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运行逻辑、实践问题及优化路径

2021-04-14 08:39琪,王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中央政府

王 琪,王 倩

(中国海洋大学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到更加重要的地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成为我国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我国环保督察机制正式确立,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8月实现了中央环保督察的全覆盖,并在2018年完成首轮“回头看”工作。在中央的带领和示范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积极尝试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2019年6月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明确要实行中央、省级两级督察体制。2020年3月,《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再次提到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是以各省级党委及政府部门作为主体组织开展的,通过设立专门省级督察机构、配备督察专员、出台相关规范文件等方式,针对省级以下的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负责的各类生态环境相关事项进行的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活动。省级党委政府主导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1)高登晖、魏淑艳:《环保督察背景下我国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结构要素与作用机理分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特殊作用:一方面,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能够有效衔接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督察,省级党委政府在国家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之后,根据中央的反馈出台整改意见,并通过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市县政府整改;另一方面,省级党委政府在中央和市县之间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能、落实环境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目前学界普遍把环保督察看作一种运动型治理机制(2)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是由内嵌于国家治理基本矛盾中的环境治理危机所决定的,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用以矫正常规型环保治理机制的手段(3)戚建刚、余海洋:《论作为运动型治理机制之“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兼与陈海嵩教授商榷》,《理论探讨》2018年第2期。。环保督察的法治化是目前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当前环保督察制度的法律困境主要包括环保督察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4)尚宏博:《论我国环保督查制度的完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S1期。(5)毛寿龙、骆苗:《国家主义抑或区域主义: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职能定位与改革方向》,《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6)方印:《我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以及环保督察中的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等(7)陈海嵩:《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定位、困境及其出路》,《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我国的环保督察开展中法律依据、支撑存在不足(8)杜常春:《环保督查中心执法难的对策研究》,《环境保护》2007年第12期。,因此需要形成环保督察法律制度体系,重视督察的法治化(9)陈海嵩:《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定位、困境及其出路》,《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我国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要向前推进,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的推进是关键,如此才能使环保督察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转型为“法治化督察”(10)杨守英:《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法治化定位》,《现代盐化工》2020年第1期。。当前学界的目光多聚焦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认为应该构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长效化机制,做好环保督察的法治化工作,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关注较少。国家环保督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省级环保督察也要跟上(11)贺震:《省级环保督察应跟上》,《中国环境报》2017年9月5日。,要建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地区应规范省级环保督察工作,构建高效的省级环保督察体系(12)程晋波:《构建高效省级环保督察体系》,《中国环境报》2018年2月7日。。对于省级环保督察作用的发挥,学者们认为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增强站位,提高省级环保督察权威(13)杜庆海:《充分发挥省级环保督察作用》,《中国环境报》2018年5月10日。;加强督察队伍建设,组织理论学习(14)薄亚光:《如何开展好省级环保督察?》,《中国环境报》2017年12月26日。;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等。

目前我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已经基本健全,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建设还任重道远。要完善我国的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必须继续推进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的建设。在现代环境治理体制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的运行逻辑是什么?目前我国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践现状是怎样的?本文基于以上问题,尝试在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探讨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的运行逻辑,并基于当前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践现状的考察,尝试提出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的优化路径。

二、我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的运行逻辑

(一)生态环保督察:我国环境治理体制的自我调适

“压力型体制”是我国国家治理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压力型”环境治理体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起来(15)王勇:《从“指标下压”到“利益协调”:大气治污的公共环境管理检讨与模式转换》,《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2期。,其中,中央政府通过各类方式确定环境指标并将其量化,接着将量化指标逐级下发至省级政府,各省级政府在收到中央政府下发的指标和任务之后,对这些指标进行再分解并逐级下发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需要完成上级政府下发的各类环境指标任务并通过考核。这一治理体制的有效性在我国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中都有所体现,包括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以及本文研究的生态环境领域等。由中央政府制定环境政策、量化并派发环境指标,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环境治理的效率。2013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地域范围为基础对各级政府环境事权进行了划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按照其各自行政管辖区域对环境质量负责。

然而,在我国层层加码的环境治理体制之下,中央针对环境治理确定的各项指标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具体实践中地方政府面临种类繁多的环境事项,可能会倾向于选择通过操纵数据等方式敷衍上级和民众,逃避其环境治理责任,导致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也多有不满。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被提升到越来越重要的层面,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政策文件,并将环境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体系中,但是现实中地方政府官员在面对环境治理指标与现有的各类指标冲突时,作为理性人仍然会将经济增长放在优先位置,“尽管需要解决经济增长带来的各种问题,但经济不能停滞,必须保持增长。”(16)杨雪冬:《压力型体制:一个概念的简明史》,《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可以认为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出现了角色“失灵”,我国的环境治理体制已经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但缺乏明确责任主体和后果的问责机制。

为了突破上述困境,促进和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环境责任,中央积极探索完善环境监管机制。2014年末,环保部门印发了《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开始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等工作进行综合督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其单纯“督政”并没有涉及地方党委的环保责任。2015年7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通过审议,其中明确了先期督察对象,要求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对问题突出的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环保督察明确“党政同责”,进一步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赋予环保督察以更高的权威,直接促使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标志着我国“运动式”环境治理模式的出现以及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责任治理追究的不断强化,对我国的环境治理体制起到了一定的补充和调适作用。

(二)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实践基础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实施了一系列针对生态文明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2016年1月4日,中央第一个督察小组进驻河北省,开展了环保督察试点工作,包括河北省委书记、省长在内的29位省部级领导被约谈,体现了中央环保督察的有力实施。到2018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经实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例行督察全覆盖,并对20个省市开展了“回头看”和专项督察。2019年开始这项工作进入第二轮,对6个省市和2个央企进行了督察(17)仲和:《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五年来成效显著》,《中国环境监察》2020年第5期。。

经过多年发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的运行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首先在央地关系层面来看,中央环保督察的实施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加压”。很多地方政府环保压力在层层传导中出现了“层层递减”的现象,地方政府的常规环境治理过程中,中央的任务和指令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而中央环保督察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督察内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央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中央环保督察在向地方政府传导环保压力的过程中,能够同时通过督察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任务落实情况,避免前文中提到的环保数据造假等问题,压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其次,中央环保督察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官员的生态环境治理注意力(18)王印红、李萌竹:《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注意力研究——基于30个省市政府工作报告(2006—2015)文本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2期。,提升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环保督察可以向地方政府发出信号,使地方政府将其政治注意力转移到环境保护领域中来,具体可以表现为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强化环保部门职责等。最后,中央环保督察的实施得到了百姓的高度认可,可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百姓的利益是根本利益,目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关系百姓利益的重要方面,中央环保督察实施中,畅通生态环境问题举报渠道,百姓可以将当地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中央环保督察小组对百姓提出的问题进行督察,使百姓可以参与进来,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强力开展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的运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面开展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会局部开展小范围、针对企业的省级环境专项督察。2016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以来,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带领和示范下,各个省级党委政府也积极探索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的建立,并在督察内容、督察机构、相关文件、督察环节、工作方式等具体实践中跟随中央环保督察。

(三)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在开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从几次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的结果来看,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出现不降反升的“反弹”现象,仍然存在一批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同时在环境整改中存在着“表面整改”“敷衍整改”“一刀切”“关停”等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9)代杰、王伟伟:《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完善》,《中国环境管理》2018年第6期。。因此,中央环保督察并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看到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边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可以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可以有效衔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效力和强度受制于中央环保督察小组的进驻时间和“回头看”的开展,随着中央环保督察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地方政府环保工作压力增大,可能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对于中央环保督察下达的各类整改指标敷衍应对,选择性执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问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积极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自检自查,提前发现问题,省级党委政府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之后,根据中央的反馈出台整改意见,并通过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压实责任,推动整改。而且相比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小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小组更了解当地实际情况,能够找准“痛点”,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提升整改效率。

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补充。中央通过高强度、全覆盖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可以获取真实的地方环境数据和政策落实情况,有效缓解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提高地方政府对环境治理的重视和主动性。但是,中央环保督察的作用局限于提出问题、监督整改结果,具体问题的整改和解决还是要由以省级政府为主的地方政府来推动和实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可以作为中央环保督察的补充,增强督察的持续性和常态化。省级党委政府在中央和市县之间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能、落实中央环境政策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相关部门工作上的碎片化。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既要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又要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20)庄玉乙、胡蓉、游宇:《环保督察与地方环保部门的组织调适和扩权——以H省S县为例》,《公共行政评论》2019年第2期。,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以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内容分散、难以及时协同其他部门完成环境治理的目标。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实践过程中通常会协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督察小组负责督察相关事项,包括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相关事务,并配备专门的督察专员,如此可以进一步划分权责,推动生态环保督察的实施。

三、我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践与问题

2016年以来,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带领和示范下,各省级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2016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第一轮督察时,少数省为了迎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率先开展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如贵州、陕西、山东等。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在2017年实现了全覆盖,随后有部分省级政府尝试开展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并在2018、2019两年内开展了第二轮甚至第三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分别全面或部分开展了不同程度、各具特色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对解决区域流域和人民关心的重点环境问题,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地方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践现状

第一,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的设立。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面开展之初,各地就陆续设立了专门负责准备和配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专门机构和小组,随着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各地进一步完善督察机构建设,明确了职责、人员责任等,这些机构名字不同,但职责相近(具体如表1)。

表1 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专门文件的出台。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更有效率地开展生态环保督察,最大发挥生态环保督察的有效性,分别制定发布了专门的政策文件及相关文件,这些专门的政策文件,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导,并且规范了督察的工作方式等(具体如表2)。

表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布的生态环保督察文件

第三,各具特色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之初,大部分都是按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运作模式来构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实践经验和各地环保工作的实际,各自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具体如表3)。

表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察工作方式创新

(二)我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存在的问题

中央以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以来,都体现出了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巨大优越性,对生态环境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但目前,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与中央环保督察相比,在督察工作的权威性、督察制度的规范性、督察整改的连续性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一,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定位不够明确,权威性不足。目前,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中央的示范和倡导之下,各省级政府开展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是落实省级党委政府环境治理责任,衔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定位不明确、权威性不足的困境。首先,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目标和内容定位出现偏差。各省级政府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之初,大多选择将“迎检”作为督察目标,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之前做好自查,并在中央给出整改意见之后,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在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时,盲目追随中央,将督察重点放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覆盖到的地区和要求整改的问题,对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没有覆盖到的地区、没有触及到的问题关注度不够,缺乏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自主性。其次,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本应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然而,在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实际开展过程之中,存在着宣传不到位,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民众知晓度、参与度、信任度较低等问题。通过查阅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只有少数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网站设立了工作专栏,将与生态环保督察的相关政策、文件、报道等信息集中公开。大部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关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信息公开较少,甚至有少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开展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但没有在官网公开相关信息,或者只公布了开展时间,但没有提供民众举报热线、信箱等民众参与的渠道。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如果没有民众参与,将成为政府的“独角戏”,将大大减少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不够完善,规范程度较低。我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开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有的省份第三轮已经开始,并顺利开展了前两轮的“回头看”工作,个别省份才刚刚准备开展,尚未投入实践。目前,我国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督察主体、督察目标、督察方式、督察依据等方面。首先,从督察主体来看,上文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了专门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并配备督察专员,但各地设置的专门机构及人员配置差异较大,存在权责不对等、层级不一致的现象。少数几个省份省级环保督察小组组长由省长直接担任,部分省份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多数省份组长由副省长担任。此外,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专门机构存在着职权模糊的问题,在实践中面临着专业人员缺乏、工作任务重、承担责任大等矛盾,不利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开展。其次,从督察依据来看,大部分已经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文件,并对省级环保督察的目标、内容、工作方式等进行了阐述,但这些专门文件具体内容存在盲目跟随中央、督察目标未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未与当地重点环境治理问题结合等问题。最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还存在督察进度时间长短不一致、督察前期准备不足,督察过程程序不明晰、信息公开程度低等问题。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生态环保督察体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督察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三,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缺乏长效机制,持续性不足。我国当前开展的环保督察,无论是中央环保督察还是省级生态环保督察,都与以前的环境监管工作存在一定差异,生态环保督察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短时间内将各类资源及相关措施调动起来,属于典型的“运动式”环境治理模式,该种模式虽然短期内能够取得明显成效,但从长远来看,需要作出转型。在我国当前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践中,尚未形成规范的督察机制,存在连续性不足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每届任期内,只有集中督察和随后的整改督察呈现出时间点分布(21)但家文:《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应保持常态化》,《中国环境报》2020年8月18日。。缺乏连续性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可能很难对当地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一个长期的和强大的威慑和压力,甚至留下“一阵风”督察的印象,导致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影响大大减少。其次,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专门机构来看,其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主要实施主体,存在着层级不明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难以做到常态化、有计划的日常督察,并且每年可能会因为省级党委政府的临时决定和督察对象调整而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上阵,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的有序工作和理想效果。再次,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结果运用有效性不足。目前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践中,大部分都将重点放在了督察过程,忽视了督察结果的运用。截至目前,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开展了“回头看”的工作。通过公开信息可以发现,部分省份将工作重点放在了督察过程,往往只是停留在了发现问题进行通报的阶段,但并没有继续对问题的责任者进行问责及对问题的整改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以督察整改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旨在督促市县政府整改目前存在的问题,落实生态环保责任。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只有部分省份针对督察的结果采取了环保约谈、干部追责等措施,多数省份并没有运用督察结果压实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存在大量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现象。

四、我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优化路径

完善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必须加强生态环保督察体系建设。生态环保督察体系应覆盖中央和省级,形成国家和省的分级监督机制,中央和地方相结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全面推动建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通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保责任,建立常态化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并通过“运动式”的中央环保督察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利用生态环保督察来考核地方政府的常规环境治理工作。本文认为应该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最终目的确定为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主动行动起来,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起环保督察的长效体系。可从以下几个路径优化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一)明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定位,提高督察权威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两级生态环保督察体制,关键一步是要明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在环保督察体制内的定位。为了更好地发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作用,在接下来的督察工作中,建议中央在当前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践中吸取经验,通过对目前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状况、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之上出台权威文件,明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定位,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特别是生态环保督察的权责范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开展提供支持和指导,并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目标、内容等。为了保障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实施效率,中央环保督察应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建立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衔接机制,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实施和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压实地方责任。例如设立驻省督察机构、增加省级督察结果上报环节等。另外,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应该各具特色,而不只是跟随中央。各省级政府在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时,需要立足各地环境治理工作实际,根据当地的环境治理重难点确定督察目标和内容,并将生态环保督察和各类环境治理工作相联系,如:海洋督察、环保攻坚战、流域治理、海洋环境治理、空气污染治理等专项治理。

(二)健全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规范督察工作

省级政府应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注意力配置,将督察工作落到实处,健全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提升督察能力。首先,提高督察主体的督察能力,加强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中的组织建设,加强相关部门协同。督察主体要形成“1+N”的工作机制,体现出多部门合作的特点,这样既能够按部门职能对口督察下一级,又能够让生态环保督察更专业、效果更明显。同时也要赋予督察机构在组织权威、职权范围、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更高的组织权威性和资源动员能力。其次,督察开展之前做好准备工作,督察开展过程中按照督察程序稳步开展,建议在督察前期做好调查,掌握信息,制定详细的督察计划,建议在一届党委、政府任期内,首先制定至少一轮的集中督察和“回头看”计划,除此之外,建议每年制定年度的日常督察计划,明确每年的督察对象、督察重点、督察目标、督察方式、督察内容、督察进驻时间等。在督察开展过程中,能够确保督察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日常督察,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到当地的环境工作情况等,并做好记录,从而为每年开展的集中督察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需要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畅通公民参与监督渠道。例如,加强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建设、公布督察方案及结果公示、加强媒体宣传等。此外,还要畅通民众举报途径,提供民众举报热线、举报信箱等各种渠道。

(三)加强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化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各地方出台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也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执法权力有所提及,然而,关于上级政府如何针对地方政府环保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问责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尚不深入,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有待完善,特别是党政同责的监管制度缺乏进一步落实。此外,当前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专门文件从性质上看,大多都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保督察的权威性,构建长效机制,需要加强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化建设,迫切需要制定更高层级的环保督察专门立法。这样一来,既可以对生态环保督察的细节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完善督察工作机制,也能够将现有的成熟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首先,中央层面,应在当前已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出台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相关政策,对其定位、职权、重点等进行指导,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开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通过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出台的政策文件可知,目前各省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政策体系还在探索之中,大部分只是出台了试行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方案,并且其中内容千篇一律,盲目复制中央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自身实践情况,积极探索创新,出台指导规范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行政法规,并将其与现有党内法规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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