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 韩春增 杨雪
义利之辩一直是政治哲学上的中心话题。先秦时期,孟子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清晰而独特的认识。孟子的义利观是孟子的重要思想之一,其体现出的先义后利、以义取利、因利成义、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特点引人深思,全面准确地理解孟子义利观,对当下的企业发展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性善论的形而上学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即人们常说的“礼崩乐坏”时期,是古代中国社会制度大变革的时代,更是新的社会价值规范和价值取向孕育、形成的历史时期,这正是当时经济基础的深度转型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反映。这是中国思想文化的第一个高峰,先秦诸子峰起,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局面,“古今”“礼法”之争和“天人”之辩展开,这些辩论最终的落脚点就是义利之辩,具体而言就是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原则问题。“义利之辩”何以可能?也就是说为什么要辨析“义”和“利”的关系?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人是怎样的存在,或人的存在方式如何?这是孟子思想中的一个首要的根本性问题,这个问题在先秦诸子的争论中,就集中表现在人性或善、或恶的辨析上。关于人性善恶讨论的结果,决定着在人性的根基处是否有道德的基础,进而是人是否有先“义”后“利”的实践理性,如果在人性中没有本质倾向的善,不仅道德成为后天人为的结果,而且用“义”规范和约束的“利”的社会生活,也缺乏人性的根基,社会秩序随时都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崩塌。所以,孟子的性善論是其通过“尽心知性”洞察出的人内在固有的善的倾向,在《孟子》一书中,以孟子与告子关于人性的辩论最为著名。那么,人的本质倾向的具体体现是什么,这就是孟子从人普遍的恻隐之心出发,提出的著名的“四端说”,在这里孟子强调的是人性中有善的“倾向”(可能性),还不是“善”的现实。所以,孟子讲的“性善论”不是说人现成的就都是善的,因此以现实中人的种种恶的表现来反驳孟子的人性论,是毫无意义了。孟子对义利的认识是对性善论的进一步展开说明,旨在扩充人内在的善,保之养之,贯穿日常事务中。因此,性善论构成了孟子思想大厦的一块基石,也为从“义”原则出发实行“仁政”的人性论基础。
先义后利的根本原则
“义”字在《孟子》一书中出现108次,“利”字出现了38次,“义”在孟子思想中主要是指伦理道德规范,思想行为的合理性、适宜性;“利”在孟子思想中主要指的是利益,物质需要或一定的社会地位。《论语》有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体现出孔子对仁义的看重,在孟子的思想中,义同样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孟子》开篇《梁惠王上》就是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象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在这里告诉梁惠王懂得了仁义就够了,何必一直强调“利”呢,“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假若轻义而重利,那么他们不夺取国君的地位和利益是绝对不会满足的,最后,孟子再次强调“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这就是说孟子强调先义后利。先义后利还表现在舍生取义的精神,“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告子上》)从中可以看出孟子主张为了维护义,在必要的时刻要做出牺牲,牺牲生命维护大仁大义,可见孟子对义非常地看重。这里一定要注意,孟子在义利之辨上,主张“先义后利”,而不是“重义轻利”,这在认识孟子的义利观时应该特别注意,避免误解孟子的甚至整个儒家的“义利观”。孟子认为“义”是第一性的原则,孟子立论的逻辑是这样的: 从王、大夫、到士庶人,社会各个阶层如果只讲“何以利吾身”,那么最终将是不利自身,追求的利要把“义”作为前提,物质利益的实现需要“义”的规范和引导。否则最终后果是“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从这个社会价值观的塑造来讲,必须要提倡、倡导先义后利,这个国家才可能有序生存、发展,才能长治久安。
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孟子义利观的原则性首先体现在对义的坚持,尤其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若不符合道义,虽利不受。孟子曰:“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滕文公下》),这里,孟子强调对义的坚守,体现其原则性。孟子义利观的原则性还体现在当义与利冲突时,要保持自我的尊严,甚至牺牲生命来换取义。“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不义的施舍,连乞丐都不会接受;即使一万钟的俸禄如果不符合义,也不会接受。必要时刻若生与义“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也充分显示出孟子义利观的原则性。在原则性上,孟子的义利观与孔子的义利观一脉相承的,“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孔子说“谋道不谋食”,这里的“道”也就是仁,这是孔子的信仰,是他的人生追求。“谋道不谋食”不是说孔子只追求精神满足而忽视物质生存条件,人饿了总是要吃饭的,圣人也是如此。但是孔子不是为了吃饭而吃饭,或者说孔子不是为了填饱肚子而推行他的仁爱思想。孔子所关注的是道的实践与推行,至于自己做的这份事业能不能挣钱,这不是圣人关注的问题。所以孔子讲“忧道不忧贫”,可见,物质条件的简陋并不会影响圣人的理想追求。孔子认为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的财富与地位是可耻的,不值得效仿,所以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孟子义利观的主要特点还表现为其灵活性,孟子在对待利时,尽管孟子较少谈及利,但并不是一味反对、排斥利;在对待义时,也不是一味强调义而不顾任何利,利与义要到具体问题中作分析,不是空洞的概念,同时也要分清主次轻重,具体地辩,灵活地辩,这就是权宜。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孟子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这里,孟子以“权”释‘礼”,便出人意料又合于情理地回答了对手的诘难,令人不得不服的他通权达变。可以说,无论是孔子还是孟子都非常重视这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通权达变精神。孟子义利之辩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孟子对义的区别对待,其中孟子赞同舜不告而娶的做法就是一个例证。“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万章上》)舜如果禀告父母,那么就娶不成妻,反而更会引起父母的怨恨,所以就抛开小的礼节的约束而成全大义。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孟子的义利观不偏激,不固执,在具体到实际问题中都会加以区分对待,是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教条式的。
孟子义利观讲究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一方面要遵守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另一方面企业也应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遵循义利观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企业要坚持以义取利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应谋取私利,企业要把企业、国家、人民放在一起,要有社会责任担当。任何一个优秀的企业或企业家都始终会把人民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造福百姓,为人民谋福利,从而实现更大的、不断地发展,更大程度造福社会。从古至今,无一例外,从清末实业家张謇到今天的华为董事长,都是优秀企业家代表。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正确的义利观,那么这个企业也不会有长远的发展,只会作茧自缚,最终害人害己。这样的企业也是比比皆是,毒奶粉企业,假药品企业等等,都是负面案例。所以,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始终要有大局意识与底线意识,始终坚持以义为上,做良心买卖,真正对得起行业良心,对得起老百姓,由此获得的利润才能心安理得。在以义为上的原则上,企业也应坚持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投机取巧或花样百出,而是要学会创新性发展。企业发展仅仅靠行业良心是不够的,除了不亏心,还要学会创新,绝不能固步自封。这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企业如果闭门造车,不能及时了解最新市场信息,或者不对现有的技术进行更新换代,往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跟不上市场发展速度,最终被市场淘汰。所以,企业要实现不断发展,就必须头脑灵活,要不断学习新的技术,接受新的信息,学习一切优秀的企业管理和发展理念,为我所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开创企业独特性,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企业姿态,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实现不断发展。总而言之,企业的发展既要坚持义利观的原则性,又要坚持义利观的灵活性,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企业才能处于不败之地。
[本文系山东华宇工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2019年度山东华宇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儒家义利观对企业发展的启示”(课题编号:2019RW09)的研究成果。]
(山东华宇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