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困境与出路

2021-03-24 11:48仲伟通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力

摘要: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党内法规条款付诸实施的效力,乃强制性的他执行力和意愿性的自执行力的有机统一,它以若干执行机制为动力来源。当前,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党内法规质量不硬影响党内法规的落地生根,执行主体能力欠缺导致党内法规的执行变味,执行生态局部恶化侵蚀党内法规的生存空间,执行机制建构不善消解党内法规的执行效力。为此,新时代依规治党应从提高党内法规自身质量、增强党员干部执行能力、重构党内法规执行生态、完善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好党内法规执行不力难题。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力;依规治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2-0075-09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要强化法规制度执行,不能打折扣。”[1]为了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2]在此背景下,科学阐释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本意涵,深度检视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现实困境,系统谋划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有效路径,对深化党内法规研究、推进依规治党方略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内涵

厘清概念是探讨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问题的前置性基础。只有准确理解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科学内涵与深层内蕴,才能为切实解决党内法规执行不力难题提供必要的思维导向与范式支撑。梳理当前理论界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研究,可以发现,其研究内容主要聚焦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意义、问题及举措等方面,而对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涵义缺乏深入剖析且尚未达成共识。[3]鉴于此,我们首先从以下几个层次探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多维意涵。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党内法规条款付诸实施的效力

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党内法规相关条款得以贯彻落实的效力,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运用各种手段方式达成党内法规之预期目标与战略愿景过程中执行效率、执行效果和执行效能的综合体现。就其实质而言,党内法规执行力是指党内法规执行的“效力”,即把党内法规的预定目标转化为实际效果的动态能力。这一“效力”集中体现在执行效率、执行效果和执行效能三个方面。一般来说,法规付诸实施进程中效率低、效果差、效能劣,党内法规执行力必被贬抑;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效率高、效果好、效能优,党内法规执行力方能完美彰显。就其表现形态来看,党内法规执行力既内隐为“制度本身所具有被执行落实的执行效力”,又外显为“相关组织在执行相关制度时的执行效力”。[4]一方面,党内法规执行力内嵌着党内法规本身具有可行性这一逻辑前提。“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5]55倘若党内法规自身质量有问题,就会出现执行力先天不足[6];如果党内法规本身不务实管用,而一味地空谈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那势必会陷入逻辑悖论之中。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执行力主要涵盖了执行主体达成既定目标的能力以及执行结果所产生的效力两重维度。从学理意义上讲,只有从执行能力与执行效力两重维度诠释执行力的固有本性,才能深度认知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本真要义和理论特质。可以说,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内法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有效执行党内法规的速度、质量和效果,是党内法规执行力内在意蕴的集中表达和外化形式的典型呈现。

(二)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强制力与意愿力的有机统一

党内法规执行力是作用于党内法规上多个力加在一起的矢量和,乃强制性的他执行力和意愿性的自执行力的有机统一。强制力是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保障性要素,意愿力是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依托性要素,两者从他律与自律的双重视角揭示了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内在逻辑理路。就强制力而言,它主要是指一种以强制性为基础确保党内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支配性力量,源自于党内法规蕴含的普遍约束性和惩戒性,得益于执行主体运用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方式。这种强制力是生成和延展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保障。有了强制力的强大支撑,党内法规的硬性约束和刚性震慑作用才会有效发挥,党内法规执行力方能得以确证;离开了强制力的有力支撑,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然消解,党内法规执行力只会徒有虚名。就意愿力而言,它主要表征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遵循党内法规要求和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条款的主观态度,取决于执行主体对党内法规的重视程度、认知水平和认同意识。这种意愿力既可以滋养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也可以充盈执行主体的执行底气,是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首要前提和基础。假若执行主体缺少自愿履行的意愿力,就极易出现党内法规执行虚置、象征性执行、选择性执行、机械性执行等不良倾向,党内法规执行力也就会丧失赖以存在的实质性內容,进而变得有名无实了。统而言之,强制力与意愿力是党内法规执行力衍生出来的不同面孔,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辩证图式。

(三)党内法规执行力以若干执行机制为动力来源

党内法规执行力是由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机制、执行生态等多个分系统及其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执行机制就是党内法规执行大系统的运作机制,揭示了执行主体、执行客体与执行生态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功能和方式。一般来讲,执行机制决定着执行活动的基本方向和流程,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生发、传递、流动、提升有着积极的作用,乃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动力来源。正是由于执行机制的串联、润滑、整合及推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强度、效度才得以倍增。反之,如若执行机制缺失,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生发机理很大程度上会出现紊乱失序的症候,进而也就会诱发党内法规执行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具体而言,执行机制主要包括执行监督机制、执行问责机制、执行激励机制、执行惩戒机制、执行评估机制等。经验表明,监督机制弱化影响和制约着党内法规制度效力的充分发挥[7],从根本上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加强监督、完善问责制;适度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是促进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良方,激励机制弱无法刺激目标群体执行党内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惩戒机制弱就会降低违反党内法规的成本、导致执行上的变形和变味;评估机制聚焦于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能够全面反馈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顺畅与否、预先防范执行中的潜在性风险,为切实解决党内法规执行不力问题提供科学参考和精准引导。

二、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跃上了新高度。但从实践中看,相比于建规立制上的重大成就,党内法规执行方面依旧任重而道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我们总体上已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8]总体而言,新时代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主要面临着以下四重困境。

(一)党内法规质量不硬影响党内法规的落地生根

党内法规自身质量的优劣与否,是决定党内法规执行力水平高低的重要前提。就现实状况而言,制约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不在于党内法规数量之多少,而在于党内法规质量之优劣。毋庸讳言,如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力度空前、进程明显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亦初具规模,但党内法规自身质量还不够过硬,严重影响到党内法规的顺利执行。目前,部分党内法规自身质量的突出问题在于可行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协调与衔接性不够。

其一,党内法规的可行性有待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科学确立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9]可是,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现实所立之党内法规在切合实际保证执行性方面仍有不小差距。部分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少深入调研和缜密论证,从而引发了党内法规频繁“翻烙饼”现象;个别部门在建规立制上搞形象工程、形式主义,使得党内法规成为装点门面的“花瓶”,导致出现了“制度虚置”“制度失灵”“制度空转”现象。其二,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待强化。现有党内法规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即实体性规范较多,程序性规范较少。具体来说,有些党内法规条文过于原则笼统,缺乏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细则,使执行中易出现“牛栏关猫”现象,给违规者留下了“钻制度空子”的操作空间;有些党内法规条文中仅提出“不准”“反对”“禁止”的规定,缺乏具体处置的办法和举措,留下了“定性不定量”“定罪不量刑”的漏洞,无形之中预设了党内法规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其三,党内法规的协调性与衔接性有待改善。这里主要表现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章与具体党内法规以及各单项党内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不畅。不可否认,我们在当前还没有完全理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良性互动关系,两者之间尚存交叉重复、错位越位、脱节断档甚至冲突相左等问题;还没有在不同领域、不同位阶、不同效力的党内法规之间形成有机结合、配套衔接、彼此呼应的制度链,不能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整体效应。[10]概言之,党内法规自身质量上的上述问题,动摇了党内法规执行的基石,致使党内法规陷入难以落地生根的困境。

(二)执行主体能力欠缺導致党内法规的执行变味

一般而言,心态好、素质佳、能力高的执行主体,能够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高效执行相关党内法规,使得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大为增强;而法规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意志不够坚定的执行主体,总会想方设法地拖延、规避、妨碍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而影响党内法规执行的实际成效。当前,执行主体在执行意愿和执行能力方面离着党内法治之理想状态尚存较大差距。

其一,部分党员干部的认知水平与重视程度不够。法治实践启示我们,党员干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党内法规执行力。但现行党内法规数量庞大,加之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有限,给党员干部全面了解、知悉、掌握党内法规带来了一定难度。同时,部分党员干部依然存在主观上不愿学习党内法规、碎片化认知党内法规、轻视蔑视甚至敌视党内法规等种种陋习。其二,部分党员干部的法规素养与法治能力不足。部分党员干部不能透彻地领会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造成对党内法规的断章取义、过度曲解,引发党内法规的执行偏差;部分党员干部在实践中教条地运用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照本宣科、生搬硬套,压制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活力;部分领导干部在执行思路上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习惯于使用陈旧落后、单一低效的老方法和硬办法,导致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不佳。其三,部分党员干部的心理认同与制度信仰缺失。实践反复证明,制度执行“最终还得依靠组织成员的制度意识,使其能自觉遵循制度要求”。[11]这种制度意识在深层次上必然根植于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觉认同、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但现实很残酷,一些党员干部并不是基于认同和信仰的缘由而实打实地执行党内法规,而是出于“物质诱惑”“利益驱动”“趋利避害”的目的而选择性地执行党内法规;一些党员干部还不能把党内法规的硬性要求真正转化为自觉行动,不能将依规办事的理念融入到自己的血液中,不能发自内心地尊重、服从和维护党内法规。质言之,就执行主体而言,部分党员干部的思维理念、能力素养、行为习惯与党内法治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导致党内法规陷入执行变形、变味的困境。

(三)执行生态局部恶化侵蚀党内法规的生存空间

执行生态是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法治环境、文化习俗、成员心态的直观展现,在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方面发挥着潜移默化和持久深远的影响。良好执行生态是减少执行活动外在干扰、推进党内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型朔党员干部带头学规、自觉遵规、严格守规、坚定执规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从而为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奠定稳固根基。就现状而言,党内法规执行生态在主流上是风清气正的,但在局部上是污浊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法治文化的缺失。基于政治文化的视角,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社会成员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圈子文化、人情文化和贪腐文化较为严重地存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深受人治文化传统的熏染,规矩意识淡薄、法治精神缺失,养成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不良习气。其实,此种不良习气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没有法治文化的滋养与涵育,党内法规执行必将丧失稳固的软性支撑、呈现疲软之态。毫不夸张地讲,法治文化缺失已然成为了部分地区和部门依规治党进程中的“阿喀琉斯之踵”,严重制约了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有效提升。其二,潜规则的干扰。当前,一些潜规则严重滋扰了党内法规执行程序的规范运行,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心理让原则性、倡导性党内法规执行起来容易“变形”;“明哲保身、好人主义”的处世哲学让刚性约束力强的党内法规执行起来容易“变软”;“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的消极作风让监督力度小的党内法规执行起来容易“变空”;“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的庸俗观念让涉及地区、部门或个人利益的党内法规执行起来容易“变味”。[6]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这些潜规则看起来无影无踪,却又无处不在,听起来悖情悖理,却可畅通无阻,成为腐蚀党员和干部,败坏党的风气的沉疴毒瘤。”[12]总体来说,局部恶化之执行生态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挤压了党内法规的生存空间,使得党内法规陷入难以高效执行的困境。

(四)执行机制建构不善消解党内法规的执行效力

执行机制与党内法规执行成效之间存在极其紧密的联系。科学合理的执行机制对党内法规落地见效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能够为党内法规执行注入源源不断的外在动力。适当力度的执行机制可以对党员干部和基层党组织的执行状况进行引导、调适,对偏离正确轨道的执行活动进行防范、矫正,从而保证党内法规的顺畅执行。目前,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隐形地为执行过程设置了一定的摩擦阻力,直接导致执行效果无法实现最优化。

其一,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党内法规执行上存在“弱监”“虚监”“空监”现象,即对违规行为监督力度不够、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监督、留有监督空白地带。此外,监督方式太过单一,往往过于侧重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缺乏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没有充分运用好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13]其二,执行问责机制不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有些法规制度为什么执行不了、落实不下去?就是因为责任不明确。”[5]64的确,当前党的问责机制还处于待完善阶段,存在着责任人不清晰、时限不确定、方式不具体、查处不严厉等问题,导致问责机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震慑力和纠偏作用。其三,执行奖惩机制不给力。要使党内法规更加有力、有效地执行,必须奖罚严明。可现实中的奖惩机制不甚理想。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只侧重于惩处,而忽略了正向激励,无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干部执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查办概率、惩处力度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尚不能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高压之势;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惩处违规行为上把握不好“度”,或因相互比“严”而背离党内法规之初衷,或因惩罚过轻而让党内法规变成了“橡皮筋”“稻草人”。其四,执行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机制既可为修订、废止、清理党内法规提供客观的标准和依据,也可为反观、检验党内法规执行状况提供科学的参考和借鉴。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党内尚未形成关于党内法规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评估机制仍然处于空白状态。[14]一言以蔽之,执行机制建构不善,极易造成党内法规执行的宽、松、软现象,迫使党内法规陷入执行不力的窘境。

三、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出路

(一)重基础:提高党内法规自身质量

良规是善治的基础,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要以科学立规为前提。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强调:“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15]512我們党要以此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增强党内法规的针对性,有效保障制度供给。要坚持立规从实,及时摸清党内法规的实际情况,善于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管党治党的鲜活经验和成功做法固定下来,真正让依规治党“行之有据”。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党内法治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不断查找现有党内法规安排的漏洞和短板,有针对性地作出精准制度设计,真正让党内法规“立得住”。还要坚持辩证思维,妥善处理好党内法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既注意防范制度供给不足陷阱,弥补“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及“配套党内法规”的缺位,又注重跨越制度供给过剩陷阱,更好实现党内法规需求的有效满足。

其次,要强化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制度绩效。实践经验表明,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党内法规执行困难的主要诱因之一。有鉴于此,党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于事有效、于法周延的原则,制定出务实管用、严密易行的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尤其要把握好“粗”与“细”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宜粗则粗、宜细则细,量身定制、量体裁衣。[9]对于高位阶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不宜规定过细,要尽可能减少繁文缛节以提高其适应性和稳定性;对于低位阶的配套党内法规,则需严谨细致、精准立规,扎紧扎细扎密党内法规的笼子,最大限度地压缩其弹性空间。

再次,要加强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合理规避制度冲突。现阶段,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重点是强化各项党内法规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强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协同性。我们党迫切需要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党内法规、综合性与专门性党内法规、上位与下位党内法规之间的协调,力求各项党内法规同向发力、同频共振;迫切需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指涉范围与不同边界,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以便为协同推进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提供合理的文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抓关键:增强党员干部执行能力

党内法规执行中,党员干部愿不愿意执行、能不能执行好是极为关键的问题。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亟须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行意愿和执行能力,从认知和落实两个维度有效破解“不愿执行”“执行不好”的实践难题。

首先,要增强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认知能力。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党员干部惟有全面了解、知悉党内法规,才能更为熟练地掌握、运用党内法规,进而不断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为此,一方面,要扩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党应该综合运用形态多样、手段先进的立体化宣传网络,充分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多向、多渠道传播,让党员干部及时有效地接收各项党内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精髓要义,从而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奠定坚实认知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内法规教育力度。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探索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党内法规知识考试制度。”[15]513质言之,我们党要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将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深刻理解升华为严格执规的内在动力。

其次,要增强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落实能力。领导干部执行党内法规的状况,对广大党员有着极强的导向、示范和标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崇尚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16]可见,领导干部要努力培养自身的党规意识和自律意识,以身作则地严格贯彻落实党内法规,以榜样的力量引领严格执规、自觉守规的新风尚。对普通党员而言,必须调动其参与热情。普通党员参与度低,是当前党内不少法规执行不力的深层动因。不可否认,没有广大党员的广泛参与,党内法规制定就会缺少深厚的群众基础,党内法规实施就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力量。因而,要发挥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培养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提升广大党员的参与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推进型党内法治”动力机制缺失的难题。

(三)营氛围:重构党内法规执行生态

首先,要涵育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是党员干部在执行党内法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思想意识、价值理念、情感态度和精神信仰。它具有强烈的感染性,对党员干部的思想行為起导向作用。我们党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制度意识,消除他们自我意识里的人治思维和权力崇拜观念;引导广大党员把依规办事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人人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党员在党内法规面前能“心有敬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党内法规真正成为他们心中不可触碰的“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权威的情感认同和心理认同,进而使党内法规变成他们心灵深处的真诚信仰。

其次,要优化党内法规执行环境。马克思深刻指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7]可见,对党内法规执行来说,营造一个规矩明朗、风清气正的执行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们党要从宏观的社会环境、中观的党内环境、微观的局部环境等多个层面,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提供浓厚强烈的氛围支撑。具体来说,要改善社会大环境,注重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扭转因权力异化、人情关系而法治不彰的不良倾向;要构建良好党内政治生态,立明规则,破潜规则,“让潜规则在党内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5]54;要优化局部微环境,防止特权思想、腐朽观念在个别地区或部门的沉渣泛起,杜绝党员干部把个人意志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的有害行为发生。此外,还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构造个体与群体、党内与党外的生态链,实现小气候与大气候的良性互动。

(四)实保障:完善党内法规执行机制

好的执行机制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本保障和主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16]鉴于此,我们党迫切需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奖惩机制、评估机制,进而强力助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

首先,要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从监督重点上讲,“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的监督,对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从监督方式上来讲,应当重视发挥普通党员、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在监督执规行为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从监督目标上讲,要通过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党内法规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高悬于全体党员的头顶,让执规过程中各种“不作为、乱作为”“打折扣、搞变通”“搞特殊、开后门”行为无处遁形。

其次,要强化执行问责机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必须明确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当好第一责任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更为关键的是,要有责必问、违责必究、问责必严,对那些履行执规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再次,要落实执行奖惩机制。党内法规执行要保持激励性和惩戒性的有机统一,“使遵守者得到表彰奖励,违反者受到严厉惩处”[5]64。一方面,要适当增加对模范守规和带头执规行为的正向激励,以此激发部分党员执规之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为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18]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斩断因违规带来的利益回报,真正让党员干部不敢违规、不想违规。

最后,要健全执行评估机制。中共中央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在第十五条专门论述了开展评估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这一重要问题,对健全执行评估机制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具体来说,从评估范围上,应当事先制定一套详尽可行的评估方案,明确到底哪些党内法规是需要实施评估的对象;从评估方式上,既可以对一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2];从评估结果上,应当合理运用好评估总结报告,并形成一种定期的评估反馈机制,以不断对党内法规执行状况进行跟踪调试,从而提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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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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