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璐
摘 要:当前“互联网+教育”深度融合,在线教学成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并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而持续稳定发展。但在线教学课堂的范畴、在线教学作品及其归属、在线教学平台的权利与责任、合理使用规则的判定,以及在线教学著作权保护等基本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羁绊在线教学的持续发展。厘清在线教学中的著作权基本问题,有利于促进在线课程建设,是适应新时代教学需求、鼓励知识共享与创新、推动教育文化事业积极发展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在线教学;作品;在线教学平台;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保护
随着信息科技的跨越式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基于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大数据时代。在教育领域,知识更新的速度日新月异,获取知识的平台越来越多元,催生出了诸多线上创新的教学模式,传统的“面授口传”模式在教学方式、教学效果方面面临着巨大挑战。在线教学打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壁垒,使学校和课堂变得更为开放。同时,技术与教学要素的相互交叉、渗透、依赖,突破了传统教学在著作权上既有概念的边界与范畴,极大地扩展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日益凸显了著作权法在保护在线教学成果司法实践中的短板,造成了对在线课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之争。因此,唯有梳理、澄清在线教学中的著作权基本问题,方能推进在线课程快速稳定发展,激励更丰富、优质的在线资源进一步整合、创新、共享,促进教育文化事业积极向前发展。
一、在线教学引发的著作权思考
1.在线教学的主要类型
我国在线课程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远程教育”概念的提出,当时远程教育主要运用在网络成人教育领域。2012年“慕课”作为一种新型的在线教学模式开始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并产生巨大影响。2020年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世界各国教育教学领域均把在线教学作为主要的授课模式。在我國,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疫情期间全国1454所高校开展了在线教学,103万教师在线开出了107万门课程,合计1226万门次课程,参加在线学习的大学生共计1775万人,合计23亿人次。基于疫情期间在线教学实践经验的基础,教育部在2020年4月又推出了“学堂在线”和“爱课程”两个在线教学国际平台,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在线教学向高质量、高标准的“新常态”[1]发展。
目前,我国高校采用的在线教学主要有三种类型: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和在线直播教学。不同类型的在线教学,其制作的复杂程度、运营的操作模式、受众的类型范围等各有差异。
MOOC课程的制作程序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比其他两类在线教学类型最为复杂。一门成熟的MOOC课程通常会经历撰写脚本、录制课程、选择平台、课程运营四个步骤,其制作程序复杂,运维关系多元;MOOC的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学习者,随着平台的运营与宣传,MOOC的传播范围和程度也最为广泛;MOOC通常是免费的,但承载其运行的平台却是典型的商业组织,导致MOOC课程存在公益性与营利性的争议。
SPOC是指高校通过运营商或者自行搭建的用于满足校内教学需求的平台课程。由于平台是学校搭建的,所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但因课程属于录播性质,通常也会涉及撰写脚本、录制课程、课程运营三大步骤。SPOC面向的是本校已缴纳学费、注册学籍的学生,受众是特定的,因此使用范围相对MOOC课程显得较为狭窄。
在线直播教学是教师根据课程需要,选择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开展的视频直播教学,比如钉钉、腾讯会议、ZOOM、微信群、QQ群、哔哩哔哩等。这类教学所采取的直播方式,与传统教学的即时性、生成性更为贴近。在线直播教学利用的是现有的成熟互联网社交平台,虽然受众是校内已缴纳学费、注册学籍的学生,但由于这类平台本身的用户属性,其跟帖、发帖、上头条,以及粉丝制度、大V制度等给在线直播教学带来大量的知识产权衍生产品,在互联网上引发热搜,形成持续、大量传播的可能性极高。
2.在线教学引发的著作权思考
通过对以上三类在线教学类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线教学”已经超越了传统著作权法对“学校课堂教学”的界定范畴。在线“课堂”的生成过程更为复杂,教师的个体力量尤显单薄。要实现高质量的在线课堂教学,就需要鼓励多元主体的支持,但也容易促发不同主体的作品归属权之争。在线“课堂”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在促进知识开放同时,作品著作权被侵害的风险也极高,进而导致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全面适用。在线“课堂”的管理方和维护者不再单一,教学平台运营商的商业属性与传统课堂管理者学校的公益属性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在线“课堂”的非营利性受到质疑。在线“课堂”的种类更为多元,除了以上介绍的三类主要类型以外,以MOOC为资源的SPOC课程、线上线下混合模式的课程、直播与MOOC相结合的课程等不一而足。
对于教学中的著作权问题,我国2020年11月11日颁布的新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的《著作权法》将改编、汇编、播放等在教学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仍然没有对“学校课堂教学”做扩大解释,对在线“课堂”引发的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问题,比如作品及其归属、在线教学平台的责任、合理使用规则的判定、在线教学成果的保护等都缺乏解读。面对在线教学,现有《著作权法》的内容显得捉襟见肘。
二、在线教学的作品类型及归属
1.在线教学的作品类型
传统线下教学在作品形式是单一的,往往被认定为口述作品。然而当我们把传统课堂的“面对面”场景,转移到互联网的“人机交互”界面,原本没有具体物质载体的作品变成了可复制的音视频及数据资源,在线教学还能被认定为口述作品吗?
通常情况下,特别是在MOOC和SPOC的情形下,课程由教师提前撰写脚本,然后通过录制有伴音的系列画面组合而成课程视频,上传到教学平台上提供给学习者。因而多数的在线教学应属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范畴;在直播情形下,教师虽然也是通过音视频方式出现,但直播课堂是借助直播平台同步进行线上同步授课,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是基于PPT或讲义基础上的实时表达和口头表述,与线下传统教学相似,应属口述作品。
除此之外,在线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比如云教材、电子教案、PPT课件、背景音乐、剪辑手法、字幕制作等,只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要件,可以被单独剥离出来,就应根据其属性,归属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设计作品等。
2.在线教学的作品归属
课程是教师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目标而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由于教师与所在学校之间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因此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和计划而创作的课程就属于职务作品的范畴。《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无论其类型是线下教学或直播教学的口述作品,还是MOOC和SPOC中视频片段的类电作品,或者云教材、电子教案的文字作品及其他音乐、美术、设计作品等,都不影响课程的职务作品属性。对于在线教学的职务作品,教师享有著作权,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与线下课程相比,在线课程的制作环节更为繁琐、复杂,往往还会涉及资金、技术、设备的投入和规划,甚至需要对教师团队进行专业建设指导和培训。若在线教学在创作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则应被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教师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复制权、改编权等其他权利则由学校享有。
在线教学的作品归属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学生能否成为在线教学的作品主体。传统观点认为,学生只是作品中的一个要素。就像表演权和表演者权一樣,表演权属著作权,归属作品的作者,表演者权属邻接权,归属表演者。有学者认为,在线教学的创作者是教师,虽然可能学生在教师设计的教学过程中有即兴表达,但学生并非作品的创作者,不能享有著作权。笔者总体上赞同此观点,但是随着“以学生为中心”教育教学理念的发展,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已经成为学界共识,而教学的生成性特点也逐步得到社会普遍认可,著作权法应适当考量学生对教学过程中生成性作品的主体性权利。
“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倡导的就是师生之间围绕教材、讲义、PPT等呈现出来知识内容,共同创设学习活动、情境与环境,达到学生能够自我建构知识体系的目的。虽然教学过程是教师提前设计的,但是在预设基础上教师往往会预留出空间和时间,让学生进行充分思考、表达,形成动态的、不确定的生成性过程和材料。这些材料是学生基于自身认知、体验而产生的,其中不乏具有学术价值的观点、评论等,已经远远超越了教师本身预设的内容,具有独创性特征;同时,与线下教学相比,线上教学的学生学习行为很容易基于网络技术而作为数据留存下来,存储于平台服务器中,随时可提取、可复制,并以大数据驱动方式被教师、学校或者平台加以挖掘、分析,成为后续课程维护的依据[2],甚至成为在线课程的衍生产品,被复制、出版、销售、传播。由此可见,在线教学过程中的生生互动、师生互动,以及学生反馈所形成的教学材料,具有资源性、传播性的有形和可复制特征。因此学生在在线教学中基于非结构化的沟通渠道与教师或其他学生交流而形成的答案、评价、报告、咨询意见等资料,已经具备了作品的独创性和复制性要素[3],学生的主体性权利不应被忽略。
三、在线教学平台的权利与责任
1.在线教学平台的权利
按照传统观点,平台并非在线教学的创作者。但是,由于在线教学平台为在线教学的实施提供了软硬件支撑,为各类主体提供了教学资源开发、传输、评价的通道,没有平台支持,所谓的“在线”无法实现,其作用不言而喻。但对于平台是否可以作为在线教学的合作作者,引起了不少争议。
事实上教师或学校确实需要借助平台来完成在线教学的任务,因此平台的功能、技术、运营能力对在线教学的质量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有研究指出,在线教学平台的功能特征对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有显著影响[4],而目前常用的教学平台在功能上还不够完善,对沉浸式、强交互、重体验、个性化的学习环境的创设还不能很好地实现[5]。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有关大规模在线教学的调研数据显示,多数教师采取了在不同平台之间进行切换的方式,来集合多个教学平台功能完成教学任务[6]。可见,在线教学平台在技术、资金、管理上的投入对在线课程的质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平台可以基于在线教学产生衍生性资源,比如学习数据分析报告、云教材、微课等,创造更多的衍生利益。
但是,在线教学平台据此就可以主张对在线教学的创作者权利了吗?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在线课程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教师(或教师团队)确定选题、编制脚本、设计环节、生成互动的行为。而平台技术是成熟化的市场产品,并非独创性作品,虽然它对在线课程的展示和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技术和服务并非该平台独有。平台应视其在课程建设和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教师(或教师团队)、学校之间协商获得在线教学过程中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性权利,比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衍生产品的出版、销售权等。
2.在线教学平台的责任
将在线课程上载到网络进行传播并运营的重要渠道是在线教学平台,因此在线教学平台应该负有预防课程被二次传播和大量复制的技术措施合理注意一般义务;同时平台所运营的课程出现侵权行为时,平台还应承担删除课程和通知创作者的义务,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利益。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介入教育教学,作品被数字化,进而存储、复制、传播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被无限放大。为了防止著作权人遭受损失,避免作品被不受限制地在互联网传播,在线教学平台应该采取一定技术措施,比如信息加密、身份识别、电子水印、时间控制、版权警示、水印加载、口令技术等,以预防课程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发生;而当平台课程出现侵权行为时,则应当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课程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通知服务对象,而当平台在接收到服务对象关于未侵犯他人权利的书面说明后,应恢复被删除的课程或链接。平台只有尽到以上义务,方能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线教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也无须支付报酬。该条款明确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而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然而当我们传统的线下教学转移到线上时,在线课程是否也能适用合理使用规则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1.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障碍
从立法层面看,合理使用制度所指向的“学校课堂教学”是指教室实体空间内的教学。传统线下课堂中,被使用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权益,虽然因未经许可而无偿使用的方式受到了侵害,但是其受众为特定的注册学籍的学生,传播渠道为面授口传,作品被大量复制和二次传播的风险较低。而在线教学却将他人作品放到了网络环境下,特别是当对象为非特定的学习者群体时,作品的传播就变得轻而易举,传播者付出的成本却趋近于零,超出了“通过合理方式,限制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中有关“合理限制”的范畴,给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此,有学者认为在线教学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从实践层面看,美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适用“四项判定原则”的第一项就是“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即需要判断使用具有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性质;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第四条“在尽可能非商业性的情况下,仅仅为了教学展示的目的而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属于版权侵权的例外或限制”。《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即“在特殊情况下作出——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步骤的第一步“在特殊情况下作出”指向的也是目的的正当性。由此可见,在线课程的使用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是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前提。然而承载在线课程的教学平台大多数却是营利性的,比如国际著名的三大MOOC平台之一Udacity就在版权协议中明确表示“MOOC平台可以将用户内容用于任何商业目的”[7]。当课程通过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时,平台则会据此收获流量、招揽广告,并根据大数据分析报告、云教材、微视频等衍生产品获得收益。因此,在线课程的使用目的是否具有非营利性目前尚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实践层面的适用障碍。
2.合理使用制度的适度适用
在线课程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规则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因为存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适用障碍,就忽略了在线课程对该规则需要的迫切性。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是否适用于在线教学,应以衡量其目的是否公益为整体标准,但是如果在运维的过程中,课程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发生了财产性权利的授权与转移,则不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这一标准因尊重在线教学基于公益性目的而产生,并且最大限度促进知识开放与共享的时代发展需要。同时,也适度平衡了平台运营商在社会责任的公益性与商业发展的营利性之间角色和责任,鼓励商业化平台加大对在线教学的支持力度,规划更为合理、有效的服务投入。
五、加强在线教学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一项对北京协和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11所高校教师的调查数据表示,对于教学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知识共享协议许可协议,表示十分了解的教师分别占到4.76%和9.25%[8]。这表明了多数教师并不清楚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无偿、不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转移到在线教学中就很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也就更谈不上能够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侵权风险了。
在线教学将成为未来教育教学的重要授课形式之一,教师创作在线课程的著作权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起传统的课堂教学,在线课程从制作到呈现,其所使用的和形成的作品种类更为丰富,若要求这些复杂而海量的碎片资料均需要经过许可授权,则在线课程创作人的时间成本比较高昂;若放弃申请授权,则其造成的侵权和被侵权风险远远大于线下教学。因此,如果能够从集体管理的角度,由学校建立在线教学著作权保护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教师在线教学的著作权服务,无疑是避免未来在线教学产生著作权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学校相关部门(如图书馆、教育教学技术中心)应承担起本校在线教学的著作权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对教师提供著作权行使和救济的培训和指导;协助教师解决在线教学中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当教师提出权利申请需求时,协助教师寻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等开放性资源的支持,或帮助联系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协助教师对接教学平台签订在线课程合作协议,帮助教师合理约定在线教学著作权的归属与让渡、衍生产品的权利与利益分配;协助教师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对实施著作权进行自我保护,等等。
信息科技改变世界,教育教学展望未来。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催生了在线教学模式的持续发展,衍生出在线课程及其附属作品。它们以数字化为载体,以互联网为途径,以开放性的学习方式进行传播,引发了著作权保护和规则适用上的新问题。在线教学的作品归属不再单一化,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不能一刀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线教学平台应承担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一般注意义务;在线教学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不能一概而论,目的的公益性和财产性权利的授权与转移都是重要的衡量指标;鉴于公力介入在线教学的保护很困难,可以考虑从集体管理的角度寻求对在线教学著作权问题的妥善处理。总之,在信息科技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在线教学的著作权新问题亟待梳理和澄清,唯如此才能进一步鼓励著作权制度创新、促进知识共享,为未来教育教学发展之路扫清羁绊。
参考文献:
[1] 中国青年网. 教育部:在线教学要从“新鲜感”走向“新常态”[EB/OL].2020-05-15. https://www.sohu.com/a/395280155_119038.
[2] 王莉方.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版权特征探析[J]. 科技与出版,2014(7):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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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根福.混合式学习模式下网络教学平台持续使用与绩效影响因素研究[J].电化教育研究,2015(7):42-48.
[5] 韩锡斌,葛文双,周潜,等.MOOC平台与典型网络教学平台的比较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2014(1):61-68.
[6] 刘燚,张辉蓉.高校线上教学调查研究[J/OL]. 重庆高教研究.[2020-05-18].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8.G4.20200515.1802.004.html.
[7] 张云丽.美国高校图书馆开展MOOC版权服务的实践及启示——以杜克大学图书馆为例[J].山东图书馆学刊,2014 (6):95-100.
[8] 林鑫,劉宇薇,刘蕾,等.基于高校用户认知的MOOC资源版权问题探析[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8(7):49-54.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一般课题(项目号:2018-GX-266)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