是这些备受关注的新律却因新式法律人才的缺乏而无法发挥实际的功效。“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1页。沈家本敏锐地发现这一问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他和伍廷芳在《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摺》中指出,“新律既定,各省未豫储用律之才,则徒法不能自行,终属无补。”(10)伍廷芳、沈家本:《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摺》,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71-272页。沈家本认为,法律乃为专门之学,并非一般官吏所能洞悉明鉴,需有专门学法之人通习,并设专门机构行使法律权力,“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1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1页。。同样而言,新律的实施亦是如此。受传统法律教育的司法官吏已无法适应新律发展的需要,加之海外学成归国的法科学子大多不了解本国国情,难免会有扞格。为此,有必要专设学堂,培养知晓修律本意的法律人才,兴办近代法学教育乃大势所趋。

(三)审理中外交涉案件需要新式法律的人才

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作为成文法的大清律例与西方国家法律存在较大差异,以死刑执行方式为例,大清律例就有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因此,中国封建法律比西方国家法律更为严苛。沈家本曾指出,“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12)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寄簃文存》卷一,“奏议”,《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024页。中外交涉案件往往成为引起中外矛盾纷争的起因点。这样就会产生两个关联问题。第一,西方国家首重法权,由于“中重而西轻”,转而以此为借口,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坚持向中国主张领事裁判权,这给了列强行使该权力的正当性理由,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凡遇民教讼案,地方暗于交涉,绌于因应(1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臣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46页。,”导致“审判失平,办理失宜,酿成要案。”为此,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建议,以“参酌各国刑法,以冀收回治外法权”(14)沈家本:《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寄簃文存》卷一,“奏议”,《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028页。为宗旨,酌加甄采,改重为轻。第二,新律制定后,如何让地方官吏根据新律的精神原则审慎处理这些涉外案件,避免因“不习外情、不谙洋务”而激化矛盾,引发纷争。这是新律制定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在沈家本看来,“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又安有不善者。”(15)沈家本:《设律博士议》,《寄簃文存》卷一,“奏议”,《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060页。既要加强对地方官吏的法律培训,提高法律理解应用能力,以备当下之需;另一方面,应完善专门的法律学堂教育体制,以资长远之用。

二、实践观:沈家本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

(一)创办京师法律学堂

为适应并满足法律改革的需要,培养修律人才,在沈家本等人的积极参与下,创办了中国近代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选择等方面仿效西方新式办学方式,其规模庞大,影响深远,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特殊意义。沈家本作为法律学堂的发起者、主持者,从学堂创建到学员管理,以面向未来的长远高度进行谋篇布局,并将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付诸实践。可以说,创建京师法律学堂承载着沈家本太多的心血,也是其法律教育思想观念与实践的重要一环。

1.培养目标。随着清末法律改革的深入开展,出于对西方法律优点与中国传统法律弊端都有较为深切体认的沈家本清醒地觉察到,习惯于使用传统旧法的封建技术官僚由于知识储备和认识等方面的不足,并不能堪当修律工作的重任。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培养一批精通新式法律的人才。《法律学堂章程》规定“本学堂以造就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皆具备政治智识,足资应用为宗旨。并养成裁判人才,期收速效。”(16)《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附表)》,《东方杂志》1906年第3卷第10期。可见,沈家本主张设立的京师法律学堂的目标是培养裁判人才,既要精通中西法律,具备政治眼光,也能够充分地应用于实践之中。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沈家本等人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添设相关的法律科目,并亲自审定或参与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17)主要包括《设学总义章》《学科程度章》《职务通则》《学堂考试章》《讲堂规条章》等等。参见陈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传》,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4页。,这在清末法律教育史上是非同寻常的。

2.学制与课程安排。根据《法律学堂章程》记载,法律学堂的学制分为正科和速成科,正科的学制为三年,速成科则为一年半。采用不同学制的培养模式,两种学制所对应的课程安排如表1所示。

表1 正科和速成科的学制和课程安排(18)《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附表)》,《东方杂志》1906年第3卷第10期。

担任法律学堂管理大臣的沈家本可以说是亲自参与制定了这份课程编排计划,因此而言,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编排深刻地体现了沈家本等人的办学思想。首先,法律学堂的课程编排既包含中国古典法律的有关课程,同时也开设欧陆法系课程,是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观的重要体现。其次,正科的课程编排既包括以理论法和部门法为主的法学科目,也涉及诉讼实习等法学实践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由浅入深、循序渐进。这体现了课程设置上的科学化、精细化,有助于学员掌握法学知识,提高实务能力,最终能够学以致用;最后,沈家本强调,法律教育应当培养通习西方法律的人才,外语学习是实现这一培养目标的前提,纵览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体系,《法律学堂章程》规定的“外国文”是三年学习的必修课。外语的学习,为学员贯通中外法律知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与沈家本的法律教育思想是分不开的。一言以蔽之,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安排符合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具有进步性和前瞻性。

3.教员配置。京师法律学堂并不隶属学部,而是被誉为修律主阵地的修订法律馆,自成立之日起,法律学堂便与晚清变法修律运动休戚与共。可以说它身处于整个王朝立法活动的中心位置。在“以日为师”背景下,京师法律学堂参照日本法律教育模式,分延中外教习,逐日讲授。沈家本对讲学之难深有体会,“顾知讲学矣,而于诸法之繁颐,不能絜其纲领,析其条目,俾秩然而有序,犹未审也。”(19)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32页。因此,他在教员的选聘环节严加把关,唯才是举。在教员配置上,既包括精通中国法的教员,更有重金聘请参与修律工作的日本法律学家担任教员(20)日本教员主要有: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岩井尊文、中村襄等人。参见汪向荣:《日本教习》,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第75-76页。,这些教员在承担外国法课程教授的同时,也把他们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专业问题直接反映到课堂的教学之中,更好地把法律知识讲授与修律活动相结合。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在短暂的存续期内为中国近代化培养了大量法律人才,“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21)赵尔巽编:《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448页。,不仅有力地配合了新法的创制与施行,更开创了中国近代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先河。

(二)翻译西方法律著作

自受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一职以来,沈家本就尤为重视“西人之学”的翻译和研究,“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22)沈家本:《新译法规大全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2页。,“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2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38页。在他看来,翻译是一架沟通中西法律交流的桥梁,在这个政治与法律脉脉相通的时代里,法律似乎是政治的一种特殊表达,“欲究各国之政治,比先考各国政治之书,非亲见之不能得其详,非亲见而精译之不能举其要”(24)沈家本:《政法类典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1页。,在沈家本看来,以往的翻译囿于知识和水平往往难以有佳作。有的翻译著作因术语不通,“抉择未精,舛讹立见”(2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38页。,甚至连国人都无法读懂。因此,沈家本要求翻译人员既要达到精通外语的一般性要求,而且从专业背景上,还要熟悉政治法律内容的专业性要求,“译政治之书,非深于政治者不能通其义”。故此,他不惜用重金招揽外语和专业素质兼备的翻译人才。曾供职于修订法律馆的江庸回忆道,当时在外国学习法政专业,回国后稍有名望的学子,“几无不入其殼中”(26)江庸:《趋庭随笔》,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62页。。沈家本不谓资历,唯才是举,采用高薪聘请、薪俸倒挂的方式,在提调、总纂、纂修、协修的职位序列中,使这些有能力的翻译人才,“其薪金倍于总纂”(27)江庸:《趋庭随笔》,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62页。,解决了这些归国人才的后顾之忧。在翻译过程中,“每成一种,臣与原译人员,逐句逐字,反复研究,务得其解”(28)《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38页。,确保了翻译质量上乘的著作。

在译作种类的摘择上,沈家本主张“取法日本”,从日本法律著作入手。这里的主要原因在于地域性,从地缘政治的角度观之,日本同中国相邻,文字符号相近,“同种同文之国,译和文又非若西文之难也。”(29)沈家本:《新译法规大全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2页。其次,此时留日业已成为热潮,从日本学成归国的人才数量庞大,为翻译日著提供了知识可能。种种原因皆说明在翻译法学著作这一问题上,取法日本往往获致事倍功半之效。这些译作为晚清法律教育带来了新的法律术语和法学知识体系,丰富了近代法学教育的知识理念,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传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整理、刊刻古典律例

中国古典律学是数千年来传统历史文化的积累和对法律实践的深刻总结,是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沈氏尤为重视我国古典律例的整理与研究,他指出,“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乌可弁髦等视,不复研求。”(30)沈家本:《法学名著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0页。在主持修律之前,沈家本凭借刑部任职、以及天津保定二地外放期间的工作之便,广泛搜罗整理旧籍,其中以《刑案汇览三编》最具代表性,“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31)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25页。,《三编》集中收录了道光十八年至光绪年间的各类案件,同祝松庵、鲍季涵所辑《刑案汇览前编》《续编》一道,完整地反映了清一代刑案发展的概况,是研究清代社会、法律等方面的重要史料。

晚年沈家本,旷日持久的礼法论争早已使他心力交瘁。他在辞去资政院副总裁和修订法律大臣职务后,便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整理和刊刻旧稿的工作上,独自在枕碧楼的蠖居斗室剔抉爬罗,“抑知历代之因革损益,以及法系之源流,非取其遗籍参稽而会通之,不能神明其故。”(32)沈家本:《日本享保本明律跋》,《寄簃文存》卷七,“跋”,《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65页。他深知遗籍参稽的重要价值,怀揣着实现法制昌明、教益后人的历史责任感,不停地搜求并整理传统典籍。这一时期,《寄簃文存二编》、《枕碧楼丛书》、《汉律摭遗》等作品在他的努力下陆续刊刻整理完毕。“由是一家之书,可变而为数家之书,且可为数十百家之书,流传遂广。”这些著述都为研究中国古典法律提供了宝贵的文献资料。

(四)兴办北京法学会

沈家本认为,设立学术团体,以“讨论推寻”法律为基础,“新理日出,得以改革其政治,保安其人民。”(33)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法学会杂志》1913年第1卷第1号。另见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3-2245页。在欧陆各国,此类法学团体如雨后新芽纷纷涌现,“法学会称极盛焉”。然国内却寂然无闻,无人问津。欲以“复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为他日审判之预备”(34)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寄簃文存》卷六,“序”,《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4页。,法学会的作用不可或缺。因此,为使法律教育理论有效指导实践,沈家本对法学团体以及出版物的接纳和支持,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据《法学会杂志序》记载,北京法学会的最初发起者有“王君子健、江君翊云、汪君乐园、陈君鲤庭、王君璞川、熊君飏咨诸君”(35)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法学会杂志》1913年第1卷第1号。,这些发起者大多供职于修订法律馆和京师法律学堂,与主持修律工作的沈家本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沈家本对此极为赞成,并热心筹款捐资,法学会成立后,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这是中国近代首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据记载,北京法学会开展的活动主要有:“一发行法学杂志,由深通中西法学之会员担任纂述。……一设立法政学校,分设法制经济各科,设立专门大学,各级延聘中外教员,养成专门人才。一设立法学讲演会,联系法界有关系之人,分门担任,以图法律思想之进步。”(36)《北京法学会的发展》,《法政杂志》第2卷第4号。在这三项举措中,纵览《法学会杂志》的文章,多以探究中外法律为内容,吸引了沈家本、张伯桢、许世英、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一众中外法律学者在此著书立说,(37)以沈家本为例,发表于《法学会杂志》的文章有:《再醮妇主婚人说》(1911年第1卷第2期)、《答友人问夫亡守志例文书》《补洗冤录四则》(1911年第1卷第3期)、《官司出入人罪唐明律比较说》《军台议》(1911年第1卷第4期)、《删除同姓为婚律议》(1911年第1卷第5期)、《法学会杂志序》(1913年第1卷第1期)等等,虽然有的文章早已在不同场合刊发,就时局而言,此类所谓的“旧文新刊”暗含某种新理价值。成为了法学交流与法制宣传的主阵地,学术氛围浓厚,为日后法学昌明和法律教育发展奠定基础。

三、启示:基于沈家本法学教育思想对完善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当代价值

“以律鸣于时”的晚清法学家沈家本为法律教育和法制近代化倾尽毕生精力,他既是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亦为近代法学的推介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正确定位,选择适合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

清季法律改革在新法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受日本影响,从法律词语的选用到法典的编纂几乎完全照搬日本法律。在法律教育领域同样如此,清廷高薪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人来华编译法律,著书立说。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一文中,沈家本这样概述道:“中、日两国,政教同,文字同,风俗习尚同,借鉴而观,正可无庸疑虑也。”(38)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寄簃文存》卷一,“奏议”,《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027页。概言之,“以日为师”的法律改革与法学教育理念在在当时容易为世人所接受。无独有偶,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出于政治需要,废除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国民党伪法统,转而另起炉灶,仿效苏联模式,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体系。以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例,这所被誉为“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发源地”(39)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的高等学府,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体制几乎是“以苏联为师”: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来华教授法律,沿用苏联法学课程,使用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等等(40)《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84年,第266页。。从学习日本到学习苏联,抛开政治因素不谈,这种法律教育定位对法学教育的连续性和法律人才的专业化产生了不小影响。

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只有符合中国实际,法律才能得到有效实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我们应当立足本土法律文化,选择适合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法学院校是进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重地,应当制定正确的培养目标,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好法律教育与人才培养领域内的突出问题;也应当着眼未来,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国家法律人才发展战略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多元发展,实现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多样化

晚清厘定学制,统一创办新式教育,甫一开始,法律教育被严格限制在大学政法科目下的一个分门,并且仅限于“大学堂有之,高等学堂预备入大学政法科者习之”(41)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204页。,不利于法律学科的进步完善。在修律的十几年里,经沈家本等人的不懈努力,法律教育发展迅速,京师和各省设立的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另外,清廷逐渐放开私人设立法政学堂的限制,允许私人兴办法政教育(42)《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489-491页。,法学教育的办学形式朝多样化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沈家本的法律改革措施及其法律教育思想。

我国开展法学教育的形式主要以公立高等学校为主。改革开放后,随着法律教育逐步恢复正常,私立学校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数量不断增长,开设法律相关专业的私立学校也有了一定发展,涵盖了本科、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层次(43)孙薇娜:《我国民办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状况考察报告》,《民办教育研究》2007年第1期。。然而,私立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办学资金不足,生源质量不高,以及师资力量缺乏等困境,使得其与公立院校在竞争之中处于劣势。如今,面对高等法律教育公私并举的办学体制,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在注重效率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教育公平;此外,公私立的法学院校要加强校际合作,实现法学教育资源和师资力量共享,促进法学教育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多元发展。

(三)提高质量,加强法学基础教育

沈家本高度重视法律教育的质量,以此为契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主持京师法律学堂期间,他组织编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和法学著作,聘请优秀的日本法律学家讲授知识。这些做法都为当今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与此同时,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京师法律学堂的法律教育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为各类法政学堂提供了遵循,此后全国各地法政学堂纷纷设立,法科学生的数量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乃至近乎冒滥的情形(44)根据1909年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编写的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52%。汤能松:《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35页。,从中不可避免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黄炎培调查过当年兴起的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后曾评价道:“今悉一国之才智,而群趋于法政之一途,其皆优乎?多而求少,已有耗多数人才于无何有之乡,而或劣者杂出乎其间!”(45)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东方杂志》1913年第9卷第12期。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呈现规模扩张、数量激增之势,在发展中过于注重数量、速度、规模等形式因素,会造成规模与质量之间的落差,以及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之间的错位,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此外,课程设置缺乏科学的调查研究,课程体系不完善,导致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理解不够深刻,能够对所谓“前沿”、深奥的内容如数家珍,滔滔不绝,却对法学基本知识的掌握十分匮乏,往往只记得法律概念的本义,不懂得如何发现法律问题,更谈不上把所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之中(46)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成为了今后法学教育发展的关键。目前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远非凭学校一己之力就能解决,应当在政府综合调控、学校自我管理以及社会实际需求这三者之中,发挥法学教育的多种功能和作用,实现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此外,要加强各法学院系之间的交流合作,立足实际,借鉴兄弟院校法律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

四、结语

作为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勇于摆脱封建桎梏,高瞻远瞩,大胆尝试,采取诸多举措推动我国法律教育的近代化进程,为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以及法律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他的新式法学教育的主张与我国近代法学教育仍有不同,其法学教育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性。无论如何,百年之后现代人的视野,重新审视晚清法律改革背景下沈家本的法学教育思想,仍不失为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的一笔宝贵财富,对今天的法学教育仍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启迪。任何制度的革新均以思想文化变革为先导,沈家本敏锐地把握住历史发展的洪流,凭借自身卓越的素质和时代赋予的机遇,勇敢担负起了开启中国法律教育近代化的重任,取得了令人欣喜的佳绩。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今天,我们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这种文化自信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世代守护,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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