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315700)
陆建伟
(象山县农业执法大队)
陈维虎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目的是依法查处畜牧兽医行业及畜牧业生产经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它是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受制于《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并具有畜牧业专业和畜牧兽医行业技术特殊性。尤其是在我国畜牧业小规模分散饲养普遍存在的状态下,执法对象各种条件的限制与不足,对现有法律法规无所适从。执法和监管部门的有限政府与无限责任问题,各类文件又在法律以外,既要履职到位,又要保护自己,是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面临的难题。同时,疫病等是自然现象,导致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不平衡,执法风险更大。因此,做好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既要有过硬的行政司法理论基础,又要有较高的畜牧兽医专业水平。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获得丰富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经验。下面是我们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中总结的体会。
调查取证时,首先要有明确的办案方向,也就是说在每次执法行动前要明白具体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如接到举报,某屠工从县外违法调入一车生猪,在调查之前就应先初步确定的查处方向是否属于违法调运,列出可能形成违法调运的相关条件和环节: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违反调运风险评估规定等。并以此确定的方向开展调查取证,及时收集掌握足够的证据材料,为下步依法处置打下基础。其次,在询问笔录时,要带主题提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初始信息量少,接到举报的情况和事实不一定与确定的查处方向相符,在查处过程中,会发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时就不能先入为主,硬按原定的方向执意固行,造成证据丢失,甚至办错案。如本案中在查处时,不但有违法调运情节,还发现调运的生猪有可疑疫病迹象,就应该立即调整办案主要方向,获取相关信息证据。
通过案情的初步查处和了解,应突出重点收集证据,为下步处罚做好准备。在开展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时,必须记录清楚与违法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处罚条款对应的主要确切情节。同时,查处时,要围绕主要违法情节,尽量多地搜集其他证据,不能放过与案相关的细枝末叶。如查处养殖户违法使用违禁兽药案时,必须确认违禁兽药的性质,还要查清违禁兽药的来源,询问时,应该掌握技巧,让被询问人摆脱公式化答案,说出自己的真实所见、思路和感觉,使被询问人讲清持续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和数量,是否有危害性后果。同时还要尽量多的收集旁证、佐证资料,证据越多,内容越细,证据链越完整,证据的相互印证作用越大,有利于确定合理的查处结论,做到法定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中,要具备好的执法技巧,善于提问、注意倾听、作好记录、追踪验证。随着查证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有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与原来确定的违法情节有较大出入的情况,如接到举报,某猪场从县外调入生猪,在现场执法调查中证实调入生猪证件齐全,调入时间没超出报检时效,但发现该场使用无证添加剂问题,这就要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势利导,随之调整案件调查方向,及时收集违法使用无证添加剂的证据。在调整中,不要盲目武断,轻易否定原有工作,在取证过程中,要耐心细致,不能操之过急而造成整个执法过程的前后矛盾。
证据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认真及时做好物证、书证的提取、索取,防止执法对象隐匿或销毁证据。但要使掌握的分散证据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可对案件进行整体性的综合分析和推理,如根据勘验和鉴定结果推理分析,在笔录时可进行假设性提问及扩展性提问,进一步查证和印证缺失的证据,最后形成证据链,实现证据的合法性,形成合理的执法逻辑结构。
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严扣法律条文。但是,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特殊性,一个违法情节,由于专业理解不同,可能会有多个法律引用条款。在执法实践中,要根据不断积累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业务技能,充分探讨分析案情的技术性质,对相关法律条文和违法情节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从中找出最适宜的条款。切不可墨守成规,盯牢一个条款,生搬硬套,造成执法偏差。
总之,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对象为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知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在现阶段行政执法取证工作中,更加要求执法者做到耐心、细致。调查取证的同时,还要开展法律法规的宣讲,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在采集证据和查处执行时,有符合事实和依据的法律后果,不得简单粗暴,严禁超越行政执法范畴和职权,导致矛盾激化,增加执法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