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社会学应该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之去处。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运行机制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刑法社会学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实现了刑事法学科整合的要求,反映了治理犯罪现实的迫切需要。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学术环境,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参照。关系思维、整体思维与动态思维是刑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关系思维、整体思维与动态思维;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是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因此,必须坚守刑法社会学的学科立场。
关键词: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学科立场
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21)01-0028-15
一、研究缘起:刑法学之去处
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开始面临诸多危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1]。鉴于此,《法商研究》杂志社曾专门开设了“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专栏,以期寻求中国刑法学发展的“灵丹妙药”[2]。
研究方法的缺位是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在众多理论研究中,人们似乎在逐渐遗忘刑法学研究方法这一论题。”[3]高铭暄教授曾评价道:“刑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贫乏主要表现在固守刑法学原有的研究方法,而较少引进其他社会科学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论。”[4]
刑法学研究方法的缺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刑法解释学,研究视角相对狭窄。近些年刑法教义学日趋受到重视。然而,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并不存在一种刑法解释学之外的刑法教义学[5]。另外,虽然刑法哲学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进路,但是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其难以继续成为刑法学研究的增长点;刑法哲学的研究空间有限,在一定意义上,刑法哲学也就是刑法解释学[6]。由于研究方法单一,虽然我国刑法学研究成果丰硕,但是一些刑法学人的忧患意识凸现[7],刑法的地位似乎日益式微[8]。二是即便学界有了刑法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但多局限于“方法论”探讨本身,就“方法论”论“方法论”。不仅大多数的讨论流于形式,没有形成真正的交锋和对话[9]288,而且真正把新型方法论用于刑法研究的则少之又少。根据中国法学创新网的统计分析,近些年发表在CLSCI期刊上的刑法论文多为刑法的解释学或教义学分析,刑法社会学分析方面的文章凤毛麟角。
目前,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缺失表现为研究基本立场的缺失[9]288,意味着刑法学研究范式渐入瓶颈。西方法学发展史早已表明,法学新思想与法学新流派的出现,无一例外地都是从对既有法学理论和法学流派的方法论变革开始的[10]。“我们头等重要的任务乃是制定研究方法。”[11]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必须变成一门有更广泛基础的学科,不应将它束缚在静态的刑法规范的解释之上,而必须扩展到变化着的社会因素上。“要冲破专注刑法规范研究的藩篱,在刑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寻找突破点,从而把刑法研究纳入更深更广的知识体系当中。”[12]2那么,如何寻求刑法学的新的研究方法,又如何把刑法研究纳入更深更广的知识体系?刑法社会学顺应了刑法学的发展要求。在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特点是学科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并存,学科交叉和学科融合的领域越来越宽,新的知识对所有学科都会产生影响:一方面使它们的研究范围扩大;另一方面使研究的问题更加深入并产生了可供研究的共有问题[13]。“有的时候,决定一项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来自应用或移植其他领域里发现的新原理或新技术,这也许是科学研究中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是应用研究中运用最多的方法。”[14]
刑法社会学利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刑法进行关系性、整体性及动态性研究,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进路,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应该是中国刑法学应当之去处。刑法社会学的开放性和“兼容并蓄”的品格使它突破了人为设置的刑事法学科界限,不断地汲收社会学的养分,从而保证了刑法学研究的不断繁荣。
然而,从国内外研究现状看,虽然刑法社会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大都是碎片的非系统性的。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尚未固定、研究方法尚未独立成熟、知识体系结构尚未明确[12]14。鉴于此,本文将对刑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索性研究,这些基本理论包括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研究必要性和可行性、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等等。期望通过这些探索性研究,能够引起学界对刑法社会学的关注,把中国刑法学研究引向更深处。
二、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构建刑法社会学基本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确定了研究对象,才能界定刑法社会学学科的性质,才能开展刑法社会学的其他问题研究。
从现有资料看,国内外理论界直接以刑法社会学为名的研究成果不多,而且对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进行探讨的论著更是屈指可数,但从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角度考察,符合刑法社會学研究方法的相关研究成果却极为丰富。这些成果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选定指明了方向。
国内外理论界直接或间接研究刑法社会学的理论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二是研究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三是研究刑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因素。这三个方面正是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三个面向,反映了理论界对刑法社会学外延的不同理解。
(一)现有研究成果归纳
1. 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
现有的以刑法社会学为名的研究成果都是以此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的。这是一种狭义的刑法社会学观点,可以称之为刑法社会学(狭义)。例如,苏联刑法学者斯皮里多诺夫认为刑法社会学的对象应当包括:社会关系、法规发挥功能的过程、法规的社会效益[15]。许发民教授认为刑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块:社会对刑法的制约性作用和刑法对社会的反作用[16]。张心向教授认为,刑法社会学主要研究刑法在社会运作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现象互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12]16-17。
国内外理论界直接以刑法社会学为名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的成果并不多,更常见的是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从国外理论界研究情况看,这类研究成果非常丰富。英美国家大量的刑事法研究成果皆出于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17]。国内理论界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许发民教授的《刑法的社会学分析》[18]、张心向教授的《在规范与事实之间: 社会学视域下的刑法运作实践研究》[19]和《在遵从与超越之间:社会学视域下刑法裁判规范实践建构研究》[20]、白建军教授的《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刑法现象的大样本考察》[21]和《罪刑均衡实证研究》[22],以及汪明亮教授的《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23],等等。
2. 研究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
持此观点的主要是犯罪社会学学者。所谓犯罪社会学,指的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犯罪生成中的社会因素,探索治理犯罪的对策。
国外理论界以犯罪社会学为名的研究,代表性的著作是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社会学》。 国内以犯罪社会学为名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宋浩波教授的《犯罪社会学》[24]、吴鹏森教授的《犯罪社会学》[25],等等。
3.研究刑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因素
此类研究被称为刑罚社会学或刑事政策社会学。所谓刑罚社会学,指的是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刑罚制度之变迁。刑罚社会学主要研究刑罚的社会基础, 理清特定的刑罚模式的社会意蕴, 揭示赋予现代刑罚以独特功能、形式和影响的社会行动的结构和诸多文化意义网络[26]51。此处的刑罚,主要是刑罚政策,可以纳入刑事政策范畴[27],故又称之为刑事政策社会学。
国外刑罚社会学研究非常发达。其中,直接使用刑罚社会学称谓的成果主要有:美国刑罚学家达利欧的著作《刑罚社会学:社会结构视角》[28];美国刑罚学家加兰德的论文《刑罚社会学视野中的犯罪概念》[29]和《刑罚社会学研究的框架》[30],等等。 涉及刑罚社会学内容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美国刑罚学家加兰德的论文《刑罚的社会学分析视角》[31],代表性的著作有:《惩罚权:当代刑罚与社会分析》[32]《刑罚与福利:刑罚策略史》[33]《刑罚与现代社会:一个社会理论的研究》[34]及《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35]。国内理论界直接使用刑罚社会学概念的是江溯教授,其发表了系列研究刑罚社会学的论文,包括《社会学视野下的刑罚——刑罚社会学研究》[26]《刑罚的文化分析——加兰德刑罚社会学理论研究》[36]《社会团结,集体意识与刑罚——涂尔干刑罚社会学研究》[37]及《权力技术与刑罚——福柯刑罚社会学研究》[38],等等。刑罰社会学相关研究主要有:翟中东教授的著作《刑罚问题的社会学思考:方法及应用》[39]、薛静丽博士的著作《刑罚权的动态研究》[40]、郝方昉博士的著作《刑罚现代化研究》[41],等等。
(二)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确定
在参考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一种广义刑法社会学概念,把刑法社会学(狭义)、犯罪社会学和刑事政策社会学三大学科的相关内容都涵括在内。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第一,有利于实现刑事法学科之间的整合。目前,我国刑事法学科如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自立门户,泾渭分明。刑事法学科的分野降低了刑法效能的发挥,刑法学必须与其他刑事法学科进行整合,唯有此,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42]74。为了实现刑事法学科的整合,理论界提出了诸多学说,如整体刑法学、刑事一体化、立体刑法学、刑事法律科学一体化,等等。然而,刑法学如何与其他刑事法学科进行整合?至今未有答案。通过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广义刑法社会学为实现刑法学与其他刑事法学科间的整合提供了可能。犹如打通了诸学科之间的“任督二脉”,刑法社会学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等学科的整合找到了结合点。
第二,符合刑事法学科的发展规律。从学科的发展历史来看,刑法社会学分析的源头来自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意大利的菲利,还是德国的李斯特,他们通过实证的分析方法,探寻犯罪生成的社会原因,归纳犯罪类型,揭示刑事责任依据,设计犯罪控制对策。刑事社会学派的研究涉及到犯罪学、刑法学及刑事政策学等学科内容。之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开始分化,逐渐分道扬镳。然而,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广义刑法社会学概念顺应了刑事法律科学的分久必合之发展规律。
从广义概念出发,通过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刑法社会学把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及刑法学之间的“隔阂”打通,使得这三门学科的部分内容都成为它的研究对象。易言之,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包括了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社会学及刑法社会学(狭义)三大学科的相关内容。
之所以把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涉及学科的秩序排列为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社会学及刑法社会学(狭义),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及刑法学的先后关系:即只有研究了犯罪原因,才能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原因研究在先,政策制定在后;只有研究犯罪原因、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才可能产生理性的刑法,故刑法学研究断后。
由于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开放性,相应地,刑法社会学的研究也是开放性的。又由于刑法社会学的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社会学及刑法社会学(狭义)的研究对象本身亦难以确定。从现阶段看,本文将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运行机制(特别是刑罚及刑罚权的变迁)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受篇幅所限,此方面内容将另行撰文论证。
在确定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可以对刑法社会作如下定义。
刑法社会学,指的是将刑法置于社会背景之中,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探索刑事政策运行机制、揭示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实现最佳治理犯罪效果的一门交叉学科。
三、刑法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刑法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论,从理论角度看,刑法社会学是中国刑法学应当去处之一,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刑法社会学有利于实现刑事法学科之间的整合、符合刑事法学科的发展规律。因此,构建刑法社会学学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除此之外,从实践看,刑法社会学还反映了治理犯罪现实的迫切需要。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刑法学日趋繁荣的三十多年,也是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三十多年。在使用既有范式来解答社会转型發展给刑法提出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时,明显地感受到理论回应现实的乏力。繁荣的刑法解释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刑法效果亟待提高。
刑法解释学是一种静态的研究,“它常常被看作为一个学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43],但此种研究“容易使‘法律具有某种独立、超越社会的性质”[44],对实践关切不足。因此,理论研究不能沉迷于围绕刑法规范而构建的概念、体系世界之中, 忘记了它背后的社会现实,而这可能更为重要。因为世界上并不存在概念实体, 一个概念的意义不在于其定义、形式以及它与其他概念的关系,而在于它在真实世界中引起的后果[45]。正如有学者所言: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体系构建”“学派构建”的呼声日隆,但“问题”是刑法学作为部门法构建的前提和核心。一部不解决问题,但体系完整毫无漏洞的刑法的存在与不存在从实际后果上看没什么区别。不同理论或学派之间如果存在优劣关系的话,绝对不是根据其体系是否完备这一标准,而是根据其对于特定问题的解决的程度和方式,耗费的资源和成本[9]303-304。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也是一种必需的选择。
刑法社会学契合了这种实用主义需要。它把刑法置身于社会背景之中,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的生成原因、探索刑事政策运行机制、揭示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以期实现最佳治理犯罪效果。详言之,犯罪生成的社会学分析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对刑事政策运行机制的探索保证了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科学的刑事政策必将促使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对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的揭示促成刑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目标的实现。由于从社会角度为切入点研究刑法,刑法社会学研究成果“更容易被政策制定者考虑,或至少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社会运行机制”[46],刑法社会学研究对实现治理犯罪效果意义重大。
从比较的视野看,美国自20世纪后期以来犯罪率一直下降。虽然导致犯罪率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发达的刑法社会学研究也功不可没。美国发达的刑法社会学研究源于法律实用主义的盛行。其一,法律实用主义强调多视角研究法律问题,“不应该固守某种单一的理论,而是敞开自己的心扉去接受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47]。其二,法律实用主义强调经验研究方法。“实用主义意味着具体地、实验性地、不带幻想地考察问题……”
[45]其三,法律实用主义强调法律的效用。正如波斯纳所言,“对待理论我们应当采取实用主义。理论是一个工具,而不是对终极真理的洞察,而衡量一个工具的标准就是它的效用”[45]。
法律实用主义的影响是深远的。“除了很少几个自然法学者之外,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单独地通过抽象的概念来讨论法律了。”[48]在刑事法领域更是如此,美国有影响的刑事法学家大多可以贴上刑法社会学研究的标签:不仅在他们的刑事法著作、论文中充斥着社会学研究方法,甚至在刑法教科书中也穿插着社会学的分析。以《犯罪与司法》杂志为例,该杂志自1979年创刊以来至2015年,已经出版44卷,所发论文基本都是围绕犯罪、犯罪原因及犯罪治理,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进行跨学科研究。
法律实用主义直接推动着刑法社会学的发展,而刑法社会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影响着美国的刑事政策,进而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提升了刑法的适用效果。理论界对监狱矫正效果的实证研究推动了政府对监狱的改革,提升了监狱的职能,使其更好地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特别是理论界长期对国家垄断的监狱的改造效果的质疑,促成了私人监狱的诞生。该做法不仅有助于制约政府垄断权势,借助竞争过程激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创新[49],同时,也确实带来了比较好的改造罪犯的效果[50]。
中国刑法学研究也应该向刑法社会学转向,“多议些问题,少争些学派”,为实现最佳效果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持。由于刑法社会学研究需要进行大量实证研究,其难度可想而知,仅靠学者的“单打独斗”,闭门造车,或小样本的实证研究,都难以取得科学的研究成果。鉴于此,建议当前的刑法社会学研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体制内的引导。主要是通过国家社科基金委、教育部以年度重大、重点项目的形式进行课题招标,完成相关刑法社会学课题的研究;二是体制外的资助。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牵头,资助学者完成相关刑法社会学课题研究。如果这些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能够得以产出,并被政策制定者考虑,那么可以预测的是,受这些研究成果影响的刑事政策将更加科学、合理,刑事立法将更具针对性,刑事司法将更具人性化和正当化。如此一来,刑法的效能必大大提升,严峻的犯罪态势势必得到控制。
(二)刑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行性
刑法社会学研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刑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行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从宏观层面看,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学术环境;从中观层面看,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指导;从微观层面看,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参照。
首先,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学术环境。交叉学科,又称科际整合,指的是对同一个现象或问题从不同的学科视野介入,在整合的基础上构成一个新的多维视野,将参与的各个学科的学理融合成一套新的原理、原则,使该学科在方法论上有新的发展和突破[51]。交叉学科不仅是自然学科的交叉,也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
20世纪下半叶,各类交叉学科发展迅速,人类进入了交叉学科时代。此时代的来临,有其逻辑的和实践的必要性[52]。一方面,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需要借助相邻的学科对学科的边缘和内部地带存在着单一学科不能解决的复杂问题进行研究。正如莫兰所言:“只囿于一个学科内部来认识与之有关的一切问题是不够的。”“当人们在一个学科内找不到解决办法时。解决办法来自学科之外。”[53]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学科领域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而这些问题又多居于学科的交叉地带。随着交叉学科的发展,其在科學领域中的生命力得到了充分的证明[54],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许多科学前沿问题和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在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中都取得了重大突破。
刑法社会学便是在这种交叉学科研究日益盛行的学术环境中产生的,丰富的交叉学科的实践背景催生了刑法社会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问题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单一的刑法学科不能解决复杂的犯罪问题;另一方面,犯罪是一类重要的社会现象,引入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是刑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刑法学界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离不开社会学的支持。
其次,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指导。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关系的学科,是由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是一个科际整合、学科交叉的产物[55]。
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主张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以期实现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功能与目标。法社会学的出现在为法律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方法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新的法律哲学。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法社会学最终跃为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的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56],其兴起被视为“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功之一”[57]。
刑法学是法学的子学科,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其研究对象,还是其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等,都对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第三,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参照。宪法社会学的提法最早出现在日本。自1935年田畑忍教授在《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的注释中对宪法社会学有所论及以来,日本宪法学界对宪法社会学关注颇多。樋口教授在执笔《体系宪法事典》第三章“宪法社会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中写道:“宪法社会学一般不限于宪法的狭义社会学,而是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即以宪法现象这一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科学。”[58]他在阐述宪法社会学的对象之后, 又谈了作为社会科学宪法学的方法。在欧洲和北美,虽然直接以“宪法社会学”命名的著作很难见到,但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宪法的人并不少。 近几年来,在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谱系中,关于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已经有了初步的学术自觉。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把宪法社会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板块来探索、建构,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学术论文。例如,郑贤君教授的《宪法的社会学观》[59],该文从社会学角度论证了宪法结构存在的根据、宪法关系确立的前提、限权政府的存在基础、宪法表现等内容。韩大元教授的《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60],该文分析了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提出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潘红祥教授的《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42],该文分析了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论证了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外部视角、整体思维和动态思维等三大思维方式,设定了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喻中教授的《宪法社会学》[61],该书共分五章,即导论、政治过程、制度角色、历史变迁和研究方法。
宪法与刑法同为部门法,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学科价值、思维方式等为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直接的参照。
四、刑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
理论的发展和突破,往往以思维方式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为先导。思维方式是人们看待事物的角度和立场;研究方法则是人们通过思维活动为了实现特定思维目的所凭借的途径、手段或办法,是思维方式具体而集中的体现。思维方式决定视野,研究方法决定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刑法社会学思维方式
任何一门相对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交叉学科更是如此。“研究交叉学科要重视思维方式的变革。人类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每一个重大突破都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因此,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思维方式的变革问题,应该成为研究交叉学科首先注意的一个问题。”[62]
以不同的思维方式去“看”刑法,所“看”到的刑法图景是不一样的。根据刑法与相关学科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 特别是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实践及发展趋势, 可以将刑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概括为三点,即关系思维、整体思维与动态思维。
1.关系思维
关系思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思维方式。关系思维要求人们从事物与事物的关系去把握事物,理解一个事物时,不是从此事物去理解此事物,而是从与此事物相关的他事物去理解此事物。关系思维应该成为刑法社会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式。因为刑法也是一种事物,刑法的属性也是相对的、关系性的。不应该仅仅从刑法本身去理解刑法,而是从与刑法相关的各类社会因素中去理解刑法。
国内外相关的刑法社会学研究成果已经涉及关系思维。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是国内较早提出关系思维的学者,在《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一文中,储教授提出了“关系犯罪观”,即“从关系角度以关系分析方法来研究犯罪”。。从本体论角度看,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动, 犯罪的原因和本质统一在“关系”;从操纵性层面看,关系犯罪观由犯罪的内部关系和犯罪的外部关系两部分组成。在储槐植教授的关系犯罪观基础上,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提出了关系犯罪学观点。在《关系犯罪学》一书中,白教授采用关系分析的理论、方法对犯罪与刑法进行犯罪学分析。
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社会学研究、刑罚社会学研究方面。犯罪社会学研究之关系思维强调,研究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关注个体或者群体,而应关注所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从关系角度进行的犯罪原因解释要比单纯从个体(或者群体)角度给出的解释更有说服力。例如,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社会联系“抑制着我们的动物倾向”[63],是控制人们不犯罪的一项重要力量,“如果一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中断,其必然会进行违法犯罪”[64]。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除了孩童时期的倾向外,成年时期的家庭、就业等非正式社会关系可以解释在人生不同阶段的犯罪性的变化[65]。社会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与亲密人群的交流互动过程中学会的[66]。
刑罚社会学角度之关系思维强调从关系角度解读刑罚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刑罚演进的两个规律》等著作从刑罚与道德的关系入手,认为“刑罚最重要的是一个道德过程”[31]122,也即通过惩罚犯罪人来恢复和强化集体意识, 刑罚的首要功能并不在于惩罚, 而在于重申道德秩序, 从而恢复共同体中的人们对法律的信心[37]10。马克思主义刑罚学者从生产方式与刑罚之间关系出发,强调刑罚的历史特定性。例如,在德国刑罚学者鲁舍和科希海姆合著的《刑罚与社会结构》一书中,以更加简明扼要地方式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对生产方式与刑罚之间关系的看法, 即“每个生产系统都会找到符合其生产关系的刑罚”[67]。美国刑罚学家加兰德在《控制的文化》一书中,从刑罚与文化的关系角度,分析文化对刑罚的作用以及刑罚对文化的影响[35]。
在吸收現有的关系思维研究成果基础上,笔者认为,刑法社会学之关系思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系纬度。纵向看,要研究不同刑事法学科之间的联系,即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相互之间的联系。横向看,一是要研究犯罪生成过程中的各类关系,如犯罪与社会结构、犯罪与社会过程,等等;二是研究刑事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各类关系,如刑事政策变迁与社会资本,刑事政策模式与公众参与,等等;三是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过程中的各类关系,如道德恐慌与过剩犯罪化,社会结构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等等。
2.整体思维
整体思维是社会学与生俱来的一种思维方式。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孔德创立社会学的初衷,就是不满当时学科形而上学色彩太浓的做法,提出要以实证主义方法,从整体角度研究社会的秩序和进步,认为社会学就是研究社会整体的科学[68]。刑法社会学研究应该采用整体思维方式。整体思维意味着把刑事法学科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个系统,即使是只研究这个整体的某个分支学科,也要把它放在整体之中去对待,进而考察它在整体中的地位和功能,而不是学科之间各自为政,“老死不相往来”。
国内外刑法理论研究已经反映了刑法社会学研究的整体思维方式。在国外,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出版,从内容上看,该书囊括了当今看来分属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诸多学科。此书奠定了贝卡利亚的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地位[69]。在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框架是:犯罪—刑事政策—刑法。即依据犯罪态势形成一定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又引导刑法的制定与实施,这样的刑法才能有效惩治犯罪。为了更好地研究整体刑法,李斯特于1881年创办了《整体刑法学杂志》。德国另一位刑法学家耶赛克则提出“同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与犯罪学”,并成立了致力于整体刑法学研究的马普刑法所。马普刑法所内设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研究部门,刑法学以比较法上的规范方法分析刑法理论、解决刑法问题,而犯罪学以社会学上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形式、原因及其控制。这两个部门的研究方法有所不同,但是能够取长补短,形成协同效应[70]。
在国内,储槐植教授所提出的刑事一体化观点是刑法社会学研究整体思维方式的代表。
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 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 刘仁文教授则提出了立体刑法学观点,认为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李晓明教授甚至提出了刑事法律与科学研究一体化,除了涵括传统的刑事法律学科之外,把刑事技术学科、保安学等都纳入其中[71]。
在参照国内外理论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强调刑法社会学的整体思维方式,整合相关刑事法学科,并不是无条件的。刑法社会学之整体思维方式之运用应该遵循两大原则:一是限度性原则;二是相关性原则。所谓限度性原则,指的是纳入刑法社会学整体研究范围的诸学科是有限制的,范围不能定得太宽,也不能太窄。那么,哪些刑事法学科可以纳入刑法社会学整体研究范围呢?这就要考虑相关性原则。这里的相关性有两重含义:其一,纳入刑法社会学整体研究范围的学科必须与刑法有直接的关联,据此,可以把治安管理处罚法、宪法、行政法、民法学、保安学等排除在外;其二,考虑学科分类的逻辑性。由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一直存在争议,有狭义说、广义说、最广义说等多种观点,考虑到理论界现有的研究习惯,笔者认为,应该把刑罚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等纳入刑事政策学范畴。基于此,应该纳入刑法社会学整体性研究范围的是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和刑法学。
3.动态思维
孔德按物理学的分类方法,把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社会静力学的基本任务就是从静态的角度对社会有机体进行解剖式的分析;社会动力学是从动态的角度,也即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探讨人类社会的进化方向、发展速度和社会进步的规律[72]。社会动力学推行的便是一种动态思维方法,其把人们对事物静态的结构要素分析,转变成为一种更接近于事物真实存在的动态过程分析。
动态思维方法对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意义重大。虽然对刑法作静态分析是必要的,没有对刑法的静态分析,犯罪生成、刑事政策、犯罪构成等概念都会变得难以捉摸,但刑法的动态分析则是更真实、更重要的分析,因为无论是犯罪生成、刑事政策运行,还是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都在动态地发展着,只有如实地反映才能解释它的内涵和规律。
刑法社会学研究的动态思维已经体现在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之中,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刑法社会学的学科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国外,刑法社会学研究的动态思维全面体现在犯罪社会学、刑罚社会学及刑法学的研究之中。美国犯罪学家桑普森和劳布在《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一书[73]中提出并论证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从生命进程角度分析犯罪原因。美国刑罚学家加兰德在《刑罚与福利:刑罚策略史》一书中,批判性地分析了从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刑罚到现代刑罚的历史变迁,认为刑罚福利主义的出现是文化态度和社会变迁的结果[33]。在《控制的文化》一书中,加兰德更是发展出了一个刑罚的“现在史”,认为20世纪后30年的文化变迁逐渐抛弃了20世纪绝大部分时期中形塑的犯罪控制与刑事司法的假定,即晚近以来日常生活方面的变迁产生了一种新的、集体对犯罪的体验以及一种“控制的文化”, 它体现在政府和政府角色的行为之中[35]。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提出了案件社会学概念,围绕这一概念,分析了案件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功能和方法。布莱克认为,刑事司法过程受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司法的社会结构因为社会关系中的变量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些变量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74]。
在国内,刑法社会学研究的动态思维方式已显现。翟中东教授在《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一书中,提出了犯罪控制的动态平衡主张,论述了犯罪控制应当是根据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建构抗制性的措施,寻求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建构抗制对策之间的对抗平衡关系[75]。张心向教授在《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社会学视域下刑法运作实践研究》一书中提出了刑法的“动态流向性”特点。
借鉴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刑法社会学之动态思维方式,意味着既要从生命历程角度研究犯罪之形成,也要从运行角度研究刑事政策运行之机制,还要从过程角度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与社会结构因素之关系。
总之,关系思维、整体思维和动态思维等三种思维方式极大地打开了刑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关系思维是一种内部视角的扩展,强调从各种社会因素角度去理解刑法;整体思维是一种外部视角的扩展,把传统的刑法解释学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之间的隔阂打通;动态思维是一种时间视角的扩展,把静态的刑法学研究推向动态化。
(二)刑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刑法社会学借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并不是对立的,各种社会学理论本质上都是方法论上的方法。不过,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和知识的分化,社会学逐步分化出了它独有的研究方法,如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存在多种层次。最高层次既是方法也是理论;在第二层次的研究方法中定性研究与理论关系密切;第三层次及以下的现代社会学中的研究手段或具体的研究方法才与理论形成明显的边界[76]。
在社会学研究方法基础上,法社会理论界一般认为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论模型,在方法论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的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它可以为研究工作提供各种观察角度;第三个层次是技术性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个案法、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等[77]。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就是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详言之,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分为三个层次:
1.方法论
方法论,即研究过程的哲学,是最高层次的刑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其关涉刑法社会学研究的整个过程,影响着研究者的视野、选题和用来解释资料、得出结论的标准。可以用作刑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主要是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现象学、系统论和冲突论等,其中,首选的是功能主义。
作为社会学中的一个流派,功能主义的共同特点是:社会与一个生物有机体一样,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一个系统;各个部分都是整体的一个部分,并为系统的存在和需要发挥自己的功能;系统各部分之间不可能独立地发生变化[78]。在这样的思维逻辑下,功能主义必然认为社会系统是一个先在的独立于个体的客观实在,社会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化,都可以并必须从系统或社会自身中找原因。功能主义方法论在法社会学中的运用主要以庞德及其门生斯通等为代表。法社会学功能主义方法论认为:法是一个从属的社会现象;它不只是构成的社会标准,而且其本身就是从社会环境中派生出来的。法的每个要素都对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变化发生作用[79]。
结合社会学、法社会学对功能主义的理解,从刑法社会学角度看,刑法就是进行犯罪治理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达到社会和谐的结构性要素。刑法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它的功能:通过规范作用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构建。问题在于,如何来保证实现这一刑法目标和科学认识刑法效果?
反观当下中国犯罪问题,在刑事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上,犯罪治理效果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与以刑法为核心的制度运行有关;在社会结构的背景上,所有犯罪问题不能游离于中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这么一个非常复杂的阶段。按照功能主义的指引,从刑法的角度看,当前中国犯罪问题某种意义上就在于对促使犯罪生成的社会现实因素把握不够,刑事政策指导出现偏差,刑法在现实社会实际运行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
刑法基于规范和社会作用的“工具性”作用为什么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如何通过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来正确理解、分析和把握当前中国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刑法运行?自觉接受功能主義的指导,是当前刑法社会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首要选择。依照功能主义方法论,在我国当前犯罪治理过程中,立足当前犯罪问题的刑法社会学研究是要围绕刑法运行实效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犯罪的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促进理性看待犯罪的正负功能;通过探索刑事政策运行机制,促进刑事政策科学性和正当性,实现其对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的指导功能;通过揭示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过程,正当化国家权力,确立刑法的正义形象及权威性而达到其意识形态功能。惟有此,刑法社会学才能更好地服务当前中国社会,实现最佳治理犯罪效果。
2.基本方法
基本方法是对刑法进行社会学研究时从某个角度分析犯罪的生成原因、探索刑事政策运行机制、揭示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过程时所借鉴的某种具体的、碎片化的社会学理论由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学发展进入理论综合和后现代双重发展的时期,建立一个大一统的诸如功能主义等方法论的理论几乎不可能,新理论大多是碎片化的理論。,主要有诸如解释犯罪生成的社会学理论如社会结构理论、社会过程理论及社会冲突理论等;解释刑事政策运行机制的社会资本、公众参与、刑罚福利主义理论等;解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过程的道德恐慌、案件社会学、社会认同理论等。
3. 具体方法或技术性方法
主要是指刑法社会学具体处理经验事实的各种实证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统计方法、文献方法和社会调查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具体方法是社会调查方法。
五、进一步思考:坚守学科立场
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对构建刑法社会学意义重大。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借用大量来自于社会学的术语外壳,一旦没有赋予其刑法社会学上的独特涵义,就可能使刑法社会学付出自我泛化的代价,面临“专业槽”消解的危险,就可能失去学科的独立性,降低刑法社会学知识的科学价值,甚至会导致刑法社会学的学科解构。近些年来,在刑法学研究过程中,一些学者意识到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刑法理论创新的潜在影响,开始关注社会学领域所翻译的或原版的西方理论,不但热衷于在文章中频繁使用这些新理论、新概念,更是动辄以这些理论中的某些论点或主张来指责当代中国的刑法学研究、非难刑事司法实践做法,并以此为据设计出治理犯罪问题的各式各样的对策,更有人以这些学科的逻辑为基准,贴上刑法社会学的标签,构筑言之无物的“玄学”。其结果就是只见别的学科,而不见刑法学的影子。如此一来,不仅使研究者自己陷入交叉学科研究方法论的误区,更对刑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有损无益。
因此,如何在对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吸纳和运用的同时,坚守刑法社会学的学科立场,走出简单的“理论移植”和“方法套用”等误区,避免一些曲解和滥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做法也是在构建刑法社会学基本理论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坚持刑法社会学的学科属性。刑法社会学属于刑法学的子学科,其研究必须围绕着是否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而展开。详言之,刑法社会学以实现当今中国最佳刑法效果,也即治理犯罪效果为己任,以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运行机制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地域性。因此,在利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刑法社会学的学科属性,所研究的犯罪生成、刑事政策运行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问题既要反映时代特征,关注当今犯罪现状和趋势,又要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也即置于中国的社会背景之中解决中国的犯罪问题。
第二,合理选择社会学理论和方法。面对众多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刑法社会学研究该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选择?刑法社会学学科存在的价值在于它对犯罪生成、刑事政策运行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具有自己独特的洞察力和解释力。因此,所选择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必须具有此方面的能力,此即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选择标准。如何检测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洞察力和解释力呢?首先,必须深刻理解社会学相关理论和方法,把握其发展历史,区分不同学派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各自提出的时代背景,认识其局限性。其次,引入相关理论和方法还要实现创造性转化,最终为丰富刑法社会学的学科知识服务。刑法社会学研究,不仅是一个引进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过程,更是一个根据刑法社会学特点,对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加工、改造,为刑法社会学所用的过程。如果简单地把社会学的理论方法照搬照套到刑法社会学研究中,不仅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且会使刑法社会学陷入僵化的境地。再次,引入相关理论与方法必须始终坚守刑法社会学的学科立场,针对犯罪生成、刑事政策运行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等问题,选择最合适、最有效的概念、范畴、命题、价值系统,并对它们重新组织、分配、安排、划分层次,建立体系,发展属于刑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
第三,处理交叉学科研究的适切性问题。必须考虑被选择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与刑法社会学是否相容。由于理论之间往往存在不可通约性“不可通约性”观点是库恩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来的,在为该书写的后记中以专节出现题名“范例、不可通约性与革命”,其文一开头就讲到他要澄清该书的一个重要基础,即不可通约性及其在科学家关于理论选择的辩论中的重要性的评论。参见托马斯·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8页)。,社会学的某些理论和方法与刑法社会学可能不相容。究其因,主要在于双方的理论假设、逻辑思维、核心范畴等不一致。如果把两种不相容的理论硬结合在一起,肯定会出现“排斥反应”,不可能形成一种科学的理论。因此,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刑法问题时,必须要注意他们与刑法社会学所研究对象的适切性。从中国当前犯罪生成、刑事政策运行与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的实际问题出发,把握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特征,选择适当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是坚守刑法社会学学科立场,进行创造性研究的前提。交叉学科研究的适切性,首先表现为对问题的选择。刑法社会学研究应以对犯罪生成、刑事政策运行与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发现、回应为起点,激发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并为随之发现或产生的问题提供与该问题相对应的解决途径。其次表现为对话语形态的选择。理论产生于问题,对问题的表述应以概念框架为基础,选择最适于刑法社会学话语形态的陈述方式进行阐释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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