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土地计量单位一名多量现象研究

2021-04-13 11:43黑学静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计量单位量词契约

黑学静

(北方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量词是汉语中极其重要又独具特色的一个词类,主要作用是称量或计量与之搭配的名词,自产生以来,就存在一名多量或一量多名的不对称现象。契约文书作为买卖、典当、租赁、对换等的凭证,自然涉及标的物的计量,因此,契约文书中有非常丰富的量词及名量搭配现象。其中,一名多量现象比较突出,究其产生原因,大致可归结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历史继承

契约文书作为一种反映普通百姓经济关系的文字协定,使用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有文字记载的大概始于西周中期,目前所见数量最多的是清至民国时期的,历史越早数量也越少。笔者搜集了西周至民国的部分契约,通过分析,发现土地计量单位因其应用性强、与社会生活休戚相关而显示出较强的保守性,其发展缓慢,历史继承性高于时代更替性。如“亩、步、畦、顷、丘”等是先秦时产生的度量衡单位。发展到两汉,除“田”外,其他都被继承了下来,这说明在量词的发展进程中,继承是主流。如以下两例。

(1)《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20)裘卫典田契约》:“矩白(伯)庶人取堇章(瑾璋)于裘卫,才(财)八十朋,其舍田十田;……其舍田三田。”[1]3

(2)《周孝王二年(公元前890)匡季赔偿契约》:“乃或(又)即曶用田二,又臣□□(一夫)凡用即曶田七田,人五夫。”[1]14

唐兰认为:“上一‘田’字是名词,指农田。下一‘田’字是田亩的量词。《考工记·匠人》说:‘田首倍之。’注:‘田,一夫之所佃百亩。’”[2]李宇明将第二个“田”称为“拷贝型量词”,或称“反响型量词”“反身量词”[3]。对于“田”是否量词,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田”可以被认定为先秦时产生的土地计量单位,从例(2)“田七田,人五夫”的对举也可以看出“田”表计量的端倪。

两汉新产生的度量衡单位还见“町”。举例如下:

(3)《东汉建宁四年(171)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贾钱万五千。”[1]48

张传玺认为,“町”为地积单位名称[1]49。“町”的本义为田界或田间小路,其量词义由本义引申而来。《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杜预注:“堤防间地不得方正如井田,别为小顷町。”孔颖达疏引贾逵曰:“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也。”[4]根据古代亩制可知,一井为九百亩,一町则为三百亩。

两汉还新生了一些非度量衡单位,如“条、间、片、块、区、处”等,它们也被用在“N+(VP)NUM+量”格式中计量田地,明清时期使用最为频繁。现以“处”为例说明。

(4)《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高都里朱凌先令券书》:“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1]27

(5)《清乾隆六年(1741)阙天佑立卖田契》:“立卖田契人阙天佑,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自手置有民田壹处,土名坐落山头浴桶丘,田贰丘……”[5]4

“处”作量词,据刘世儒考证,汉代已见[6]。契约文书中目前所见的最早用例为西汉时期,这正好印证了刘先生的考证。“处”在契约中与“块、段、片、股”一样,是个通用性极强的量词,在各地文契中均可见,有时会同时出现在一张契约中。

二、地域特色

契约作为历代百姓生产、生活中重要的一项民间社会经济活动,遍及全国各个地区,不仅具有很强的地域色彩,还有很浓烈的口语色彩。地域不同,土地计量单位往往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契约中迥异的地域特色,也成为一名多量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以下两例。

(6)《吐蕃酉年(829)敦煌索海朝租地帖》:“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1]322

(7)《公元840年敦煌僧崇遗嘱》:“□人王禄般施入三世净土寺充□□□授无穷地两突,延康〔地〕两突,车牛乘驴农具,依当寺文籍,随事支给。”[1]491

据张传玺考证,“突”为“田亩的计量单位,在藏区至今还在使用。即:二牛抬杠一天所耕的面积。一突等于唐制十亩”[1]651。黑维强对“突”也进行过考证,认为“突”是个音译词,是吐蕃语dor的音译,表示一驾或一对牲畜的意思。这一语义与汉语中的一具牛(也就是两头牛)的意思相同。作土地面积单位的意义应是由两头牛一天所耕作土地的面积而来的[7]。

再如例(8)与例(9)。

(8)《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刘兴德卖地契》:“立卖地文契人刘兴德,因无钱使用,将自己祖业地一般共四垧,同众说合,情愿卖于刘交文名下耕种,永远为业。”[8]

(9)《清咸丰十年(1860)陈有林卖地契》:“……将自己坐落三道岭子地方原无粮银熟地四垧,央中人说合,情愿卖与镶黄旗达牛录候补巡捡常祥名下,永远为业。”[8]

契约中“垧”“晌”并用。“晌,田亩单位。清代东北地区计地或以一日所耕为晌,或以六亩为晌,或以十亩、十二亩为晌。”[9]18《汉语量词大词典》:“垧,东北、西北等使用的地积单位。”又:“晌,清八旗地积单位。六亩为一晌。”[10]190由上可推知, 先有“晌”,再有“垧”,两者为古今字关系。最初人们以一天所耕地的多少作衡量标准,将地分为大小不同的“晌”,后因与土地有关改“日”为“土”后产生“垧”。

南方契约中“丘”也是较通用的计量单位,例如:

(10)《清咸丰三年(1853)杨瑞彩租田字》:“立领种水田字人杨瑞彩,今领到岳口熊笃叙堂名下陶团水田七亩四分,共田丘大小白田、水田十五丘,在张家堰使水灌救。”[11]597

(11)《清光绪十六年(1890)吴莫观典卖田契》:“立典卖契字人南门外三十五都新溪铺沟后吴莫观有承祖父分民田壹丘,受种伍篮,年载租壹石。”[12]285

契约中用“丘”做计量单位,基本见于南方契约。《汉语量词大词典》释“丘”为:“方言。用于田地(多为成块的水田),犹‘块’。”[10]181我国自古以来就多山地、高原和丘陵,由于东南地区丘陵多,所以早在秦汉时代,南方的先民们就依丘陵山坡修筑了梯田,以方便种植水稻、涵养水源。梯田大多是由田埂隔成的水田。《汉语大字典》解释“丘”为:“古代地积单位。《周礼·地官·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郑玄注:‘四邑为丘,方四里。’由田塍隔成的水田。……又用作量词。”[9]472“丘”与“梯田”共同的语义特征使“丘”由名词转指为水田的计量单位。

三、典型特征

即便是同一事物,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图式,因而凸显出的事物的特征就会有所不同。契约中一部分一名多量现象的存在,就是人们对土地识解方式和观察视角不同造成的。如以下两例。

(12)《元至正二年(1342年)徽州胡季森等卖山地契》:“……及兄业友共承父仁夫与叔义夫共有十五都六保余家坳下土名冢坞山地一段,内有杉木一林。”[1]574

(13)《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晋江县蒲阿友卖山地账》:“晋江县三十七都东塘头住人蒲阿友,祖有山地一所,坐落本处,栽种果木。”[1]583

上例“段”和“所”是同时代、同地方、同类型契约中出现的一对量词,从功能上看,两者完全一样,作“山地”的计量单位。就本义而言,“段”和“所”都具有“空间”义。“段”表“分段”之义。事物只有有了一定的长度,才可进行分段。因为分段后可造成空间上的不连续,所以“段”可引申作量词,表示条形物的一部分或者空间上的距离。“所”假借为“处”,表处所、地方,引申作量词,主要用于计量独立的空间建筑物及其他物类。由于观察者认知方式有别,形成的理想意象不同,所以对同一事物,会根据其不同的意象特征,选用不同的量词。同样是对山地的计量,用“段”时更凸显所卖山地长条的形状和作为部分的特征;用“所”时主要凸显其立体的形状和作为整体的特征。

契约中与“所”类似并能凸显山耸立特征的另一个计量单位是“岗”。举例如下:

(14)《雍正三年(1725)程登朝卖田契》:“立卖契程登朝仝弟登廷等……山壹岗,东至基后墈为界,西至岗头大尖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水坑为界,今俱四至分明,立契出卖与张承明边为业。”[13]3

(15)《民国二十三年(1934)阙家成立卖山场断截契》:“立卖山场断截契人阙家成,今因钱粮无办,情愿将祖父遗下民山壹大岗……右至蓝盆会田,直下曹姓田为界。”[14]176

“岗”的本义为山脊、山岭,在从单音词变为复音词的过程中,常常与“山”连用,至迟汉代就词汇化为联合式复合词。“山岗”给人的心理图式都是高耸的,所以用“岗”称量山,更能凸显山高大、耸立的特征。

四、高频借用

契约作为一种应用性的文书,自有一定的书写格式和套语。高频使用,使契约中的某些套语或关键字词一定程度上成了契约交易的代名词,而这些使用频率极高的字词,常被借用作交易物的称量单位,反过来又进一步凸显了契约交易的性质。因此,高频使用也是造成一名多量的一个原因。如以下两例。

(16)《清道光四年(1824)程良德立起送票》:“立起送票程良德仝侄培高等,原因日前与阙天开兄边交易民山壹契,计额叁亩。”[15]34

(17)《清嘉庆十五年(1810)王光兴找田字》:“立杜找田字人王光兴,原与阙天有交易民田壹契,坐落廿一都茶排庄,土名石干峎对面叶麻洋安着,亩分界至,前契载明。”[5]143

契约订立时,几乎每份契约都会以“今立……契……”的套语开头,因此,高频使用使“契”由契约义转指作交易物的称量单位。用“契”作称量单位,几乎都用在找契里。找契是原业主向买主找索补价后重新签订的契约,一般称之为绝卖契,属于二次签订的契约,因此,找契中用“契”称量标的物,最能突出所交易物品二次交易的性质。

契约中不仅名词可以被借来作计量单位,使用频率较高的动词也常被借用。如以下两例。

(18)《民国二十二年(1933)分关字据》:“当日添老瘦地陆地乙(壹)押。”[16]367

(19)《民国三十五年(1946)胡张氏立左约》:“立出左约人胡张氏,为因遗置,只得将祖父所遗分授之核桃园新造之堂屋一押、东边之地基一间,与胞弟胡仲先左明。”[16]389

“押”本指在公文或契约上签字或画符号,以作凭信,还可以用来指所签的名字或所画的符号,如画了押。“签字画押”是契约交易必不可少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订立契约时,所有参与交易的代书人、买主、卖主、见人等都要在所签立的契约中签字画押。高频使用,使“押”由交易过程中“画押”的动作转喻为标的物的计量单位。

五、异形别字

契约的使用主要在民间,其书写者或拟定者文化水平往往参差不齐,一般来说文化程度总体不高,因此,各朝各代各地方留存下来的契约中异体字、错别字、简化字、省形字、同音替代字等不胜枚举。量词字形上的差异,也成为契约中一名多量的又一因素。如以下两例。

(20)《明正统四年(1439)休宁县汪思和卖地田白契》:“除先同兄思济、侄存义,将北头地一截,量该地叁分四厘伍毫,出卖与同里汪希美名下管业外……”[1]764

(21)《民国八年(1919)阮家君等分关合同文约》:“屋后林园一节……林园外大土一节,又陈姓坟坝下块一节,又义□土一节,共计二亩七分八厘一毛,册拨条粮银二分九厘正。……大冬水田中节……”[17]377

《汉语量词大词典》:“‘截’与‘节’同为物量词,皆可用于条形物,但前者指被截断的物,后者指独立成段之物。”[10]109以上解释甚是。契约中的田地、园地等皆非独立成段之物,其界址都是人为修筑的,因此,根据“截”和“节”语义指称的重点可以推知上例中“节”应为“截”的同音别字。

综上所述,契约文书土地计量单位名量搭配在各种因素促动下,产生了丰富的一名多量现象。通过对这种现象生成缘由的梳理分析可得出三个结论:第一,“N+(VP)NUM+量”格式具有鲜明的计量作用,因此,契约中的一名多量在该格式中完成对土地的计量;第二,不同的“量”包含的语义内涵及外延不同,由于肩负计量土地的重任,契约中一名多量比一量多名现象更突出;第三,在计量土地方面,非度量衡单位比度量衡单位提供的细节更多,往往通过“量”不同的意义内涵揭示了土地不同的大小、形状、宽窄、位置、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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