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2021-03-26 05:19郑传贤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3期
关键词:盈亏平仓损益

郑传贤

国内第一家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于1993年正式推出期货交易至今已有20多年。期货交易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交易受到严格的监管,财政部于1997年10月24日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年51号),对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得原《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浮动盈亏的处理方式不再适用,但《企业会计准则》又未对企业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成了困惑会计人员的一大难题。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关于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附件形式纳入了该项规定,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又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未涉及期货业务,实务中可参考的似乎只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一)《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席位费、交易手续费、对冲平仓、实物交割等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列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科目设置。(1)增设“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经纪机构划出或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2)增设“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

2.账务处理。(1)企业划出和追加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分录。(2)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入账,对实现的平仓盈利,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期货损益”科目;实现的平仓亏损作相反的分录。

3.报表列报。(1)资产负债表,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上设置“期货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在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余额。在补充资料(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附件四中改为“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增设以下项目:“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__元”(亏损用“-”号表示)项目,反映公司持仓合约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浮动盈利额或亏损额。(2)利润表,在“投资收益”项目下设置“期货收益”项目(损失以“-”号填列),反映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实现的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不作账务处理,仅在补充资料(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情况;期末期货保证金余额列报在其他应收款项目。

(二)《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股指期货合约自2010年4月16日起正式上市交易,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于2011年1月25日发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股指期货属于金融期货,不属于商品期货,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交割方式不同(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股指期货只能以现金方式交割),但对于保证金、对冲平仓、浮动盈亏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异。《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非常详细,包括股指期货投资业务涉及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列报,但是核算过于复杂,大多数会计人员可能很难理解其精髓。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对浮动盈亏进行核算,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借记“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浮动盈亏计入期货保证金,作为暂收暂付款处理,借记“结算备付金”,贷记“证券清算款”。

3.期货保证金按照占用情况进行分类,已被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分类为存出保证金,未被占用的资金分类为结算备付金,根据合约占用情况,借记“存出保证金”,贷记“结算备付金”。

4.资产负债表,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期末余额分别在“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项目列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期末余额和证券清算款期末余额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相互抵消后在“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以0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期末持仓情况。

二、实务处理情况

因《企业会计准则》未对企业从事期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产生了多种处理方式。通过查询2018年、2019年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报告发现,详细披露期货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以及损益情况的公司并不多,从披露期货业务的公司中选取披露信息相对明确的公司分析如下。

(一)保证金列报

根据《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保证金应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在近期的实务中,保证金除了在其他应收款列报,还列报于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者在上述项目中的多个项目分别列报,统计情况详见表1和表2。

将期末保证金余额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的公司最多,占45.33%;其次是列报在其他应收款项目,占29.33%;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占比6.67%;列报于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等多个项目的合计占比18.67%。将期末保证金余额列报于多个报表项目,可能是出于期末保证金是否受限的考虑,比如四通新材,将未被占用、可用的保证金列报于货币资金项目,而将已被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列报于其他应收款项目。

(二)期末持仓合约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后,持仓合约浮动盈亏被普遍认为是持仓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加以确认,持仓合约作为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项目(或根据重要性单独列报在衍生金融资产/负债项目),但持仓合约的账面价值确认又有多种方式,统计情况详见表3。

表1 保证金列报方式统计表

表2 2019年年报中部分明确披露期末期货保证金余额的公司 金额:万元

表3 持仓合约列报金额确定方式统计表

大多数公司将期末持仓的浮动盈亏确认为持仓合约的账面价值,占比为75.76%。也有部分公司将持仓合约保证金确认为持仓合约的投资成本,持仓合约保证金与浮动盈亏之和构成期末持仓的账面价值,占比为21.21%。正虹科技2018年年报将持仓合约浮动盈亏和期货暂收暂付款之和即零确认为持仓合约的账面价值,此种方式占比仅为3.03%。

(三)损益列报

期货交易形成的损益(不包括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期货合约形成的损益)列报于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项目,但具体哪些损益列报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哪些损益列报于投资收益,因账务处理不同而不同。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将平仓盈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将浮动盈亏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浮动盈亏在合约平仓时冲回,计入投资收益。二是将平仓盈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将浮动盈亏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浮动盈亏在合约平仓时不作冲回。三是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期末浮动盈亏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其他除出入金外的客户权益变动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因各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有限,难以统计各种方式的占比情况。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原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需要转入投资收益,准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给出的示例是将原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配套的应用指南中的示例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示例的业务内容完全相同,但不再将原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上述3种方式中,方式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方式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的规定;方式3则是简化处理方式,不符合上述两项制度规定。

三、基于准则的分析

期货业务产生的资产包括存放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和持仓合约,现行的准则没有对保证金、持仓合约以及期货相关损益的核算和列报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准则对货币资金核算范围作了规定,对“公允价值”也作了明确的定义,基于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保证金列报

公司存入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即期货公司的客户权益,期末客户权益包括平仓损益,也包括持仓浮动盈亏,保证金余额扣除已占用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为可用保证金。实务中的分歧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金属于货币资金还是普通债权;二是已占用保证金和可用保证金是否应分别列报在不同的资产项目。

1.保证金属于货币资金还是普通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上述规定表明,保证金专户存储,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分开,归客户所有,期货公司只承担结算和受托管理的责任,明显不同于普通债权。客户与期货公司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银行存款…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早期的规定相比,其他货币资金项目的核算内容增加了“存出投资款”项目,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并未对“存出投资款”具体核算哪些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存出投资款通常是指存入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期货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属于存出投资款或与存出投资款类似,因此将期货保证金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并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已占用保证金和可用保证金是否应分别列报在不同的资产项目。按照《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保证金不包括浮动盈亏,不管是已占用保证金还是可用保证金均统一作为“期货保证金”列报在其他应收款项目。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实务中对已占用保证金和可用保证金的理解也产生了分歧,根据表1的统计,大多数公司将已占用保证金和可用保证金列报在同一个报表项目,但也有少数公司将已占用保证金和可用保证金分别在两个项目列报,其中主要的观点认为可用保证金属于货币资金,应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而已占用保证金不属于货币资金,应列报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已占用保证金和可用保证金都是期货保证金,已占用保证金是已被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不可作为开新仓的保证,相当于设定了质押,使用受限,而可用保证金是不受限的,两者作为公司的资产在性质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将资产设定担保是一项经常性的经济行为,无论是货币资产、应收款项、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设定担保都不会改变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将已占用保证金和可用保证金分别列报在两个资产项目可能是不适当的。

(二)持仓合约价值的确定

期货合约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应如何计量,准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的分歧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持仓合约保证金是否构成持仓合约的成本,二是浮动盈亏是否构成持仓合约的公允价值。

1.持仓合约保证金是否构成持仓合约的成本。持仓合约保证金是否构成持仓合约的成本,之前实务界的意见并不统一,但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中作了明确规定,“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比如企业进行期货交易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具有‘保证’性质。”因此在2018年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后仍将持仓合约保证金确认为持仓合约的投资成本不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2018年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前,部分公司以持仓合约保证金和浮动盈亏之和作为持仓合约的公允价值,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后少数公司已作了更正,如盛屯矿业原将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金”列报,在2019年年报中作了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原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金”中列示的期货保证金调整至货币资金项目中的“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列示。但多数公司尚未更正,根据表3的统计,2019年仍以持仓合约保证金和浮动盈亏之和作为持仓合约公允价值的公司占比为21.21%。

2.浮动盈亏是否构成持仓合约的公允价值。大多数公司将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作为其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持仓合约除了商品实物交割外,出售或转移方式只能是平仓,即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这种方式不会收到对价,也不会支付对价。如果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出售或转移持仓合约,能收到或需支付的对价也仅仅是出售商品收到的对价或购买商品所支付的对价,收到或支付的对价与交易的商品相关,并不体现为持仓合约的价值。因此,持仓合约浮动盈亏似乎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都会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期货公司则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因此,持仓合约因期货价格波动产生的盈亏即浮动盈亏每日都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从保证金中划转,浮动盈亏的金额已包括在期货保证金中。若以浮动盈亏作为持仓合约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则公司期末期货保证金的账面余额与公司在期货公司开设的专户中存放的保证金余额就会不一致,差额即为持仓浮动盈亏,期货保证金作为一项独立、可明确区分的资产,如果将其在多个科目核算、列报在多个报表项目似乎也是不恰当的。

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不构成持仓合约的成本,浮动盈亏也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因此,持仓合约的公允价值应为零。实务中,以零列示持仓合约价值的公司很少,正虹科技2018年年报将持仓合约浮动盈亏和期货暂收暂付款之和即零确认为持仓合约的账面价值。期货暂收暂付款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持仓合约浮动盈亏产生的保证金的变动额,因持仓浮盈而增加的保证金作为暂收款,因持仓浮亏而减少的保证金则作为暂付款,因此持仓合约浮动盈亏和期货暂收暂付款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持仓合约浮动盈亏和期货暂收暂付款之和恒等于零,也即持仓合约的账面价值始终为零。这种处理方法与《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相关损益列报

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损益主要包括平仓盈亏、浮动盈亏和手续费。实务中,大多数公司将平仓盈亏和手续费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在投资收益项目列报;将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列报。

浮动盈亏,顾名思义盈亏尚未最终确定,但是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持仓合约产生的盈亏即浮动盈亏都及时进行清算和资金划转,当日持仓合约盈亏变动是确定的,不确定的只是持仓合约未来的价格相对于结算日价格的变动产生的盈亏。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与股票、基金、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股票、基金、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其变动的价值包含在未变现的股票、基金、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中,不会产生现金流量,而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并不包含在持仓合约中,而是包含在期货保证金中,是产生现金流量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似乎不符公允价值的定义,持仓合约的公允价值始终为零。因此,将浮动盈亏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处理似乎不符合准则的规定,将平仓盈亏、浮动盈亏和手续费等期货损益均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似乎更加适当。

部分公司之所以将持仓保证金或浮动盈亏确认为持仓合约的账面价值、将浮动盈亏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能是参考了股票买卖的会计处理,但股票买卖和期货开仓平仓本质是不同的。股票买卖是现货交易,当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时,就立即拥有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支付给交易对手的对价就是取得股权的成本,在股票持有期间,不管股票价格如何波动都不会进行结算,价格变动被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只有在股票卖出时,交易盈亏即卖出和买入的差价才会体现在收到的对价中。而期货开仓平仓则完全不同,期货开仓时,实质是签订了一份合同,并未取得标的资产,除了发生手续费外没有发生其他成本,价格波动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时都会被及时清算,产生现金流量,该份合同可以通过平仓的方式进行了结,若是平历史仓单,因开仓价格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之间的损益已经在之前的每一个交易日逐日结清,平仓当日的损益仅与平仓价格和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相关而与开仓价格无关。期货开仓平仓和股票买卖在初始成本的确认、结算方式现金流量分布都不相同,因此,对于商品期货交易,股票买卖的会计处理不具有参考性。

四、总结和建议

2007年7月1日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财政部未对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规定的处理方式又过于复杂,实操性不强,实务中对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部分公司的会计处理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不统一,可理解性较差。基于上述分析,在准则或财政部对商品期货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提出如下建议:

1.将保证金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受限情况(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金额)。

2.持仓合约的价值确定为零,不作账务处理,可作备查,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工具项目,报表附注中披露期末持仓情况,包括持仓品种、持仓量、期末结算价格、浮动盈亏等情况。

3.期货相关损益,包括平仓损益、浮动盈亏和手续费均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期货损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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