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石林县长湖镇的实施与作用

2021-03-26 07:40高艳梅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6期
关键词:实施作用

高艳梅

摘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林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林农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森林旅游,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林农收入。本文简述了石林县长湖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发展,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林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实施 作用

1、长湖镇实施林改的基本情况

1.1、      基本林情

长湖镇位于石林县境中部,距石林县城15公里,石林风景名胜区景点之一长湖景点就在镇政府驻地,距镇政府驻地1公里。全镇辖10个村民委员31个自然村40个村民小组,总户数4212户,总人口17326,其中,农业人口16655人,非农业人口671人;彝族16332人,其汉族965人,其他少数名族29人。全镇国土面积448515亩,林地面积262012.66亩,森林覆盖率58.4%,林地面积262012.66亩,共确权262012.66亩,其中公益林207162.01亩,商品林54850.65亩;核发林权证3998本,涉及农户1600户,其余农户按本村林改实施方案领取均利证和均股证。境内所属石林风景保护区范围面积219000亩,占土地总面积约45%,其中所属林业用地面积147000亩,占所属保护区面积的67.1%,所属有林地面积141000亩,占所属保护区面积的64.4%,在有林地保护区中,纯云南松林面积128100亩,占所属保护区面积的58.5%。在集体林地中,20%属于农民责任山和自留山。

1.2、林改实施情况

石林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7年5月开始展开,在学习福建经验的基础上, 坚持“先行试点, 整体推进”的原则, 2007年底完成试点工作, 2008年1月全县林改工作全面铺开, 于2008年11月完成全县主体改革工作,并开始探讨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长湖镇于2007年5月8日正式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7年12月底完成主体改革(林地确权,核发林权证)。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长湖镇按国家政策推行过以林业“三定”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过宜林荒山荒地拍卖、承包政策,划分责任山和自留山政策,都没有给农户带来实际的利益,不能形成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机制,致使集体林地生产力水平低,林分质量差,林业部门虽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植树、造林,但全县的森林覆盖率并没有增长,反而呈现出下降趋势。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真正成了山林的主人,再加上山林承包到户50年(自留山长期)不变的政策,给群众在山林投入上吃了“定心丸”,林改前望林兴叹,林改后“把田当地耕,把林当菜种”。全镇共确权262012.66亩,其中公益林207162.01亩,商品林54850.65亩;核发林权证3998本,涉及农户1600户,其余农户按本村林改实施方案领取均利证和均股证。长湖镇海宜村委会林业员说:“以前在山林管护上是‘赶着农民栽树、管着农民砍树’,群众是靠山吃山不养山,还经常到集体山林里偷砍林木,现在几乎每一家都有了自己的山,都把林子当心肝宝贝一样呵护着,我们管护人员现在的工作压力都小了许多。”

3.实施林改的作用

林业产权关系不清,已成为制约集体林区林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只有做到产权明断,才能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责、责有其利,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同步实行配套改革,狠抓森林分类经营、社会化服务、 林业融投资、资源流转、林业行政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促进林业改革发展。通过还林、还权、还利于民的改革,达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促进生产要素逐渐向林业集聚。一是充分调动广大林农营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让“看好自己的山,守好自家的林”成为林农的自觉行为。二是引入市场机制,有效盘活了林业资源,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促进了林业发展,林业经济的繁荣。三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有效地发挥了林地资源的潜力,促进了林农增收致富,林业增产增效。特别是农户以自家山林为资本,使用林权证抵押贷款申请资金,直接推动林业生产快速健康发展。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山林纠纷得到有效解决,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农户从“要我造林”变成“我要造林”,林改后使广大林农明晰了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到目前为止,长湖镇农户已种植核桃4560亩,板栗3500亩,苹果5200亩,梨1200亩,桃1300亩,百香果300亩,甜柿600亩,杨梅440亩,柑桔40亩,杏子130亩,李子290亩,雪松、杉亩,桤木、红豆杉等多个树种5000余亩。

4.林权后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集体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区和风景名胜保护区。长湖镇大部份集体林都被划作公益林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导致全镇涉及林改4212户,仅有不足1600户的农户领到林权证,其余的都是发放均利证和股权证,林地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农户依然没有自主经营权。二是确权到户后带来经营上管理难、成本高。不同农户相互间协调,管理难, 因生活压力而低价转让林权的贫困林农。影响林农的营林积极性。三是采伐限额制度局限。“林改的林权证就像是结婚证, 砍伐指标就是准生证”,这一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的各方呼声很高。

5.对策建议

一是妥善对待历史问题, 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对1982年实施林业“三定”相继发生的荒山拍卖、联户经营、联合经营、合股经营、承包经营等林权变动进行妥善处理,避免政策的朝令夕改, 保证林改工作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是慎重对待林权流转。石林县肩负着建设珠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任,长湖镇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 森林是这些地区农民群众的基本生产资料、生活保障以及独特生态文化的载体, 这些地区林权结构很复杂, 法定权属和习惯权属相互交织, 很难简单地通过市场手段来优化配置森林资源。因此, 尽快探讨出台林地流转制度, 盘活林业资源并能够确保贫困林农的基本生产资料需求。

三是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加快林业服务中心建设

建立林权交易中心,逐步形成区域性网络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四是尽快改革采伐限额制度, 以适应产权的要求

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 进行采伐制度的改革, 對商品林应逐步改进采伐管理办法, 取消采伐限额,简化审批程序,以便于操作,充分调动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并且能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采伐管理制度, 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操作规程; 而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 在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的同时, 要建立相应的购买、补偿机制。

五是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和扶持机制

石林县自主体改革完成后,林农凭林权证向银行抵压贷款的金额仅三千多万元,林权证抵压贷款较少。应尽快出台相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开发梯度不同的信贷产品,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降低林农小额贷款的准入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覆盖面。

结束语:各乡镇、各村的自然条件不同,社情林情各异,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实稳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影响改革成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大胆实践,积极创新,改革应围绕“为什么要改革,怎样改革”这样的问题开展工作,以林农得实惠为最终目标,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在林权制度改革上进行有益探索,从而有效地促进林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石林彝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石林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石林彝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征求意见稿)

5、《石林彝族自治县林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森林资源经营管理》  王巨斌    中国林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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