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赋能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法治完善析论

2021-03-25 13:19蔡秉坤王昱瑾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区块精准

蔡秉坤,王昱瑾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2019年我国各省贫困发生率普遍下降至2.2%及以下,贫困发生率在1%-2.2%的省份有7个,即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西部地区是脱贫攻坚之坚。贫困是复杂、动态、多维的概念,阿玛蒂亚·森首次提出“能力贫困理论”,将研究视角从物质匮乏表象扩至贫困人口能力、发展机会的保障与拓展上来[2]。《世界发展报告2000/2001》承继这一理论并指出:“贫困是指福利被剥夺的状态,不仅表现为物质匮乏,还包括脆弱性、无发言权、社会排斥等。”[3]经济增长、金融服务能够有效消解排斥,但经济增长是非均衡性的,涓滴效应在脱贫攻坚阶段收效甚微,现阶段应多着眼于金融精准扶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亦指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应加强金融精准扶贫服务”。西部地区贫困根源是由可行能力剥夺导致的社会排斥、贫困脆弱性,探寻、破解金融扶贫制约性因素并构建赋能机制是西部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现的根本所在。

一、可行能力剥夺维度下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现实困境及内在逻辑

(一)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现实困境

金融资源公平分配能够缓解贫困地区由于资金短缺而导致的马太效应,公平是金融社会功能的体现;金融扶贫还需金融资源供需有效匹配、资金高效流通,配置效率是金融经济功能的着眼点;金融安全是金融扶贫的底线和保障。金融公平、效率、安全难题在西部地区贫困治理领域亦有不同程度的折射。

1.金融公平

贫困户身份识别是精准扶贫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前置命题。传统金融扶贫瞄准机制存在不准确性。一是遗忘、非法收入、非贫困户机会主义以及收入不确定性导致测度不准;二是自下而上的建档立卡模式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精英俘获;三是贫困人口身份识别无可供遵循的“亮线规则”,单线维度的衡量标准不能全面反映贫困人口实际状况;最后,贫困人口识别管理仍未突破静态思维,与贫困动态性相背离。此外,传统金融的盈利性和资本的逐利性导致金融服务多关注降低成本、风险控制、高回报获得,而西部地区较差的自然禀赋和基础设施使其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小,利益追求与现实的差距导致西部地区金融基础薄弱、金融机构覆盖面少、金融服务呈“空洞化”。由于金融服务未能广泛触达、惠及贫困人口,金融资源未能有效向贫困人口倾斜,信息不对称破坏金融交易双方平等地位,使贫困人口丧失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公平和交易公平。

2.金融效率

首先,众多金融扶贫参与主体难以形成扶贫合力,一是扶贫和金融部门的双规管理体制导致信息统筹、整合效率低下;二是政策制定者、执行者、扶贫企业、贫困人口等不同参与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将不同主体统一于金融扶贫进程中是难点问题;其次,以“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为视角,较高的操作、交易、监管及审核成本与低收益间的落差导致西部地区资金的流通、匹配动力不足;再次,将“供给-需求”分析框架置于西部地区贫困治理现状之上,探得西部地区金融资源配置严重扭曲和失衡。金融需求端的需求小、融资难、融资贵,供给端的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申言之,西部地区以第一产业为主,生产资金投入小且呈现季节性资金需求规律,生产性资金来源多为亲友间的资金周转。人力资源外流背景下的粗耕、撂荒增多也抑制了对农业生产资金的需求。此外,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小微企业缺乏信用担保导致信贷风险较大,金融服务下沉至贫困地区所需操作成本及风险分析、研判成本较高,信贷服务的获得门槛和利率也随之水涨船高。不合理的供需矛盾导致西部贫困地区陷入“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足——信贷质量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多、坏账包袱重——金融机构大量撤并低效率网点——金融服务能力不足”[4]的贫困恶因性循环中。

3.金融安全

风险大和风险控制难是西部地区金融扶贫安全难题的体现。从风险角度来看,贷款对象选择风险、道德风险、违约风险居高不下,贷款对象选择不慎导致不良贷款和坏账,道德风险如非贫困户通过分家、谎报等方式套取金融扶贫资金,贫困人口将金融扶贫误认为是救济款而形成违约羊群效应,且在法治相对不健全的西部贫困地区,即使金融机构胜诉也存在执行难题;从风险弥补角度来看,西部地区风险分散机制和补偿机制相对缺失,具体表现为保险发展较为滞后。农业是弱质产业,易受自然因素和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农业保险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而西部地区保险市场仍有待开拓、贫困人口的保险意识较弱、保险赔付效率低,未能有效发挥其风险转移与分散作用。

(二)西部地区贫困难题根源及内在逻辑分析

1.社会排斥及贫困脆弱性理论框架解析西部地区贫困难题

阿玛蒂亚·森将社会排斥分为建构性和工具性,指出没有机会利用信贷市场进行融资是一种机会剥夺,继而引致其他形式的剥夺。若某一群体被全部或者部分地排斥于主流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活动之外,便难以摆脱贫困泥淖[5]。纵观社会排斥的六大衡量维度,西部地区社会排斥程度尤甚。脆弱性与贫困相伴而生,贫困脆弱性是风险冲击和抵御能力二者相互较量的结果,当抵御能力不足以消解风险冲击将会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甚至陷入贫困境地[6]。综上,立足于可行能力剥夺维度,西部贫困地区的客观表象为物质匮乏,而其脱贫难、返贫易的根源在于社会排斥和贫困的脆弱。应关注对西部贫困人口权利和发展机会的保障,能够缓解金融排斥、缓释风险冲击的金融扶贫不失为可行手段。

2.金融扶贫难题内在逻辑——信任

“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价值交换,需要金融合约予以约束,金融合约缔结的基础是交易各方的信任。”[7]信任能够使交易各方对未来收益产生稳定的预期,交易方间的信用是缔结合约及降低缔约成本的基石。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增信难题,严重限制了交易的进行与拓展,导致资金融通成本高、效率低。传统金融为应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任危机引入第三方中介,基于对第三方的信任完成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西部地区基于第三方信任的金融扶贫治理存在供需结构失衡等问题,导致贫困人口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可行能力被剥夺。如何破解信任难题是西部地区金融扶贫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区块链解构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进路之检视

(一)解码区块链突围金融精准扶贫困境机理

2008年由中本聪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区块链技术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被喻为“信任机器”“破解集中决策失灵的对症良药”,其核心技术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链式结构等,相较传统的集中式记账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可溯源、自治性等功能优势,能够有效破解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中的信任难题。

首先,共识机制能够解决拜占庭将军信任问题,实现分类账副本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在没有第三方背书的不可信环境中建立起基于数字的信任,弱化对第三方的刚性需要;其次,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的特点。基于编写好的代码,条件满足时便可自动执行而无需人为干预是破解金融精准扶贫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困境的突破点;再次,区块链上每笔交易都会加盖时间戳,形成独一无二的哈希值,能够解决传统记账方式的数据丢失及失真问题。各节点数据共享、互通、透明可视化能够打破“数据孤岛”,实现金融扶贫数据信息在不同扶贫参与主体间的共享。

(二)脱虚向实:区块链助力金融精准扶贫的场域和机遇

域外已有基于区块链的身份识别、管理系统应用落地,如南非为幼儿研发数字身份,确保每个儿童能获得特定的教育拨款;爱沙尼亚为其公民提供了数字身份证,使他们能够获得政府服务并安全地储存信息[8]。西部地区扶贫存在贫困人口瞄准偏差、动态化识别及管理机制操作难且成本高。区块链能够构建可验证、可溯源的贫困人口身份信息管理平台,被上传至区块链的信息可形成去中心化的数据列表,辅之以智能合约可使西部地区贫困人口瞄准偏差、动态化识别及管理机制操作难且成本高、腐败等问题迎刃而解。

区块链亦可为精准帮扶予以技术支持。在金融资源供应端利用区块链技术挖掘、满足贫困户和企业的真实需求,提供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帮扶能解决西部贫困地区金融资源供需矛盾;此外,区块链有效降低了普惠金融的运营成本和准入门槛,实现了长尾客户信用可测量、资产化和数据化,特别是区块链带来了不需要信任的信任体系,能够消解金融排斥,加速普惠金融覆盖广度和深度;最后,区块链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使政府在金融精准扶贫中由中心控制者的角色转变为节点协调者和服务者,此时政府同大多数节点参与者一样共同维护系统的稳定[9]。各节点平等参与有利于提升贫困人口话语权。

区块链助力精准扶贫管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扶贫项目是民生工程,扶贫项目的复杂性及艰巨性决定了其关涉多个部门。跨链技术能够加强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扶贫参与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与沟通,以实现多方协作,打破信息壁垒,使扶贫工作跨部门、跨地域的统筹合作成为可能;第二,区块链去中心化实现金融扶贫政策执行的扁平化管理,基层扶贫工作者能够第一时间获知政令,扶贫进程亦能被及时跟进;第三,扶贫资金上链使得资金的审批、使用有迹可循,不同主体均可对资金进行监督,避免扶贫资金被挪用和挤占;第四,基于对区块链的科学、客观的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体系构建,能够有效避免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悬浮,同时基于扶贫成效反馈也可及时修正金融扶贫政策。

(三)再检视:区块链应用推广的阿喀琉斯之踵

区块链在金融扶贫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环节均可发挥无可比拟的功能优势,但功能优势是技术发展的契机,成本、收益与风险才是技术能否推广应用的关键。区块链技术能否在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领域推广应用还需检视区块链技术的成本、效益、风险。

1.区块链应用推广的技术及市场审视

从技术的安全性能来考虑。区块链仍存在诸多技术局限,如面临“安全性、可扩展性、去中心化”的三角难题、智能合约语言漏洞、数据冗余、交易速度慢、51%攻击、电力及算法资源消耗等技术难题与局限;从西部地区市场接受度的社会背景来揣度,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能力不足,贫困户金融观念落后、扶贫政策误解、技术认可度较低,区块链升级改造初始成本较大,西部地区贫困人口较为保守的金融理念排斥区块链在贫困地区应用落地。此外,区块链是把“双刃剑”,“双刃剑”并非指向区块链技术被滥用抑或缺点,而是指区块链在金融精准扶贫领域的应用发展是不可预测和路径依赖的,不同的开发和使用的社会背景会导致不同的效果,认知障碍可能使贫困人口很难选择适当的工具来避免被欺诈,利用技术手段监控账户、交易及维护合法权益。

2.区块链应用推广的法律反思

首先,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区块链虽为金融精准扶贫注入新活力,但也使监管面临不确定性因素。金融创新监管的三难困境是区块链颠覆和挑战现有监管范式的体现,申言之,金融创新监管面临“明确规则、市场诚信、金融创新”三大目标无法兼顾而最多只能取其二的监管难题,其内在逻辑为:若将市场安全、规则明确价值目标置于首位,则需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而这会抑制金融创新;若注重鼓励金融创新和明确规则,则需降低监管强度,而这会增加市场风险;若着眼于金融创新和市场诚信,则规则设计需复杂、模糊[10]。此外,区块链上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逃税和欺诈等问题困扰着监管者。加之区块链分布式分类账、跨区域更是令监管难度倍增。监管者需在防范风险和避免抑制创新之间寻求立足点。

其次,由于代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人为错误、提高效率,“代码即法律”的观点也被提出。但没有法律规制的技术容易被滥用,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丝绸之路”运营的短短三年时间主要用于毒品和其他违禁品交易,处理了约合12亿美元的交易。法律技术支持者提倡利用计算机代码实现法律的自动化,美国税务软件可以帮助数百万美国人报税就是成功范例,其认为法律自动化可以避免特定决策者的偏见,实现“法治”而不是“人的法治”,但法律自动化实质是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法律从业工作者转移至技术编码者[11]。“法律语境下的技术中立难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技术价值世界与法律价值世界相互构建的问题。”[12]区块链技术同其他技术设计一样缺乏中立性,虽由节点来维护,但初始规则及核心技术的确立却未能摆脱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及矿工等技术寡头人为干预的窠臼和价值偏好,正如区块链上的硬分叉并非由算法决策而是技术寡头间博弈的结果。技术寡头实际上扮演着区块链系统的“立法者”的角色,“非常容易取得特权地位,成为规则制定者,让用户逐渐沦为被动的服务接受者”[13]。区块链应用于金融扶贫领域,应谨防贫困人口作为区块链用户话语权的丧失。

再次,智能合约同传统合同的区别在于:“一方面交易方意志被弱化,另一方面中心架构也被消解。”[14]作为计算机程序代码或者协议的智能合约依据“如果-那么”的代码逻辑规则运行,一旦经过验证便自动执行且不可篡改。智能合约的技术构造理论的局限与风险体现为:其一,代码无法处理扶贫领域中较为复杂的事件,如将在代码中植入对贫困人口等弱者保护的价值理念;其二,智能合约可能因违反现行法律、违背公序良俗而产生效力性问题或被滥用为规避法律的工具;其三,代码规则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存在争议,如黑客将分布式自治组织DAO总资金的1/3转移至子账户,黑客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代码规则下的“合法”行为的争论不断[15];其四,智能合约的依据代码规则运行、自动执行、验证有效不可篡改的构造也带来合同的订立、解释、修改补充、解除等难题。

最后,区块链应用落地随之而来的是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区块链为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KYC)提供可行解决方案,允许金融机构以更高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管理用户数据[16],在公共链上任何节点均可获得整个交易历史且不可篡改与删除、可溯源对贫困人口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构成威胁。正如比特币交易存在数据泄露潜在风险,即“尽管地址是匿名的,但是在与其他实体的交互过程中容易被反匿名,从而导致用户交易记录的隐私泄露”[17]。在传统的中心化架构下,拥有记账权利的中心组织负有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而区块链由节点共同维护导致责任义务承担者缺失。此外,还应谨防基于区块链技术且由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构建起的社会信用模型对隐私的间接侵害。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在消费者社交网络信息的行为数据的收集中提取人格特征,制定信用评估算法。在这个用隐私换取便利和利益的时代,金融消费者可能放弃部分隐私以换取具有吸引力的利率,那些在现行信用制度下没有信用或信用不足的人也能藉此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但这有可能损害与其有联系的第三人的隐私利益,即使第三人从未同意对其信息进行收集、评价、分析[18]。技术不是孤立的,在技术革新颠覆性浪潮的背景下,应警惕各种技术相互作用、叠加影响带来的风险。区块链和算法数据结合建立起信用评估体系也可能为经济、信息处于双重弱势地位的贫困人口带来新的社会排斥,加剧贫富分化。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领域的法治完善

虽然区块链能够开辟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领域的蓝海,但由于技术、法律的局限与风险,在实际应用落地与推广中可能产生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的分裂,而法治是规避风险、弥合分裂的可行途径。应以包容、批判、审慎的眼光审视西部地区区块链在金融精准扶贫领域的应用与推广,以法治保障区块链对社会福祉的增进作用。

(一)观念厘清:区块链技术与法律的非替代性关系

区块链应用于金融精准扶贫领域的本质是治理问题而非技术问题,区块链可助力金融精准扶贫实现,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首先,正如立法者无法制定出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法律一般,法律代码化也无可避免地存在漏洞。以休谟、托克维尔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者认为“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19]。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投入一定事实便会产生相应结果。但基于代码运行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尚未成熟,只有当行为可以简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客观指标时才能执行[20]。卡多佐在其《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将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事实清楚、规则明确的案件,第二类为事实和规则相对清楚,但将事实适用于规则会产生存在不确定性;第三类案件为疑难案件。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成本低、效率高,但无法理解社会的复杂性且无法实现纠纷解决的灵活性,故只能应用于第一类案件。虽然法律决策和执行的自动化为司法资源向第二、三类案件倾斜提供了解决方案,但应明确技术是法律的辅助手段而非替代性方案,区块链不能脱离法律制度而型构文明;其次,区块链缺少法律规制可能会异化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区块链被称为“未来十年最有可能改变商业的技术”的同时,也被描述为“犯罪活动的避风港”,其动因仍是区块链与法律的不确定关系,应摆脱“区块链技术万能论”的思维逻辑,用法律引导、规范区块链技术,只有法律和区块链相互作用方能共同致力于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的进程。

(二)激励及约束机制构建

首先,应构建适宜区块链技术落地的激励机制。“虽然法律可以精心设计以教导人们保持同情心,然而,在短期内来看,它可以被希望的只是迫使人们,在或广或狭的范围内,好像具有同情心似的行为。”[21]资本的天性是逐利的,将带有利他性的扶贫道德转化为义务是不合理的。开发式金融扶贫机制构建不能仅凭情怀,而应尊重市场规律,构建完备的激励制度,为西部地区区块链在金融扶贫领域的实施释放制度红利,撬动更多资本流向西部地区的区块链开发。

其次,针对区块链应用与推广的约束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行业规则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明晰各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2018年《区块链行业自律倡议书》发布,2019年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为规范区块链信息管理服务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应逐步完善区块链行业标准以实现区块链金融精准扶贫在依法、合规的框架下高效运行。此外,区块链参与主体众多加之复杂的技术构造改变了传统法律建构,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如前所述,区块链具有价值偏好,基于对编码者的信赖,其应承担较高的信义义务。但也有学者对编码者信义义务承担表示担忧。首先,将静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概念置于动态变化的区块链中的不适应性;其次,编码者的贡献不一,难以认定哪些编码者具有足够的影响力以承担忠诚勤勉义务;再次,信义义务强加于编码者存在恶意诉讼的风险;然后,高标准的信义义务威胁公共区块链的生态系统和设计初衷,其动因在于编码者会设置参与障碍以降低其责任承担风险;最后,信义义务的设置和责任承担改变公共区块链的激励机制,不利于开源技术的发展[22]。但上述担忧多立足于信义义务的设置对技术发展的影响,从法律治理及归责路径分析,仍可探索信义义务承担的可能性。

(三)依法制定、实施政策以彰显区域优势、补足短板

区块链应用落地西部地区金融精准扶贫领域具有后发优势、比较优势。西部地区的后发优势在于可以借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及域外既有经验与教训以减少探索成本及风险。此外,区块链技术尚处早期探索阶段,无论是技术发展还是规则制定仍未臻成熟,西部地区仍有可能以此为契机实现赶超以缩短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进而消解区域贫困。具体举措是需要依法制定加强西部各地区的区域合作与资源优势整合的适宜政策,加大对区块链技术的基础支持、注重市场需求的培育与拓展、支持区块链示范项目的开展与推进、形成以部分西部地区为中心辐射带动周边区域的区块链应用与推广的发展模式。与此同时,西部地区虽具有区块链应用的后发优势及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但仍应认清发展短板、劣势及技术应用实践的不确定性而不可盲目乐观。区块链技术是一场颠覆性创新的“革命”,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西部地区地理位置制约,但在赋能金融扶贫创新机制、加强区域联系的同时也强化了区域间金融风险传导,应警惕局部金融风险量变引起金融危机的质变,注意加强区域间的信息沟通与传递,及时地识别、控制金融风险。

(四)树立适应性监管理念,充实监管工具箱、打好监管组合拳

区块链技术创新与监管并非对立关系或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地位。区块链在金融精准扶贫领域开发和使用的动态性、不可预测性对监管平衡和反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3]。反应及时与否决定了区块链潜在影响和促进积极社会变革的能力[24]。在区块链技术及产业发展早期应树立包容性监管理念以开辟创新发展空间,同时也应以规避系统性风险为底线思维,坚持审慎监管。包容性监管追求金融效率实现,而金融公平与安全是审慎监管的价值旨归。在包容性监管和审慎监管间寻求平衡点体现的是对金融领域公平、效率、安全三大价值的协调。适应性监管是实现两种监管理念并存,三大价值目标协调的可行路径,即立足于区块链的颠覆性创新,在“操作弹性与制度刚性之间寻求恰当平衡”[25]。发端于英国的实验性监管方案“监管沙盒”就是适应性监管的实践之一,“监管沙盒的本质是对全球金融危机后过度强化的监管要求的反动和纠偏,其理论基础是破坏性创新和适应性监管”[26]。监管沙盒方案为长期以来监管领域存在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但监管沙盒能否及如何本土化,是否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可行路径或必然选择仍有待进一步探索。此外,需要予以澄清的是适应性监管不是不监管抑或放松监管,而是在足够防范与警惕的前提下,对金融创新持包容态度的同时,加强对行业具体发展的了解与预判,不断调整监管理念及策略,及时发现、阻断风险。正如罗杰·布朗斯沃德所言:“即使我们不需要重塑规则之轮,我们仍需要改进我们的规制智慧,使其与每项特定技术的特征保持一致。”[27]

猜你喜欢
贫困人口区块精准
精准防返贫,才能稳脱贫
区块链:一个改变未来的幽灵
区块链:主要角色和衍生应用
隐形贫困人口
精准的打铁
区块链+媒体业的N种可能
读懂区块链
精准扶贫 齐奔小康
十八大以来每年超千万人脱贫
精准扶贫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